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丧失及相应补救

论票据丧失及相应补救

黄宇飞[1]2003年在《论票据丧失及相应补救》文中研究指明票据丧失是票据流转中的异常情况,而且票据丧失还经常与票据伪造相联系。本文从票据丧失的概念入手,通过比较的方法,分析了我国票据法律制度在票据伪造方面的价值取向,为不同的丧失票据占有者,尤其是丧失票据直接占有的非票据权利人设计了一整套的补救方法,填补了国内票据法研究中在非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缺乏对非票据权利人的补救方法研究的理论空白。本论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票据丧失的基本概念入手,对几个重要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及澄清。 第二部分:通过对日内瓦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探讨我国票据法律制度在票据伪造方面的价值取向,以及失票人转嫁风险的可行性。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要理论基础。 第叁部分:运用基础理论探讨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对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的叁种救济方法的具体适用及相应的法律原理。 第四部分:运用票据基础理论以及票据伪造、风险转嫁的有关原理,针对不同的票据丧失情形,对丧失票据直接占有的各类非票据权利人设计补救方法。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是笔者的重要创新。

于珠[2]2007年在《论票据丧失及法律救济》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票据丧失是票据流转中的异常情况,票据作为设权证券和提示证券,丧失票据就丧失了行使票据权利的凭证,票据丧失后还经常伴随着一系列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由于票据法独特的技术规则,与民商法的一般理论存在较大差异,加上法规本身的抽象性,失票救济领域存在较多争议问题和模糊规定。民事诉讼法以列举方式界定票据丧失,既不够全面,也难以明确丧失的构成要件。而搞清楚票据丧失的责任及风险的承担,研究在票据丧失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相应补救,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规避和转嫁风险,不仅是经济界,法律界人士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且是每个票据关系参加者都急切关注的问题。以往,关于票据丧失及补救的诸多研究多侧重于对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的情况进行研究,各国法律也多从法律制度上为票据权利人设置一些救济方法和程序。但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许多非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的情况,以及对善意的第叁人利益保护的问题,不对这些现象进行研究,不对这些特殊的利害关系人进行救济,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和缺漏。同时,由于票据法的博大精深,以及票据规则的特殊性、法律条文的抽象性等因素,票据丧失救济领域存在着争议多、法规语义模糊的问题。虽然近年理论界对票据法的研究不断增多,研究的程度也不断深入,票据法的专着和论文不断涌现,但就笔者搜集的现有资料看,学者对票据丧失的救济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缺乏对票据丧失救济问题的系统研究,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也不够多。深化对票据丧失现象的认识,研究对各种丧失票据者的救济方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急需的。本文由绪论,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一般原理,国际公约中的票据丧失救济制度及价值取向,我国对的票据丧失的救济,以及我国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结论六章构成。全文主干分为四部分,从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一般原理入手,对票据的占有及票据的丧失进行了分类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界定(第二章)。对与票据的丧失联系最为紧密的票据的伪造问题进行了研究。概述了国际公约中的票据丧失救济制度及价值取向,并以比较的方法分析了我国与英美法系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在制度规定上的主要区别(第叁章)。从研究实体问题的角度,对我国的票据丧失救济制度及现存的规定模糊及争议问题进行评析。针对现实生活中,非票据权利人失去对票据直接控制的情形,探究对非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的救济方法。深化对票据丧失现象的认识,研究对各种丧失票据者的失票救济途径,进而探析我国票据丧失的救济制度如何进一步完善的问题(第四章)。

叶永禄[3]2007年在《论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之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尽管我国法律对丧失票据规定了公示催告和诉讼的双重救济,但由于该两项法律制度存在明显的不完善之处,因而并没有给丧失票据的持票人的正当权利实现有效的保障。本文试图在分析我国现行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之缺失及其原因的基础上,通过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和经验,对完善我国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提出具体的设想和建议。

