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中的几个关系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分配论文,理论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恩格斯说过:关于未来社会中的产品分配问题,是按照劳动量分配呢,还是用其他方式。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有多少产品可供分配,而这当然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从而分配方式也应当改变。社会主义社会是不断改变、不断进步的社会,所以它没有一个一成不变的分配方式。合理的想法只能是:(1)设法发现将来由以开始的分配方式,(2)尽力找出进一步的发展将循以进行的总趋向[1](P691)。
我国从建国之初就探寻新社会由以开始的分配方式及其发展方向。当时理论界也强调按劳分配,但是究竟是按流动形态的劳动(劳动时间和强度、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还是按凝结形态的劳动(劳动产品及其价值)分配,抑或是按潜在形态的劳动(劳动能力、劳动力价值)分配,并没有搞清楚。后来受到“左”的干扰,干脆把按劳分配看作是资产阶级法权加以批判和否定了。在实践上,则是平均主义和分配不公并存。所以,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并没有找到正确的分配制度和分配理论。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多年探索,我国逐步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并确立了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则强调了注重社会公平的问题。在理论界,对劳动价值论与分配理论的关系、按资分配与消灭剥削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存在着很大争论。弄清这些问题,对于创新分配理论、完善分配制度、理顺分配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显然具有重大意义。
一、关于劳动价值论与分配理论的关系
在本世纪初我国经济理论界对劳动价值论的大讨论中,有不少学者探讨了劳动价值论与分配理论的关系,主要是探讨劳动价值论是不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分配与价值创造是不是应该保持一致。有学者对此持肯定意见,认为资本主义的主要弊端就在于资本家无偿占有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在于价值分配与价值创造不一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应该使价值分配与价值创造相一致,劳动价值论应该是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有学者对此持否定意见,认为价值分配与价值创造是两个不同领域的问题,没有必然联系,劳动价值论不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这里的正反两方意见经过反复争论,并无结果,任何一方都说服不了另一方。其原因之一是,这里对问题的提法并不准确、并不全面。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入分配领域的不只是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而是整个劳动产品、整个商品的全部价值。在这全部价值中,不仅包括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还包括物化劳动、知识化劳动、管理劳动、服务劳动等等直接或间接、有偿或无偿转移的价值,还包括“总体工人”联合劳动产生的系统效应形成的提升了的新价值。因此在分配理论上需要研究的不只是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问题,而是价值构成与价值分配的关系问题。如果仅研究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无从解释非劳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问题。如果把价值分配与价值创造、价值来源割裂开来,仅用所有权解释分配问题,就使分配理论失去了价值理论的基础,也使价值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必要。所以上述正反两方观点均有不足之处,正确的思路是从价值构成与价值分配的关系上来探索创新社会主义分配理论。
马克思提出过以下的商品价值构成公式:
W=C+V+M
其中W为商品价值,C为不变资本价值,即物化劳动(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V为可变资本价值,即表现为工资的劳动力价值,M为剩余价值,V+M为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
然而,经过一百多年来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现代化生产力已经不只是由生产资料和生产劳动这两个简单要素构成,而是一个由多层次、多因素、多变量结合而成的复杂巨系统。商品价值也不只是由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C)和活劳动创造的价值(V+M)两个部分构成,而是由更多更复杂的组成部分构成。根据我们的分析和推导[2],应该把马克思的价值构成公式展开和完善为如下的新公式:
W=C+V+M+S=C[,1]+C[,2]+C[,3]+V[,1]+V[,2]+V[,3]+M[,1]+M[,2]+M[,3]+S[,1]+S[,2]+S[,3]
其中W、C、V、M含义同上,S是社会成本、间接成本、隐性成本, 是间接劳动转移的价值,C[,1]是劳动资料转移的价值,C[,2]是劳动对象转移的价值,C[,3]是非物化劳动产品(如服务产品、知识产品)有偿使用转移的价值,V[,1]、V[,2]、V[,3]是活劳动创造的用以补偿劳动力价值不同部分的价值,V[,1]是劳动力价值中生活资料价值、教育培训费用和医疗保健费用,V[,2]是劳动力价值中家务劳动的价值,V[,3]是劳动力价值中求学劳动的价值,M[,1]是劳动者活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M[,2]是无偿利用的知识产品的潜在价值转化而来的剩余价值,即知识剩余价值,M[,3]是生产力系统中系统效应形成的剩余价值,即系统剩余价值,S[,1]是公务劳动和公共产品转移的价值,S[,2]是投资利息,即投资有形无形贬值、投资风险、投资运营劳动和费用转移的价值,S[,3]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劳动转移的价值。
