开放经济背景下中国资本的外逃渠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渠道论文,资本论文,经济论文,背景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对中国资本外逃的简要分析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出现了严重的资本外逃现象,这可以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过去20年中每年公布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分析出其动向。国际收支平衡表反映一个国家所有外汇收入和支出,按照“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复式簿记原理来记录每笔国际经济交易,因此,原则上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净差额应该为零,但由于各种国际经济交易的统计资料来源不一,资料本身的错漏及一些人为的因素,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借方差额或贷方差额,所以人为设置了一个项目即“错误与遗漏”项目,以抵消上述统计偏差。正常情况下,这一数字可能是正数也可能是负数,但都应该在很小的范围内变动,加上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这个数字就应当在更小的范围内浮动。经验研究认为,如果这个数字大到超过商品项目借贷方总计(即贸易额)的5%的相当值,或是占外汇支出的比率大于2%时,就表明有较大的问题。同时若这一数字为负数,就进一步表明有大量不明的外汇支出,换句话说也就是出现了大规模的资本外逃。
从1982~1989年,我国的“误差与遗漏”项正负数交替,4年正数,4年负数,且数值都不大,与贸易额之比和与外汇支出之比都在正常范围内,前者没有超过2%,后者也远远小于5%,说明在1989年以前我国还没有明显大规模的资本外逃。但从1990年开始,每年的“误差与遗漏”与贸易额之比从1989年的0.98%跃升至3.34%,与外汇支出之比则从0.13%跃升至4.54%,此后更是年年攀升直至2000年才有所回落,但两个比率仍分别高达2.56%和3.23%。1982~1989年的“误差与遗漏”占外汇支出的比率为1.3%,“误差与遗漏”占外汇支出的比率为0.97%。我们假设前者是我国外汇统计中的正常误差率,可以推算出 1990~2000年我国的资本外逃数额总计达1000亿美元左右。数量如此巨大的资本是如何离开我国的呢?本文主要根据国际收支平衡表来分析中国资本外逃的渠道。
按照国际一般情况来看,外逃的资本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外商投资的大规模撤离;另一个则是一国国内自有资金的流出。外商直接投资是我国90年代以来最主要的资本流入渠道,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该项目的贷方表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包括股本金、收益再投资和其他资本,借方则表示外商企业的撤离和清算资金从我国的汇出国。
1990~2002上半年直接投资净流入
表1单位:百万美元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直接投资
3487 4366 11156 27515 33787 35849 40180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6
直接投资
44236 43752 38752 38399 44241 23105
资料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http://www.safe.gov.cn
从表1可以看出,90年代以来该项目基本保持稳定,且自1994年开始每年都有约300~400亿美元的资本净流入,这主要是受到我国良好的投资环境(巨大的市场潜力、低廉的劳动成本、税收优惠和改革开放程度的明朗)的吸引而来,很明显这部分外资在短期内是很难流出的。而且我国长期以来外债的特点就是在外债结构中一直是中长期外债为主,到1990年短期债务只占债务余额的10%,这一结构特征使外债流出并没有成为我国90年代以来资本流出的主要渠道。同时证券市场也不是外资流出的主要场所,因为我国对外资进入A股市场有着严格的限制,B股也只限于在外国人之间进行交易,所以,我们可以将通过股票市场募集的外资视为永久性流入,这部分资金也少有外逃的可能性。鉴于以上分析,我国90年代的大规模资本外逃应该是国内自有资金的外逃而不是外资的流出。
二、中国资本外逃的主要渠道
(一)通过经常项目的资本外逃
