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不同婚姻状况人口的死亡率差异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死亡率论文,婚姻状况论文,中国论文,差异论文,人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摘要】 中国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表明,婚姻状况是影响人口死亡率的重要社会因素。有配偶人口的死亡水平明显低于未婚、离婚和丧偶人口。这种差异表现在几乎所有年龄组中,但在低年龄段差异最大,随着年龄提高,差异趋于缩小。20-80岁暂时预期寿命的比较显示,未婚、丧隅和离婚人口预期寿命之间的差别不大,三者均明显低于有配偶人口,平均差距约为7岁;此外,婚姻状况对死亡率的影响存在性别差异。
婚姻状况是影响死亡率的重要社会因素,国内外已有的研究表明,不同婚姻状况会造成死亡率的明显差异(刘铮,1986,Kitagawa,1973)。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中调查了我国不同婚姻状况的死亡人数。本文将利用这些数据分析婚姻状况对死亡率的影响。
由于在分布的普查数据中分婚姻状况的死亡人数是1989年上下半年和1990上半年三个半年的合计数,我们无法得到单一年度的分婚姻状况的死亡人数。为些本文假定死亡人数在三个半年内是平均分布的。由此得到1990年上半年分婚姻状况的死亡人数。它们在20-60岁的合计与1990上半年统计的死亡人数是基本一致的。在分年龄的死亡率计算中,60岁以上分婚姻状况的死亡人数由四普1%数据带得到。再假定不同婚姻状况死亡人数上下半年分布相等,由此得到1990年全年分婚姻状况死亡人数的估计值。考虑到20岁以下分婚姻状况死亡人数的分布主要集中在未婚人口,而其它婚姻状况的人数较少。因此,本文以20岁(婚姻法规定的女性最低结婚年龄)为起点分析不同婚姻状况人口的死亡率差异。
粗死亡率
全国20岁及以上人口分婚姻状况的粗死亡率如表1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分性别还是两性合计,由低到高的顺序都是未婚、有配偶、离婚、丧偶。在各种婚姻状况人口中,女性死亡率均低于男性。不同婚姻状况人口的粗死亡率差异相当大,粗死亡率最高的丧偶人口与最低的未婚人口相比,竟高出10余倍。显然,粗死亡率这种极大的差异中包含有不同婚姻状况人口年龄构成差别的很大作用,因为未婚人口年龄构成较年轻,而丧偶人口中以老年人口居多。
为了消除年龄构成的影响,我们以全国人口年龄构成作为标准年龄构成,计算了不同婚姻状况的标准化粗死亡率(见表1)。经过年龄标准化之后,不同婚姻状况之间仍存在明显的死亡率差异,说明婚姻状况对死亡率有相当显著的影响。标准化死亡率的高低顺序发生了变化,由低到高依次是有配偶、离婚、未婚和丧偶。其中有配偶人口的死亡率明显低于其它三种婚姻状况的人口,反映出稳定而有规律的婚姻生活,有利于健康和降低死亡风险。
表1 中国1990年20-60+岁分婚姻状况人口的粗死亡率和标化粗死亡率
粗死亡率
标化粗死亡率
未婚 有配偶
丧偶
离婚
未婚 有配偶 丧偶 离婚男性
4.26 7.33
55.15 15.89 14.31 7.39
18.27 12.93女性
1.67 4.10
41.98
7.98 16.99 5.36
14.87
8.48合计
3.44 5.72
46.18 13.69 14.80 6.62
15.86 11.92
2 分年龄死亡率
中国不同婚姻状况人口的分年龄死亡率如表2,图1、2所示(其中60岁以上的分年龄死亡率根据“四普”1%数据带计算)。为了观察不同婚姻状况的死亡率相对差异,我们还以有配偶人口死亡率为基准,计算了其它各婚姻状况与之相比的分年龄相对死亡比(见表3)。
表2 中国1990年20-85+岁分婚姻状况人口的分年龄死亡率男性
女性
未婚
有配偶
丧偶
离婚
未婚 有配偶
丧偶 离婚20
1.6
1.0
11.4
5.7
1.1
1.2
13.2
3.525
2.9
1.0
7.4
4.9
2.1
1.0
7.4
2.630
5.9
1.4
7.2
5.8
6.2
1.3
6.3
2.535
6.8
1.8
6.2
6.4
10.1
1.5
4.8
2.740
8.3
2.7
6.9
7.2
14.0
2.1
4.8
3.345
10.9
4.5
9.4
9.5
20.0
3.3
5.9
5.050
14.6
7.4
14.0 13.4
21.8
5.3
8.2
7.055
20.8
12.1
20.4 18.9
25.5
8.0
11.4 10.560
44.2
20.6
30.4 32.8
35.9
13.3
19.1 20.865
51.0
34.7
45.5 55.6
29.5
21.3
27.0 21.570 107.2
56.6
77.6 90.0
12.6
37.8
46.4 44.175 143.3
92.9
101.2 98.9
126.6
65.3
67.9 101.780 245.9 140.8
160.1 140.8
154.9 108.6
