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党的领导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领导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加强党的领导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建设,是新时期邓小平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一个独特贡献。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这篇著名文章中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邓小平在这里引述的毛泽东关于斯大林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话,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思想。毛泽东所指斯大林破坏法制的现象在英、法、美这样的资本主义国家不会发生,并不是说,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优越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这个判断的适用范围并不是基本政治制度的概念,而是政治体制的概念,是权力运行机制的概念。因此,邓小平提出要改革党的权力运行机制,使党的领导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并且使这种规范、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以防止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发生,保证党的领导科学、有效。这是基于对中国历史和现实的科学分析得出的历史性结论,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和命运、关系中华民族未来的关键所在。十几年来,我们全党在实践邓小平这一重要构想方面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这方面的理论探讨还很薄弱,全党同志在这方面的自觉性和理性程度还不够高。本文仅就党的领导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建设的基本任务、内容、途径及重要意义作一探讨。
邓小平曾经指出过我们党和国家权力运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我们的党政机构长期“缺少对于每个机关乃至每个人的职责权限的严格明确的规定,以至事无大小,往往无章可循”。二是,我们的领导工作中形成的许多好传统,比如说民主集中制、群众路线,“没有形成严格的完善的制度”,以至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现象,不断发生。三是“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以至特权现象时有发生。四是,“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8、330、332、331页)。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这些问题已有很大的改变,但并没有完全解决,有些问题依然十分严重,改革党的权力运行机制的任务仍很繁重。加强党的领导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建设,是改革党的权力运行机制的主要体现和重要措施。其基本任务是通过对党的领导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把个人缺点对党的领导的影响和干扰降低到最低限度,最大限度地实现党的领导的科学化、高效化。
根据上述任务的要求,党的领导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建设的内容和途径至少要包括:
㈠贯彻权力有限原则,使党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员的权力行使有章可循。
中国共产党从社会发展规律的高度,认识到了人民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和在社会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从而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定为党的根本宗旨。我们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在党的领导权的行使方面,就要确立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利益的价值观,也就是说党的领导权不能滥用,其行使必须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和实现人民利益为最高价值准则。这就是党的领导中的权力有限原则。然而,怎么保证党的领导权的行使不损害而是满足和实现人民的愿望和利益呢?首要的是在党章这一党内根本大法的精神指导下,制定一系列规范党的领导行为的条例、制度、规定,从而使党的领导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方面的工作包括:
⒈制定各级党委工作条例,各类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工作条例,规定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在党的领导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职能机构的职责权限,规定党的各级领导人和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规定党的各级领导人和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还应规定党的各个领导机构和领导干部履行领导职责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实施这些原则所必需的可操作的具体要求、途径和办法。
⒉制定保证党的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能够在党的领导工作中切实得到贯彻执行、防止党的领导干部和领导机构在这方面发生偏移的一系列制度、条例和规定。
⒊制定有关惩治违背上述条例、制度、规定行为的制度、条例或规定,把加强党的纪律规范化、制度化。
⒋在注意用条例、制度、规定等党规党法规范党的领导行为的时候,不要忽略了党规党法制定行为的规范。对党规党法的制定原则、权限、程序、技术及违法立法问题的处理,也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㈡确立合法性、平等性原则,在党的领导工作实践中学会实行法制领导。
合法性原则要求一切领导和管理行为首先要符合法律,平等性原则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两条原则在邓小平的党的领导思想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早在1950年邓小平就中肯地指出:“……共产党员在自己的工作中如何体现党的领导呢?首先,要坚决地执行由我党提出的为人民政协所通过的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每一项法令、文告。其次,要善于团结党外人士去实现共同纲领和执行法令。一个共产党员如果不熟悉共同纲领和政府法令,不懂得运用这些武器去团结和教育人民同敌人作斗争,那么不仅说不上什么领导,而且还会做出违反共同纲领和政策的事情,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 使自己完全居于无理和被动的地位。 ”(《邓小平文选》第1 卷第156—157页)邓小平在这里阐明了严格执法与党的领导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从解放初期到现在,邓小平不仅强调了在党的领导中确立合法性原则,而且强调法律适用上的人人平等,反对党的干部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主人,搞特权、特殊化,指出“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2页)正因为如此,邓小平反复指出,党要贯彻执行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精神,无论指导经济建设还是惩治腐败、搞好党风和社会风气,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贯彻邓小平这些思想,是实现党的领导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建设任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具体说,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中确立法制领导这一新的内容。党实行法制领导应包括:
