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信社会保障制度_法律论文

论诚信社会保障制度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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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诚信问题已成为人们热切关注的一个焦点,也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2001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把诚实守信作为公民道德的基本规范之一。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也提出了“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1]的要求。克服诚信危机,加强诚信道德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是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我国入世后全面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也是净化我国的经济环境、深化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形成和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与社会风尚,以及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笔者认为,目前社会上出现的诚信危机以及失信现象的大量存在,原因固然很多,但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诚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当诚信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其原因主要不在于某些社会成员的素质,而在于制度失衡,即与其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有关。因此,所谓诚信建设,重要的是诚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一、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强化他律性约束机制

从目前情况看,我们在诚信制度方面的缺失是明显的。市场经济规则、信用奖惩机制的缺失、薄弱或者不完善,是导致诚信危机和大量失信行为存在的重要原因。失信行为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违约行为,尤其是在经济活动中,行为主体选择诚实守信还是失信违约,主要是依据对于利害得失的权衡与考虑。当失信或违约的预期效益超过诚实守信所带来的收益时,失信或违约就会成为其行为主体的第一选择。我们目前的情况是,由于市场规则和制度方面的缺失与不完善,致使社会失信成本过低。如果一些人的不诚信或失信行为不但受不到应有的制裁和惩罚,反而还会降低成本,获得实际的利益而诚实守信往往意味着吃亏,或得不到应有的补偿,那么,自然也就容易导致和诱使一些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无视诚信或践踏诚信,去选择不诚信的行为。当一个社会普遍出现“老实人吃亏、讲诚信的人吃亏,而不讲诚信的人、弄虚作假的人沾光”的现象时,多数人的道德、良心必然会产生偏离,诚信的吸引力就只能淡化,而难以加强,人们在诚信方面的道德约束也会变得苍白无力。正是由于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诚信制度的缺失,导致和加速了社会的诚信危机和失信行为的大量存在。只有建立起相应的制度体系,保证讲究诚信对人们谋取自身利益,或对满足人们的利益追求有益时,诚信才可能蔚然成风,才能在整个社会确立诚实守信的道德风尚。

现在的情况是,由于相关制度和规范的缺失,失信者受不到应有的惩处和制裁,而守信者往往会付出大于失信的代价。比如,一些企业做假帐、提供虚假信息已成为一个公开的“游戏规则”,但作假的企业极少受到惩处,反而还会从不诚信、做假账中得到实际的利益和好处。一些擅长做假账、精于做假账的人,在企业里则被当作“人才”争相聘请。再如,一些地方官员虚报统计数据,扩大政绩,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沽名钓誉,热心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往往会受到提拔重用,致使出现“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现象。应当说,正是由于制度方面的缺失,为失信者和弄虚作假行为提供了机会,创造了环境。

制度约束作为一种外在的他律性约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它可以通过外在的压力,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建立和形成人们既定的利益关系结构。从制度所具有的使行为规范化、有序化,以及对人的行为要求具有一般化和普遍化的角度看,制度约束与道德要求具有相同性,但制度约束与道德要求的不同在于它的强制性,它是社会组织以某种形式制定和颁布,用以调整、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的“硬性”准则,是一种“必须”;而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发挥其作用和功能的道德要求则不具有强制性,是一种“应当”。在目前缺少相应的制度约束的情况下,一些人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或短期效益,极有可能突破作为道德范畴或道德层面上的诚实守信这一弱约束形式而损害他人利益。

因此,我们目前的诚信建设,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健全完善的市场规则以及信用制度体系。这其中,重要的又是建立企业、个人和有关部门的信用体系和诚信制度,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加大失信成本,保证讲究诚信者的利益,对弄虚作假和失信欺诈者,要追究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绳之以法,使其受到相应的惩罚和付出相应的代价。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建立合理的惩罚尺度,以便对不同的失信行为进行相应的适度的处罚。二是建立能够快速接受和处理有关违约失信行为的信息机制或举报受理机制。三是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和信息反馈机制。通过这些措施,形成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并保证这种机制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二、建立相关的法律体系,为诚信建设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障

