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住房贫困:基于2000年和2005年人口调查数据的实证研究_流动人口论文

城镇居民的住房贫困——基于2000年与2005年人口调查数据的经验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城镇居民论文,贫困论文,住房论文,人口论文,经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中期城镇公有住房产权的私有化改革进程加快,住房私有产权的确定为日渐活跃的城镇房地产市场交易奠定了基础,住房价格也因此而不断攀升。随着住房分配体制从原有的以工作单位为基础的福利型分配转向以市场为基础的货币化分配,人们的居住状况也越来越有赖于其收入水平。因此居民住房状况与收入之间的关联性也在逐渐增强。在典型的市场化分配体制下,个人居住状况将取决于其支付能力。随着近年来住房价格的快速上涨,居民对缺乏相应支付能力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居住条件在不同人群间的分化特征也被相关研究所揭示,如边燕杰和刘勇利(2005)、宇宙(2006)、胡蓉(2012)等。作为一种基本的生活消费品,如果人们因缺乏支付能力而不能获取基本的生存空间,通常会认为社会或政府有为其提供必要的救助或保障的义务。因此,对于我国住房保障体制的改革和建设也引发了大量的讨论。近年来政府也加大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力度。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力度与规模,显然应以住房贫困状况及其分布特征为基础,而从现有的文献来看,这方面的研究似乎并不充分,对于城镇住房贫困状况的描述仍非常缺乏。对于“住房贫困究竟有多严重”,“住房贫困的结构又是怎样的”等问题在相关的研究中仍非常少见。

Sato(2006)在住户调查数据的基础上讨论了中国城镇住房条件的不均等性,发现城镇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之间的居住条件存有较大的差异,并根据住房租金支出在家庭支出中的比重推测北京流动人口的住房贫困率大约为28%,其他城市为21%。李实和罗楚亮(2005)在2002年城镇住户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发现,城镇居民的住房贫困发生率为2.7%,而农村流动人口中的住房贫困发生率则为40%。尽管研究者对流动人口状况比较关注,但即便是对于这部分人群的住房状况,通常也缺乏以有代表性的经验数据为基础的描述,往往是从制度层面上讨论现有的城市住房保障体制以及城市高房价所造成的对流动人口的居住权利排斥。而对于住房贫困,通常也更多地强调贫困人口或低收入人群的住房状况,尽管住房贫困与收入贫困之间并不是等同的。

本文基于2000年和2005年的全国人口调查数据中有关住房状况的信息,试图对城镇住房贫困的基本状况及其构成特征进行初步的描述。

二、城镇住房贫困总体状况

本研究的数据来源以国家统计局于2000年所做的全国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和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为基础。对于两次调查数据,我们只随机地获取了其中部分样本。2000年的样本为全部数据的千分之一,2005年所使用的为其中1/5的样本。这两次调查都包含了与住房相关的信息,但2000年只要求家庭户回答,而2005年则要求家庭户和集体户都回答。历次调查都包含了乡村、镇区和城区三种类型的人群,本文只讨论城镇样本(即城区和镇区人口)。相对于住户调查,人口调查中所包含的信息相对较少,特别是缺乏家庭收入等,但其样本结构的代表性可能会更强一些。

我国城镇的住房贫困现象在住房分配体制改革前既已长期存在,住房分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动因在于,试图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增加城镇住房的供给能力,缓解原有国家或工作单位作为单一住房供给主体所存在的住房建设筹资约束。城镇住房贫困可以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来界定。数量贫困指的是从空间上看,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一定的标准;而质量贫困则是指所居住的住房仍不能满足基本的功能需要。然而,与收入贫困等所不同的是,无论是数量贫困还是质量贫困,如何识别其贫困状态目前尚缺乏公认的标准。对于数量贫困,本文试图采用两种不同的标准来予以反映。首先是简单地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作为住房贫困的识别标准。其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刘琳等(2009)推算了具备基本功能的廉租房所需要的住房面积。根据他们的推算,住房贫困的标准大体为两人及以下户为28平方米,然后每增加1人新增10平方米。本文将此作为第二条住房贫困标准。住房质量贫困根据自来水供应、独立的厨房和独立使用的厕所来识别,不具备以上任何一项条件的住房,都被视为质量贫困。本文所讨论的住房贫困,以调查时居民的实际居住状况为基础,不考虑是否对住房拥有自有产权。

