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弱势群体的伦理救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弱势群体论文,伦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359(2008)01-0054-05
作为一种渊源已久的制度安排,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覆盖弱势群体为目标,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综观我国社会救助的理论和实践,令人遗憾地发现,当前社会救助主要是一种政策性的被动救助,这种救助更多地强调从经济帮助、物质救济等层面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而鲜有从伦理的角度和从救助对象自身完善的角度审视和考量当前的社会救助体制。而这恰恰是社会救助的关键所在,因为救助能否发挥作用,最终还要依靠救助主体自身的回应和认可,否则,任何救助都只能是暂时的、浅层次的,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基于此,笔者认为,在进行政策性物质救助的同时,必须强化伦理救助。
一、提出一个概念:伦理救助及其相关
伦理救助是指在社会救助中运用伦理的手段,通过伦理的方式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心理与生理、物质与精神方面的道德关怀和帮助;同时,在社会救助中更多关注救助对象自身的能动性,通过充满伦理关怀的制度安排,积极开发救助对象自身的道德资源,唤起弱势群体心中的道德意识,提高其自主、自立能力,培养其自尊、自强的伦理精神,在自助与他助的共同作用下,最终使弱势群体摆脱弱势地位的一种社会救助。伦理救助有个两层面:一是救助的手段和方式要充满伦理精神,“要充分尊重救助对象的人格尊严,不能使救助对象边缘化、耻辱化、对象化,不能实际维持(或制造)一个最低收入阶层,而是要使救助者享有必要的尊严”[1],也就是救助手段和方式的伦理化;二是救助内容要体现道德成长和伦理内涵,即注重弱势群体的精神、思想和伦理道德方面的内在需求和帮助,使弱势群体在接受物质救助的前提下,不仅摆脱经济、政治、文化的弱势地位,而且能够不断追求自我完善,维护心灵纯洁、消除道德贫困、根治人格异化,最终实现自身的和谐、全面发展。
社会学家柯尔库夫说过,社会学总是在一系列的“成对概念”争论中进展的[2],作为反映事物发展规律的概念总是成对出现的。伦理救助概念是针对当前社会救助中的政策性物质救助而提出的,也就是说伦理救助与政策性物质救助是社会救助中的一对概念。政策性的物质救助主要是通过某种制度安排,从物质、经济方面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是一种带有政府行为性质的、刚性的救助,具有临时、慈善、偶发不确定的色彩,是一种外在的、消极的被动救助。实践证明这种救助是刚性有余而韧性不足,短暂有效而长期无效的救助。因为社会救助的对象是社会生活中具有主体地位和主体思想的人,虽然他们可能由于体制、制度、自然或生理的原因一时处于弱势的不利地位,但从人性、尊严、人格、人权、价值等方面来看,在社会救助中必须充分考虑到他们自身的伦理诉求。只有合乎伦理的救助方式才能被救助对象真正接受,也只有蕴涵伦理的救助内容才是弱势群体所真正需要的。伦理救助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而提出的。
当前,社会救助的伦理问题已经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洪大用就提出社会救助中“消极救助”和“积极救助”的概念,并把充满伦理人情的社会救助称为“积极救助”,认为这种充分尊重救助对象人格尊严的救助是“社会救助的积极取向”[1]。陆永平把社会救助划分为政策救助和道德救助两种形式,并认为光有政策救助是不够的。为此,他提出了道德救助的概念,也就是从道义出发,以道德的方式,帮助社会的弱势群体摆脱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窘境,过上具有人的尊严的社会生活[3]。吴成钢等人也认为,这种具有伦理关怀的救助“是一种成本最小,且能对人产生长远有效和深刻影响的精神支持,是有效解决弱势群体自我发展问题的动力源泉和软件工程,是当前研究和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和实现社会和谐的另一个突破口”[4]。
当然,我们提出伦理救助并不反对政策性物质救助在社会救助中的基础性作用。笔者认为,社会救助应包括政策性物质救助和伦理救助两种救助,二者是一体两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不可分割的。其中政策性物质救助是基础,是伦理救助的载体,而伦理救助是政策性物质救助的重要手段、方式和不可或缺的内容,是政策救助得以最终实现的重要保障。
二、现实诉求:弱势群体伦理救助之必然