在全新的价值构成理论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建立起全新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在分配理论上,由于“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3](P581),“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47](P13) 所以价值的分配应该完全决定于价值的构成。既然劳动产品的价值构成中,包括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其他生产要素转移和形成的价值,所以在社会主义价值分配中,除了按生产资料即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进行补偿外,还要按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和按其他生产要素转移的价值进行分配。从而应该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这种分配并不是基于中国国情、出于利益驱动、为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只能这么做等等被动的、局部的、暂时的原因决定的,也不是由任何人的主观愿望和政策设计决定的,而完全是由客观的内在的经济上的必然性决定的,是由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内在的同一性、可通约性决定的。一方面,按劳分配的“劳”,无论是作为劳动力的“劳”,还是作为劳动的“劳”,无疑是生产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所以按劳分配本身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重要内容之一。另一方面,各种生产要素尽管形态各异,作用不同,但在多样性和特殊性中仍然有同一性,这就是其中都凝结着一般人类劳动,从而都具有一定价值,这些价值在生产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中都会直接或间接地、有形或无形地、显性或隐性地、全部或部分地、有偿或无偿地转移到劳动产品价值中,形成劳动产品新价值的各个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劳动产品的价值本身就是由各种生产要素创造和转移的价值构成的,生产要素的贡献本质上就是对价值形成的贡献,就是在生产要素形成、运营和使用过程中的劳动贡献;按生产要素分配,或者说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本质上就是按劳分配,是按劳分配的固有内容、必然要求和实现形式。经济学意义上所讲的贡献都是专属于人的,纯自然物质,包括地球、太阳、月亮、天体等等无所谓贡献问题,也不参与分配。一切参与分配的非劳动生产要素实际上都是凝结着一般人类劳动的,也都是有主人、有主权人、产权人、所有权人的,归根到底,参与分配的是人而不是物,不是生产要素本身。可见,所谓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归根到底是按人的劳动贡献分配。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按生产要素分配本质上也是按劳分配,是广义的按劳分配;与此相对应,过去所讲的按劳分配是按活劳动分配,是狭义的按劳分配。所以,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在形式上可以统一于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在本质上可以统一于广义的按劳分配。
根据新的价值构成理论,我们可以为新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包括工资理论、利息理论、利润理论、地租理论、税收理论、社会保障理论和积累理论奠定坚实的劳动价值论基础。因为在劳动产品的价值构成中包含着物化劳动、知识化劳动和服务性劳动有偿转移的价值C,所以在价值分配中应该补偿这一部分企业成本、 直接成本、显性成本。因为在价值构成中包含着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V+M[,1],所以在社会主义价值分配中应该按劳动贡献分配,应该支付工资,工资应该能补偿劳动力成本价值V,并让劳动者分享一部分剩余价值MX。 因为在价值构成中包含着投资贬值、投资劳动、投资费用、投资风险转移的价值S[,2], 所以在分配中应该包含按资本贡献分配的部分,应该给予投资者以合理的利息或利润。因为在价值构成中包含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劳动转移的价值S[,3], 所以在分配中应该包含合理的土地使用费(地租)、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税费。因为在价值构成中包含着公务劳动和公共产品转移的价值S[,1],还包含着劳动者、 社会和历史无偿提供和形成的剩余价值M(包括M[,1]、M[,2]、M[,3]),所以在分配中应该包含合理的税金、积累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
上述分析表明,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具有劳动价值论的充分依据和坚实基础的。上述多种不同的收入分配形式是与多个不同的价值构成部分相对应的。其中,工资(以及各种劳动报酬)是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利息、利润、地租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具体形式,本质上也是间接的按劳分配和广义的按劳分配;税金、社会保障基金和积累基金则分别是按社会公共需要、个人基本生活需要、社会和企业发展需要分配的具体形式。简言之,是各种特定含义的按需分配形式,或者说是狭义的按需分配形式。由此可见,我国的乃至整个现代社会的分配制度,都是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按特定需要分配三结合的分配制度,本质上则是广义按劳分配与狭义按需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不在于有无多种分配形式,包括有无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税金、社会保障基金、积累基金等等形式,而在于是以人为本还是以物为本,是以劳动为本还是以资本为本,剩余价值是主要归社会、归人民大众所有,还是主要归资本家、归少数人所有。
在多种收入分配形式中,工资收入与劳动贡献,要素收入与要素贡献,价值分配与价值构成(包括价值创造、价值转移、价值形成)都有对应关系,唯独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益者与提供者可能是不对应、不一致的。在这里除了有体现人道主义和社会文明的理由,有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理由,有实现社会财富边际效用最大化的理由之外,还有劳动价值论的依据和理由。就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益者而非提供者的社会弱势群体来说,他们分享的是社会和历史形成的剩余价值,这种价值本来就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服务的,当然也应该让他们分享。同时,有许多人之所以成为弱势群体的成员,也往往是有社会的历史的原因的,所以让他们分享社会和历史形成的剩余价值,也是他们的权利和社会的责任,是完全情同理顺的。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各种分配形式、把整个分配制度都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科学依据和坚实基础之上。