在不同贫困标准下,各种类型的贫困发生率可见表1。在城镇家庭户中,住房质量贫困(Z+D)发生率在2000年和2005年分别为44.86%和37.5%,下降了7个百分点。由于前述的住房贫困标准变化都是针对数量贫困的,因此质量贫困与数量贫困标准变化无关。而在住房数量贫困中(S+D),如果按照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的标准,住房数量贫困发生率从2000年的17.15%下降至10.4%;而按照标准,住房数量贫困发生率从22.62%下降至14.57%。而如果同时考虑到住房数量贫困和质量贫困,总的住房贫困发生率在2000年到2005年期间下降了8~9个百分点。然而,尽管在此期间住房贫困发生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城镇住房贫困现象仍然较为严重。特别是,城镇集体户中的住房贫困现象表现得更为突出。综合考虑数量和质量两方面,城镇集体户的住房贫困发生率在2005年高达80%。从不同贫困标准和贫困类型中,集体户所占比重通常也是非常高的。在整个样本结构中,2005年数据中集体户比重为5.45%。按照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的标准,集体户在住房仅为数量贫困的住户中所占比重为10.54%,而在数量与质量双重贫困中所占比重则高达28.75%,这两个比例显然大大高于集体户在全部样本中所占的构成比例;在仅为质量贫困的住户中,集体户所占比重为3.94%;而在满足数量贫困和质量贫困两者任一标准的住户中,集体户所占比重为10.31%。从这些比例中可以看到,集体户在住房贫困中所占份额通常都要大大高于总体中集体户所占份额。比较标准2中的结果也可以看到,如果将住房贫困标准提高,集体户在住房贫困户中所占比重将会有所下降。

由于本文所使用的数据只截止到2005年,对于近期住房贫困状况,本文拟根据人均住房面积及其不均等性变化状况的不同设定,讨论城镇住房贫困的发生率。在官方统计数据中,城镇住房统计有两个来源,住房建设部公布了1978年到2006年期间的城镇人均住房面积,而在2002年到2012年期间国家统计局也根据城镇住户调查数据公布了城镇人均住房面积。但不同来源数据中所得到的结果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如2005年城镇家庭户人均住房面积,住房建设部给出的统计数据为26.1平方米,基于城镇住户调查数据的结果显示为27.8平方米,而在《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中城市与镇区人均建筑面积分别为27.78和29.43平方米。根据城镇住户抽样调查的数据,从2005年到2012年期间城镇人均住房面积增长了18%。因此,第一种推算方式是,假定所有人群的住房面积都增长率18%。

值得注意的是,人均住房面积的增长在整个分布中并不是均衡的,因此我们试图给出第二种推算思路,假设人均住房面积的增长是依赖于初始分布条件的。图1给出了在2000年和2005年期间城镇住户人均住房面积不同分位点上的增长率,从中可以看出,人均居住面积分布低端的人均住房面积增长率也明显低于人均居住面积分布的高端。进一步的推算中也根据各分位点的增长率来对人均住房面积分布变化进行相应调整。这里假定从2005年到2012年期间,人均住房面积的增长率及其分布仍与2000年到2005年期间是相同的。

图1 人均住房面积不同百分位点上的增长率(%)