111.1 120.085+ 386.3 254.6
231.2 238.8
222.7 199.4
157.2 239.7
表3 1990年20-85+岁不同婚姻状况人口的相对死亡比(以有配偶人口为1.00)
未婚
丧偶
离婚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20
1.60
0.91
11.40 11.00
5.70
2.9125
2.90
2.10
7.40
7.40
4.90
2.6030
4.21
4.76
5.14
4.84
4.14
1.9235
3.77
6.73
3.44
3.20
3.55
1.8040
3.07
6.66
2.55
2.28
2.66
1.5745
2.42
6.06
2.08
1.78
2.11
1.5150
1.97
4.11
1.89
1.54
1.81
1.3255
1.71
3.18
1.68
1.42
1.56
1.3160
2.14
2.69
1.47
1.43
1.59
1.5665
1.47
1.38
1.31
1.26
1.60
1.0070
1.89
0.33
1.37
1.22
1.59
1.1675
1.54
1.93
1.08
1.04
1.06
1.5580
1.74
1.42
1.13
1.02
1.00
1.1085+
1.51
1.11
0.90
0.78
0.93
1.20
图1 1990年男性分婚姻状况的分年龄死亡率
图2 1990年女性分婚姻状况的分年龄死亡率
分年龄死亡率的比较显示,除了个别年龄组由于人数较少而有较大随机波动之外,有配偶人口在几乎所有年龄组的死亡率都是最低的,而且与其它三种婚姻状况的差距幅度较大,相对而言,是否有配偶对男性的影响更大一些。而其它三种婚姻状况之间的死亡率,除了青年段之外,差异不很明显。在其它三种婚姻状况中,值得注意的是未婚和丧偶人口的死亡年龄模式。无论男性还是女性,丧偶者在15-34岁的青年段死亡率都是最高的,且明显高于其它婚姻状况人口。而在35岁以上,包括整个中、老年段的绝大多数年龄组,未婚人口的死亡率都是最高的。根据“四普”数据得到的分婚姻状况的死亡年龄模式与根据中国局部地区死亡率资料所得到的研究结果有很高的一致性(刘铮,1986)。这种死亡年龄模式表明,在所有年龄上,有配偶的人口都享有最低的死亡风险,与有配偶人口相比,未婚、丧偶和离婚生活状态都会带来各年龄上死亡风险的提高,其中丧偶对于青年段的影响最大,这可能是由于年轻时丧偶对生活和健康打击程度相对更大所致;而在中、老年段,未婚状态带来的死亡风险最大。从分婚姻状况人口的相对死亡比还可以看出,不同婚姻状况人口的死亡率在较低年龄段差异最大,随着年龄的提高,差异也逐渐趋于缩小。这也许是由于随着年龄的增加,自然生理因素的作用随之增大,而社会因素的作用相对减弱所致。
3 预期寿命
利用不同婚姻状况人口的分年龄死亡率,我们计算了各婚姻状况人口20-80岁的暂时预期寿命作为不同婚姻状况人口死亡水平的综合比较指标(见表4)。暂时预期寿命所表现的分婚姻状况死亡水平差异模式与标准化死亡率是基本一致的,有配偶人口的所有暂时预期寿命指标都是最高的,而未婚或丧偶则是最低的。是高与最低之差,两性合计时为7.4岁,男性和女性分别为8.3和9.5岁。
表4 中国1990年20-80岁分婚姻状况人口的暂时预期寿命
未婚
有配偶
丧偶
离婚男性
44.15
50.84
42.50
43.98女性
43.52
52.99
45.47
50.13合计
44.30
51.73
44.35
45.47比较两性的分婚姻状况暂时预期寿命,还可以看出不同婚姻状况对男女两性的影响存在差别。有配偶和丧偶人口中,女性预期寿命与男性相比约有2-3岁的优势,与全国总人口的预期寿命性别差异是比较接近的,而未婚和丧偶人口中两性预期寿命的差异则偏离正常情况:其中未婚人口的女性预期寿命低于男性,表明未婚状况对女性健康的不利影响更大;而在离婚人口中,女性比男性预期寿命高出6岁多,说明离婚对男性的寿命来说更为不利。
综合上述分析结果,可以清楚地看出,有配偶的婚姻生活最有利于人口的健康和寿命,而其它婚姻状况人口则明显有较高的死亡风险,其中尤以未婚和丧偶的不利影响最大。
此外,在讨论婚姻状况对死亡率的影响时,还必须考虑到社会经济因素对死亡率的作用较为复杂,本节中仅以婚姻状况的区分来观察死亡率差异,但实际上婚姻状况可能与其它社会经济因素存在着某种程度的相关,一些与死亡率有关的生物学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可能对婚姻状况存在选择作用,而外在地表现为婚姻状况对死亡率的影响。比如,有某些未婚人口正是由于健康状况较差而未能找到配偶,而这部分人口由于健康状况差自然会有较高的死亡率。又比如,丧偶者与其已故配偶生活在相似的社会经济条件和自然环境下,因此,造成其配偶死亡的外界因素可能也同样会影响到丧偶者本人,所以,丧偶者有较高的死亡率,部分地是由于其它相关因素的作用,而不完全是丧偶状态的净作用。由于普查数据的局限性,我们无法排除其它相关因素的影响而将婚姻状况本身的净作用分离出来,但这一点是我们在观察婚姻状况对死亡率的影响时必须意识到的。
收稿时间:199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