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资产债权化的最优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债权论文,国有资产论文,最优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55(2000)06—0016—05
依据企业融资方式的差异,资本可以分别通过债权或股权的方式进入企业,二者的根本差别在于资本所有者所享有的企业权利不同。作为企业股东的资本所有者将享有企业的剩余收入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这两项剩余权利定义了企业的所有权,而作为企业债权人的资本所有者则享有固定收入索取权与企业合约明确规定了的其他特定权利。(注:S.格罗斯曼,O.哈特:《所有权的成本和收益》,载《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70—314页。A.阿尔奇安,H.德姆赛茨:《生产,信息费用和经济组织》,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59—95页。)迄今为止,国有企业的各种改革方案基本上都是试图在继续保持国有资产充当企业股东的前提下寻求国有企业的最优实现形式,即一直没有突破“国有资产必须充当企业所有者”这一传统的逻辑。但是,也有部分学者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证明国有资产应当选择债权化的投资方式(王利明,1988;张维迎,1995;刘小玄,1996;刘福垣,1999)(注:王利明:《论国有资产关系的债权化》,《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2—307页;刘小玄:《现代企业的激励机制:剩余支配权》,《经济研究》1996年第5期; 刘福垣:《国有企业实际上是国资企业,国家对企业应不求所有,但求所得》,《经济研究资料》1999年第9期。)。尽管他们的论证中在对债权、企业及企业所有权的理解上存在差异,但他们都共同认为国有资产债权化比当前的股权化更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政企分开及企业效率的提高。他们的主要理由是:由于国家与企业内部人之间存在高度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国家不可避免地必须依靠代理人(即行政官员)来行使、保障自己的剩余权利,因此,国家必然会为了保障自己的“剩余”付出极为高昂的监督费用与代理费用,而国家充当一个索取固定收入的食利者无疑会大大节约这些费用。(注: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2—307页。)而我们的分析将表明,抽象地讨论国有资产股权化与债权化孰优孰劣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并非所有的国有资产债权化模式都是高效率的,一个企业所有权没有实现最优配置的债权化模式将会同样的效率低下。因此,本文认为,国有资产债权化要真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企业效率的提高等目标,它必须以企业所有权的最优配置为基础。
企业不过是各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特殊合约而已,因此,国有资产充当企业的债权人不是一个准确的说法,准确的说法应当是在企业合约中国有资产究竟应该充当哪一种生产要素的债权人,而作为承担了向国有资产支付固定利息收入义务的该债务人实际上就是企业的所有者,因此,解决了企业所有权的最优配置问题也就同时解决了国有资产究竟应该充当哪一种生产要素的债权人问题。我们随后的分析将表明:由一个不恰当的生产要素充当国有资产的债务人将会导致企业的低效率,它当然也就不是一个合格的企业所有者。
一、国有资产债权化的可能模式及其特征
按所投入的生产要素的不同,企业成员基本上可分为资产所有者(又称出资者),经营成员(或经营者、经理)、生产成员(或生产者、工人),这些成员之间可能相互交叉,例如一个经营成员可能同时又是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从理论上说,这三种生产要素均有可能获得企业的剩余收入索取与剩余控制权,依据不同的生产要素充当企业的所有者,国有资产债权化的可能模式有三种:(1)生产者雇佣国有资本;(2)经营者雇佣资本;(3)非国有资本雇佣国有资本。