以上两种推算方式中都假设城镇家庭户与集体户的人均住房面积及其不均等性具有相同的变化特征。由于这种人均住房面积的调整没有涉及住房质量变化,因此表2只给出了城镇住房数量贫困发生率的模拟推算结果。从中可以看出,如果假设人均住房面积普遍增长18%而分布的不均等程度不发生变化,按照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的标准,家庭户中的住房贫困发生率会从10.4%下降至6.41%,下降4个百分点;集体户中下降8.5个百分点。按照每增加1人新增10平方米的住房贫困标准,家庭户的住房贫困将从14.57%下降至11.58%,下降3个百分点;而集体户中住房贫困发生率下降4个百分点。如果人均住房面积分布变动与原来的人均住房面积相关,则住房贫困发生率比人均住房面积普遍增长的情形下要略低一些。然而,无论哪种情形中,集体户中的贫困发生率都要远远高于家庭户。

三、不同人群的住房贫困发生率

本部分从年龄、户主教育程度、户主职业类型、人口流动以及所处在的城市层级这五个方面来讨论不同人群的住房贫困特征。

(1)年龄。按照个人年龄区分成不同人群组,表3给出了各种贫困类型的发生率。在城镇家庭户样本中,住房贫困发生率最高的年龄组为“25~35岁”人群,与其他人群组的最大差距在10个百分点左右。45~65岁人群中住房贫困率相对低一些,但各年龄组间的总体住房贫困发生率区别并不明显。如果将住房贫困区分为数量贫困(S+D)与质量贫困(Z+D)这两种类型,从表3中可以看到,住房数量贫困发生率在各年龄组之间的差异相对(最大值与最低值的比率)会更大一些,而住房数量贫困发生率的相对差异要小得多,尽管这两类贫困发生率在各年龄组之间的极差通常是比较接近的。

而在集体户样本中,住房数量贫困发生率在年龄组之间的差异非常明显,并且随年龄上升而下降。如在25岁及以下的人群中,按照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的住房贫困标准,住房数量贫困发生率在60%以上,但在75岁及以上人群中,住房数量贫困发生率下降至16%。但不同年龄组的住房质量贫困则没有明显的差距。如果提高住房贫困标准,住房贫困发生率在年龄组之间的分布特征并不发生改变。

(2)户主教育程度。家庭户样本中,户主教育程度越高,则各类住房贫困发生率通常都会越低,并且这一变化过程大体上是单调的。例如,比较户主教育程度为“未上学”和“研究生以上”这两类人群可以看到,按照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的住房贫困标准,2000年前者的总体住房贫困发生率高达64.82%,而后者仅为8.34%;到2005年,分别下降至58.68%和3.30%。在2005年的结果中,户主教育程度为研究生及以上的,住房数量贫困发生率仅为1%。不难理解,户主受教育程度更高的家庭中,通常人均收入水平也会更高一些,因此对于住房也具有更强的支付能力;而在住房分配体制改革过程中,户主教育程度较高的住户更有可能以优惠价格获取原公有住房(罗楚亮,2013)。

值得注意的是,从表4的结果来看,在集体户样本中,教育程度与住房贫困发生率之间没有表现出与家庭户相同的变化特征。这可能表明,家庭户样本中户主教育程度与住房贫困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由于教育对收入的作用而导致的住户购房能力差异所导致的。而从收入决定过程来看,无论是城镇样本还是城镇的流动人口样本中,现有的研究表明教育对收入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也就是说,无论是集体户还是家庭户样本中,教育程度越高的住户或个人通常都会有更高的收入水平,从而会拥有更强的住房购买能力。家庭户与集体户中教育程度与住房贫困类型之间的这种关系差异,可能与住房分配体制改革在不同人群中的分割性相关。集体户样本中的人群具有较少的可能从城镇住房分配体制转型中受益;而在集体户样本中,不同教育程度之间的收入差异也并不足以形成有效的购房支付能力差异。

(3)户主职业类型。在家庭户样本中,不同户主职业类型的住户之间,住房贫困发生率也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异性。户主职业为“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的住户中,住房贫困发生率通常是最低的;其次为是“专业技术人员”;而户主为“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时,住房贫困发生率是最高的,2000年高达76%,而2005年也仍接近于70%。

