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资源开发中的版权问题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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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资源开发中的版权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版权问题论文,资源开发论文,网络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50.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06)01-0048-04

网络环境的形成使得图书馆的资源体系突破实体馆藏而延伸到虚拟馆藏。在这一背景下,图书馆除了要做好传统的实体馆藏建设,更要做好虚拟馆藏的建设。虚拟馆藏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个图书馆能否满足用户多层次、多角度的信息需求,能否适应现代的网络环境的挑战。虚拟馆藏是图书馆通过网络信息资源开发而形成的网络信息资源体系,它大大充实了图书馆的馆藏,使得图书馆的信息服务有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但是网络环境在给我们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版权问题,而且版权问题随着网络的发展已经越来越尖锐。图书馆在网络信息资源开发中的版权问题是我们要探讨的重点。

1 网络信息资源开发方式

所谓开发,就是有目的地选择、组织一些信息资源,为上网查询信息的读者提供指引和帮助。具体地说,就是图书馆员按照某种模式和方法通过上网搜索、挖掘,发现一些有价值的信息资源,通过分类、标引、建立索引动态链接等为读者提供查询服务。

1.1 建立网络分类门户

以本馆读者需求为依据,对网站进行分析研究,将信息量大、有利用价值的网站汇集到一起进行科学的分类与连接,并对URL的主要内容作出简介和评价,帮助用户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和尽可能广的空间获得尽可能多的有价值的信息。读者或用户在导航系统的引导下,通过URL的绝对地址对URL主页进行进一步查询,从而获得所需要的信息。这是在因特网上利用最多、最简单、最直接的信息开发利用模式。目前,许多图书馆的主页都提供了这一层次的网络导航服务,引导用户直接进入相关资源首页。如清华大学图书馆主页的“推荐学术站点”、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主页的“国内外主要图书馆站点”、中山大学图书馆主页的“网海导航”等。

1.2 专业信息指南系统建设

专业信息指南系统的开发建设是通过多种搜索引擎对某一或某些主题信息上网查询、浏览,并参考有关文献,选择参考价值较高的信息资源,总结、组织、归类、注解、述评,设置类目。专业信息指南系统类似于传统的文献检索工具——书目或专题书目,较之于网站导航、热门站点推荐之类的开发,它经过了专业人员的加工、组织,信息更加系统准确,质量更高,导航作用更强。因而这是一种较深层次的信息服务,可以满足一些专家读者便捷、高效地访问重点学科相关资源的特殊需求。

1.3 专业信息资源指引库的开发与建设

为了较为系统全面地开发因特网上某些或某一专业的信息资源,人们提出一种“指引库”的概念,利用指引库技术组织信息资源,利用自动跟踪技术及时更新指引库,从而使本馆用户检索到虚拟馆藏,即网络信息。指引库与专业信息资源指南系统相比,后者是静态的,而前者是动态的。指引库反映的信息更加全面及时,当然,技术难度也更大。指引库在网络中处于核心地位。从物理上讲,指引库并不存储各种实际的信息资源,但通过这些访问,却可以检索到有关数据库的实际资源,指引用户到特定的地址获取所需信息,把因特网上与某一或某些主题相关的结点进行集中,按照方便用户检索的原则,以用户熟悉的语言进行组织,向用户提供这些资源的分布情况,指引用户查找。

1.4 建立网络专题特色资源库

网络中的免费资源有很多是具有学术价值的,各馆可根据自己的特色、任务或当前的热点对这些资源进行系统收集,下载到本馆工作站上,经过鉴别、分析、对比、归类,以综述或述评形式形成自己的网络专题特色资源库。资源库按专题分类,专题下的信息类型多种多样,包含文本、图片、视频、音频等。资源库还提供各种类型的媒体索引,如文本索引、图片索引、视频索引、音频索引等,可以满足用户多角度的信息需求。资源库中的信息不是起导航作用的二次信息,而是经过开发的三次信息,这样就省去了用户浏览或检索网络信息的时间,所以它更像一本多媒体型的网络百科全书。

2 网络信息资源开发过程中涉及的版权问题分析

无论是建立网络分类门户、专业信息指南系统建设,还是指引库和数据库的建设,网络信息资源开发的实质就是利用超链接技术把网络上的相关学科资源进行搜集、评价、分类、组织和序化整理,并对其进行简要的内容解释,建立分类目录式资源组织体系、动态链接、学科资源数据库和检索平台,发布于网上,为用户提供学科信息资源导引和检索线索的导航系统。因此从技术上避免不了超链接和下载网络信息行为,而这两点恰恰是最容易引起版权纠纷的。

