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伊斯兰伦理道德的基本特征_伦理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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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伦理道德是宗教道德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较完善、较具体,内容深刻的伦理道德,也是迄今为止影响最广泛、最深入的一种宗教伦理道德。时至当代,伊斯兰伦理道德仍然被占世界人口1/4的各民族、各国家的穆斯林所尊崇,在他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当中,影响至深,作用甚广,是其它任何宗教道德无法比拟的。虽然伊斯兰伦理道德与其它伦理道德有许多共同点,但是它却存在着自己的独特之处。所以,我们有必要在辩证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下,结合实际,比较其它宗教伦理道德,分析出伊斯兰教伦理道德的整体特征。

1.地位的权威性和内容的广泛性

伊斯兰的伦理道德全部是通过被称作“安拉启示”的《古兰经》形式向人们颁布的,安拉降启示教人信仰他的同时,也向人们指出了对自己同类应遵循的道德原则。所以,安拉不仅是穆民的基本道德原则的颁降者,而且也是其道德行为的监督者和最终审判者。根据穆斯林奉行道德规范的实践,伊斯兰伦理道德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强化宗教信仰以及巩固信仰阵地的作用,同时,道德行为又是体现一个信仰虔诚和坚定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人价值、声誉及在人们心目中地位的标准,又是一个人来世生活中能否通过末日审判、进入天国的重要根据。这就是说,其伦理道德对于穆斯林,具有至高无尚的权威地位,必须严格遵守,绝不能违背偏离。同信仰相比,伦理道德在伊斯兰教中往往处于隶属地位,穆斯林的一切道德行为必须服从于信仰,同时也承认,谨遵伦理道德是虔诚信仰的基础。所以,伊斯兰伦理道德在穆斯林生活中是占有重要地位的。然而,伊斯兰伦理道德充斥在穆斯林生活的各个角落,其内容广泛是无与伦比的。从宗教义务、商业贸易、耕种劳作、婚姻家庭、人际关系、战争与和平到扶困救贫、团结友爱等等,它不仅包括道德规范,而且还涉及人们生活习惯的某些细节;它不仅规范人们的外部行为,而且还更注重人们的内在道德,强调内心动机作用,既重视可见的行为效果,也重视不可见的产生行为的动机。从而反映出伊斯兰伦理道德思想的广泛性。

2.宣传形式的普及性及准则要求的稳定性

伊斯兰的伦理道德着重阐述在现实社会中人们之间应遵循的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都在《古兰经》中以道德训诫形成表现出来。《古兰经》是以韵体散文写成,读起来简洁有力,琅琅上口,这对于酷爱诗歌和重视辞令的阿拉伯人来说,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和感召力。

从伊斯兰教诞生之日起,距今已有1300多年历史,但是,《古兰经》始终是穆斯林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经典根据。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个别行为准则已使穆斯林感到不合时宜,但以“行善”为中心、以“服从”为基本德行的伊斯兰伦理道德的这些核心内容,始终表现出具有很强的稳定性。一千多年来,伊斯兰伦理道德对所有信奉其教的民族的精神思想和民族心理产生过深远的影响,渗入到他们日常行为和价值观念之中,形成了广泛的认同感和强烈的归属感。在一个严格遵循伊斯兰道德思想的社会里,至今能让感到那种彼此尊重、谦逊和谐的人际关系,看到那种贫孤有助、童叟无欺、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社会风尚。

3.宗教律法与道德的统一

人们普遍认为,宗教律法与伦理道德存在着质的区别。但是,恰恰在“质”的方面,伊斯兰教律法与其伦理道德表现出鲜明的统一性。

3.1 道德与律法衍生同源、作用同宗

《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根本经典,同时也是伊斯兰法和伊斯兰道德的最根本的渊源,它不但在宗教律法方面,而且在伦理道德方面同样确立真主至高无上的原则。无论是律法,还是道德规范,都是真主的降启,是有绝对权威性和超时空性的。

在社会作用方面,二者都在调整人与主、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上,起着行为准则的作用。“伊斯兰律法以教义学为基础,基本上属于宗教伦理性质。它以神的意志形式,规定了一个穆斯林持身律己的根本行为准则。”[1]