在制度建设中,法律建设处于核心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道德与法律规则是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健全的法制是确立诚信道德的基础和前提,也是诚信道德为人们所普遍遵循的基本保证。目前社会上存在的违约失信和欺诈行为,与相关法律的不健全、不完善也有很大关系。由于法律的不健全不完善,加之执法不力等原因,使罪与非罪之间留下大片空白地带,这也会导致失信成本过低。就目前来看,我们对失信违约行为的惩处,无论从立法上还是从执法上,都不足以将失信成本提高到“无利可图”的程度。这方面的缺失和漏洞,也容易诱使一些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弄虚作假,选择违约失信的行为,甚至为了追求近期利益或效益的最大化而不惜以身试法。因此,在诚信建设中,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对违约失信行为能从法律法规中找到相应的惩治依据,并确保其惩治力度。

诚信是一个道德范畴和道德规范,但从法律角度和法律层面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也是一个法律范畴和法律规范。在国家立法方面,我国已把诚实守信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在多部法律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现行法律中,都有相关规定,要求人们在民事商业行为中必须信守不欺地履行法律义务。这为诚信建设提供了法律方面的基础。但是从总体上和实践方面来看,我国的信用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法律规定还比较笼统。目前我国制定了300多部法律,800多部行政法规,3万多个规章,涉及到各个领域,有关诚信规范的法律制度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但尚未形成有效的保障诚信的法律体系,有的还存在相互矛盾和冲突,给违约失信的经济主体造成可乘之机。因此,各级人大和政府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制定诚信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诚信原则作出更为具体、也更切实可行的规定,如关于诚信管理的部门及职责、诚信管理的使用范围、诚信管理的信息披露等等,都应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可以先在经济领域立法,例如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规范商业信用和消费者信用的立法、规范信用中介服务业行为的立法等等。通过法律的形式,对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原则予以明确的规定,充分保障诚实守信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对失信违约责任的追究。在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时,可以制定过渡性规章,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

在关于诚信的立法中,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正确处理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同时,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尽可能明确、具体、严谨,减少法律理解的歧义。通过相关的立法,首先使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确立诚实守信的观念,形成诚实守信的习惯,进而在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使诚实守信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选择。

在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的同时,还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本身也有一个诚信问题。目前,我们在法律操作层面上,也存在失信现象。如一些地方和基层司法机关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或受某些部门的干扰,在司法过程中存在随意性和不公正性,对一些失信违约甚至违法企业有意偏袒,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有的司法人员公正司法观念淡漠,甚至有意庇护违约造假者,导致执法力度薄弱,且缺少稳定性和规范化;还有重审判、轻执行的“法律白条”现象,使法律的尊严仅仅停留在一纸裁判书上,债权人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和维护,实际上也就形成了对失信违约者利益的反向维护。因此,在诚信建设的法律保障方面,一是要有法可依;二是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设诚信社会离不开法律调控,它既需要充分反映道德需求的法律法规的完善,也有赖于执法者的严格执法。