当前社会救助中,伦理救助是常常被人们忽视的一种救助。这不仅表现在学术界对社会救助的理论探讨上,更经常表征在社会救助的实践中,使本应充满“温情脉脉”的救助活动经常披着一件冰冷的外衣,降低了社会救助的应有功能。
(一)弱势群体对伦理救助的呼唤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告诉我们,人在物质需要得到满足后,还有安全的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自尊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弱势群体不仅需要物质的救助和帮助,也需要精神的满足和价值的认同。李强在对农民工的“个案”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农民工虽然没有城市身份,经济收入低,生活没有保障,但这都不是最主要的,让他们感到最不满和最难以忍受是“被人家看不起”和“受歧视”,他们说物质生活上的艰苦倒在其次,不被尊重更让人难受[5]。
由此可见,弱势群体不仅是需要物质帮助的对象,更是理解、友爱、平等、尊重的伙伴和需要教育的对象。他们有自己的思想、观点和对社会、对人生的理解和追求。但现实的社会救助中伦理救助缺失:在救助方式、方法上,缺少人文关怀。有的地方政府和团体把救助对象看成社会的底层人群,没有给予充分的人格尊重,甚至把救助看成一种慈善活动,把救助对象看作施舍的对象,没有充分考虑救助对象的感受,没有给予受助者充分的伦理关爱,救助主体与救助客体之间仅仅是救助与被救助的关系,而不是理解与被理解、关爱与被关爱的关系。在救助内容上,侧重物质的救助,很少注意到弱势群体的思想、伦理以及心理等精神方面的需求和帮助。有的地方政府把对弱势群体救助活动仅仅看作一种捞取政治资本的面子工程、政绩工程,救助仅局限在必需的物质方面,而没有考虑到弱势群体也是一个社会主体,也有对美的向往和提高自身层次的需要,有完善自己、摆脱困境的伦理诉求。因此在社会救助中常常造成弱势群体思想道德教育的空场,导致部分弱势群体理想信念迷茫、道德行为失范、公德意识淡薄,影响了社会救助功能的有效发挥。在救助程序上,手段高于目的,程序重于内涵,救助程序僵化、呆板,缺少道德关爱和伦理考量。例如,有的救助活动以暴露救助对象隐私作为救助条件(弱势群体名单公示等),使弱势群体置于尴尬境地,导致弱势群体在得到物质救助的同时,也失去了做人的应有尊严和价值。这也是有的弱势群体宁愿坚守贫困,也不愿暴露弱势身份、接受救助的原因。
近代社会救助的第一部法律《济贫法》明确规定,社会救助的最高宗旨是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人权,在社会救助时,必须维护作为人的尊严[6]。但伦理救助的缺失使社会救助“主—客”体之间不能产生“主体间性”的理解,不能架起平等沟通、和谐共存的桥梁,不能产生将心比心的人性尊严,只能加重弱势群体的自卑感与社会疏离感。
(二)对弱势群体进行伦理救助的道德必然
1.伦理救助是弱势群体超越实然、获得人生幸福的保障
人具有两重性,既是个体的生命存在物,同时又是社会存在物,“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每个人在生活中都是不断调整个人的人生目标,立足个体,不断从实然向应然超越,达到个人目标与社会价值的“视界融合”,实现发展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
康德曾深刻地指出,存在的幸福境遇,是以存在的道德规定为前提的。所以道德的获得不仅使人成为完整的、全面发展的人,更主要它是人在实然境遇中实现人生幸福的重要条件和内容。道德对幸福的意义在于“通过对人的尊严和人的理性本质的确认,为幸福获得合乎人性的发展方向提供担保”[7]。从道德需要的角度来看,道德是人的本质需要之一,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是人安身立命的基础和获得社会认同的标签。道德对个人来说不再是一种束缚和限制,而是一种需要和享用。从道德权利的角度来看,伦理救助是主体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它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公平对待,也就是美国伦理学家彼彻姆的规定,“站在一定的立场上,一个人对于他应得的或应享有的东西的要求”[8][P291]。甚至有的学者认为生活的不幸和悲观主义总是与非道德主义相伴的——如果道德律令在人生意义中失去优先地位,由欲壑难填而滋生的内心混乱与痛苦就会接踵而来,这也是我们经常说的“德者,得也”、“德福同一”之理。弱势群体虽然处于经济贫困、文化弱势、社会边缘的境遇,但作为社会的人,他们有对伦理至善的追求,有超越实然向应然迈进的道德愿望。弱势群体的幸福生活不仅是物质经济的丰裕,也包括道德的丰满和伦理的护佑,这是弱势群体真正走上幸福之路的保障。
2.伦理救助是当前弱势群体思想道德发展的要求
萨特“欠缺的自我理论”告诉我们,人的实在状况就像一轮新月一样是欠缺的,这个欠缺的部分是“不得不存在而存在的”[9]。