3.2 法律内容程序道德化

伊斯兰教并没有对道德与法律加以明确区分,而是强调对真主的敬畏、服从,使人扬善抑恶,以便在来世能够进入“下临诸河”的天国。伊斯兰教强调说明性、劝导性、强制性等措施并用,来确立道德规范和法律形式,以此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所以,伊斯兰教常以入“火狱”来威吓、惩罚那些有不道德行为或违法行为的人们,当然,也以“天启”的名义,规定了许多现实生活中的惩罚手段。

我们从伊斯兰传统的律法看,它包括宗教礼仪制度,民事法律规定和刑法三大类,“按其内容的性质划分,通常可分为5 类规范:①义务性的行为;②可嘉的行为;③无关重要的行为;④受谴责的行为;⑤禁止和受惩罚的行为。”[1]这5种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我们最多将首、尾两种可归于法律规范,其它三种均属道德范畴。况且对违犯这5 种规范的,按《古兰经》规定,大多是在后世处以火狱之刑的,而个别的违犯行为,也不用法律审判之程序,而是在现实生活中,随时发现随时处置。如男女私通,各打100鞭(第24章第2节),对偷窃者,砍以右手(第5章第38节),对造谣诽谤贞洁妇女、毁坏其名誉者,责打80 鞭(第24章第4节)等等,对亵渎主誉的要加以重刑。此类事件的处罚, 一般谁都可以执行。

众所周知,1977年沙特王室的一位公主与情人私奔,逃到机场,照样抓回被乱石砸死,她的情人被斩首。[2](P68)引起轩然大波的《撒旦诗篇》的作者英国作家拉什迪,曾因在小说中亵渎伊斯兰教,1989年2 月14日伊朗最高宗教领袖霍梅尼发布一道宗教命令,提出不仅禁书,而且要惩罚书的作者和出版者;“我谨以真主的名义通知全世界虔诚的穆斯林,《撒旦诗篇》一书的作者及出版者已严重冒犯了伊斯兰教、先知和《古兰经》,必须将他们处死。我要求每个穆斯林不论在何处发现他们就立即执行其死刑,旨在使任何人都不再亵渎穆斯林的神圣价值。无论谁因此而牺牲都将成为光荣的烈士,并将直升天堂。”霍梅尼的死刑令发出后,世界许多国家怒火冲天的穆斯林,包括英国的穆斯林也都表示,只要他们发现拉什迪,一定要亲手将他杀死。[2](P176 )以上所举之例,虽是在刑法上的惩罚,但又不能说是严格意义上的刑法,更多地体现了宗教道德意义上的处罚。

3.3 道德功诫法律化

伊斯兰教从创立时起,就十分重视道德的作用。穆哈默德所处的时代也是道德沦丧、秩序混乱的“乱世”,他以劝诫人们抑恶扬善为己任,通过“天启”形式,不断颁布道德劝诫,目的是净化人们的灵魂,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法律作为推行道德规范的一种强制手段,只有在道德劝导不能奏效时,才诉诸法律。但是,在《古兰经》中,被奉为法律的规定,没有现世相应的制裁,也没有规定现世的刑罚。如饮酒、禁止利息、侵吞财物等等,这些行为在宗教律法上又可以分辨出合法和非法的。而这种非法的行为也只能从道德上进行谴责,或后世进行惩罚。还有一些违犯禁律的,《古兰经》规定可以用“释奴、施舍、斋戒或罚金”(第5章第89、95节)等方式来处罚。这种宽恕的惩罚手段, 虽然不同于对常理的罪犯的处罚,但从道德意义上讲也给违犯者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可能他们做错了事就会从内心感到自责,或通过惩罚使其心理产生变化,感到内疚,这也正是道德与教法有着某种共同特点的缘故。

4.伊斯兰伦理道德的统一性与差异性

伊斯兰伦理道德表现出另一个特征就是统一性与差异性。就因为它有统一性,才显示出它的权威性,世界上50多个伊斯兰国家,10.25 亿穆斯林[3](P3),在其社会生活中无不信奉。当然, 在统一性的前提下,它又具有差异性,如果没有差异性,就会缺乏必要的适应性。二者是辩证的统一。

