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流通体制演进与契约行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契约论文,农产品论文,体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易关系越来越复杂,契约安排作为交易活动中一种重要的协调机制,在交易过程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制度经济,需借助于各种规范、契约来控制和协调人们的经济行为,同时市场经济又必须是人们之间相互信任的经济,任何一桩市场交易的发生都是以对交换双方在一定程度上的信任为基础的。[1]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的经济组织形式和社会组织形式与市场经济有很大的不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正是因为地域间的人们缺乏足够的信任,才需要借助协议或契约来保证交易的顺利实现。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是由中央集权的决策系统配置资源、整合经济活动的再分配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或过渡过程。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农产品流通市场契约化进程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并有力地推动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
一、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的历史变迁
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其变迁路径如下:
(一)1978~1984年:统购统销阶段
1978~1984年是我国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过渡时期,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农产品流通体制也开始突破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阶段,国家逐步减少了统购统销和限售的品种和数量,缩小了国家收购农产品的范围。到 1984年底,属于统购派购的农产品由过去最多时的180多种,减少到只剩下38种,统购派购的范围大大缩小了。除棉花外,其他农产品在完成政府收购任务以后,根据市场供求,实行议购议销。由于剩余农产品大量增加,农村集贸市场和传统农副产品市场也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79~1983年间,农贸市场的成交金额增长了约一倍。
(二)1985~1997年:流通双轨制时期
这一阶段废除了传统的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逐步建立农产品市场调节机制,合同定购与市场收购并存是这一时期的特点。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大幅提高,导致了1984年粮食大丰收,而国家却陷入购不起、销不动、调不出的困境。统购统销制也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使生产、消费、需求相脱节。因此,在 1985~1991年,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开始实行合同定购与市场收购的“双轨制”方式,农产品流通体制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大大加快。从 1994年起,放开了粮食购销体制,但以市场化为目标的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并未顺利付诸实施,并由此导致了粮食供需缺口的扩大,引发粮价大幅上涨,为保持社会稳定,国家再度强化了对市场的介入。
(三)1998年至今:深化改革阶段
农产品流通体制是我国改革开放深入进行的必要条件,也是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途径,更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突破口。从1998年开始,农产品流通体制进入全面改革时期。这一时期的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在粮食领域,粮食以外的各类农产品流通的市场化改革进程都得到了持续的推进,并逐渐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市场化流通秩序,虽然也有流通不畅的情况发生,但主要是局部的结构性问题,只有粮食流通在市场和计划取向上出现了反复,其间存在的问题呈现出典型的体制内生性,使粮食体制改革陷入两难境地。因此,1998年以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为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2]
纵观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变迁路径,作为资源配置基础性手段的“计划”和“市场”的地位,发生了此消彼长的变化,即计划经济逐步退出,市场经济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在传统的农产品流通体制购销框架中,我国农产品购销主要采取三种形式:统购、派购和议购。其中,统购和派购均属于指令性计划。随着改革的不断发展,三种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先是松动过死的传统统购体制,接着废除了农产品统购和派购制度,绝大多数农产品采取议购方式。伴随着农产品购销改革的步伐,国家逐步出台了各种政策性法规和文件,来推动农产品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农产品市场发展的起点是城乡集贸市场。随着国家不断取消农产品购销的限制,农产品集贸市场迅速发展。集贸市场的发展不仅表现在规模扩大上,而且市场形成和功能也有了明显的变化。在社会需求的拉动和政策推动下,各种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在全国迅速发展,有的甚至升级为全国性的批发市场。[3]
表1 计划经济体制内农产品流通市场化进程
资料来源:根据纪良纲、刘东英:《中国农村商品流通体制研究》,冶金工业出版社,2006年,第5~24页整理。
二、农产品交易:关系交易到契约交易的转变
经济联系纽带有三种形式:自然经济中的血缘关系、计划经济中的国家计划、市场经济中的合同 (契约)。然而,在打破计划经济后,经济联系的纽带并没有直接转到契约,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保留着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的残余,突出表现在存在相当普遍的关系交易。关系交易的交易成本较契约交易成本要高,相应的,交易的规模也难以扩大,特别是关系交易没有得到广泛的信用支持,没有法律规范的约束,违约的风险也高得多。因此,农产品流通向市场经济转变在微观上就是要实现由关系交易向契约交易的转变。
表2 改革来我国部分年份农产品市场化指数(注:农产品市场化指数,亦即农产品的商品率,由农产品的社会收购总额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来表示,这个比重能够较好地反映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程度。)
农产品市 农产品市 农产品市农产品市
年份 年份年份年份
场化指数 场化指数 场化指数场化指数
197839.90198649.60199452.57 2002 62.32
198043.80198851.10199653.63 200468.48
198243.60199048.43199853.22
1984 44.80 199251.53 2000 58.91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农业统计资料》有关年份数据计算整理得到。