在集体户样本中,各类职业类型的个人中,住房贫困发生率都是非常高的。即便职业类型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贫困发生率仍高达50%以上,尽管这部分人群中的住房贫困发生率要比“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和“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低出30多个百分点,而在后两类人群的集体户人口中,住房贫困的发生率显然是非常高的。

(4)户籍与流动。人口流动状况与住房贫困之间的关系有赖于户籍类型。从表6中可以看到,非农业流动人口的住户贫困发生率要低于另外两种类型的人口。在家庭户中,2000年非农业流动人口的住房贫困发生率为32%或35%;而2005年则下降至20%或22%。而在城镇非流动人口以及农业流动人口中,住房贫困发生率则要高得多。这里有必要强调的是,非农业流动人口中的住房贫困发生率通常要低于城镇非流动人口,特别是对住房质量贫困发生率而言。通常而言,所观测到的非农业流动人口相对于其他人群会具有更强的收入获取能力,而相对于农业流动人口,无论是外在的制度约束还是个体特征,非农业流动人口在当地城市的居留意愿和居留能力都会要更强一些。而农业流动人口则通常具有更强的返乡可能性,因而其在城镇地区的住房贫困具有某种程度上的自我选择性,以降低在城镇地区的生活成本,尽可能地将在外地的收入向来源地家庭转移。从贫困发生率的变化来看,非农业流动人口中的住房贫困发生率下降幅度也要更大一些,尤其是对于住房的质量贫困而言。而在城镇非流动人口中,住房贫困发生率下降幅度相对较低。户籍类型与流动状况对住房贫困的这种影响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人们通常所关注的农村进城流动人口的住房贫困现象,更多的是由于收入水平所造成的支付能力制约,并不必然地关联于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因为从现有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来看,无论是农业还是非农业户口的流动人口,总体上都是被排斥在体制之外的。

集体户中的住房贫困发生率要大大高于家庭户。但这种差异在仅数量贫困(S)和仅质量贫困(Z)类型中并不明显,而数量质量双重贫困中相应的贫困发生率则要大大高于家庭户。即便在集体户中,非农业流动人口中的住房贫困发生率也仍要低于其他两种类型,而集体户中城镇非流动人口的住房贫困发生率却是最高的。

(5)住房贫困的地区差异性。就总体住房贫困发生率而言,一线城市的贫困发生率是最低的,而镇区中则是最高的。但如果考虑到更为具体的贫困类型,则不同贫困类型发生率与城市属性之间的关系则有所不同。从住房数量贫困(S+D)来看,在一线城市和其他省会城市中的住房数量贫困发生率是最高的,而镇区中则是最低的。但从质量贫困(Z+D)来看,不同城市层级间的分布特征恰好被逆转,即一线城市和其他省会城市中的住房质量贫困发生率是最低的,而镇区中的住房质量贫困发生率是最高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贫困类型分布特征并没有考虑到住房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的,从现有的调查信息中也无法识别某户家庭是否获取了保障性住房。

从贫困发生率的变动来看,镇区以外的城镇地区,家庭户中总体住房贫困发生率从2000年到2005年期间大约下降了10个百分点左右;而在镇区人口中,总体住房贫困发生率的下降幅度则通常要小得多。特别是对于仅仅是数量贫困或质量贫困的这两种类型中,贫困发生率的下降幅度非常微弱。

比较2005年城镇家庭户与集体户不同类型的住房贫困状况,则不难发现,在任意的贫困标准以及城市层级下,集体户中的住房贫困发生率都要大大高于家庭户。并且在经济发达程度越高的城市地区,这种贫困发生率的差距也越大。从住房贫困的类型来看,集体户中的住房数量与质量双重贫困发生率要数倍于家庭户。