⒈加强对国家立法工作和执法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全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水平。
⒉加强把党的领导的成功经验和基本原则上升到法律的工作,使党关于现阶段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主张产生法律效力。
⒊党的领导机构和领导干部带头守法,不能以言代法,更不能以各种形式干扰法律的实施,把党的领导的成功经验和基本原则上升到法律,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㈢树立共产党要接受监督的观念,使党的领导权的行使处在有效的监督之下。
党的领导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建设,不仅在于制定党的领导行为要遵守的规范、制度、法律和法规,更重要的在于要健全和完善保障这些规范、制度、法律、法规得到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和完善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必须树立起共产党要接受监督的观念。在中国,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党要领导得好,不犯大错误,“就要接受监督,就要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70页)。与此同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⒈要建立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硬约束”机制。以往对于已经制定的条例、制度、规定、法律和法规等的执行,我们主要依靠执行者的素质和觉悟,这种约束是一种“软约束”。这种约束虽然必要,但单靠这种约束,实践证明难以保证各种领导行为规范落到实处。因此,必须加强“硬约束”机制的建设,主要是加强专门监督机关——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建设。各级纪检机构的任务不只是处理案件,更重要的是维护党规党法的权威性,检查监督党内各项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
⒉要改变只有上级对下级约束的状况,形成上下结合,内外结合的制约体系。当前,在一些单位,往往是上级对下级的制约监督比较有效,而下级组织和广大群众却很难实现党章、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督权力,他们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监督非常软弱。因此,必须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党员和群众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要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把党章、宪法和法律赋予基层党员、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具体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⒊要使监督制约机制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完整的体系,使党的领导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享有权力的主体,包括专门的监督机关,都处在有力的监督制约之下,这种监督制约才是完善的。
加强党的领导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㈠党的领导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是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加强党的领导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建设,是要抵制、克服甚至杜绝领导工作中的随意性、非程序化和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这项工作做好了,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国家长治久安,才能获得根本保证。党的八大路线中断和“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发生,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忽视了党的领导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建设,党的领导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程度很低,不能有效地防止和克服领导人个人专断、家长制或家长作风的发生和发展。
㈡党的领导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是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有效措施。第一,党的领导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工作做好了,对党的领导行为的约束、制约和监督机制就建立起来了,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和克服行贿受贿、权钱交易、官僚主义等消极腐败现象,使党的领导干部保持良好的素质和作风。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能够保持和发扬良好的素质和作风,就能促进全党自身建设的加强,就能使党赢得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第二,党的领导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要求党的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守规则、守制度、守法律,克服和防止职责不清、随意决定重大问题、以言代法、有法不依等现象。这项工作做好了,就能使党的领导机制和方式、方法发生一系列变化,使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真正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
㈢党的领导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巨大动力和切实保障。第一,党的领导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的目标是要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领导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这种转变必然带来党的领导机关民主和法制意识的极大增强,从而形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巨大动力。第二,作为执政党,并且集中了全社会成员中最有觉悟的部分的中国共产党,通过加强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建设,形成严格按规范、制度办事而依法领导的风气,又是一部活生生的教材,以其生动性和现实性,形象有效地教育影响和带动非党干部和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和尊重规范、制度、法律的权威性,从而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提供切实的保证。
㈣党的领导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内在要求和关键环节。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在某种意义上是法制经济。这就要求执政党的领导行为必须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不然,就难以确立起法制的权威,就不可能把全部经济活动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如果缺少这个关键的一环,有关企业本身和企业间关系的行为规则、制度,有关市场调节机制形成和运行的规则、制度,有关政府行为的规则、制度,都会成为一纸空文,就不会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成。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了党的领导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