有必要声明的是,这里的“雇佣”一词并不含有平时所理解的地位不平等等政治含义,在我们的讨论中,将假定企业成员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均明确地拥有对自身人力或非人力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其进行企业签约是出于自愿的,“雇佣”一词只是描述了企业合约权利的不对称分布状态而已,拥有剩余收入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企业成员事实上是企业的所有者,从而成为其他成员的雇佣者,而拥有固定收入索取权及其他特定权利的成员则是企业所有者的受雇佣人、债权人。
生产者雇佣资本或称为劳动雇佣资本,是最早被社会主义国家大规模尝试的国有资产债权化模式,即前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模式。工人自治模式或劳动雇佣资本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 )本企业的全体工人以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则控制和管理着企业,而工人获得企业控制、管理权的基础并不是由于他们分享了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其“唯一的不可改变的来源是积极参加企业活动。”(注:杰·范尼克:《工人参加管理的经济》,《现代国外经济学论文选》第九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79—81页。)(2 )所有的企业资产——包括工人储蓄形成的私人资产都是企业的财务债权,“这些财务债权在任务情况都不会带来控制或管理企业的权利。”作为企业的债权,“劳动集团必须为此偿付由于购买这些实际资产而造成的财务义务的一种契约性费用,或为租金,或为利息。劳动集团不得毁坏或出售这些实际资产,不能把出售所得款项作为现行收入来分配。”“只要这个劳动集团履行了它支付利息的义务,财务资本的出借者对企业的实际资产就没有任何控制权。”(注:杰·范尼克:《工人参加管理的经济》,《现代国外经济学论文选》第九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79—81页。)(3 )“工人管理企业的参加者在偿付了经营所需物质及其它成本之后分享企业的收入。”(注:杰·范尼克:《工人参加管理的经济》,《现代国外经济学论文选》第九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79—81页。)显然,这里所说的企业收入是指扣除企业固定开支后的剩余收入,它将由企业的全体工人按“一个民主的一致同意的收入分配方案来支配……”与此同时,由全体工人掌握着对企业经营者的选择权,“在大多数情形下通过选举产生了代表性机构和官员(即工人委员会)、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的经理。”(注:杰·范尼克:《工人参加管理的经济》,《现代国外经济学论文选》第九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79—81页。)以上引文清楚地表明,在前南斯拉夫工人自治模式中,国有资产连同其他一切资产不过都是享有固定收入的企业债权而已,而企业的主人则是拥有企业剩余收入索取权及控制权的生产者,它们成为国有资产的债务人。
经营者雇佣资本,其实可以看作一种特殊的劳动雇佣资本,因为经营者与生产者是人力要素的所有者——分别是经营管理能力与生产能力的所有者,两种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这里的经营者正好代替了上一模式中生产者的位置,简单说来,(1 )经营者拥有企业全部的剩余控制权,他对企业控制权的获得是因为它拥有生产者无可比拟的经营能力——因为企业最重要的活动就是对付市场中的各种不确定性。(2 )生产者受雇于企业的经营者,经营者有权力指挥、解雇生产者,但必须承担向生产者按时支付固定工资的合约义务,否则生产者有权控制企业。 (3)企业全部的资产(包括国有与非国有的)都是受雇于经营者的财务债权,经营者必须向债权人支付合约所规定的租金或利息等固定收入,并不得毁灭、处置或霸占它。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没有越过这条界线,资产所有者就无权控制企业的活动。在支付了生产者及资产所有者的固定收入之后,经营者将索取企业全部的剩余收入。