当前,弱势群体自身的思想道德状况存在着令人担忧的“欠缺”,其思想呈多元化、矛盾化、复杂化的特点,具有明显的消极情绪和负面色彩。比如,对自身弱势形成的原因分析上偏差过大,滋生对社会和政府的某些不满情绪;自身劣势与社会不正风气的蔓延,增加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心理挫折感和自卑感;“粥少僧多”的扶贫现实与争取权益的暂时不利,诱发抵触的畸形道德。另外在对自身现状的态度上,表现出极不认同。最明显的就是对其身份和生活现状的不认同和不满意。对“主人翁”的渐感陌生,对在改革中的收益程度和现在的收入状况评价不高。部分弱势群体的思想道德处于“无监管”的放任状况,表征为功利主义、实用主义、仇富心理,甚至出现偷盗、打架、走上犯罪等现象。例如有一段时间人们对进城农民工的普遍认识停留在他们是肮脏、随地吐痰、不礼貌、不文明等行为的天然主导者,一旦某地出现刑事犯罪,人们总是将怀疑对象指向农民工。进城农民工成了“小偷小摸”的化身,成了“影响市容”、“素质低下”的代名词。
如上所述,如果说伦理道德是人生获得幸福的手段,那么任何人都应享有这种使人走上幸福的教育,弱势群体的伦理教育就不应成为空白,他们也有权利接受这种人之为人的幸福教育,这是人权的最基本内容。所以通过伦理救助,加强弱势群体的思想建设,使其明白,人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关注自己的思想成长,养成明礼信、知荣辱、守法纪的良好素养,用正当的手段,通过合法、合情、合理的渠道不断改变自身处境,在获得外在救助的基础上,不断健全人格、丰富人性,提高道德水平,最终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
三、路径选择:弱势群体进行伦理救助的实现路向
(一)消除制度贫困,建立公平、公正的伦理制度
世界银行《2005年全球企业经营环境报告》提出:消灭贫困,必须从消除制度贫困开始。在这里,制度贫困并不是缺少制度,而是说不合理的制度容易导致贫困,合理的制度安排才有可能通向“共同富裕”。因此制度贫困主要表现为因缺乏制度的保障和支持的制度匮乏和不合理制度产生的制度剥夺而导致的贫困现象[10]。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伦理道德的体现,对弱势群体进行伦理救助必须消灭制度贫困,建立公平公正的伦理制度。
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认为,社会公正应体现为两条原则:一是平等原则,即每个人应该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二是差别原则,即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的话,这种不平等应该有利于境遇最差的人们的最大利益[11]。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制定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政策,鼓励一部分人先富,因此转型社会的制度安排是对“强者”优先的,不可避免地造成部分群体的弱势。所以,弱势群体的产生是与当时社会的制度安排有关的。消灭贫困,救助弱势群体,首先应消除制度的贫困,加强制度伦理建设。在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中多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多倾听弱势群体的呼声,使制度更多地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伦理关怀和道德支持。尽可能使经济发展中各群体做到起点公平,程度公正,经济活动成本合理等。唯其如此,弱势群体才可以在制度的层面得以保护,减少不必要的社会代价,同时在资源的层面保证弱势群体享受与其他群体同等的权利。没有伦理的制度,对弱势群体的伦理救助就不可能实现。
(二)规范社会救助行为,实现社会救助的人文关怀
人文关怀是社会救助过程中应确立和体现的核心理念之一。而人文关怀主要体现在救助主体的救助行为上,所以,规范救助主体的救助行为就成为当前伦理救助之首要。
一是救助双方必须处于平等地位。人生而平等,只有经济、政治等社会符号的不同和差异,而没有人格的差距。弱势群体只是需要帮助的对象,而不是可怜的对象,因此救助主客体之间是平等的身份。代表政府或社会团体进行救助的组织和个人在救助行为中不能有高人一等的思想和行为。现在有的政府官员在救助活动中摆足官架,耍足派头,一付救世主的样子,把救助对象看成施舍的对象,使弱势群体对象化、边缘化,甚至耻辱化。二是在语言和行为上要尊重和理解救助对象。康德的“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道德律令告诉我们,人应该是相互理解和尊重的。弱势群体同社会其他群体相比本来在心理上就容易产生自卑、压抑、郁闷等脆弱心理,在救助行为中如果不注意方式、方法,就会对他们的心理产生伤害。因此更应该以人文关怀为价值归宿,渗透对人的生命、尊严的真切关心、尊重和爱护。三是在救助对象的确定上,应更多地从弱势群体的角度思考问题,避免给救助对象带来人格和心理上的伤害。