4.1 统一性

伊斯兰伦理道德的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伊斯兰伦理道德衍生于宗教经典——《古兰经》,无论是伦理思想,还是道德规范,《古兰经》是其最高渊源。无论哪个地区、哪个国家、哪个民族,只要信奉伊斯兰教,他们就必须服从于圣典《古兰经》。《古兰经》的伦理思想、道德规范,已经成为所有穆斯林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当然,伊斯兰教也与其它宗教一样,存在着许多宗教派别,他们对伊斯兰的伦理道德也进行探讨。但是,《古兰经》明确规定的有关的伦理道德的内容,各个教派都必须予以尊重,既不能更改,也不能妄释。这些内容只能,也必须成为他们伦理道德的理论基础,而这些理论基础是维护伊斯兰伦理道德统一性的重要基础。

其次,伊斯兰伦理道德是伊斯兰教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全部内容包括信主独一、行善抑恶、与人为善、顺从真主等。这些原则无不反映在伊斯兰伦理思想之中。伊斯兰各种教派的各种伦理学说,也无不反映这一宗教原则。一切有悖于这种原则的理论、世俗的道德习惯,都被严格拒绝加以摒弃。

最后,从伊斯兰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角度出发[4](P119), 伊斯兰伦理道德,无论在任何一个伊斯兰国家,都只能维护其统一性,因为这是他们世界观和人生观决定的。维护伊斯兰伦理道德的统一,不仅是伊斯兰教的要求,而且也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独立的需要。伦理道德的统一,有利于维护宗教信仰的权威性,有利于加强国家和民族的凝聚力。

4.2 差异性

伊斯兰伦理道德的差异性集中表现在各个教派、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及地方等方面的差异。

首先,伊斯兰教关于顺从、敬畏、坚忍、克己等道德规范,不可避免地导致一些虔诚信徒们的苦行、禁欲、隐修,导致了他们在道德生活中追求苦行主义或禁欲主义。因为,他们从极端的方面理解这些道德规范。中世纪苏非派活动的起源正是从日常生活中的守贫、俭仆、苦行和禁欲开始[5](P256),他们片面地理解伊斯兰伦理思想,甘守清贫、抛弃红尘、隐世独居,并且在伊斯兰世界普遍受到公众的尊重。

由于苏非主义在伊斯兰世界的传播,其成员对伦理道德和他们对信仰的理解一样,与逊尼派和十叶派的观点有着一定的差异[6 ](P334)。

其次,伊斯兰伦理道德适用的地域范围十分广阔。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五大洲125个国家居住生活着占世界人口四分之一还多的穆斯林。各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极不平衡。因此,伊斯兰伦理道德在各地区的遵循中,明显打上了各地区的民族、种族和地域的烙印,受到当地社会条件的直接影响,从而造成了伊斯兰伦理道德在实践中的多样性。

例如:在我国就有10个民族近1800万人口信奉伊斯兰教[6] (P338),在他们中很早就流传一种称之为“教门原根八件”信仰形式[7] (P74),其内容为:“第一认主独一、第二识主公道、第三畏圣、 第四畏伊玛目、第五命人行好、第六止人干歹、第七远奸、第八近贤。”这“八件”无不反映出伊斯兰的伦理思想及其行为规范。而只是从形式上有所差异,才使我国穆斯林在社会生活当中有所遵循。

最后,由于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民族很多,而这些国家往往又有自己发达的文化及根深蒂固的风俗习惯。他们在遵循伊斯兰伦理道德时,无不掺杂着自己国家或民族的优秀文化和道德风尚。这在实践中的文化的交融,无疑是造成伊斯兰伦理道德差异性的另一种原因。

总之,伊斯兰伦理道德作为一种理想主义和某些非理性的宗教原则为基础的宗教道德规范,本身具有追求一元价值的倾向。这种倾向虽有助于伊斯兰道德规范的统一性,但不利于伊斯兰道德规范的差异性。不过,这种倾向在实践中受到不同地域、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具体条件的限制,从而客观上形成了其道德规范在实践活动中的差异性。