陈文祥[4]2016年在《两岸票据制度一体化协议研究》文中认为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简称“两岸”)从以往的间接经贸往来,到现在的直接贸易往来,经贸往来密度并未因为政治因素的干扰而锐减,反而因为大陆地区的改革开放,越来越多的台资企业赴大陆地区投资设厂,使得两岸经贸往来更加密切,而台湾地区也渐渐接受大陆地区发展现况,也开放企业可以直接往来与直接投资,更增进两岸经贸的紧密关系,再辅以近年来两岸签署了许多协议、备忘录,为两岸区域经济一体化铺设通道。随着经济全球化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在世界国际组织的不断努力中,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也使得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开始逐渐协调、趋同、统一,如国际统一私法协会(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制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是世界上一部非常具有经典性与代表性的国际商事合同总则部分的统一法,使得各国家或地区的商事合同法律制度更进一步地朝法律一体化趋势发展。而欧盟在更大的程度上,从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共同体逐步发展,迄今不仅实现了内部统一的大市场,也逐渐实现成员国间的法律一体化,是当今世界上一体化的最佳典范。在非洲地区也有以欧盟为典范,成立所谓的“非洲商法协调组织”(the Organization for the Harmonization of Business Law in Africa),且制定了多部统一商法,实现成员国间的法律制度一体化,增进商业交易的透明度、确定性及可预测性,促进非洲内部间与地区间的贸易往来以及吸引外国的直接投资,推动成员国的经济发展。票据是非常重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不仅具有汇兑、支付、结算等功能,更重要地还具有信用、融资、担保及节约货币等功能。如果两岸票据能够相互流通,将在未来两岸经济互动中,扮演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之一,不仅可以提供企业所需的信用及资金,协助企业发展与转型,也可以提高金融体系的流动性与安全性;在宏观层面,还可以健全中央银行发挥宏观调控的机制,促进两岸的经济稳定发展。因此,本文以实现两岸票据市场一体化为背景,对于“两岸票据制度一体化协议”进行研究。首先,提出两岸票据市场有关“顺汇形式票据”相互流通的相关问题,并分析两岸票据制度一体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由于两岸票据实体法律制度的差异性,说明两岸票据制度如果未能一体化,即便两岸票据市场一体化,票据开始相互流通之后,仍会产生法律适用问题,造成适用不同法域而产生不同的审判结果,有违公平、平等原则,且由于两岸票据法律制度设计理念不同,造成票据功能的彰显有所不同,如果未能将两岸票据法律制度一体化,也会造成票据可使用与可发挥的功能受限,不利于企业通过票据作为交易的支付条件,发挥票据信用、融资及担保的功能,将阻碍两岸票据流通与使用,不利于两岸票据市场一体化的发展与顺畅运作。其次,援引世界各国家票据制度一体化历程以及欧洲一体化等等的成功典范作为参考论据,并将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法律一体化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作为建构两岸票据制度一体化协议的基础理论,并借鉴欧盟法中条例的效力理论,认为如果两岸共同签署《两岸票据制度一体化协议》,应赋予该协议具有直接适用效力及优先地位;同时,为确保制度一体化的持续性、有效性及适用的一体性,对于制度所产生的问题,通过两岸司法交流,达成共识,由法院为统一解释;对于疑难案件也由法院通过会议决议作出统一适用标准,实现司法保护制度一体性。再者,为实现两岸票据制度一体化,通过票据理论与实务运作,具体比较分析两岸票据法律制度、两岸票据融资与担保制度的差异性。最后,为使两岸票据市场一体化能够顺畅运作,认为有必要建立一套共同的票据制度作为遵循的运行机制。为此,本文更进一步从保障两岸票据当事人的票据权益及节约交易费用的视角为出发,提出解决之道:即草拟一份《两岸票据制度一体化协议》建议稿作为两岸票据市场一体化的基础依据,也可作为两岸协商的范本。两岸签署《两岸票据制度一体化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两岸企业直接使用票据融资与担保的问题,并节约交易费用。此主要目的与其精神始终贯穿于本论文之中。《两岸票据制度一体化协议》是两岸在对等、平等、公平与互惠原则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创新的选择与制度性的安排。此种制度性安排的目的,即在于作为两岸票据市场一体化运行的共同遵循依据,既解决两岸票据实体法冲突问题,也解决两岸票据冲突法中准据法适用的问题,是一种折衷的第叁条道路,打开两岸票据相互流通之路,期望达到制度性安排的最佳边际效益,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节约交易费用。而在两岸共同签署《两岸票据制度一体化协议》并通过各自内部程序接受该协议后,赋予该协议具有直接效力与优先地位,使得两岸票据当事人的票据权益能够获得充分保障,确保两岸票据市场一体化能有序运行,充分发挥两岸票据的效益,推动两岸经济共同发展。