三、建立和完善政府信用监督约束体系,规范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

政府是整个社会的榜样,是各项方针政策的制定者、倡导者,也是各项方针政策的执行者、维护者,政府的各项决策和行为对于市场秩序的规范和市场规则的建立,对于整个社会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诚信风尚的形成,都有着直接的决定和影响作用。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信用危机,与某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信用意识的淡漠和信誉度的降低不无关系。政府行政过程中以及部分政府官员的不诚信行为,是造成社会生活中诚信缺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就目前来看,政府行为的不规范和失信行为的存在,对于社会诚信建设的破坏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一些地方政府从其地方利益出发,制订一些仅适用于本地的地区性政策法规,“土政策”不断出台,导致政策的不稳定,甚至朝令夕改,出尔反尔,言而无信,从而加大了诚实守信的成本,甚至因为诚实守信而带来经济损失,挫伤了人们遵守诚信原则的积极性。比如农村中的承包制,有的地方说变就变,说话不算数,合同也不算数。开发荒山、承包土地的农民,时常因为乡镇政府不履行合同、不兑现承诺,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二是政府行为和政府形象是通过政府官员来实现和发挥作用的,因此,政府官员的言行对于社会诚信建设的影响不可低估。某些政府官员的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弄虚作假、权钱交易,还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花架子”工程,以及编造数据、政绩“掺水”、欺上瞒下、对事故瞒报漏报等等,也是导致社会生活中信任危机或诚信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是一些地方政府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扰了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也损害了政府的信用形象。有的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为了本地的局部利益或暂时利益,公开保护本地企业的失信行为,对本地的制假售假行为视而不见,甚至纵容和支持偷税漏税、逃汇骗汇以及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还有的个别官员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与不法分子同流合污,充当其保护伞。凡此种种,都严重地破坏了政府的信用形象,也加剧了社会的诚信危机。

因此,在社会诚信建设中,政府及其官员应为民表率,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如果政府的信用缺失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也就无从谈起。

第一,要规范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的行政方式,建立信用政府。要克服诚信危机,建设信用社会,必须首先根除“上游”的信用缺失。各级政府要切实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坚决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减少对市场的直接干预,不断提高和保证政策的稳定性,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这对于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也有利于人们提高选择诚实守信行为的自觉性。有规范的政府,才会有规范的市场;有信用的政府,才会有信用社会。政府要规范行政,照章办事,做到言而有信。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民,在社会诚信建设中发挥其带头和表率作用。

第二,要增加政府行为的透明度,避免行政垄断和行政工作的暗箱操作,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最大限度地制约和消除某些机构和个人弄虚作假、循私枉法的行为。一旦存在着行政垄断和暗箱操作,就难以做到规范和公正,投机行为和失信现象就难以避免。

第三,如同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和约束一样,政府的诚信状况也需要监督和约束。在目前的体制下,一些政府官员的诚信观念比较淡漠,缺乏遵循诚信原则的内在动力。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法规、社会舆论等外在的监督约束机制也就显得尤为必要。有关部门和机构,应把政府和官员的信用状况作为其政绩评价、官职升降的重要依据。总之,要使诚信成为整个社会普遍遵守和认同的行为准则,要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各级政府及其官员必须以身作则,做出表率。

四、建立诚信测评管理和诚信奖惩激励体系为诚信建设提供正确的价值和舆论导向

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和信息化时代,建立诚信测评管理体系,是使其信用评价准确可靠,其道德奖惩公正合理的客观依据。其主要意义在于:一是可以增加公共生活的透明度,减少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和冲突,降低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的风险与代价。二是,通过诚信的评价管理体系,可以增强人们的责任感、义务感和诚信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和诚实守信的人际关系,有利于增强社会共同体的价值认同感和凝聚力。这些,对于社会诚信建设和社会发展而言,都是一种无形但极为重要的社会资源。

对于诚信的测评管理,是诚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权威机构从事有关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测评和管理事务,这对诚信建设是极为不利的。就世界范围而言,信用测评管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央行或政府出面,深度介入,诚信测评管理机构实际上是政府的附属;二是由市场化的公司进行管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可先由政府负责组建诚信测评管理机构。政府是社会管理机构,也是法律的执行机关,对于企业、机构和个人诚信信息的获取和存储都有相当的权威性。这种信用管理体系,既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记录,也对个人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存档。通过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和登记,将有关资料输入电脑数据库,且数据库一直连续跟踪该企业的信用情况,将失信违约者列入“黑名单”。公众和其他企业可以很方便地获得有关信息,使失信违约者在日后的交易中必然要付出代价,由此约束其自觉地遵守诚信原则。而个人的信用状况,可以视为个人的第二身份证,诚实守信的良好记录会使其有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更多的自由选择,而失信行为则意味着更大的危害与损失。