尽管在社会主义改革实践中找不到经营者雇佣资本的完备形态,但我国自80年代中期以来的企业改革实际上就是在不断滑向经营者雇佣资本,这一趋势直到最近的股份制思路提出以后才得以减弱。我国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通过两权分离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谓自主经营是指由企业掌握着剩余控制权,而自负盈亏则是指由企业掌握着剩余收入索取权,这里所说的“企业”实际上就是指由经营者及生产者共同组成的内部人。尽管国家在实践这一改革指导思想时并未放弃“国家仍然掌握企业的所有权”这一想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两权分离”很容易在实践中或多或少地滑向经营者雇佣资本。(1 )虽然国家在“两权分离”的思路下一直坚持国家对企业的所有权,但一旦企业内部人真正获得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又凭什么声称自己是企业的所有者呢?这时的国家只能是一个资产所有者,而不再是昔日的企业所有者了。而且,“淡化所有权、强化经营权”一直是改革中的主流思路,在这一思路的指导下,国家实际上在不断退出对企业的控制权,变成一个相当纯粹的财务资本所有者。(2)在广泛的内部人控制中, 工人并未获得相应的企业控制权,而是由经营者控制了企业的控制权。与此同时,经营者凭借自己的信息优势、制度漏洞也获得了远比合约规定要大得多的实际剩余权利,因此,备受关注的“内部人控制”实际上不过是“经营者控制”而已。例如,在一部分承包制、租赁制企业中,作为经营者的承包人或租赁人通过向国家支付一笔相当固定化的收入获得了对国有资产的控制权,只要完成了上述义务,根据合约规定,国家作为资本所有者无权干涉企业的经营活动。
非国有资本雇佣国有资本模式则在两个方面不同于前面所描述的国有资产债权化模式:(1)前两种债权化模式都是属于劳动雇佣资本, 或人力资本雇佣非人力资本,而在非国有资本雇佣国有资本模式中,生产者、经营者连同国有资本一同成为非国有资本的债权人,非国有资本则以股东身份成为企业的最终控制者,这是一种典型的资本雇佣劳动或非人力资本雇佣人力资本。(2 )非国有资本可能主要以两种身份出现在企业中,一是非国有资本以经营者的身份进入企业,从而实现经营者与出资者的合二为一,这是典型的古典制企业,在这种企业模式中,国有资本及生产者将以债权人的身份分享企业的固定收入,而集经营者及出资者于一身的非国有资本则分享着企业的剩余收入索取权及控制权。二是非国有资本以股东身份掌握着对经营者的选择权,这就是现代股份制企业,在这种模式中,国有资本及生产者同样是分享企业固定收入的债权人,而非国有股东与经营者则以一种联体的身份分享企业的剩余收入索取权,并且经营者控制着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权,而非国有股东则控制着企业重大战略性问题的决策权及企业经营者的选择权。迄今为止,尚没有社会主义国家实践这种债权化形式,然而非国有资本雇佣国有资本并非纯粹头脑世界的虚构、幻想,有意思的是清代洋务运动中曾广泛采纳了这种企业形式,即有名的官督商办体制。(注:朱荫贵:《国家干预与中日近代化》,东方出版社1994年版,第35—48页。)在实行官督商办体制的洋务企业中,政府只向现代洋务企业提供贷款,并委派官员对企业的贷款使用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企业的所有权掌握在私商手中,并由他们负责具体经营洋务企业。
二、对各种国有资产债权化模式的效率评价
在三种可能的国有资产债权化模式中,国有资产究竟充当谁的债权人更好?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企业的剩余收入索取权与控制权的最优分配问题。
与任何其他体制一样,企业必须解决好激励问题。从激励问题来看,由于企业的生产具有团队生产特征——即企业成员对企业总产出的贡献难以测量,企业成员会普遍具有偷懒动机。企业理论告诉我们:在企业中索取剩余收入的成员将通过自己监督自己而具有最强的激励。为了保证剩余收入索取权的最优分配,这应当由企业成员中相对地位更重要、工作最容易偷懒的人来分享。在市场经济中,对企业来说,最为性命悠关的问题不是企业的生产活动,而是如何对付市场不确定性这一经营活动,它决定着企业的投资方向、生产方向,生产活动不过是执行经营活动所发出的指令而已。从贡献测量难度来说,经营工作的贡献最难测量,也就是说,经营成员的工作是最难被监督的、最容易偷懒的。这表明,剩余收入索取权及控制权由经营者控制比由生产者控制是更优的。前南斯拉夫式的生产者雇佣国有资本模式却选择了让生产成员享有企业的剩余收入索取权,这固然有助于调动生产成员的积极性,但会牺牲企业中最重要的积极性——经营者的积极性。从这一点说,让经营者索取企业剩余收入的国有资产债权化模式更为可取,但是它仍然不是最优的选择。这种模式与生产者雇佣国有资本模式还将共同存在一个极大激励问题。经营成员或生产成员索取剩余收入意味着他们必须对企业的最终经营活动的自负盈亏,他们有权获得扣除固定收入后的企业“正的剩余收入”——即盈利,但是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问题,他们也有义务为企业承担“负的剩余收入”——即亏损责任。但是,当所有的资本(包括国有与非国有的)都只是经营者或生产者的债权人时,一个在企业中没有投入一分钱的人力资本所有者是不可能真正承担企业亏损责任的,最后实际的局面将是他们获得正的剩余收入,而出资者——国有与非国有债权人则事实上将不再是固定收入索取者,而是一个负剩余收入的承担者,即通常所说的企业所有者“负盈不负亏”现象。对于一个无需为亏损真正承担责任的人来说,他将有积极性把别人的资本用来从事风险过高的投资。要实现剩余收入索取者的权利与责任的对称,必须要求剩余收入索取者拥有责任财产,非国有资本雇佣国有资本就较好地解决了企业所有者的责任财产问题及由此引发的激励问题,在该债权化模式中,经营者或以其自身的资本,或与其他非国有股东一道以联体的身份索取企业的剩余收入在保证了经营者的积极性的同时,又保证了企业不至于将亏损责任转嫁给索取固定收入的出资者——如国有资产。因此从激励角度来看,只有非国有资本雇佣国有资本才最有效地保证了企业具有最强的激励。
