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中的权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经济论文,权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校经济学教授 黄爱民)
何谓权威?在古语中,有“权在乎道之所极”与“威在乎理之所至
”;“策选进谋者权“与”精诚神明者威”的说法,二者合义谓之权威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权威则是强加与服从的辩证统一。恩格斯在
他著名的《论权威》一文中指出:“这里所说的权威;是指把别人的意
志强加于我们,另一方面,权威又是以服从为前提的。”
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度宽的经济形式。因而产生有失偏颇的误识:
“自主经营,谁都没有权威”。也就很少人意识到:市场经济也是有权
威的经济。为了拨误反正,本文将论及市场经济中的三个权威。
一、在经济运行规律中竞争是唯一的权威
市场经济是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经济,在诸经济规律中,竞争规
律是最严厉的客观权威。人们一旦违反经济规律,就会碰得头破血流,
受到最严厉的惩罚。这种客观对主观的强加,要求主观必须服从客观,
才能保证经济系统的有规律的运行。
人们常说,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它的高效率,就源于竞争。因此
,保护竞争就是保持高效率;损害竞争就会丧失高效率。从某种意义上
说,没有竞争也就谈不上什么市场经济。供需机制也好,价格机制也罢
,一切市场机制的作用,都最终要把所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置于
优胜劣汰的竞争焦点上,服从竞争这个唯一权威的裁决。马克思在《资
本论》第1 卷中有段很精辟的论断:“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
互相独立,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
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在市场竞争中,卖方(生产供
应者)追逐的是利润最大化;买方(消费需求者)追求的是效用最大化
。这两个最大化,既是反向的又是互为前提的。双方要得到实现,都必
须在承受对方利益压力加在自身上的强制前提下,谋求其结合点。这其
间就要服从竞争的权威。
市场竞争的权威性,完全取决于“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
环境条件。倘若这个条件不具备或受到破坏,就会导致优者未必胜、劣
者未必汰的后果,竞争随之丧失了权威,市场经济的运行就会乱了阵脚
,处于无序的状态。我国的市场经济刚处于初始阶段,深层次配套改革
措施,不成熟的尚未出台,出台了的也没全到位。“三公”的竞争环境
还没有完全形成,经济的非常态运行较为普遍。因此,必须加快改革的
步伐,从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入手,来维护竞争的唯一权威性,以增强
人们的竞争权威意识。
市场经济的运行,不但需要确立竞争的唯一权威地位,而且正是由
于竞争,还需要有围绕竞争的权威体系。恩格斯在《论权威》中还指出
:“我们看到,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不管它是怎样造成的,另一方面
是一定的服从,这两者,不管社会组织怎样,在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赖以
进行的物质条件下,都是我们所必须的”。同时强调:“我们也看到,
生产和流通的物质条件下,不可避免地随着大工业和大农业的发展而复
杂化,并且趋向于日益扩大的这种权威的范围,所以把权威原则说成是
绝对坏的东西,把自治原则说成绝对好的东西,这是荒谬的”。沿着恩
格斯的思路,我们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市场经济越是扩大自由竞
争,就越需要强化权威;市场经济实际上是自由与权威相统一的经济。
二、在经济行为规范中法律是最大的权威
竞争权威的唯一性,只是界定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中,它并不排
斥其它领域的别的权威。市场经济的竞争,好比球赛一样,也需要有规
则的进行。一切经济活动的行为,都必须有统一规则来规范来制约。这
就是法律。因此,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才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搞市场经济的历史经验看,他们都在经历自由
竞争的阶段,曾致力于自由放任政策的实施,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辩证法
,使竞争犹如脱缰之马,走向自由竞争的反面。于是他们求助于法律,
通过立法建立起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使各项经济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
道。他们在完善经济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健全了执法结构,使市场经济
发生了新的序变,推进到现代发展阶段。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法律的权威最大,不仅是指规范经济行为的覆
盖面最大、强制力也最大,而且是指法大于权。法不但要管住一切经济
主体的行为,而且也要管住一切权力。法虽然是由立法主体依靠赋予的
权力制定的,但法一旦制定,颁布生效,也同样要将其立法主体置于法
律的约束范围之内和强制力之下。显示出依法制权、依法治市的最大权
市场竞争既排斥垄断,同时又产生垄断。垄断对竞争具有致命的破
坏性。为了保护竞争,西方各国陆续制定了“反垄断法”,并使之更加
完善。依靠法律的最大权威,开展有效的反垄断斗争,促进竞争力对经
济运行的正向推动。
建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树立维护法律的最大权威。
