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问题的伦理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视角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 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587(2010)03-0062-05
一、为何产权问题首先是一个伦理问题?
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直接目的,就是通过社会成员占有财富的有效方式,使社会成员最大限度地发挥生产积极性及社会生活的主体性,并最大限度地享有社会财富的成果。这一点,即使以往学者们的论述不论是出于认识的局限还是出于无法言明的原因未作出清楚的阐述,但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这是不言自明的,起码对笔者而言是这样。社会成员占有财富的有效方式,涉及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安排问题,这就是产权问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财富属于人民从来没有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安排层面。计划经济似乎在假定:一切财富是人民的,只要人民努力工作,每一个中国人就自行得到财富的享受了。但是,现实生活并不接受这种假定。从建国至上世纪80年代初期,人民努力工作的结果是享受可怜的工分和拮据的票据经济。计划经济的制度安排是:任何一个人都不是社会财富的占有者,一切财富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政权代替所有的中国人行使财富的占有、支配和分配的权利。这种制度安排的合理性的前提是:第一,组成国家政权机关的人在道德上是可信的,不会利用行使国家权力的机会占有国家财富;第二,组成国家政权机关的人拥有社会运行合理运转的一切社会智慧和社会经验。如果没有这两个前提,计划经济的制度安排就有可能变成集团掠夺制度。
首先来讨论第二点。历史已经证明,建国后执政党在组织社会运转方面是从几乎空白的智慧一下子跳进复杂的社会控制、制度安排和机制运营的工作中。社会调控方面组织智慧的缺乏并由此造成的失误不胜枚举。在人口问题上的重大失误是在对北京大学校长马寅初教授的人口理论批判的历史事件中完成的。在一般性的社会管理尚勉为其难的情况下就承担起需要“拥有社会运行合理运转的一切社会智慧和社会经验”的工作,这是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职能的特点。人类生活的基本事实是:要是存在“拥有社会运行合理运转的一切社会智慧和社会经验”的集团或群体,人类社会就不需要发展了。
至于第一点,执政党的政治道德在屡次的整风运动甚至文化大革命的剧烈的改造运动后情况如何,历史已经将事实摆在那里了。无论我们如何对计划经济时代某些领导干部的清廉深表多大的敬意,腐败或反腐败,已经像房地产等话题一样,成为当代中国社会居第一或第二位置的话题。让一群人代表所有的中国人掌控所有的社会财富,又要求他们不贪不占,就像让一个人在最喜欢的食物面前不分泌口水一样,是违反常识的事情。计划经济在社会财富方面的“代理制”的制度安排,客观上只能达到某一集团占有整个或绝大部分社会财富的结果,不可能为中国社会带来社会成员最大限度地享受社会财富的机会。
从对计划经济的两个前提的考察可以看到,计划经济的失败是不可避免的。实行了30年的计划经济后,中国人痛苦地看到,最大限度地享有社会财富仅仅是少数人的现实,对于大部分的中国人而言,付出与收获总是大大地不相称,生活是如此地苦涩:人民在牺牲,牺牲之后还是牺牲!因此,产权问题的提出实质上是要求面对或解决那个起点的问题:有没有避免利益集团占有社会财富,使社会成员最大限度地享有社会财富成果的有效方式或制度安排?如果有,是什么或是怎么样的?如果没有,在利益集团占有基本的或主要的社会财富的事实下,社会成员享受社会财富的可怜空间中有没有一个制度安排问题?这种令人心酸的事实能否有思想者思考的空间?
所以,产权问题首先是一个伦理问题。每一个中国人有权利提出这样的问题:第一,在宪法的框架下,我是自己的主人吗?第二,在现有的产权制度下,我是自己的主人吗?