(一)计划体制内农产品流通市场契约化进程
计划体制内农产品流通市场的契约化进程主要是通过政府契约交易的方式来进行的,即随着“放权让利”的基本思路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逐步形成。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内,基本上排斥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交易中的契约关系根本不存在。只是到了1978年,我国农产品流通才开始逐步走上市场契约化的进程(见表 1)。可以说,计划体制内农产品市场契约化的进程基本上是政府通过弱化原有的非契约关系而确立新的契约安排来进行的,或促成原有的准契约关系向市场契约关系转化来进行的,计划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不断弱化。
(二)市场体制内农产品流通市场契约化进程
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农产品和生产要素流通退出原有的计划分配或购销渠道,用相应的市场渠道来替代原有的计划渠道,逐步实现交易关系的契约化。现阶段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集贸零售市场、地区性批发市场、国家批发市场组成的种类齐全、覆盖全国的农产品市场网络体系。
1.城乡集贸市场交易与契约安排(注:这里的集贸市场是从狭义上来理解,主要指以农副产品直接交易为主在乡村集镇定期举行的农村交易市场。)
改革以来,城乡集贸市场数量和交易额大幅增加,农村集贸市场也得到迅速的发展,这是因为形成了与这种交易方式相适应的契约关系。任何交易活动都是需要成本的,每一次有效率的交易都是人们节省交易费用选择契约的结果,而交易费用包括了搜集有关交易信息的费用、交易达成谈判的费用等。在相应的局限条件或环境下,我国农村集贸市场是一种较为合适的减少交易费用的契约安排。
由于交易是在一个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内进行,并且靠近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这就减少了交易的偶然性和为交易而付出的等待时间、减少了搜寻交易对象的费用以及由于承担交易费用不对称而失去的交易机会。同时,集市贸易中的当事人一般相互熟悉,他们之间的交易常以一种非正式的契约安排来达成,因此,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很少发生,交易之间的谈判也容易达成。城乡集贸市场降低了单位农产品交易费用,促使交易者每次交易的净收益增加。由于交易利益的驱使,参加集市贸易的人就会越来越多,相应的交易的物品种类也会增加,从而提高了农产品交易市场化的程度。但是,由于城乡集贸市场交易的规模和范围较小、交易信息的传递方式原始、交通运输技术落后、交易范围人口密度较低等因素都制约着其效率的提高。也就是说,集贸市场的契约安排节约了交易费用,但这种节约是有限度的。
2.批发市场交易与契约安排
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农产品市场体系中起着关键作用。2006年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达4000多个,成交额亿元以上的农产品市场1198个,其中农副产品综合市场820个,粮、油、菜、果等专业市场378个。这些市场承担着近70%的农副产品流通任务,是农副产品流通的主渠道和重要载体[4]。这些批发市场分布在农产品集中产区、重要集散地和大中城市,相互衔接、相互配套,把分散的城乡初级市场有机地联系起来,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迅速发展,与其减少交易费用的契约安排是分不开的。
农产品批发市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买卖双方汇聚于一处,采用拍卖、协商买卖等交易方式,契约安排从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交易转为生产者与批发商、零售者(或消费者)与批发商之间的间接交易。杨小凯等建立模型证明了集中交易可以改进交易效率,交易的集中程度和分工水平越高,交易效率也就越高[5]。另外,在农产品批发市场上,交易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受到市场力量、批发市场投资主体直接监督两方面的约束[6]。市场内交易双方的博弈具有多次性博弈的特征,市场力量约束了交易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批发市场投资主体作为受邀仲裁人还会以类似企业内的直接监督的形式来约束双方的行为。它通过市场管理为交易双方提供公平、公正、有序的交易环境。因此,批发市场投资主体与交易双方共同构成“三方规制结构”,交易中的不确定性被降低到了最低程度,减少了交易的监督与执行成本。
(三)体制内、外市场契约化的融合:农产品期货市场
期货市场具有规避风险、发现价格的功能,是农产品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在促进农产品现货市场发展的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积极稳妥地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1993年,我国分别在郑州、上海等地建立了农产品远程交易、期货交易市场,农产品成为我国期货市场最活跃的交易品种。从近年来期货市场的发展与完善的速度来看,期货交易进入高速成长期,运行中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期货交易规模不断创出新高,期货业经营效益全面好转,主要交易品种行情火爆,市场运行基本平稳,投资者信心增强,入市资金倍增,以及期货市场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和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7]
农产品期货交易市场是典型的契约买卖的市场,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期货交易是远期交易的演变和发展,初始的远期交易采取交易双方口头承诺的形式,后来逐渐被签订买卖合同代替。在初级期货市场里,远期合同逐步标准化,并有了统一的质量标准,经过进一步的演变,其内容和形式也逐渐发生变化,成为套期保值和投机为主的现代期货市场。农产品期货市场比较适用大宗农产品(如粮食、大豆等)的买卖,它能弥补现货市场的不足,对完善市场机制非常有利。在这完全由合同联结的交易关系中,社会资源自然会朝效率的方向配置。但是由于任何合同都是不完全的,期货交易信息高度集中,这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运行市场机制,节约交易费用,但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市场的投机性和风险性。
三、契约价格:计划定价到市场形成价格
广义而言,价格是指交易过程中所需支付的代价条件[8],也就是契约的价格。交易实际上就是交易双方对所享有的权利的交易,市场经济实际上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个人之间的权利交易。从农产品流通价格形成机制来看,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过程,实际上是一个逐步放弃计划价格机制而代之以市场价格机制的过程。
表3 改革来我国部分年份农产品价格市场化指数(注:农产品价格市场化指数,由农产品收购价格中非国家定价的品种的比重来确定。)
农产品价格农产品价格 农产品价格 农产品价格
年份年份 年份 年份
市场化指数市场化指数 市场化指数 市场化指数
19785.60
1986
64.70 1994
91.00200299.24
198017.70 1988
76.00 1996
94.682004
99.63
198221.70 1990
74.80 1998
97.38
198432.00 1992
81.80 2000
98.95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农业统计资料》有关年份计算整理得到。
