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模式变迁、发展瓶颈与突破之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之路论文,瓶颈论文,理财产品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模式变迁
1.初创期的产品模式。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问世,在一定程度上是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需求的产物。大型商业银行面对流动性过剩给存贷款业务带来的压力,通过人民币理财产品转移居民和企业的存款,中小商业银行则将理财产品作为吸纳和调节存款的工具。这一时期,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基本为银行间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固定收益产品。在风险管理上,与初期的外汇理财产品相比逐渐规范,由表内业务过渡到表外的专户管理,使客户资金与银行的自有资金相隔离。应该说,这一时期的理财产品属于商业银行熟悉、专注并具有传统优势的领域,依靠银行自身的平台就可以完成产品销售、资产配置、投资决策、清算分配等职能。
2.探索期的产品模式。2006年以来,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的走低,以及股市的回暖与火爆,各银行纷纷探索新的理财产品模式,一是借助信托平台进入股票市场、产业投资市场;二是与外资机构合作推出结构性衍生产品,实现覆盖全球市场的投资管理。银行通过与信托公司的合作,将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则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股票和实业投资。在这种投资路径打通后,产品形式上的创新层出不穷,比如新股申购,基金的基金(FOF),信托受益权转让,以及由债券、股票、信托融资等产品组合而成的资产配置产品等。①人民币结构性产品则是结合远期、期权和掉期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国际主流理财产品模式,尤其是QDII的推出,打通了人民币海外投资的通道,扩大了资源配置的半径,理财市场上出现了大量与利率、汇率、股指挂钩的产品。在风险管理上,资金托管逐渐成为发行的必要条件,除了QDII要求必须由第三方进行资金托管外,其他产品的托管模式一般采用内部托管方式,银行自身的基金托管部就可以完成对理财资金的专户管理。可以说,银行理财产品在这一时期已经具备了基金的基本形态,处于从私募产品向公募产品的过渡阶段,商业银行也借助外部平台有力促进了盈利模式的转变,中间收入的增长率远远超过了利差收入。
虽然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发展很快,但是与国际领先银行相比,仍然具有很大差距。一方面,在产品开发上技术含量低,一家银行开发的产品很容易被其他银行模仿和复制,产品的同质性强而特异性低,②利润空间不断萎缩;另一方面,处于产业链的低端位置,由于不具备衍生产品的交易平台,很多银行只是作为外资银行产品的销售平台,在投资管理上依赖外资机构,缺乏进一步发展的核心能力。因此,我们认为,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虽然规模在不断扩大,但是仍然处在初级阶段,需要借鉴国际领先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模式,突破和改变现有的瓶颈制约,提升产品价值,塑造核心能力。
二、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瓶颈
1.银信合作模式对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的制约
(1)银信合作的动因与基本模式
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在理财产品上的合作可以说是政策博弈的一个结果,二者的联姻实际上始于几年前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火爆市场之时。由于信托公司历经五次整顿,信用水平颇受争议,再加上缺乏销售渠道,通过银行网点销售集合资金信托成为产品发行成败的关键,银行也可取得中间业务收入。但是由于一些信托产品存在高风险与管理手段薄弱的问题,出现了信托财产损失的情况,监管当局对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加强了管理,提高了投资门槛,尤其是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将购买信托合同的自然人限制在50个以内,投资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这使信托公司集合理财产品的发行难度大为增加。与信托面临的高压政策不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一开始便得到了监管当局的大力推动,这种推动一方面是配合货币政策的实施,比如解决银行流动性过剩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将理财业务作为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试验田。