四、城镇住房贫困的回归分析

在对城镇住房贫困的回归分析中,本部分考虑三种类型住房贫困发生率及其变动的解释:数量贫困、质量贫困以及总体贫困,并采用probit模型讨论住户、个人特征与住房贫困之间的关系。由于本文的目的并不在于讨论住房数量贫困与质量贫困之间的相关性,因此没有采用双变量(bivariate)概率模型来拟合。此外,根据前一部分的描述性分析,也可以将数量贫困与质量贫困相结合,采用多重选择(multinomial)概率模型来拟合。但为了简化起见,我们分别讨论数量贫困与质量贫困的拟合模型,并且将这两种标准结合,以讨论总体住房贫困的拟合特征。对于住房数量贫困的识别标准,这里的回归分析只采用了“两人及以下户28平方米,每增加1人新增10平方米”作为识别标准。在probit模型的基础上,表8给出了相应变量的边际效应。

从家庭户的估计结果来看,无论是哪种贫困类型,贫困发生率与年龄之间都表现出负相关联,即年龄越大人群的住房贫困发生率相对更低。按照通常的做法,年龄效应同时包括了一次项和二次项。在家庭户的回归结果中,两个年龄变量估计系数的符号通常都为负。2005年家庭户的住房质量贫困和总体贫困估计结果中,年龄一次项为正,但不显著并且估计系数值也非常低。尽管在2005年集体户的估计结果中,年龄的一次项与二次项的系数符号相反,并且一次项系数的符号显著为负,估计结果似乎显示出集体户中住房贫困发生率随着年龄呈U型变动关系,但根据所估计得到的参数可以计算得到,转折点发生在一个目前难以企及的年龄,因此总体而言,即便是在集体户中,住房贫困发生率也仍随着年龄增长而下降。这种变化特征一方面与收入及财富积累的生命周期特征有关,另一方面在住房分配体制改革过程中,资历在获取原有公有住房的私有产权过程中通常具有比较重要的影响。原公有住房在出售过程中通常会根据购买者的工作年资进行价格折扣。

在男性人群中,住房贫困发生率要略高一些,这一结果尽管在统计上是显著的,但所估计得到的边际效应数值规模并不大。控制其他特征的情形下,2000年家庭户男性住房贫困发生率比女性要高出0.78个百分点,2005年下降至0.42个百分点。但对于住房质量贫困和总体贫困,男性对住房贫困率的边际效应在这两个年份中有所上升,对住房质量贫困发生率的边际效应从1.69%上升到2.19%;对总体贫困率的边际效应从1.56%上升到2.17%。而在2005年集体户中,男性的边际效应显著为负,比女性大约低4个百分点;但在住房质量贫困和总体贫困中,相应的边际效应不显著。

户主教育年限的边际效应一直都是显著为负的,即受教育程度较高的户主(或集体户中的个人),家庭陷入住房贫困的概率相对较低。从住房数量贫困来看,户主受教育年限相对于其均值增加一年,住房贫困发生率下降0.8个百分点,这一结果在两个年份中没有明显的差异;而在住房质量贫困和总体贫困中,户主受教育年限的边际效应在两个年份中略有上升。尽管在2005年集体户中户主教育年限对于住房贫困发生率的影响也是显著为负的,但其数值要明显低于家庭户。

回归分析中,我们只考虑了三种职业类型: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办事人员。从前面分人群组的描述中也可以看出,户主为这三种职业类型的住房贫困发生率要明显低于其他人群。在控制其他特征后,这些变量的边际效应仍显著为负,因此前述关系依然存在,并且户主职业类型为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边际效应绝对值要高于另外两种情形,这种分布关系也与表5的结果是一致的。并且在住房质量贫困与总体贫困估计结果中,所显示的边际效应绝对值要高于数量贫困。有意思的是,家庭户中这三种职业类型的边际效应从2000年到2005年期间表现出了明显的下降。比较家庭户与集体户的估计结果,这三种职业类型的边际效应绝对值在集体户中更高于家庭户;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户中边际效应绝对值最高的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这种类型,而集体户中专业技术人员的边际效应绝对值更高一些。

