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两个问题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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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15年左右的时间实现经济体制与经济增长方式两个转变,是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我国国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是整个国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环节。因此,如何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一、我国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类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首先考虑的是经营规模。没有与劳动生产力相适应的经营规模,就无法进行规模经营,就形不成规模效益。那么,户均多少耕地可以称之为规模经营?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农业机械化水平,一个农业劳动力可以耕种约13.3亩耕地,每个农户有1.933个劳动力,则每个农户可以耕种约26亩耕地,这是从全国平均的意义上所说的,现阶段我国农户可以达到的经营能力(这种经营能力会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提高)。实现了这种经营规模,农户就能获得规模效益,农民收入可以与城市居民持平。但在这一点上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是:怎样才能实现这种规模经营?我国人多地少,户均耕地不足7亩。只有把近4户的耕地集中起来供1户耕种,才能使这1户实现规模经营。那么另外近3/4的农户、约6.5亿农村人口将如何生存?

按照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世界各国城市化发展的共同规律,被从土地上排挤出来的农业劳动力和农村人口,最终都要走向城市。在我国,虽然这一趋势也是必然的,但将会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这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目前城市化程度低。世界发达国家的城市化程度已达75%以上,低收入国家也平均超过了35%。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预计,本世纪末,全世界将有50%的人口转向城市。下世纪中叶,将有80%的人口生活在城市。在传统体制下,我国城镇化程度到1991年末只有18.53%。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现有城镇接纳农村过剩人口的能力。二是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慢。建国初期我国人口为5.4亿,其中城镇人口5724万人,城镇化程度为10.6%。到1991年末,全国人口为11.5823亿,城镇人口2.1463亿,城镇人口增加了1.5739亿,即42年间,每年平均净增长375万人。可见,尽管目前少数地多人少或其它条件具备的地区已经实现了规模经营,但要想在全国范围内把数亿农村过剩人口迁入城镇,同时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这不是一个在近期内所能解决的问题。那么,现阶段的任务或目标就是:逐步实现现有经营规模基础上的集约经营。

实现农业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是一个已达成共识的问题。但采取哪种类型的集约型增长或集约化经营方式,则仍处于讨论之中。农业集约化经营是同农业粗放经营相对称的经济范畴,反映农业经营的两种方式,利用土地的两种方法或扩大再生产的两种途径。其基本含义是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集中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实行精耕细作,以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农业经营方式。可见,农业集约化经营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社会生产力水平越高,农业集约化程度也就越高。

按照集约化程度的高低,集约经营有三种类型:一是劳动密集型,即以投入活劳动为主的经营类型;二是资本密集型,即以投入物化劳动为主的经营类型;三是科技知识集约型,即主要依靠科学技术的经营类型。其中,科技知识集约型是最高层次的经营形式。

从目前对农业的资本投入和科技支持状况看,我国现阶段实行资本密集型和科技知识集约型的农业集约经营是不现实的。首先,受农业科技工作与生产结合不够紧密、科技储备跟不上、科技推广机构和队伍不稳定、经费严重不足、农民缺乏吸纳科学技术的能力和积极性等因素制约,农业科技与推广事业落后于生产发展的需要,一些农牧渔业优良新品种、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新技术相对短缺或推广面小,农业技术成果推广率只有30%—40%,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在此基础上实现用现代科学技术武装农业和农民,实现农业的科技知识集约型增长,为期尚早。其次,由于我国在经济发展中既面临着资金短缺,又对农业实行政策倾斜不够,致使在农业利润和农村人才流失的同时,对农业的投资不断降低。表现之一,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五五”期间为13.2%,“六五”期间为9.5%,“七五”期间为8.4%,1991年虽上升到9.1%,但1992年又降到8.8%,1994年财政支出用于农业基本建设的支出降到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2.5%;表现之二,80年代以来,国有单位、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用于农业建设的比重由1980年的15%、1982—1984年的10%左右降到1993年的3.5%左右。而且近期内这种局面不会有多大改观。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增长方式的类型,只能选择以劳动集约型为基本特征,同时辅之以资金和科技支持的增长方式。

二、实现农业劳动集约型增长的途径

提出我国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类型是劳动集约型的主要依据,是我国存在着近2亿农业剩余劳动力,有充足的农业劳动力资源,具备实施农业劳动集约型增长的基本条件。但是,实施这种增长方式同样种着一些制约因素,其中主要的是经营农业比较利益低,农民缺乏向农业、向土地多投入劳动和资金的积极性。但是,解决农业比较利益低的问题,一不能靠政府补贴;二不能靠农产品提价。因为虽然发达国家不论实行刺激农业增长政策,还是实行抑制农业增长政策,都采取了对农业进行巨额财政补贴的方法。1994年日本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农业的补贴高达500亿美元,同年美国每个农业劳动者平均从政府获得的补贴也高达2.2万美元。但我们补不起。1994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63∶1,如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使城乡居民收入持平,需要政府补贴1.9万亿元,而1995年全国的财政收入只有6187.73亿元。可见,在我国,靠政府补贴解决农业比较利益低的问题,缺乏财政基础。靠农产品提价同样不现实。因为我国的主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价格已经偏高。1995年7月,曼谷的大米,美国芝加哥的小麦、玉米价,加上运到我国口岸的费用,按人民币基准汇率计算,每公斤分别为2.76元、1.58元和1.17元;同期,我国集贸市场价格分别为3.06元、1.75元和1.73元,分别高出11%、10%和48%。其它农产品的价格也呈现同样趋势。可见,靠提高农产品价格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比较利益,从而激励农民增加对农业和土地的劳动投入,实现农业的劳动集约型增长,也是行不通的。