阚红伟[5]2006年在《票据权利救济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的发展,作为支付手段的票据使用越来越广泛,票据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丧失票据现象。票据作为设权证券和提示证券,丧失票据就丧失了行使票据权利的凭证。世界各国的票据法律制度中都有对票据丧失的救济制度。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公示催告制度,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为普通诉讼制度,有的还兼有挂失止付制度。我国票据法律制度中吸收两大法系的制度,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兼有,构成了我国票据丧失救济制度。我国现行票据丧失救济法律制度中存在一些不足,有待今后立法的完善或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补充明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公示催告程序一章中存在一些不足。其中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行为无效”,这一法律规定与票据的善意取得、票据无因性存在明显冲突,制约了票据的广泛流通。对于这一规定,现在学术界普遍认为应予以删除。我国《票据法》颁布晚于《民事诉讼法》,但《票据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已被世界普遍认同的票据无因性,对票据的善意取得规定得不是很明确,这也是我国《票据法》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充分其作用的原因之一。其二,公示催告程序的作用之一在于通过公告形式寻找可能存在的“新”的持票人,即利害关系人,但因以我国现行法律对公示催告的方式、期间等规定,不利于对不明利害关系人的寻找,即公示催告只能流于形式。这一问题和前面问题之关键----再于立法取向,即在《民事诉讼法》中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倾向于保护失票人的利益,忽视了票据的无因性和票据的流通性,也就在一定程序上牺牲了善意持票人的利益。这既与票据流通的客观需要冲突,又破坏了法律的公正。公示催告期满,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并立即生效。申请人可以凭除权判决向票据付款人主张权利实现对票据权利的救济,但是,对于未到期的远期汇票申请人如果于到期日立即凭法院的除权判决实现了票据权利,当善意持票人于票据有效期间主张票据权利时,付款人就会拒绝付款,申请人即是利用公示催告程序侵害了真正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在我国现行票据的法律体系中对“失票人”的界定有待扩展。票据从出票开始无论在哪一环节都可能出现丧失票据的情形,而票据的丧失并非只有票面上的票据权利人才会发生,无论是出票人、合法持票人,还是对票据承担付款义务的

陈恭健[6]1998年在《论票据丧失的权利补救》文中指出随着信用证制度的建立和银行事业的发展,票据已逐渐取代以货币作为清偿债务的传统手段,成为现代贸易中最主要、最普遍、最常用的支付工具。不仅如此,票据还在现代贸易中的信用、结算、融资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在我国,由于票据法的颁布、实施,票据也得以广泛的使用。

明菁宜[7]2007年在《论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法理思考与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所持有的受票据法保护的票据非因票据权利人本意而脱离其合法占有,这种占有不仅局限于直接占有。票据丧失救济制度是保护失票人的票据权益的制度,大陆法系国家以公示催告办法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英美法系国家以诉讼办法使票据权利恢复。我国在《票据法》颁行之前,以《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的挂失止付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制度为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法,《票据法》颁行后增加确立了“提起诉讼”的救济途径。我国的票据丧失后的救济途径种类丰富,然各种制度的施行无法充分达到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基本价值——保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主要原因是我国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制度设计尚不完善,在实践操作上存在困难。挂失止付是一种私力救济行为,公示催告程序不是诉讼制度,是一种适用特别程序的公力救济措施,其与挂失止付存在互补关系;提起诉讼制度能使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得到最大范围内的恢复,但不能产生直接给付经济利益的效果。完善后的票据丧失救济制度总体上仍采用开放式立法例,保留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叁种救济方式;法律渊源统一于法律,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不再成为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法律渊源;挂失止付程序中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接到失票人的挂失止付申请后,可以要求失票人提供担保,在失票人提供担保后应当立即对丧失票据进行止付,失票人未按照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要求提供担保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得拒绝挂失止付申请,担保的价值应当足以抵销拒绝其他票据权利人主张权利因此受损的损失;公示催告程序中除权判决申请人获得除权判决后,可以依据此判决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请求支付判决所载明的票据款项。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拒绝付款的,除权判决申请人不得依据除权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但可依据此判决另行提起票据普通诉讼;诉讼制度包括返还票据诉讼与确认票据权利的诉讼。