社会救助体现的是人道主义精神,是不带任何附加条件的。而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救助政策,不但在程序上繁杂,条件苛刻,收入调查严格,甚至进行公示,使申请者毫无隐私可言,导致有的弱势群体成员为了自尊或怕受到社会的歧视,往往家庭经济再困难也不敢申请社会救助。四是要多关心弱势群体的精神需要。弱势群体往往要承受比一般社会成员大得多的精神和社会压力,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更加重视弱势群体的精神呵护,给他们更多的精神关爱,减轻他们的精神负担,通过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向他们送温暖,送关怀,为他们提供释放压力的机会和渠道。
(三)加强弱势群体的教育支持,实现弱势群体的“内源”发展
“内源”发展观认为,在事物的发展中,外部的因素可以起推动作用,但不能决定生命有机体自身的发展。因此,它强调“发展必定是生长的人自己的一种行动”[12]。社会学家阿马蒂亚·森将现代社会的贫困看作是由收入贫困、能力贫困、脆弱性和社会排斥等因素构成的,并认为消除这种贫困的根本途径是发展人的可行能力,以促进人的实质性发展。
通过对弱势群体构成要件的分析可知,弱势群体的形成,除了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的客观原因外,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他们自身素质和自身能力的问题。所以,弱势群体救助应重点放在其自身能力的开发上。1959年,美国学者奥斯卡—刘易斯首次提出“文化贫困”的概念,认为一些人长期生活在贫困之中,就会形成一套特定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价值观点等,即“贫穷亚文化”。这种文化一旦形成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就会对生活其中的人产生影响,并认为消灭贫穷首先要改造贫困文化。所以,必须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教育支持,把“输血”式救助变为“造血”式救助,加大教育扶贫的力度。因此,成立专项“教育扶贫基金”,对弱势群体的教育培训提供资金支持,确保弱势群体及其家庭子女就学无忧;特别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对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使他们提高整体素质水平,能够适应社会,积极参与社会竞争,最终走出困境,成为生活的强者,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这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根本性道德出路。
(四)强化伦理道德教育,提高弱势群体自身思想素质
社会学家涂尔干曾说,没有伦理教育,就不会有人类社会。伦理教育是人类应首先接受的最重要也最紧迫的教育。伦理道德从本质上说是由人的内在需要所启动的,是自觉的。每个人都有社会道德承认和尊重的需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伦理道德教育也是协调整合社会资源、实现社会和谐的需要,更是解决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
对弱势群体进行伦理道德教育,必须遵循思想道德教育的规律并且要联系弱势群体的思想特点。针对当前社会上弱势群体的思想道德状况,应开展丰富多样的道德教育活动,提高他们的道德认知,培养他们的参与意识,让他们感觉到自己的重要性,而不是对生活随波逐流,对苦难麻木不仁,对道德践踏轻视。应通过社区、基层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等对弱势群体进行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以及荣辱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其明白人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关注自己的思想成长和道德培养,养成明礼诚信、守法文明的良好习惯。培养他们的互助心和爱的精神,加强他们的使命感,引导他们承担人之为人的义务与社会责任,使其有对社会、对人生的正确理解,有维护心灵纯洁的伦理需要,有向往道德完善的自我诉求,有追求崇高和社会责任的自觉意识,最终使弱势群体在接受社会救助和关爱的基础上,摆脱经济、政治、文化的弱势地位,融入主流社会,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
收稿日期:2007-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