伊斯兰伦理道德的统一性与差异性,不仅维护了宗教信仰的权威性,而且也增强了民族内部的凝聚力。伊斯兰伦理思想和道德规范之所以能够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维护其神圣性和普及性,而同时又能在具有不同种族、不同民族和不同文化背景的不同地区,得以长期存在和发展,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这种统一性和差异性共存的特征,以及两者之间的互动作用。

5.真正的绝对前定与人的相对自由

前定即伊斯兰六大信仰之一,意即无论自然界、人类社会及每个人的一切,都是真主事前规定好了的,人类无法改变,也无法违抗。这条信仰源自《古兰经》的许多“启示”之中:“他创造万物,并使其各物匀称,他预定万物,而加以引导”(第87章第2—3节),“没有真主的命令,人不会死亡”(第3章第145节),“真主创造你们和你们的行为”(第37章第96节),“我不毁灭一个城市则已,但要毁灭它,就有一个可知的定期。任何民族都不能先其定期而灭亡,也不能后其定期而沦丧。”(第15章第45节)等等。

所以,伊斯兰教认为,人类对自己的命运和一切行为,无论是好还是坏,都要以真主的前定来看待。真主前定的范围很广,它包括自在界和人类社会变化的规律,如历史发展、四季往复、昼夜交替;及人的生老病死、贫富贵贱等,都是安拉的前定。《古兰经》在暗示这种规律时有这样的经文:“真主从懦弱创造你的,在懦弱之后,又创造强壮,在创造强壮之后又创造懦弱和白发,他要创造什么就创造什么”(第30章第54节)。真主前定的自然法则即客观自然规律。

但是,这只是伊斯兰前定观的一个方面,本文在前面已有论述。其实,按照《古兰经》前定观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它还有另一方面,即一切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又可以互相转化。这种转化,除客观因素外,还有人的主观因素,即人类可以创造条件,使之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这就是所谓人的意志自由。因为真主创造前定规律的同时,又赋予人类选择善与恶,分辨是非的能力,为强化这种能力,真主通过降启、选派使者等方式,教化人类掌握一定的社会知识与自然科学知识,从事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在道德修养上,引导人们顺从安拉,扬善抑恶。但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人难免有失误,又不可能十全十美。所以,人们无论行善或作恶,都是个人意志所为,都要自负其责。正如《古兰经》降启:“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都要负责的”(第6章第164节)。“个人要享受自己所行善功的奖赏,要遭遇自己所作罪恶的惩罚”(第2章第286节)。穆圣说:“人体内有块肉,当此肉善时,全身皆善,它恶时,全身皆恶,它就是心。”[8](P23)这充分说明伊斯兰教在强调真主绝对前定的同时,非常重视人们的理智的选择。一个人行为的善或恶,决定他自己的命运,但行善、作恶皆由自己的思想意志所支配。所以说,伊斯兰的前定观,是允许人们有选择行为的自由。

换句话讲,如果伊斯兰教的前定观,不允许人们有选择行为的自由,那么人们无论行善还是作恶都属于安拉的前定,就不会有《古兰经》一次次安拉降启的、指定人类正道的道德规范了,也没必要用其规范人们的行为了。

从经文及圣训中我们不难看出,安拉是仁慈的、是宽容的,他不但在绝对前定的同时,给人们以意志的自由,而且给人们作恶后悔改的机会。“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第4章第43节)、 “谁作恶或自欺,然后向真主求饶,谁将发现真主是至赦的,是至慈的”(第4 章第10节),“真主必定不变更任何民众的情况,直到他们变更自己的情况”(第13章第11节),穆圣曾说:“谁奉行善功,尽管曾注定他入火狱,但当他离火狱一尺之距时,干了善事则入天国;谁干了恶事,尽管曾注定他进天国,但当他离天国一尺之距时,干了恶事则入火狱。”以上的“天启”和“圣训”都说明人的吉凶福祸、生死寿限皆由真主前定,但善功能获得真主的喜悦,能从真主那里获得幸福,从而改变自己的命运。这也充分揭示了伊斯兰伦理道德的真主前定与个人自由的关系,突出地表现了真主绝对前定与人的相对自由这一宗教伦理道德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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