经常项目包括货物和服务、收益和经常性转移。货物和服务项目包括货物项和服务项,货物一栏贷方记录出口,借方记录进口,这是资本外逃的一个重要渠道,一方面就是低报贸易外汇收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自存境外,或者干脆隐瞒贸易活动中的外汇收入,主要包括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及其他贸易收入的外汇;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加工装配收入(指来料、来件、来样加工装配的缴费收入和补偿贸易的外汇手续费收入)的外汇;赴境外参展样品的外汇收入;开证保证金利息收入的外汇;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等等。另一方面则是高报贸易外汇支出,向国家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汇往国外,主要包括实行进出口配额管理或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进口和其他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进口及上述进口项下的预付款、开证保证金、尾款、运保费和从属费;进料加工生产复出口商品的进口支出;转口贸易项下发生的对外支付;从保税区、保税库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品的用汇等等。
进出口谎报是以外贸渠道进行资本外逃的重要途径,它又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制作货到付款、信用证及托收项下的假合同和假进口单据,骗购外汇汇往国外,虽然外汇制定银行在支付购汇是会检查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但这种检查由于执行人和业务本身的难证实性,特别是在异地购付汇业务中,“假委托、真骗汇”重复购汇的现象十分突出。(2)假报货值,即进口高报和进口低报。进口高报中,一些企业与外商串通在进口设备和原材料时,高报进口价格,由国外出口商开出高于实际货值的发票,国内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售汇并汇往国外,再从外商手中拿回多付的差额,存入在国外的账户,或者与国内企业的海外分支机构相互勾结,让其代为购买设备,然后高报货值,骗得外汇后再共同分赃。出口低报中则相反,由国内出口商开出低于实际货值的发票,国外进口商将应付差额存入国内进口商在国外的账户。特别在我国目前鼓励出口,采取出口退税政策的情况下,企业低报出口不仅将少计发票的外汇收入留存境外实行资本外逃,另一方面还获得了国家的退税收入。
对于进出口谎报中的第一种伪造单据所造成的虚假进口货值会反映在“错误与遗漏”中,但就出口高低报所导致的资本外逃并未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反映,鉴于它是资本外逃的一条非常重要的渠道,因此有必要对其计算予以重视。
另外加工贸易和转口贸易也是资本外逃的重要渠道,已引起人们的重视。对于转口贸易的付汇问题,企业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和先收后支的对外支付,可持企业购货和售货合同、形式发票、买方开来的信用证等向外汇管理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事宜,但事实上,上述凭证是很难辨识其真实性的,国内企业完全可以与国外企业相互勾结,骗取外汇转移至国外实行资本外逃。加工贸易的主要问题在于进料加工这一部分。进料加工的经营单位要用外汇购买进口部分和料件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但往往在获得外汇指定银行的售汇后,不经海关而直接将成品或半成品走私出境或在境内销售,造成国家税收和外汇的损失。
服务类项目包括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各种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政府服务。因此通过这一类项目进行的资本外逃往往以支付佣金或国外旅游费用、支付投标保证金、海运、航运部门的国际联运费、邮电部门支付的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等的名义向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账户中支出以实现资本外逃,而此类合同、文件和清单的真伪银行难以核查。
私人也可以因私出境用汇为名,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目前我国允许境内居民个人携带2000美元外币(超过的需要银行和外汇局开具外汇携带证)或6000元人民币现钞出境,对于那些频繁出入境的人员来说,多次合法携带的资金也会是一个大数目。而实际操作中,违规超限额携带现钞出境的现象也很常见,所以有些人干脆采取蚂蚁搬家的战术,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将资金携带出境,有时则将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局同意私自携带或邮寄出境,而有时则偷带贵金属、收藏品等货币的替代物来实现资本外逃,比如从深圳到香港有免检直通车,带多少钱出境都没有人知道。