二、关于按资分配与消灭剥削的关系
在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让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特别是让资本参与分配以来,有些学者认为,按资分配会产生剥削,私有制会产生剥削,有的甚至把按资分配、把私有制与剥削等同起来。但由于现在要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允许资本按贡献参与分配,他们又认为,私有制的存在,按资分配的存在,剥削的存在,有其历史必然性、历史正当性、历史合理性和历史存在权,因此应该允许剥削、承认剥削、默认剥削,而不能批判剥削、否定剥削、消灭剥削。这是一个关系到社会主义本质和现阶段重大方针政策的问题,需要深入探讨。
第一,首先要弄清:什么是剥削?剥削,主要是凭借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或者凭借公共权力、行业垄断、某些特殊条件及各种不正当手段,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和产品。那么,资本和其他非劳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不是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呢?不是,既然要素所有者是按要素贡献参与分配,本质上是按劳动贡献参与分配,他占有的就不是别人的劳动,而是自己的劳动,就不是无偿占有而是有偿占有,所以按要素贡献分配,包括按资本贡献分配,并不是剥削。当然,如果资本所得超出合理界限,或者资本来源就是不正当不合法的,另当别论。所以在合理范围内的资本收入或其他要素收入并不是剥削,不能把按资分配和按要素分配与剥削等同起来或混淆起来。
第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资分配不等于剥削,私有制不等于剥削,那些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按章纳税、合理分配的私营企业主不等于是剥削者。反之,一些公有制企业,如果管理者以权谋私,化公为私,导致“富了和尚穷了庙”,导致国有或集体财产大量流失,企业倒闭,工人失业,不等于没有剥削,公有制并不必然能消灭剥削。无论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搞得好都可以消灭剥削,搞得不好都可能产生剥削。事实上,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负责人还是私营企业主,他们首先都是人,绝大多数都是经济人、利益人,办企业首先是谋生手段、谋利手段;这不排除有社会人、道德人,也不排除人性有多方面,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但绝大多数人首先是经济人。在私营企业中,企业主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完全一致,责权利相统一,但个人利益与他人(雇员、客户、国家、社会)利益可能不一致,这时他有可能损人利己,进行剥削,有可能通过压榨员工、欺诈客户、偷逃税收、损害资源环境等方式牟取私利。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通过加强监管,可以最大限度地限制和取缔非法经营和剥削收入,从而使私有制不一定产生剥削,私营企业主不一定成为剥削者。在公有制企业中,企业负责人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有可能不一致,有可能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从而产生剥削。所以至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形式与有无剥削并无必然联系,抽象地谈论所有制的优劣没有意义。归根到底,一切制度的优劣要体现在实践结果、体现在收入分配、体现在群众利益上。据悉,北欧国家政府的一个主要理念是:“放开所有制,重在调节收入分配”[4]。 他们这一理念的实践结果是很成功的,他们的成功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第三,无论某些剥削现象在历史上有过怎样的历史必然性、历史正当性、历史合理性和历史存在权,那终究是历史的暂时的现象;在今天的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都已经失去任何历史正当性和历史合理性,都决不能再允许剥削、承认剥削或默认剥削,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剥削、否定剥削、消灭剥削。消灭剥削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内容,是广大人民的利益所在,是合理分配的必然要求。今天还有种种剥削现象存在,这是客观事实,也有其历史必然性。但是,包括剥削现象在内的许多客观存在、也必然存在的现象,不等于是合理的、合法的、可以允许的、承认的、默认的。譬如许多贪污腐败现象、违法犯罪现象、黄赌毒现象,也都是客观存在和必然存在的,但绝不是我们所允许和默认的,而是我们要坚决打击和消灭的。剥削现象也是我们要坚决反对和消灭的。发展是硬道理,反腐败、反剥削也是硬道理。
第四,什么是真正的剥削,目前存在哪些剥削现象?目前存在的真正的剥削现象,概括说来主要有四种:一是特权剥削,如贪污受贿,挥霍浪费公款吃喝玩乐等等;二是垄断剥削,如凭借行业垄断获得个人过高收入等等;三是非法经营剥削,如偷税逃税、制假售假、欺诈顾客、压榨雇工等等;四是寄生剥削,如某些特殊人物该上班不上班,坐在家里拿工资,不劳而获,坐享其成等等。这些剥削者的剥削收入,既不是劳动收入,也不是要素收入,没有任何历史正当性和历史合理性,必须坚决查处和消灭。