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产权对于每一个中国人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产权是我们个体自由的制度性基础。没有产权,就没有个体自由。这个对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必不可缺的基本理论认知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50年时间里却令人吃惊地被忽视了。在社会生活中,通过标定产权范围所体现的个体与他人、集体乃至国家的伦理关系,是个体自主选择生活价值和发展伦理价值的必不可少的社会环境。只有在一种建立在合理的伦理价值基础上的产权的保障下,个体的自主权利才可以发挥作用。没有产权,个体没有经济领域的自主选择能力,从而也不可能有政治领域及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自主选择能力。孟子的“无恒产者无恒心”,是对产权与个体自由之间关系的一种深刻的哲学把握。洛克在《政府论》下篇的第五章中指出,劳动确定人的财产权。①正如劳动决定了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本质属性一样,由劳动确定的财产权也是构成人类本质不可缺少的要素。以任何借口剥夺公民通过劳动确立的财产权,就是对公民作为一个人的本性、资格和自由的侵犯。在黑格尔看来,产权是个体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基础:“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②产权具有满足人的需要的属性,但产权最根本的属性,是作为人的自由的本质性存在:“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③因此,每一个成员都拥有财产,是确保社会公正的前提。黑格尔指出,公正要求的仅仅是每个人都占有财产,而不是每个人都占有同样的财产:“人们(Mensch)当然是平等的,但是他们仅仅作为人(Person),即在他们的占有来源上,是平等的。从这意义说,每个人必须拥有财产。”④认为人在要求产权之时即在实现自身:人只有通过自我意识对自己是自由的这一点的理解,才能占有自己并且成为他自己,并且成为他自己的财产而不是其他人的财产。换言之,假如不是拥有特定的产权关系,个体就没有个体自由、独立人格,只是他人的财产而不是自己的主人,甚至连“人”这个称谓都无法用来自称。
二、产权与公民的政治权利
基于产权对个体自由或个体主体性的重要性的认识,如同黑格尔一样,西方许多思想家,比如康德、哈耶克,都认为确定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人们免受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特定的产权关系的拥有是个体防止或阻止政府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件。如果不存在确保公民个体获得保障的产权关系,公民必然成为政府的财产或所有物,强制和欺压必然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产权关系是具有契约形式的法律关系,产权要求社会普遍的、有效的契约关系,这在政治上首先是要求在宪法基础上个体与国家权力机关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产权意味着社会由“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制度变迁,这是现代文明社会与古代社会的区别。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英国的法学家亨利·梅因说,同以前的各个时代相比,我们的全部进步就在于from statue to contract[从身份到契约],从过去留传下来的状态进到自由契约所规定的状态,他自以为他的这种说法是一个伟大的发现,其实,这一点,就它的正确而言,在《共产党宣言》中早已说过了。”⑤这里提到的亨利·梅因(Henry Maine)在发表于1861年的《古代法》中所提出的“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进步公式,具体地说就是:现代社会与古代社会的不同,“乃在于契约在社会中所占的范围的大小。……旧的法律是在人出生时,就不可改变地确定了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现代法律则允许他用协议的方法来为自己创设社会地位。”⑥在“身份社会”中,人的社会地位是预先给定的,并由这种社会地位规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契约社会”中,个人可以通过签约的方式承担某种义务和享受某种权利而为自己创造或设置社会地位。换言之,前者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方式取决于所给定的身份地位,后者则依自己自主地、独立地选择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而主动地创造自己的社会地位。现代社会关系结构的转型意味着从人身依附的身份制社会关系向个体独立、自由和自决的契约社会关系转变。
中国古代社会是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家族社会。相应地,社会伦理关系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联系起来体现上下尊卑秩序的人伦关系,个体的身份或地位依其在血缘宗法关系中所处的特定位置所决定。自西周起,宗法制度与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家国一体的等级秩序结构,一切经济政治资源按照社会成员与皇族这个掌控政治权力的最大家族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进行分配,家族及个体的地位则取决于与皇族这个“大宗”的关系。这种以人身依附为实质的上下尊卑贵贱的“礼治”秩序与宗族村落的人伦秩序融为一体,形成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结构。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称之为“差序格局”。⑦这种“差序格局”的人伦秩序与以普遍主义为特征的契约制社会关系从根本上是互相排斥的。