(一)计划体制内的政府计划定价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产品价格由政府强制性契约定价,而非市场微观经济主体之间平等交易所形成的自由契约价格。1978年以后,计划定价制度有所松动,产生了指导性计划价格,允许生产经营单位在指导价的一定范围内浮动,以便较灵活地进行农产品的购销,之后,国家在计划定价制度范围内,以调为主,逐步调整价格结构,有限度地放开农产品价格。
(二)过渡时期的价格双轨制
在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思想指导下,国家在继续进行有计划调整价格结构的同时,以放为主,积极推行价格机制的改革。1985年,国家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改革》,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多数学者认为,价格双轨制的实行是从“合同定购”制度开始的[9],粮食、棉花按合同价定购,定购外的粮棉可以自由上市,生猪、水产品和蔬菜等价格逐步放开,由市场定价。价格双轨制在价格形成机制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形成了多种价格形式并存的局面。这一时期,微观经济主体可以对部分农产品自由交易,推动了农产品契约形成价格的进程。当然,这与市场体系的发育也是分不开的。
(三)形成有调控的市场形成价格机制
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农产品价格短期内由供求规律决定,长期内由价值规律与供求规律共同决定形成价格。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期货市场是价格形成的主要场所,在这里集中了大量的买者和卖者,生成大量的交易信息,据以形成契约价格。1992年后,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需要,农产品价格以放为主,市场形成契约价格的步伐加快。另一方面,管理部门虽不能直接为农产品制定价格,但可以规范、监督定价行为,防止搞价格欺骗、过度投机等。实际上,对市场的监督、调控主要在以下三个层次上进行:一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条例》、《价格法》等法律手段来遏制不规范的市场行为;二是通过国家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约束经营者行为;三是行业自律、厂家商家自律。
四、结论
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流通市场契约化的过程,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市场行为、市场价格的形成都是与契约关系来联结的,这种契约关系的紧密程度也就决定了市场的发育程度。在城乡集贸市场上,契约关系是非正式的,联系程度比较松散;在期货交易市场上,契约关系是正式的,联系程度则相当紧密。第二,任何契约安排都是在一定条件下节约交易费用的方式,交易行为会依据既有的交易条件或交易环境选择与之相适应的契约安排。农产品城乡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都是特定时期交易主体为节约交易费用而选择的一种契约安排形式。第三,一种新的契约安排的出现并不是对原有契约安排的完全否定,而是促使原有契约安排的发展。由于技术条件、经济发展状况、交易对象的特征以及制度因素等方面的影响,不同的交易水平与层次的契约安排交织在一起,构成了我国现行的农产品市场多元化契约安排的制度结构。
当然,在改革过程中,也有一些问题值得思考。实践证明,我国农产品流通一直存在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市场化水平低成为制约农产品流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不是单纯放开市场的原因,而是因为实际工作中没有遵循市场规律,非市场因素限制了市场的功能(注:这方面的因素主要包括市场进程滞后、市场观念落后、市场环境约束、组织规模小以及交易成本过高。)。因此,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对加快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流通市场契约化进程具有积极的意义。
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建立、健全和完善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推动农业和农村的市场化进程。市场体系的发育状况决定着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农村市场化进程缓慢,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农村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因此,推动农村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是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通过建立包括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专业市场、期货市场和零售网点等在内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使不同市场之间互通有无,功能互补,协调互动、保障农产品顺利流通。现阶段我国农产品统一市场的建设,主要是积极培育和发展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三位一体”相配套的农产品市场体系。第二,培育和完善农产品市场中介组织,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使农户能顺利地进入农产品市场,将有利于解决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政府的压力和挑战可能来自于既要鼓励形成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并逐渐将许多职能让位于这些组织,同时又要规范这些组织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组织化生存、合作化发展是农户经济正常运转、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政府应从政策上加以支持和引导,包括在法律法规方面给予支持和保护、在管理和技术方面提供培训,以及在税收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等。第三,建立健全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制度保障,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与完善,需要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相配合,为农产品流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制度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通过进行有关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立法,进一步改善鲜活农产品运销在全国建立高效率的绿色通道,降低运销成本。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加强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等农产品流通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金融、保险和治安等服务体系,为农产品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提供优质的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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