收益项目包括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两部分。职工报酬贷方是我国个人在国外工作(一年以内)得到并汇回的收入;借方是我国支付在华外籍员工(一年以内)的工资福利,但这一项的数值历来不大,所以应该不是资本外逃的主要渠道。而投资收益一项则对研究资本外逃的渠道有重要的意义。投资收益包括直接投资项下的利润、利息支出和再投资收益、证券投资收益(股息、利息等)和其他投资收益(利息)。贷方记录我国获得的投资收益,借方记录我国对外商的投资支付的投资收益,这里同样也存在着高低报的问题,并且还与资本与金融账户密切相关,如对外投资时低估投资资产的价值,直接导致账面记录的应收回的投资收益减少,而实际的投资收益应收差额则被存入在国外的其他银行账户上;或者干脆隐瞒、截留境外投资收益和溢价收入用于再投资;又或者通过在跨国公司内部的价格转移,以提高从国外公司进口商品的价格,降低向国外公司出口商品价格的方式,将利润转移给国外公司以达到将利润滞留国外的目的。
经常转移现在也已成为由国内转移资金出境的重要渠道。比如如今小学生出国留学也成了资本外逃的手段,而我国政府本着良好初衷制定的新政策却为此提供了便利,个人向国外汇款的限额从2千美元迅速扩大到2万美元。可以预期,通过该项目的资本外逃还会加快。
(二)通过资本与金融项目的资本外逃
资本与金融项目包括资本项目和金融项目。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转移如债务减免、移民转移等内容,但这不是我国资本外逃的主要渠道。我国资本主要利用金融项目进行外逃活动,金融项目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直接投资分为两个小项目:外国在华直接投资和我国在外直接投资。前者贷方表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包括股本金、收益再投资和其他资本;借方表示外商企业的撤离和清算资金汇出我国。我国的资本外逃操纵者往往利用这一项目,先通过外商投资制造外债,将验资后的投资款或资本金以外的资金再作为外债登记,比如与境外企业合资经营,但合资企业的出资额都由国内的中资企业垫付,为将来资本以利润、投资收益的名义汇出制造合法的形式。后者则正好相反,贷方表示我国撤资和清算以及母子公司往来的外部资金流出,通过这一项目资本外逃者往往在境外投资中大量转移资本,即假投资,真外逃。近年来,我国掀起了一股对外投资热,其中部分确实是为了开辟新市场、拓宽经营渠道,但也不乏一些人鱼目混珠假借名义,将国内资产转移出境再通过某些渠道将原公司的资本转移到名下其它的新公司,在原公司亏损、破产的借口下实现资本外逃。
证券投资项目的负债反映国外投资者持有的我国发行的证券,但我国对外资进入A股市场有着严格的限制,而且B股也只限于外国人之间进行交易,外国投资者无法将股票抛售给境内居民,换句话说,证券市场的外资只能停止流入,而不能流出,即外资无法从我国股市迅速撤离,因此,这一项目应该不是资本外逃的渠道。但证券投资项目的资产类却是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地方,资产类的借贷方分别反映我国持有的非居民证券资产的增加和减少,这一数字自1997年以后迅速增加,逆差逐年扩大(见表2),因此,对于国内资金通过证券投资流出应给予高度重视。
1995~2002上半年对外证券投资净值
表2 单位:百万美元
资料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http://www.safe.gov.cn
其他投资项与我国资本外逃紧密相关,它记录了除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以外的所有金融交易,与证券投资一样分为资产和负债,各自都包括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及其他资产负债四类。
其他投资是近期资本与金融账户变化最剧烈的项目,特别是与贸易有关的贸易信贷项。资产类的贸易信贷项借方表示我国出口商对国外进口商提供的延期收款额以及我国进口商支付的预付货款,贷方表示我国出口延期收款的收回,其净额的多少反映了我国出口商对外债权的大小,而这一部分债权将来收回可能性的大小则与资本外逃休戚相关。资本通过这一途径外逃主要有如下方法:有些企业公然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推迟出口收汇和结汇,将出口货款私自存放境外进行投资或存入离岸银行账户;有些企业则以提前偿还外债本息、支付进口货款的名义套取外汇,实际上并未提前付汇,而是将外汇资金滞留境外;有的甚至与外商勾结,以外商逃债、毁约、拖欠等形式,将本应收回的外汇转移到国外的账户上。从表3可以看出我国资产类贸易信贷项的净额从1997年开始就一直呈现负值,尤其是1997年在资本与金融账户呈现较大顺差的情况下贸易信贷还出现了102亿的逆差。
1997~2000资产类贸易信贷净值
表3单位:百万美元
年份 1997
19981999
2000
贸易信贷净值(资产) -10283 -22092
-22898 -12960
资本与金融账户净值
22959
-6321
7642
1922
资料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http://www.safe.gov.cn