在计划经济体制中,整个社会被组织为一个庞大的政治中心主义的科层体系结构,人们依自己在由顶端的权力中心逐级控制数量递增的下属层次的自上而下的权力分布网中的位置取得自己的计划身份或角色。在我国,计划经济于上世纪中叶摧毁了自古以来以人伦秩序为格局的身份制社会关系,但却没有建立起契约型的社会关系,反而建立起另一种组织更严密,覆盖面更广泛的“身份社会”——以单位为实体的国家权力科层结构。为了集中财力进行社会改造,以加快推进工业化特别是优先发展重工业,政府强化对经济资源的集中动员和利用。通过对私人经济进行改造,“剥夺剥夺者”或赎买,政府将财产权纳入自身的行政框架,垄断了所有的社会经济资源。通过单位这种行政细胞,计划体制将整个社会组成一个庞大的科层结构体系。顶端的权力中心通过自上而下的权力分布网,逐级控制数量递增的下属层次,从而把所有的人都编入单位所有制的科层关系结构,并固定其中的城里人与乡下人、干部与群众、国营与私营等等不同的社会身份及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人们处于什么样的单位,在单位中处于什么样的处置,决定着个体的社会地位。在这种国家权力科层结构中,人不再依附于家族了,而是依附于国家政治权力,因为政治权力掌控了几乎所有的社会资源。⑧
而产权则意味着经济关系及至一切社会关系的契约化,意味着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普遍化并取得支配性的地位。契约关系的普遍化,不仅仅是契约条例、规则及其相应的商业法或经济法的建立,从根本上来说更是一个与之相应的经济伦理的建设过程。产权关系所要求和确立的契约关系的普遍化,是对抗强大的深具社会影响力的人身依附科层结构关系的基础。假如契约型产权伦理关系迟迟建立不起来,强大的科层结构将突破一切伦理机制的约束,使中国社会成为国家资本主义横行的社会。
产权所要求的经济关系及至一切社会关系的契约化,在政治上必然是要求法治,即建立在宪政基础上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或者说人民具有法定的公民身份的基础上产生的政治关系。法治是契约社会的根本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概念有三层基本的意义:第一,法治意味着与专制权力的对立,法律排除政府方面的独裁、特权及至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第二,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所有阶层的人都必须服从由普通法院执掌的普通法律,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第三,宪法作为法治的体现,不是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个人权利的结果。所以,法治反对以个别人的意志统治国家,主张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最基本的手段和方法,反对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这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正式的法律优先于政府权力;第二,在法律面前行政活动与私人行为拥有平等的地位;第三,没有法律授权的行政活动是非法的行政活动,行政活动不能违反法律。相应地,法治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可归结为三点:第一,在可以让公民自治的地方,决不干涉公民的自由;第二,尊重公民在绝大多数领域按他们认为是合适的方式生活的权利;第三,确定公民具有抗议某种法律和在法律上起诉政府或权威机构的权利,因为国家可能错误地通过一个不保护公民或有利于某些公民而牺牲其他人的利益的法律。
法治以公民与政府都尊重法律为前提。公民尊重法律是在公民作为伦理自治者的意义上而言的,即公民作为伦理的行为者,在运用理性并在理性思考的基础上自觉地承担社会责任,对社会政治事务作出自身的评判或道德诉求,以自身的行为约束政府行为。公民个体具有与任何拥有社会地位或政治身份的任何实体或个体同样的表达国家利益或社会普遍利益的平等权利,没有任何集团或个人有权声称自己的利益表达就是国家利益或社会普遍利益的唯一表达。与任何群体或个体一样,公民个体具有反抗侵害自身公民权利的任何恶法或任何邪恶政治权势的平等权利,公民不服从是公民的崇高德性或超义务行为。政府尊重法律,在于避免利益集团对广大公民的个体权益和个人自由的束缚和侵害,强化自身捍卫公民权益和确保公民自由的功能。
三、产权缺失与社会不公
产权问题与社会公正问题是紧密相关的。可以说,在产权问题得不到思想理论上的正视和制度上的机制设置的地方,社会不公的问题必然像一座大山一样压迫着大部分的普通社会成员。伟大的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就提醒人们:一个社会是否公正,并不取决于实行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关键的问题在于施行财产权的成果能否在社会中公平地分配;社会公正既不容许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多数人,也不容许为了多数人的利益或者社会整体利益而牺牲少数人。⑨在计划经济时代,我们所接受的观念是,只要实行了公有制,宣称一切财富都是国家所有,就会带来平等或社会公正。但是,任何公有制度与私有制度一样,都需要具体的产权设置机制。没有具体的、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一样都会存在巨大的社会不公。在产权缺失的状态下,人民承受的不公正在任何体制下都一样糟糕。
哈耶克明确指出产权对于社会公正的重要性,认为不承认公民个体的产权,就不可能有社会公正可言。哈耶克的思想直接师承自英国哲学家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中,洛克提出“无财产的地方无公正”这一著名命题,指出这一命题“就像欧几里德几何学中的任何证明一样确定:因为所谓财产的观念,就是指对事物的权利,而被冠之以不公正之名的观念,就是指对这种权利的侵犯或践踏:显然,这些观念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这些名称就是因此而赋予它们的,我确信这一命题是正确的,就像三角形的三角之和等于两个直角之和一样正确。”⑩哈耶克引证了洛克以上的原话(11),明确地指出产权与社会公正的内在联系,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基于这样的社会现实:在未经证实之前就假定公有制解决了社会公正问题。哈耶克敏锐地注意到,正是在声称实行了公有制的社会,强调集体主义、淡化社会公正的诉求、要求社会个体牺牲自己的利益,成了不约而同的意识形态主题。越是在声称自身因为体制就自然解决了社会公正问题的地方,社会公正问题就越是严重,人民受到的压迫和承受的社会不公越是严重。