既然不能靠补贴,也不能靠提价,那么,实现农业劳动集约型增长的途径就只能是降低农产品成本。农产品成本与价格之间的关系,有人将其形容为我国经济版图上的“黄河现象”。“黄河现象”是指高泥沙含量作用下河床不断抬升,从而迫使两岸河堤不断随之加高的一种现象。我国农产品存在非价格均衡性的价格趋势性上涨因素,且随着以化肥为代表的土地替代型综合现代技术要素投入产出的边际效益下降,这一趋势有加速的迹象。小规模均田制和人口过多两大因素是造成这一趋势的主要原因。这两大因素不断把农产品成本这一“河床”抬高,价格的“河堤”则被迫不断加高。在政策选择上,既然不能继续加高“河堤”,就只能设法降低“河床”。从可操作性的角度看,降低农产品成本这一“河床”的途径,来自农民自身和政府两个方面。

在农民自身方面,重点是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提高吸纳科学技术的能力,学会科学种田。在这方面,有大量的工作可做。例如:国外化肥利用率已超过80%,而我国化肥利用率则仅为30%—40%。如果能通过科学施肥,提高10个百分点的利用率,就可以节约成本120亿元。

在政府行为方面,要做到“四改一减轻”,即进行四个方面的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一是户籍制度改革。现行户籍制度的主要问题是限制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动,降低了农村资源配置的效率,导致了城乡二元化的经济与社会格局。要遵循“严格控制大城市、适度放开中等城市、彻底放开小城镇”的原则,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建立流动户口制度,使农民能够做到既离土,又离乡。一部分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后,会提高农村人均耕地占有量,有助于形成规模经营,提高活劳动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出的成本。二是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为了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国家掌握一定量的粮棉是必要的。但当前棉花的“三不放开”和部分粮食的合同定购已使定购价格与市场价格拉得太大,农民感到吃亏,影响劳动投入的积极性。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包括逐步减少并最终全部取消农产品的低价定购制;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形成主要由供求关系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农产品风险基金,完善政府调节农产品市场波动的机构和手段,逐步形成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的购销调存系统。三是建立与健全农民自己的农产品流通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改变目前无组织的农户在同国有商业企业、供销社和国有农产品加工厂等有组织的企业之间不平等的竞争关系,确保农户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四是农用生产资料生产企业和农用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改革。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涨幅过高且居高不下,是农产品成本过高、农业比较利益过低的主要原因。政府为此曾作过许多规定,也采取过一些措施,试图把不合理的农用生产资料价格降下来,但只管住了国有企业的出厂价格,却没有控制住流通环节的乱加价,效果并不理想。因此,一方面,要通过深化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使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生产出物美价廉的农用生产资料,从而降低农产品成本。另一方面,要各方面配合,减少流通环节,整顿流通秩序,降低流通成本和利润,真正把农用生产资料价格降下来,这会直接降低农产品成本。

减轻农民负担也是农民减支增收的一个重要方面。所谓农民负担,按照《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是指农民除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劳务以及其他费用。尽管这类人均的法定经济负担已经很重,但问题是在法定经济负担之外还有两类:一类是被称之为社会负担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在“人民事业人民办”名义下进行的集资与摊派。据典型地区抽样调查,社会负担一般是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7%,与合同内负担的比例大体为1∶1,有些低收入地区甚至达到2∶1。另一类是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剪刀差”是国家工业化过程中,为实现原始积累而制定的“以农养工”战略的产物。据国家统计局测算,我国50—60年代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绝对值每年在100—200亿元之间;70年代后期达400亿元;80年代初,由于国家大幅度提高了部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剪刀差”逐步缩小。但到了“七五”期间又开始扩大,特别是1989年以来,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连续3年扩大,累计扩大了16.5%,1990年为747亿元,1991年为1107亿元,1992年达到1378亿元,已相当于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0%。

上述所有支出,不管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成本,农民都会将其作为成本对待,农民会直观地感到:“辛辛苦苦种了一年地,最后没剩多少钱”。因此,深化改革,减轻农民负担,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就能提高农业收益,激励农民向土地投入劳动的积极性,进而带动资金和科技投入,实现以劳动集约型为基本特征,同时辅之以资金和科技支持的农业增长方式。

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决不仅仅是一个农业问题,甚至也不仅仅是一个农村经济与社会问题。它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全局。只有把它放到工农关系、城乡关系、政局稳定和社会发展这一大背景下考虑问题,思路才能准确、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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