从选择问题来看,一个称职的经营者必须具备合格的经营能力,但与生产能力不一样,人们的经营才能是一项高度不对称的私人信息,一旦不对经营者施加某种强有力的约束,劣质经营者必然会充斥经营队伍。要淘汰掉那些劣质经营者最有效的措施就是让经营者成为企业的出资人。这意味着经营责任将由经营者自己承担,或由真正分享企业剩余收入的财产所有者来控制经营成员的选择权,而非国有资本雇佣国有资本正好给经营者施加了强硬的财产约束,从而在体制上保证了合格的经营者层出不穷。而在其他两种债权化模式中,由于经营者事实上无需承担企业的亏损责任,而事实上承担着企业亏损责任的债权人——出资者却没有经营者的选择权,那么,即便是最劣质的经营者也会有兴趣拿别人的财产去冒险。
因此,从解决激励问题与选择问题的角度来看,非国有资本雇佣国有资本最大的优点就是在不改变生产资料国有性质的前提下为企业构造了一个合理的企业所有权结构,发展出了规范意义上的股份公司。它既保证了企业合格的经营者层出不穷,又保证了企业成员的积极性。
三、国有资产最优债权化模式的实施途径
结合前面的分析,国有资产债权化的合理模式是非国有资本雇佣国有资本,实施该模式的契机则是与当前国有企业的债转股结合起来。
在当前国有企业的融资中,来自国家的资金是以股份的形式投入的——而且一般是唯一的股东,而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则以债权的形式投入的,而银行资金实际上是来自私人等各类非国有经济主体的储蓄,这种企业融资模式事实上国有资本雇佣非国有资本,通过两个相反的产权交易,可以将这一传统模式转化为非国有资本雇佣国有资本,即将当前的国有股权转为国有债权,同时将非国有债权转化为非国有股权。要实施国有股权转债权并不难,它的关键是如何将当前银行债权转化为非国有股权,而这正是当前债转股中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很好地完成的任务。
在当前债转股中,一个误区就是让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债权转股权后,由资产管理公司充当企业的股东。而资产管理公司并不适合充当企业的股东,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1 )资产管理公司只是一个实施债转股的托管性质的机构,它并不具备资本运营方面的特长;(2 )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一个政府设立的专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机构,就其本性而言仍然是一个特殊的政府机构,由它持股不利于政企分开;(3 )同样的,与其他政府机构一样,它也没有积极性去充当企业合格的股东,因为它毕竟不是在操持自己的财产。对于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它真正应该做的不是去当企业的股东,而是将银行的不良债权卖给更有资本运营能力及责任心的非国有投资者,如战略投资人、民营企业家等。从这一点来说,当前债转股的目的应该被视为对当前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一个重新塑造,借此发展出一个规范意义的现代公司企业,在对非国有资产实施债转股的同时对国有资产则实施股转债以保证企业的激励问题及选择问题能同时有效地得到解决。正如张维迎及刘福垣所说的,当国有资产转成债权后国家甚至无须与企业直接打交通,国家完全可以将资产交给商业银行去经营,自己则坐收利息。(注:王利明:《论国有资产关系的债权化》,《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 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2—307页;刘小玄:《现代企业的激励机制:剩余支配权》,《经济研究》1996年第5期;刘福垣:《国有企业实际上是国资企业, 国家对企业应不求所有,但求所得》,《经济研究资料》1999年第9期。)
收稿日期:2000—01—20
标签:生产者剩余论文; 企业控制权论文; 企业经营论文; 国有资产管理论文; 企业资产论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论文; 资产经营论文; 债权资产论文; 企业责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