解决问题的关键是以“法治”取代“人治”。以“法大于权”改变“权
大于法”的状况。这就要从依法制权入手,逐步实现依法治市的目的。
要加大严厉执法的力度,保护合法经营,制裁非法行为。保证法律凌驾
于一切权力之上。然而,市场经济并不排斥一切权力,它只排斥超越法
律的权力。而对在法律范围内的权力活动,仍是市场经济内在的要求。
相对权力而言,法律同样具有最大的权威;相对法律而言,权力也必须
绝对服从。只有正确解决了法与权的关系,法制的市场经济才能真正地
三、在经济宏观调控中中央是最高权威
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的经济。不同的经济主体有着
各自不同的经济利益,而不同的利益驱动,必然导致不同经济主体活动
的不协调、力量的不同向,造成经济摩擦成本的增大。古话说:“民之
趋利,如水走下,不择四方”。这就要有个最高权威来协调和调控。这
个权威非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莫属。因为在一切经济宏观调控主体中,
只有中央政府才处于最高权威的地位。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自由放
任政策走向极端之后,为了根涂其产生的自发盲目、非道德化、孵化腐
败、两极分化、最终扼杀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平等种种弊端,不得已而要
求政府进行干预,实行宏观调控政策。它们战后在经济上的成功,无不
是加强中央政府的最高权威的结果。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更能集中力量办大事,无疑在宏观调控方面
有着比资本主义更大的优越性。但从当前宏观经济中存在的现实问题看
,这种优越性发挥得并不令人满意。“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
不行,有禁不止”的各自为政、诸候割据的状况,仍然存在。有些地方
还相当严重。因此,邓小平曾大声疾呼:“我的中心意思是,中央要有
权威。”一再强调:“党中央、国务院没有权威。局势就控制不住。”
“宏观管理要体现在中央说话能够算数。”维护和加强党中央国务院在
整个经济宏观调控中的最高权威地位,确实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先决条件。
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自由化市
场经济相结合的经济,而是同现代化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经济。在市场经
济条件下,各经济主体都有各自的个人利益与局部利益,而社会主义和
现代市场经济都要求其同整体、全局利益相协调、相一致。党中央、国
务院是体现整体和全局利益的唯一最高代表,只有它才具有协调一致的
最高权威。对任何经济主体来说,只有受制的义务,决没有丝毫抗制的
权利。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中央,坚决执行中央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在
调控方向上始终和中央保持一致。
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权威职能和调控方法上,并不同于过
去的计划经济时期,邓小平指明:“我们讲中央权威,宏观调控,深化
改革,都是在这样新的条件下提出来的。过去我们是穷管,现在不同了
,是走向小康社会的宏观管理。不能再搬用困难时期那些方法了。现在
中央说话,中央行使权力,是在大的问题上,在方向问题上。”大的问
题就是全局问题、战略问题,方向问题就是道路问题、目标问题。在方
法上也就要相应地由直接调控转变为间接调控。
根据西方国家长达半个世纪的摸索,财政与货币是最重要的间接调
控手段。财政收入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中央政府有强大的财政实力
与掌握巨额金融资本,是中央是否有高度权威性的前提条件。目前美国
、日本的中央政财收入分别约占全国财政收入的60%、70%以上。中央
政府有了强大的经济实力,对各类经济主体的间接调控才有主动性和权
威性。同时,经济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也是使中央与各级政府对间
接调控经济树立起真正权威的重要条件。如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邓小
平指出主要看两条:“首先是看政策本身对不对,这是最重要的。如果
政策不对,有什么必要连续呢?如果政策对,能推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
力发展,使人民生活逐步好起来。这种政策本身就保证了它的连续性。
其次要看执行政策的人。从中央到各个地方,都要有一批勇于探索、精
力较好的人。”实践证明,党的十一届三中会以来,中央的政策是得民
心的,正确的。现实当中出的一些问题,主要是执行政策中的偏差。要
维护中央政策的权威,必须着力抓好执行政策的人的服从,保证中央政
令的畅通。
中央的最高权威是以全国范围的无条件服从为前提的。一切经济主
体都必须服从中央,维护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最高权威。但
这种服从也不等于回归到过去时期的那种扼杀主动性、创造性的服从。
服从并不等于照搬照办的盲从,而是在战略上、方向上和中央保持一致
、在行动上形成同向合力的条件下,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执行中央
的路线政策。这种在不变中求变、在服从中自为,是与“上有政策、下
有对策”的做法有着明显界限的。
中国是个大国,情况更为复杂,任何事业的成功都需要有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核心,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项涉及全国千家万户
和12亿人的切身利益的崭新事业。它的成功更需要我们维护与加强党中
央的最高权威,形成“民以党为心,党以民为体”的新局面。
(责任编辑:杨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