陆利[8]2010年在《我国票据失票救济途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市场经济制度的一种重要工具,票据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多种重要作用。随着商品经济的兴起和发展,票据被提出了更多功能的要求。相应的,票据制度也被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法律制度的建立,一方面保障了票据的有效流通和利用;另一方面,则赋予了票据事项的不同法律效力。上个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理念的大力倡导,随着紧闭国门的逐步打开,我国票据制度也得到了慢慢恢复。目前,大量的票据在我国经济生活中被企事业单位广泛使用,并且使用有据。随着票据在我国的推广使用和流通,出现了一些亟需解决和规范的问题,特别是在票据失票救济领域。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以及部门规章中,对于票据失票救济存在不甚明了甚至自相矛盾的规定,导致我国失票救济实务操作中存在某些争议。本文将从商法基础理论着手,综合运用结构分析、系统分析及实证分析等研究手段对我国票据失票救济途径进行法律分析与论证,并采取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票据失票救济规定的比较法研究,在借鉴我国有关法学专家的相关研究分析成果、结合银行实务基础上,对一些操作模糊的问题作出个人解释,最后对我国票据失票救济制度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将按逻辑顺序,以递进式结构分四个章节进行论述。第一章将分析失票救济在我国的实然法路径,对我国叁种票据救济途径的概念、特征、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剖析和比较。第二章将围绕我国票据失票救济途径的立法以及实务缺陷进行展开分析。首先区分立法以及实务操作两方面,对失票救济途径的缺陷进行逐一罗列,最后一部分则围绕实务中的热点问题进行深入阐述,发现问题。第叁章主要是对国外以及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票据失票救济途径的立法体例进行探究和分析,并且提出可以借鉴的做法。第四章为本文重点。将着重探讨我国票据失票救济程序的可行性构想。通过立法对比、借鉴境外相关票据制度和规定,提出完善我国票据失票救济制度的具体建议。

李海燕[9]2009年在《浅论票据的丧失及补救》文中研究说明票据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支付手段,商品经济越发展,就越要运用票据工具来结算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债权债务。如何有效防止因票据丧失带来的经济风险,是现代经济活动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以《票据法》为依据,系统阐述了我国关于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深入分析了运用法律等手段维护失票人合法权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曾珍[10]2012年在《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众所周知,票据作为设权证券和提示证券,一旦丢失,虽然失票人是票据权利人却无法正常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那么,创设一个失票救济制度显得十分必要,它是票据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法规、规章中有相关规定,但细加推敲,就能发现我国的票据丧失救济制度尚存在不少问题,诸如:缺少对票据丧失基本概念的厘定、救济方式可行性不强、公示催告制度如何改进、失票人与善意取得人权利怎么平衡、提起诉讼存废等等。笔者试图结合近两年全国票据法修改研究会的动向,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为我国《票据法》修改建言献策。全文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语叁个部分,正文分为五章,另外附笔者关于失票救济相关法律修改意见。第一章,探讨何谓“票据丧失”。首先对票据丧失的相关概念进行厘定,正本清源。主要包括: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消灭、票据丧失、失票人的范围;其次对票据丧失的认定标准进行归纳并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二章,归纳我国票据丧失的救济途径。首先强调票据丧失的救济意义,其次将我国的叁种救济途径: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简单介绍,为后文引出问题做好铺垫。第叁章,探究我国现有票据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叁大救济措施为主线,逐一进行探讨,抛出学界和实务界热议的话题,为第五章的分析论述指明方向。第四章,比较票据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失票救济立法制度。首先以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几个国家、我国港台地区为代表,列举救济制度立法规定;其次对发达地区的失票救济立法进行归纳,提出自己的见解,为下文完善我国失票救济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做好准备。第五章,提出完善我国失票救济制度的建议。此部分是全文的关键,笔者运用多种方法进行分析论证,从学理和实务角度提出可操作的意见,认为提起诉讼不适合我国国情。写作此篇论文目的是为了落到实处,修改现行票据法等有关失票救济的规定,笔者仅对《票据法》和《民事诉讼法》(公示催告篇相关部分内容)提出立法修改建议。

参考文献:

[1]. 论票据丧失及相应补救[D]. 黄宇飞. 郑州大学. 2003

[2]. 论票据丧失及法律救济[D]. 于珠. 延边大学. 2007

[3]. 论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之完善[J]. 叶永禄. 法学家. 2007

[4]. 两岸票据制度一体化协议研究[D]. 陈文祥. 中国政法大学. 2016

[5]. 票据权利救济法律制度研究[D]. 阚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6]. 论票据丧失的权利补救[J]. 陈恭健. 福建电大学刊. 1998

[7]. 论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法理思考与制度的完善[D]. 明菁宜. 湖南大学. 2007

[8]. 我国票据失票救济途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陆利.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0

[9]. 浅论票据的丧失及补救[J]. 李海燕. 发展. 2009

[10]. 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制度研究[D]. 曾珍.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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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丧失及相应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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