银行理财产品与信托合作的基本模式就是通过信托合同,建立信托关系,明确银行、信托公司和投资者各方的权利义务。银行作为委托人,将理财资金信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资金的受托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管理,信托期满,向受益人(银行理财计划的投资者)分配信托财产。不同的产品,收益分配和风险控制手段也不同,以某银行新股申购人民币资金信托理财计划为例,该产品预期年收益率为5%,并跟随信托产品净收益率上浮,当信托计划年净收益率(R)≤5%时,投资者的理财产品年收益率为5%;当信托计划年净收益率(R)>5%时,投资者的理财产品年收益率为5.0%+(R-5%)×10%,也就是说,银行和信托公司在分别收取手续费和信托管理费后,还可分享90%的超额收益。在风险控制上,该产品分为优先与次级受益权,理财信托计划投资人为优先受益人,当扣除已发生的税费后的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计划资金×95.5%时,即触及止损线,受托人将对信托财产强制平仓,银行会相应提前终止理财计划,按先分配优先受益权本金和收益的顺序进行分配。
(2)银信合作模式对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的制约
银行与信托的合作是商业银行走向混业经营必然要经历的一个阶段,借助信托平台,银行理财产品可以跨越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促进业务的快速成长。但是这种合作模式存在的法律定位不清,管理效率低和风险控制问题成为制约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的一大瓶颈。银行理财产品实际上已经具备了基金的特征,投资者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资金托管机构作为受托人,银行资产管理部门作为投资管理人,各方的权利义务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规范。而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到如今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落后于理财业务的发展要求。按照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商业银行的综合理财服务属于委托代理性质,从发展眼光看,委托代理关系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的要求,随着个人财富的增长,市场需要的是一种外部财产管理制度,能够满足委托人长期、多方位的财富管理需求,③而委托代理关系很难在日新月异的资本市场中发挥专家理财的效率优势,在法律上对代理人的义务要求亦不十分严格。此外,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客户始终是资金所有者,比如说客户A购买了一定金额的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所有权仍然属于A,银行只拥有合同期限内的资金管理权。根据《信托法》的规定,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必须是委托人自有合法财产,商业银行在不具备资金所有权的前提下是否有资格与信托公司订立信托合同呢?应该说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这显然是监管机构在银行尚未突破混业经营限制下,在信托公司急于寻求新的业务定位之时的权宜之计。国际理财市场的主流产品模式是基金模式,能够兼顾效率与安全的原则,尽快确立理财产品的基金法人地位,既符合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也解决了目前银信合作产生的法律尴尬。
银信合作产生的另一个问题是增加了操作环节,既降低了投资效率,也提高了交易成本。信托公司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贡献有两个,一是提供了信托这种法律关系,二是提供了投资项目的来源。从国际经验看,信托投资项目可以作为银行理财产品的一个组成部分,但绝不是主流产品;从中国现实看,信托公司提供的项目主要是一些贷款类产品,这些产品风险较高,不适合普通投资者。如果从信托作为法律关系的角度看,这完全是一种制度性安排,意味着投资环节的增加和对效率的牺牲。这种制度性安排在为信托公司提供一种盈利模式的同时,也增加了投资成本,信托公司在收取固定比例的管理费时,还可享有对超额收益的分成。
借道信托的第三个问题就是风险控制问题。从图1中可以看出,投资人首先购买一定金额的理财产品,将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银行作为委托人又将理财资金信托给信托公司,理财资金存在着双重委托关系,资金要经过两个节点才能投入项目运作,这对风险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些银行通过资金托管对资金流向进行锁定管理,避免信托公司挪用或占用理财资金,有效降低了操作风险。但是对于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当理财资金转入投资对象账户后,银行实际上就失去了对资金的监管,只能通过高质量的抵押担保消极避险,而不能采取积极的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无论是对商业银行还是对监管机构,都需要加强对信托贷款类或信托受益权转让等变相贷款产品的风险防范。
图1 银信合作新股申购理财产品示意图
虚线为可能发生的情况
①投资者购买银行发行的理财计划;②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建立信托关系;③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进行投资管理;④银行的账户管理与风险控制;⑤信托期满后清算、交付和分配信托财产;⑥发生提前终止情况时,向优先投资者分配信托财产;⑦银行与信托公司分享90%的超额收益。
2.衍生产品生产能力落后对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的制约
(1)结构性衍生产品的生产能力缺失
结构性衍生产品是通过一定的结构设计,将存款、贷款、债券、外汇买卖等基础金融产品与利率、汇率、股票、商品等方面的衍生产品组合在一起,达到投资收益增加、融资成本降低或外汇买卖汇率优化等目标的产品组合。由于结构性衍生产品具有灵活性和个性化等优点,近二十年来发展迅速,已成为大型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自营与代客资金交易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交易利润来源之一。同时结构性衍生产品也是近年来金融创新的主要领域。