住户规模对于住房数量贫困和总体贫困具有正的边际效应;而对于住房质量贫困的影响,则在家庭户和集体户中有不同的表现。在家庭户中,住房规模对于住房质量贫困的边际效应显著为负,即规模较大的住户中住房质量贫困发生概率相对较低,而在集体户中则相反,边际效应显著为正。这意味着在多人聚居的集体住所中,住房通常只能提供基本的住宿而非相对完整的居住及基本生活功能。

不同户籍属性的流动人口,在城镇地区的住房贫困发生率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从住房数量贫困来看,无论是非农流动人口还是农业流动人口,住房贫困发生率都要高于参照组。两者的边际效应在两个年份中都显著为正,并且数值也没有明显的改变。家庭户样本中非农流动人口对于住房数量贫困发生率的边际效应为大约为4个百分点,而农业流动人口的边际效应大约为33个百分点。但从住房质量贫困和总体贫困来看,非农流动人口的边际效应是显著为负的,而农业流动人口的边际效应则显著为正。前面的描述中已经指出,不同户籍流动人口住房贫困发生率的边际效应可能与在当地城市的居留可能性有关。而在集体户样本的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到,无论何种贫困类型,两类流动人口变量的边际效应都是显著为负的。从边际效应的系数值来看,集体户中非流动人口的住房贫困发生率是最低的,而当地城镇非流动人口的住房贫困发生率则是最高的。这种分布特征也与居住类型的自我选择有关。对于当地非流动人口而言,或许只有那些缺乏充分居住条件的仍保留在集体户类型之中。

城市层级变量以直辖市和广州、深圳为参照组。在住房数量贫困中,所有城市变量的边际效应通常都是显著为负的,也就是说其他城镇地区的住房数量贫困发生率都要相对更低一些。估计的边际效应显示,其他省会城市的住房数量贫困率是最低的。有意思的是,在住房质量贫困中,所有城市变量的边际效应都是显著为正的,这意味着其他城镇地区的住房质量贫困发生率都要低于参照组。从边际效应数值来看,镇区住房质量贫困发生率要高于非省会城市,而后者又要高于其他省会城市。对于家庭户和集体户,城市层级变量的边际效应大体上表现出了相类似的特征。略有差异的是,在住房数量贫困中,集体户中“其他省会城市”的边际效应是最高的。

五、总结

本文以2000年和2005年全国人口调查数据为基础讨论了城镇住房贫困的总体状况及其人群构成,并从居住的空间约束和基本的生活功能出发,在给定的住房数量贫困与质量贫困标准下,讨论了城镇不同类型住房贫困的分布特征。从2000年到2005年期间,住房的数量贫困和质量贫困发生率都有一定程度的下降。由于缺乏最新的数据,本文在一定的人均居住面积增长分布假定下,推算了当前的城镇住房贫困发生率。这对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本文进一步讨论了不同人群的住房贫困发生率。总体而言,在受过良好教育以及管理层、专业技术人员中,住房贫困发生率则要低得多;而受教育程度较低以及从事生产操作性职业的人群中的住房贫困发生率则相对较高。住房贫困的这种人群分布特征意味着,现有的住房贫困人群的收入获取能力或许也相对较弱,这部分人群也许难以借助于房地产市场的商业化运作实现居住条件的改善。本文还发现,在集体户、农村流动人口中通常具有较高的住房贫困发生率,这也是意料之中的。当前大多数城市的住房保障政策将流动人口排除在外的做法显然是与这种住房分布特征相背离的。当然,由于这部分人群通常具有较强的收入获取能力,他们的住房贫困或许是一种暂时性的自我选择,但即便如此,政策上也可以做出区别性的对待以改善相应人群的居住福利。从城市层级来看,发达程度较高的城市中住房数量贫困发生率相对较高,但发达程度较低的城镇地区住房质量贫困却更为严重。

感谢匿名审稿人的意见,当然文中错误由作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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