另外还可以通过贷款项目的境外融资实现资本外逃。一种是国内企业利用与国外企业之间进行的平行贷款或货币互换安排逃避我国的资本管制,然后再在国外投资。平行贷款和货币互换本来是欧洲货币市场上为了规避汇率风险而产生的金融创新,现在却被用来作为资本外逃的有效方法。
母公司对国外子公司进行投资会受到资本管制的限制,而采用平行贷款则正好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不仅能够逃避资本控制,而且实行起来成本也较低。如图1所示:国内存在母公司1希望对其国外的子公司1进行贷款,同时国外也存在一个母公司2希望对其国内的子公司2进行贷款。为了逃避资本控制和降低投资成本,两个公司达成协议,在确定的合理的汇率、利率及期限的条件下,各自对对方的子公司以各自的本币提供贷款。
货币互换的原理与平行贷款类似但过程有所区别,如图2所示:两个母公司达成协议,双方按照协定的汇率、利率和期限向对方提供各自所属国的资金即互相交换同金额的货币,然后各自以公司内部贷款的形式将资金提供给各自的国外子公司。
另一种是在向境外筹资过程中通过金融机构改变信贷和证券认购与包销的条件,将部分多余资金留在国外。
(三)通过地下银行系统的资本外逃
地下银行的非正式银行家表面职业各式各样,既有街角小店的个体所有者,也有传统的资金兑换者,而他们的运作既有以公开形式进行,也有以非公开的形式进行。因为我国明令禁止,所以我国的地下银行绝大部分都是秘密进行的。想要以非正式的资金转移方式汇款的人通常都是通过别人的口述得知的,但也有地下银行经纪人以登广告的形式招揽客户的(这在我国并不多见)。基本做法如下:某一客户通过某种渠道找到A国地下银行的经纪人要求向B国汇出一笔款项,经纪人接受后以电话或电传的方式通知B国的交易对手,资金会在几小时汇至指定账户,若是由特定人接收,客户会得到一个密码或其他可证明自己身份的东西,如半张纸币,据以在B国取钱,而该密码或其他证明则会以电话或电传的方式通知给B国负责支付行为的人。持有凭证的方式,在信任相对缺乏或者涉及到洗黑钱,且交易双方并不熟悉或根本不认识又是巨额款项时,采用这种方法就是可能和必要的。
在上述的最基本例子中,并没有实际的资金跨国界转移,客户将其希望汇出的金额提前交给经纪人或在确认金额已汇至后再交给经纪人。经纪人从自己的账户中对客户汇钱的对象支付款项,当两国间资金相互流动不平衡时,作为交易对手的经纪人之间就需要进行账目清算,这可以通过传统银行路线,邮汇路线,货币及商品的走私,进出口商的高低报行为。
对偶尔或经常进行合法贸易往来的交易商来说,虚报发票金额是一件非常普通的事情,合法的贸易商由地下银行的经纪人充当,或被地下银行的经纪人以支付佣金的方式收买。
假设有大量资金由A国通过地下银行来到B国,造成两国对手经纪入账户USD80000的不平衡,双方商定由进出口高低报的方式进行清算:作为正当贸易商的B国经纪人或受雇于他的贸易商购买USDl5000的商品,通过正常的贸易渠道将他们出口至B国,但只开出USD70000的发票。A国经纪人将这批商品出售获利同时收回对方所欠的USD80000。当资金流动方向相反时,采用同样的方法,只不过这时B国经纪人将高报发票金额USD80000,从B国经纪人处收回对方所欠的款项,或者干脆直接采用走私(现金或商品)的方式结清账户。通过传统银行路线和邮汇路线在审查严格时就有较大的风险。以上各种方法实际上也就是资本外逃通常采用的途径。
地下银行的利润大部分来源于黑市溢价,即黑市汇率与官方汇率之差,一般来说这中间的差很大,它们给资金供给者一个优惠的汇率,可以在黑市以更好的价格卖出。另外,大约每次收取汇出金额的0.25~1.25%,当经纪人知道汇款牵涉非法资金或交易行为时,就会要求15~20%的手续费(Carroll,1999)。当这样的资金转移与黄金交易及商品走私结合在一起时,地下银行的收入由包括走私商品的出售利润。例如,A国地下银行经纪人替客户将资金转移到B国,购买黄金或其他商品后,再将它们走私至其他国家,出售并获取利润,其中一部分就自然归于地下银行所有,这时,地下银行的边际利润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上黄金等商品的价格。
尽管通过地下银行系统转移的资金不进入正式的银行系统,但地下银行的经纪人却通常都拥有正式银行中开立的账户,他们利用这种账户存放客户的资金并与其他地方的对手经纪人进行清算(Carool,1999)。正是地下银行系统与传统银行部门业务的交叉使地下银行有了弱点,留下一些非法交易的痕迹和证据,贿赂和腐败行为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对世界范围内地下银行系统的运作方式有了大致的了解之后,接下来再看看我国的具体情况。目前,我国的地下银行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通过外汇非法交易,“地下银行家”赚取外汇与人民币之间的汇价差。随着外汇管理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监管和打击力度的加大,这种以街头黄牛为塔底、“地下银行家”为塔顶的地下银行经营的风险成本加大,非法活动有所收敛。第二种是作为非正式的融资机构存在,一方面,民间又确有大量的游资找不到好的投资渠道,仅在浙江温州一带,就有600亿的资金游离于国有银行体系之外;另一方面,大量的中小企业无法从国有商业银行得到信贷支持,迫使一些企业向地下银行融资。从地下银行这一方面的功能来看,它满足了市场经济的需要。第三种地下银行作为职业机构,为外汇违法犯罪资金流动提供服务,是资本外逃的主要渠道,是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重点打击的对象。