我国商业银行尚不具备结构性衍生产品的交易平台和对冲技术,因此也不具有产品的研发与生产能力,目前市场上的结构性产品都是与外资机构合作推出的。在结构性产品的投资过程中,商业银行只发挥中间商的作用,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向外资机构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外资机构则依靠动态风险对冲技术取得更优厚的收益。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实例来解剖这一过程:
图2是某银行QDII汇率挂钩型产品投资管理过程示意图。该产品募集的资金兑换成美元后,投资于某外资银行发行的6个月期的“汇率挂钩型”到期美元保本结构性票据。该票据面值为1.00美元,信用评级为Aa3/AA-级以上,同美元兑日元的即期汇率挂钩。在观察期内,美元兑日元即期汇率曾经达到或低于参考汇率减400个基点,则投资者就能获得6%~8%的年息票率;否则,投资者的收益为0。该产品到期时,银行根据本金和收益的结汇汇率以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一次性还本付息,外资银行以自身信用提供到期美元本金担保,但投资人要承担一定利率变化和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变化的风险。在这一流程中,国内银行主要承担销售职能,收取前端销售手续费(upfront fee),而外资银行则通过对汇率期权的动态对冲,获取高得多的超额交易利润。
图2 QDII汇率挂钩型理财产品示意图
投资收益可能为零,用虚线表示
①投资者购买银行发行的结构性理财产品;②银行投资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结构性票据;③外资金融机构向银行支付佣金;④外资金融机构根据投资协议购买汇率期权;⑤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动态风险对冲管理;⑥向投资者分配收益和返还本金。
(2)衍生产品生产能力落后对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的制约
结构性产品的投资管理模式充分说明了商业银行在衍生品生产开发能力上的缺失。从图2中可以看到,外资机构的核心能力就是建立在衍生交易平台基础上的风险对冲技术。外资机构通过自身的外汇期权平台和外汇交易的即期平台将美元日元的汇率期权用无风险资产与风险资产的组合来复制合成期权,使复制合成期权的盈亏结果趋近这个外汇期权本身,从而进行连续的风险对冲。④利用这项技术,外资机构可以对多种简单衍生产品进行组合,生产出结构复杂的产品,而每个经组合而成的产品,往往都是独一无二的新品种,因此市场无法对其准确定价,价格只能由生产商自行制定。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与外资行合作推出的结构性产品,投资者的预期收益率一般是由外资机构制定的,整个产品的利润空间,以及外资机构的利润空间我们都无从知晓。
从我国商业银行的角度看,对于结构简单的期权,由于市场流动性充分,交易量大,比较容易找到交易对手,因此买卖价差(bid-offer spread)相对较小。以交易最活跃的一年期美元对日元外汇期权交易为例,以波动率(volatility)标价的买卖价差仅为0.1个百分点,交易相对不活跃的外汇期权,如美元对台币一年期期权的买卖价差为0.5个百分点。当期权结构变得复杂后,比如汇率、股指、实物期权互相联结的产品,能够提供流动性的做市商减少,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也减少,在不具备动态对冲技术的条件下,只能选择背对背交易,即直接出售给交易对手,风险也完全转移给交易对手,而交易对手则相应取得大额的买卖价差。⑤结构性产品是国际理财市场的主流产品,国内商业银行在衍生品生产能力上的缺失,严重阻碍了银行理财产品向高端市场的演进,制约了银行投资管理能力的提高。在目前基础衍生品交易平台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与外资金融机构的合作是必然的过程,通过合作,商业银行可以了解衍生产品平台开发、建设的过程,学习国际领先银行投资管理的经验和技术,尝试推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衍生产品。
三、发展瓶颈的突破之路
1.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方向
从国际经验看,理财业务的发展自有其特定的产品模式。面向低端个人投资者的理财计划被称为package products,即打包式理财产品,主要是一年以内的短期产品,这类产品是初级理财产品。其原理是通过理财计划中短期化设计滚动发行,投资多个长期产品,并进行二级市场套利,以长期限产品收益支付短期理财收益,资产管理人除可获取手续费收入,还可获得长短期轧差后的价差收入。这类产品在理财业务发展的初期被广泛采用,具有操作简便,易于推广等优点,但是容易被市场模仿,缺乏核心技术,越向后发展利润越平均化,并且存在一定风险敞口。国际领先银行创新的方向是面向高端客户发展高级理财产品,如指数挂钩的复杂结构性产品等。指数产品偏重长期投资,其理论基础是只要一国的经济持续增长,不论每年利率如何变化,指数总是在成长。因此,投资此类产品,银行和客户都不用担心利率风险,此外,指数产品只有处于做市商和市场领导地位的大型银行才能编制,编制成功后可以申请知识产权,其他银行使用时必须支付专利费。至关重要的是,指数产品还是一系列货币市场衍生产品的创新基础和依据。