在中国当代社会,农民因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地方官卖掉而又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已经成为一个较严重的社会问题。这是因产权缺失而承受社会不公的典型例子。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依现有法律属于国家所有,农民无权买卖土地,但地方官员作为政权的基层代表,却可以随意买卖土地。在此,农民的产权得不到保护。政府在把土地分给农民的同时,在产权机制的设置上并没有为农民做出具体到位的制度安排,没有为农民的基本生存资料免受侵占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在21世纪的今天,在中国社会已经宣布以文明的、小康的社会进入国际社会的今天,在中国政府历史上第一次解除了中国农民的沉重负税的今天,中国农民生存资料的产权的制度缺失仍然如故,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改进。(12)
同样,在企业中也存在企业职工产权缺失的问题。企业对于职工来讲,作为一个单位的性质正在失去或已经失去,换言之,可以被老板在需要时给予工作机会,也可以被老板在不需要时炒鱿鱼。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大部分企业中,尽管某些企业骨干拥有企业股份,但大部分职工往往不拥有企业股份,或拥有少数股份但与企业产生不了根本性的利益关联。因此,产权设置的保障在当代社会也只是对少数企业骨干有效,对于大部分职工而言,企业只是开工资的雇主,它的利益与自己并没有太大的关联。在某种意义上,当代企业中的产权制度缺失是计划经济时代产权制度缺失的一个延续。在计划经济时代,职工在口头上被称为企业的主人,其实在现实中根本没有产权方面的任何保障。这种产权制度的缺失在计划经济时代就在“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的口号下和“工人阶级是社会的领导阶级”的政治勉励下一直延续到现在。问题是,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替代不了企业的产权制度和分配制度,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无法确保企业职工的产权和分配公正。假如说,在计划经济时代这种产权制度的缺失因较之农民更好的生存状况而被企业员工集体忽略及被社会忽略的话,在当代中国社会,这种产权制度缺失的状况已经被凸显出来。(13)
最具讽刺意味的是,谈论产权缺失的中国知识分子群体正是产权缺失最严重、最可怕的群体。皮毛理论对于当代中国社会的知识分子是恰如其分的描述,因为在制度设置上这个群体就是如此被设置的。(14)争论应当不应当是一回事,现实就是这么回事。在中国知识分子群体中,有一大批人一窝蜂往官位上奔,这并不仅仅是个品德问题,事实上也不主要是个品德问题,而是一个制度设置决定了的问题。在产权缺失的生存状态中,中国知识分子要保持自身的本性和品行,委实是非常艰难的事情。在自身本性被歪曲的社会中,中国知识分子群体制造出大量低劣的伪劣的精神产品,自然是无可避免的事情。自然科学界出不了达到得诺贝尔奖层次的成果,也是无可奈何的事情。大批品行端正的中国知识分子的沉默或失语,正是这种现实的写照。
总体看来,中国社会各类群体中产权的制度缺失是全方位的,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下不断的努力。产权制度的建设,在当代中国社会是一个姗姗来迟的迟到学生,补课的任务任重道远。但愿产权机制的建设进入现实操作的正轨并日益完善,使得中国社会越来越公正、越来越美好。
注释:
①参见洛克:《政府论》下篇,第18-33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②③④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64页,59页,68-69页,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5-76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⑥梅因:《古代法》第172页,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⑦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
⑧关于中国社会的科层制问题,社会学界有比较深入的学术研究,比如杨晓民、周翼虎所著:《中国单位制度》,见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
⑨参见A Theory of Justice,Boston,Harvard Univ.Press,1972,pp.203,270,280.
⑩An Esse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New York,Dover Publications,Inc.1959,VI.3.18.
(11)哈耶克:《致命的自负》,第33-3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12)关于中国当代农村土地产权问题,请参见高元禄:《中国农村土地产权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汪振江:《农村土地产权与征收补偿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李占通博士论文:《模糊产权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研究》(南开大学,2007),刘永湘博士论文:《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论》(四川大学,2003)等方面的研究。
(13)关于中国企业产权问题,请参见李惠斌:《企业劳动产权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
(14)关于皮毛理论问题很多作者有精辟的讨论,比如,李东平:《我对知识分子问题的三个悖论》,《北京社会科学》1989年第2期;郑也夫:《“皮毛理论”与知识分子》,《读书》1993年第2期;冯建辉:《命运与使命》,北京华文出版社,2006年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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