三、关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著名经济学家刘国光研究员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先是思想界,后是政府,都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指导思想。这一思想是针对大锅饭平均主义带来的效率低下这一传统体制的弊端,旨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用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办法,促进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所以,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到完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时期,这一指导思想都是适用的。”但是,我们“不能迷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不能视其为市场经济分配的唯一原则。这一提法的准确性、时效性,仍可以有讨论的余地”。“上世纪末我国居民生活已经从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与此同时,居民收入差距问题也很突出地表现出来,正如小平同志所说的,现在已经到了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了,并且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也基本成熟。”[5] 为了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理顺分配关系,缩小收入差距,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认真探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口号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有学者认为:效率与公平是对立的,是互相排斥、互相反对、互相限制、互相否定的。他们常常引用美国经济学家奥肯的下述论断:“我们无法在保留市场效率这块蛋糕的同时,又平等地分享它。”“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并且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6](P2、80) 我们认为,把效率与公平对立起来的观点是没有根据、不能成立的。至于奥肯的论断,如果把平等理解为平均主义,也就是说,为了提高效率就要放弃平均主义;搞了平均主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这当然是正确的。如果把平等理解为公平,把公平与效率对立起来,那就是错误的,不符合事实的。大量事实证明,越是公平越有利于提高效率,效率越高越有利于实现公平。刘国光研究员指出:一些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为了缓和社会矛盾,致力于实行社会公正的措施,使其收入差距比较缓和,基尼系数保持在0.3—0.4的合理区间(如英、法、德、加等国)。尤其是北欧诸国,是公认的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他们建立庞大的公共财政部门,推行可行的贫富拉平计划,2000年其基尼系数属世界上收入差距最小的区间。这些国家的经济表现、商业效率、政府效率,在72个工业国家中均名排前列,并继续提升。这些国家把公平放在显著地位而非兼顾的地位,仍然可以保持高效率[5]。常修泽教授指出,北欧三国(芬兰、瑞典、丹麦)“中等收入群体大约占80%左右,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大约各占10%左右。三个国家的基尼系数约在0.25—0.3之间。汇总三国资料,初步估算最富有的10 %人群收入下限和最穷的10%人群收入上限之比,如果只计算工资性(劳动性)收入,大约为2.5∶1;如果再加上资本性收入即按总收入指标计算,大约为3.5∶1, 属于世界上收入差距最小的国家。”“据《世界经济论坛》测算并公布,在2003年全球竞争力排行榜上,芬兰列全球第1名,瑞典排在第3名,丹麦排在第4名。”[4] 事实证明,公平与效率是同样重要、可以兼得的,两者之间并无什么固有的矛盾。把两者对立起来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在澄清公平与效率并无固有矛盾、并非不可兼得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和理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进而理顺分配关系。为此,要探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效率?什么是公平?从经济上的基本涵义来说,效率是指生产效率,是生产上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比率,提高生产效率是生产过程追求的目标。公平是指交易公平和分配公平,分配公平是指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收入,实现分配公平是分配过程追求的目标。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什么是每个人应得的收入呢?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就是:“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7](P304) 简言之,就是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在本质上就是广义的按劳分配。这样理解的公平分配,就是按劳动贡献和要素贡献分配,就是等量劳动、等量贡献获得等量收入;反之,劳动量和贡献量不等,收入也不等,各人收入与贡献成比例。显然,公平分配绝不是平均分配,平均主义不公平;同样,公平分配也绝不是收入悬殊、差距过大、两极分化,差距过大、两极分化也不公平。
第二,公平与效率是什么关系?其一,提高效率可以为实现公平提供物质基础和有利条件,提供可能性。但是提高效率,并不一定就能实现公平,也不一定就会损害公平。马克思时代的资本主义生产也讲究效率,机器大工业也提高了效率,但并没有实现公平,而是出现了两极分化和无产阶级贫困化。现代资本主义国家首先是北欧、西欧、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生产效率很高,公平程度也很高。可见提高效率并不一定导致分配公平或不公平。实现公平分配的关键是在提高效率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市场经济制度、收入分配制度、财政税收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要实现高效生产、公平交易、公平分配,并辅以适当的宏观调控。其二,分配上的公平合理,有利于实现分配的保障功能和激励功能,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一般生活需要和特殊生活需要,有利于劳动力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同时有利于实现分配的正负激励功能,实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从而激励人的上进心,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这一切又必然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分配对于生产具有重大反作用,分配上的公平合理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反之,分配上的不公平会引起人们的极大不满和愤愤不平,少数人的不合理的高收入,会挫伤多数人的积极性,从而会直接间接地、或明或暗地、或大或小地损害生产效率。所以分配本身无所谓效率不效率问题,只有公平不公平问题;分配公平就有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反之则相反,如此而已。