这种非法组织替代了银行的部分功能,组织内部分工明确,职责分明,已经步入产业化运作阶段,并有向集团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据财政部统计,近三年中国资本外逃达530亿美元,每年通过地下银行转移出去的资金高达2000亿人民币(约合244亿美元),是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的2%,相当于225亿美元的全年对外贸易顺差,而这仅是政府统计部分,更多的资金流出无法记录在案,因此实际数字可能更为惊人,而且这些地下银行都有着良好的“市场信誉”,有固定的地点、固定的客户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加上长期经营,不少客户都已不采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而是通过电话敲定交易数量后,先将资金汇往地下银行,交易双方根本不需要见面,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更重要的是,通过这条途径进行的资本外逃性质极为恶劣,因为它和洗黑钱、毒品交易、走私、腐败、贪污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因为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可操作的洗钱方式主要就是由内向外的资本外逃)。价格转移、虚报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内部违规操作都会留下证据和痕迹。以价格转移和虚报外商投资途径实现的资本外逃,可以通过与贸易对手国合作的方式得到解决。就一国国内而言,海关、银行、外汇局三家联网后,可以基本堵住假进口报关单骗汇的漏洞。而管理部门的违规操作也可以通过加大监管力度,遏制进一步的发展。但通过地下银行转移的资金一旦外逃成功,由于其无记录、高保密和匿名性的特点,水过无痕,根本无从查起。
三、防范资本外逃的战略思考
综合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我国的资本外逃不是外资的撤离引起的,而是由于国内自有资金的大规模外流,但尽管90年代以来资本外逃不断加剧,我国经济仍然保持着持续的增长,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大量的国外资本流入。但大规模的资本通过各种渠道外逃,必然会影响外商对中国的信心,随着如年代以来大量外资的流入,今后几年内,外商每年在中国的利润将达上万亿人民币,若由于信心问题,外商停止他们的投资活动,到时我国将不得不承受外资大规模流出,经济发展无以为继的严重经济后果,这一问题已经引起广泛的关注,并且也针对资本外逃的途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今后我们更应该就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努力:
1.为了防止非法资本的流出,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外汇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加强对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和转口贸易、加工贸易等的售汇的审核监管工作;加快与银行、海关、税收等部门系统的联网工作,加大进出口核销力度;针对进出口商高低报的行为,加强与贸易伙伴国的联系,通过与贸易伙伴国统计数字的对比查找问题并找寻解决方法。
2.严格对个人和非贸易外汇收支的管理,防止非法资本通过个人和非贸易渠道流出,进一步堵塞管理核查方面的漏洞,重新思考一些防君子不防小人的措施的实行。
3.严格对外商投资资本金、利润再投资及本国对外投资的核查工作,严防假投资、真外逃和扮成外资外逃的现象出现。
4.做好堵塞变相外债的漏洞和完善对外担保管理工作,建立对外债产生、使用、偿还情况的监控,加强对贸易信贷活动的管理,同时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的管理,健全外币股票管理,对通过对外证券投资外流的资本保持警惕。
5.继续严厉打击走私、贩毒、洗黑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和地下银行的非法外汇交易;对从事非法违规外汇交易的机构和个人给予严厉处罚,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严厉查禁境内使用外币计价结算;加大对公众的宣传力度,分析利弊,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提高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为打击此类活动建立坚实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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