为了充分发挥诚信测评管理机制的作用和功能,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传输手段,建构起整个社会的诚信管理网络。通过专业化的诚信调查、测评,以及数据库和信息传播机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有关服务。整个社会诚信测评管理网络体系的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其在社会诚信建设方面的巨大潜力,对于保证企业和个人自觉选择诚信行为,避免和克服失信违约行为将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对于诚信的奖惩激励,是在对企业或个人进行诚信测评的基础上,依据一定的赏罚尺度和标准,对其给予相应的奖赏或惩罚。建立合理的奖惩激励体系,是诚信的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和重要环节。合理准确、有效及时的奖惩激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经济活动中的失信违约和商业欺诈行为。在诚信问题上,对诚实守信者加以褒奖,对违约失信和弄虚作假者加以惩处,是诚信的道德价值的现实化。在诚信建设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运用奖惩激励手段,加大奖惩力度,使诚实不欺、信守承诺者得到实际的利益和好处,而使违约失信、弄虚作假者得不偿失。如果赏罚不明、奖惩不力,甚至颠倒错位,诚信建设就无从谈起,社会的诚信危机也难以扭转。

五、建立诚信道德教育体系强化他律的同时强调自律

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既要靠社会外在的他律性约束,更要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道德自觉。目前,诚信缺失和信用危机现象的存在,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与制度安排有关,同时,也与社会转型期道德观念的混乱和道德失范有关。因此,在诚信的社会保障体系中,还应建立相应的道德教育体系,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强化人们的诚信意识和诚信理念,并保证这种道德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这也是社会诚信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一,要抓好诚信的基础性道德教育。首先可考虑在小学、中学开设诚信道德教育课程,并将对诚信原则的遵守情况作为学生品德操守评定的重要依据。使人们从小就认识到诚实守信是做人的起码要求,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道德准则,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和交往应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这是各类准人才道德修养的必修课,也是全社会诚信教育的基础性工作。其次,可考虑在大学的有关系科和专业,开设与国际接轨的信用管理课程,为社会的诚信制度建设提供所需要的专门人才。社会信用管理是一门科学,涉及面广,技术性强,需要有多学科的综合知识。因此,在高校中开设相关课程或设置相关专业,进行专门人才的培养,是十分必要的。再次,诚信教育应成为公民的终身教育,从小学、中学,直至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后,都应接受诚信教育,加强诚信道德的修养。同时,除了学校教育外,诚信教育还应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和社会环境熏陶的作用,注意把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为社会诚信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注重职业道德建设,规范行业培训,加强各行各业的诚信道德教育。要深入推行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和从业准入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服务意识、职业服务质量,以及道德修养水平和诚信素质,使每个从业人员自觉做到诚实不欺、遵守承诺、言行一致、真诚正直。首先要加强政府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诚信教育。孔子就把“信”作为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子以四教:文、行、忠、信。”[1](P93)(《述而》)他要求为政者要“敬事而信”[1](P3)(《学而》),认为“信则民任焉”[2](P283)(《尧曰》)。他还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1](P171)(《颜渊》)“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1](P179)(《子路》)这些都揭示了为政者或社会管理者的思想作风、道德品质和行为选择,对于人们的影响以及“上行下效”的心理效应,充分肯定了为政者或社会管理者忠诚信实的“身正”对于下属及其民众的表率和示范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领导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自觉做到以身作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取信于民,在社会诚信建设中切实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其次,要加强对企业管理经营者和商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其经济和商业行为。目前社会的信用危机和诚信缺失,突出地表现在经济和商业活动领域。要通过对企业管理经营者和商业从业人员的诚信道德教育,尽快克服和扭转经济和商业活动中的失信违约、弄虚作假、坑蒙拐骗现象,在全社会形成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经济和商业活动中信用环境的形成,将会对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第三,在社会诚信建设中,还应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载体,借助大众传媒的力量,努力营造一种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氛围,强化人们的诚信意识,不断增强诚信教育的感召力和渗透力,以及诚信教育的广泛性和有效性。同时,应当大力弘扬中华民族讲求诚信的优秀传统文化,充分挖掘和利用各种教育资源,使其为今天的社会诚信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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