第三,基于以上对效率与公平的涵义和关系的分析,现在我们可以重新审视和讨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口号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其一,从这一口号提出的背景和初衷来看,是针对平均主义带来效率低下的弊端提出的,是以促进效率提高和经济发展为初衷的,有很强历史针对性、历史进步性和历史合理性。其二,从经济工作全局、从生产与分配的基本关系来看,是生产决定分配,分配反作用于生产,先要把“蛋糕”做大做好,然后才能把“蛋糕”管好分好,先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然后才能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才能达到共同富裕,当初提出这一口号是正确的、及时的、有效的。其三,从处理分配关系、掌握分配原则、制定分配政策、完善分配制度的角度来看,分配本身无所谓效率不效率问题,只有个公平不公平问题。分配公平,就有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进而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失去公平也必然会失去效率。所谓分配的效率也首先取决于分配的公平。所以作为分配关系、分配原则、分配政策、分配制度,必须优先考虑和主要考虑的,就是公平问题。从而在分配原则和分配政策上,在处理分配关系的指导思想上,应该把公平放在优先的、首要的、关键的地位,而不能只放在兼顾的、次要的、从属的地位。由此可以说,在分配上讲“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或者讲“效率与公平并重”,都是不够准确的,应该讲:坚持公平分配,或者讲分配注重公平。从整个经济工作来说可以讲:生产注重效率,分配注重公平,效率与公平并重。其四,从实践结果和现实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已经拉得过大,基尼系数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已经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效率原则。面对现实,在分配上仅仅兼顾公平是不够的,需要注重公平,强调公平,通过实现公平,提高效率,促进发展,达到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小康。因此,现在我们在分配原则上应该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与时俱进地发展为“注重公平,促进效率”。
第四,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相关的另一个分配原则是: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李军鹏教授对此提出质疑说:“这一观念不符合当代市场经济国家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事实,不适应我国基本社会关系重大变化的现实,是造成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社会关系紧张、利益冲突加剧的根本原因,必须迅速、切实加以纠正。”当代市场经济国家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是“以初次分配中的公平为主,以政府再分配实现公平调节为辅”。目前我国国民收入的分配关系已经出现重大失衡,如分配率偏低,劳动力工资低廉,社会保障水平极低。因此,应该采取切实措施,扭转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严重失衡局面。我国不仅要关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的公平问题,还要关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公平合理问题。[8] 显然,这里对再分配注重公平是没有异议的,问题是初次分配也要注重公平。这个基本观点完全正确,既符合当代市场经济国家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也符合我国理顺分配关系的现实需要。事实上,如果初次分配不公平,导致企业内部、企业之间、企业员工与其他人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而又不合理,必然会导致企业多数员工乃至企业外部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会严重挫伤企业内外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也就不可能提高企业生产的效率或初次分配的效率。如果企业初次分配不公平,而靠政府再分配来调节差距,其操作也是很困难、效果也是很有限的。正如邓伟志教授所说:“第二次分配在缩小贫富差距中的作用是扬汤止沸,第一次分配才是釜底抽薪。”[9] 政府提出理顺分配关系、缩小收入差距的目标已有多年,但多年来收入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持续扩大。仅以2004年为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距,其结果,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6.8%,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7.7%[10],农民收入的增幅仍然赶不上城镇居民。再从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全局来看,虽然实现了持续高速增长,但主要是靠高投入、高成本、高物耗、高能耗(甚至还有高污染)实现的,从实际经济效率、经济效益、经济质量来看并不高,甚至很低。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分配制度不够完善,分配关系没有理顺,分配结果不够公平,收入差距拉得过大,人们利益冲突加剧,人的潜能难以调动,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现在如果仍然把公平放在次要的兼顾的地位,最终必将既失去公平,也失去效率,经济效率、效益、质量将难以提高,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难以实现。因此,我们要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高度,从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提高对实行公平分配、理顺分配关系的认识,在分配原则和分配政策上实现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注重公平,促进效率”的重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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