随着市场开放和竞争的加剧,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也要向集成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集成化是指一只理财产品是通过对多种金融工具和技术的组合,构造复杂的结构性产品,比如汇率、期权、指数等工具可以应用在一个产品中;专业化是说理财产品的生产开发基于专业的人才和技术平台,比如图2中汇率衍生品平台包括汇率期权对冲平台和汇率即期交易对冲平台,再加上利率、指数等不同的交易平台,需要大量专业化人才。商业银行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转变观念,从寻求政策保护过渡到建立核心能力,从中间商转变为生产商。
2.发展瓶颈的突破之路
商业银行要实现理财产品的集成化、专业化发展,就要打破制约的瓶颈因素,从组织形式和平台建设两个方面分步实施。
在组织形式上,从短期看,国内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收购信托公司取得信托牌照,克服业务合规性瑕疵,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投资风险;从中长期看,突破混业经营是商业银行发展的大势所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设立独资的资产管理公司,提高投资和管理效率,实现规模效应。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都要解决好两个重要问题,一是监管问题,二是利益协调问题。首先,理财市场的创新非常快,对监管的要求也更高,由于理财产品跨越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要改变目前多头监管模式,提高监管的效率。同时,监管标准要进一步提高,使商业银行在投资者教育、信息披露和投资过程的透明度等方面达到国际水准。其次在商业银行建立自身理财业务平台,开展跨市场创新过程中,要协调好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理财市场能够持续健康成长。一旦银信合作的模式被取代,或者银行获准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必然会影响到信托公司,乃至基金公司的既得利益,对信托公司来说,信托的牌照价值是信托公司主要的利润来源,但这种盈利模式也会束缚信托公司的发展,忽视自身核心能力的培养。银行理财产品与基金等其他理财产品有竞争亦有合作,双方有不同的客户定位和产品特征,良性竞争有利于共同发展,将理财市场的蛋糕不断做大。
在衍生产品开发平台建设上,需要完成前、中、后三个投资管理平台的搭建。前台负责客户开发、关系管理和需求管理;中台负责资产配置、交易、风险敞口的估算;后台负责会计记账与核算。目前前台和后台的职能商业银行都可以实现,亟须建立的是中台交易与风险管理系统,商业银行可以分两个步骤完成。第一步是在即期交易平台的基础上建立简单衍生品交易平台,尝试如汇率期权等简单衍生品的交易;第二步在简单交易平台的基础上完成复杂衍生品交易平台的建设。复杂结构性衍生产品的交易员可以将市场的方向性风险转移给简单产品的交易台,而简单产品交易台具有大量方向不同的风险来源,可以使一些风险敞口自动对冲,而即期交易平台或基本产品交易平台最终只需要对净敞口进行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要从金融全球化的大视野中认识这一过程的重要性。未来十年,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人民币一定会成为亚洲乃至世界的主要货币。中国的商业银行要认识到,与国际领先银行相比自身的优势在人民币市场,我们的技术和平台即使更先进、更完善,也很难将以美元、日元或欧元计价的衍生产品在国际市场进行销售。中国的商业银行要迎接国际竞争的挑战,就要抓住历史的机遇,通过衍生品平台的搭建,探索设立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取得人民币衍生产品的定价权,成为人民币产品的生产商和做市商,当人民币成为国际主要货币时,国际各大银行就会从中国的商业银行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这不仅是国内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目标,也是其国际化的重要途径和标志。
注释: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理财产品发展及评价报告,2007.6 http://ifb.cass.cn.
②邢成,分业监管格局下中国理财市场探析,中国金融,2006,5.
③胡云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性质与理财行为矛盾分析,上海金融,2006,9.
④Darren L.Frechette,“The Demand for Hedging and the Value of Hedging Opportunities”,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Vol.82,No.4(Nov.,2000),pp.897-907.
⑤Willard E.Witte,“Trade Hedging and the Dynamic Stability of the Foreign Exchange Market”,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94,No.1(Feb.,1980),pp.15-30; Larry S.Karp,“Dynamic Hedging with Uncertain Production”,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view,Vol.29,No.4(Nov.,1988),pp.621-637 Robert J.Myers,Steven D.Hanson,“Optimal Dynamic Hedging in Unbiased Futures Markets”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Vol.78,Na.1(Feb.,1996),pp.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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