2.1 超链接行为

所谓超链接是建立在超文本技术基础上的,在网络页面上实现内容相关的文本或图形之间的联系,用户只要用鼠标点击这些文本、图形或主题就可以得到它们所链接的内容、网页、网站,由此方便用户对网络信息的快捷访问。超链接按其链接目的不同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页内链接,用户在浏览某一网页的长文件时,可以通过这种链接直接找到要浏览的子文件;第二种是网站内部链接,它可以将同一服务器上的不同文件链接起来;第三种是网站之间的链接,又称系统链接。前两种链接的主体是同一服务器,因此不会产生版权问题。产生纠纷的往往是第三种链接,因为它主要是不同主体服务器之间的系统链接。网站之间的链接按链接技术不同又可分为外链和内链。外链可以直接将用户带到被链网站的主页,用户浏览器的地址栏的域名变为被链者的域名。这种链接一般不会直接侵犯被链对象的版权,但要注意规避相关的法律责任。内链指绕过网站主页直接链接到分页的行为,用户点击链接标记后浏览器地址栏并没有发生变化,但被链接对象网站上的某一网页内容却自动显示在用户电脑屏上,并和设链者的网页融为一体,使人产生该内容是设链者提供的错觉。

2.1.1 超链接行为引起的版权问题

(1)超链接与复制权

复制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最原始、最重要的一种财产权,是对作品最基本、最普遍的传播方式。设链者如果将被链材料复制在计算机内,则会侵犯版权人的复制权。问题是链接行为没有形成任何复制件,链接技术只是引导用户到其所需浏览的网站,因此不会侵犯版权人的复制权。

(2)超链接与发行权

发行必须以复制为前提,由于设链者没有复制被链材料,也没有向用户提供被链材料复制件,因此也不存在侵犯版权人发行权的问题。

(3)超链接与改编权

改编是用不同于原作品的形式来再现作品,再现的作品被称为“演绎作品”。普通链接引导用户观看被链对象,被链对象以原来设计的面目显示,没有任何改变,所以不可能侵犯改编权。当设链者采取深度链接和加框技术时,似乎链接“改变”了被链网页或被链对象,设链者改变了被链者网页本来的观看状态、效果及顺序。比如深度链接让用户越过网站的首页,直接访问某分页;加框技术使被链网页显现在框中的小窗口里,被链网页的“尺寸”缩小,改变了网页的“收看”效果。这种改变,使得用户看到的信息将不同于原设计人的期待,从而影响该网页的广告效果甚至广告收入。但是链接却没有对链接对象进行版权意义上的改编:其一,链接根本没有复制件产生,不符合改编的基本条件;第二,链接后只是使链接对象初看起来与原来不同,被链网页本身并未改变。因此,也不能说侵犯版权人的改编权。

(4)超链接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新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该法将此权利授予著作权人。超链接是否会侵犯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目前说法不一。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上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链接的功能在于指引用户自己去访问相关网站,设链者始终未将被链材料复制到自己网站上来,那么就谈不上转载、摘编。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链接所传播的仅仅是被链材料的网址。据此我们认为超链接不会侵犯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1.2 超链接行为引起的其他法律纠纷

(1)外链的间接侵权行为

外链不会直接侵犯版权人的版权,其法律责任风险主要来自于被链网站的侵权行为。当被链网站含有侵权材料时,由于设链者客观上使侵权范围扩大化,因此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设链者所提供的链接服务若涉及侵权作品时,只要版权人提出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移除措施,就不会承担连带责任。

(2)内链引起的法律纠纷

由于内链是绕过网站主页直接链接到分页上,并和设链者的网页融为一体,容易使人产生该内容是设链者提供的错觉。尽管许多被链者对这种链接行为极为不满,但设链者没有对被链材料进行复制,根本构不成对其版权的侵犯。但是这种链接会影响被链者的网站访问量,会构成对他人竞争条件的非法利用,损害被链者的利益,因此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这种链接应该慎重使用。

2.2 网络信息的下载行为

对网络信息资源通过多次下载后建立本馆的虚拟数据库,或者将网上最有价值的信息转录拷贝,移植到本馆服务器上,建立镜像站点等都属于网络信息下载行为,这是明显的复制行为,必须征得授权人的授权许可,否则任何机构不得擅自复制。即使将此类下载信息控制在馆域网或校园网范围内,也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构件。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至于将下载的作品制作成电子出版物或印刷出版物投放市场则更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它同时侵犯了版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下载时,要注意下载对象信息的版权状态和使用方式,避免侵权。

2.2.1 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

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图书馆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下载网络上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来构建自己的数据库。但是要注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的人身权是不受保护期限制的,版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均受保护,图书馆应注意不能侵犯版权人的上述权利。

2.2.2 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规定的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有: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对于这类信息图书馆可以自由下载。

2.2.3 尚在保护期内的作品

对于这类作品,图书馆在下载利用时必须征得授权人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或者强制许可。

3 避免网络信息资源开发中版权纠纷的措施

3.1 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关注版权立法动态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网上各种行为、各种现象纷繁复杂,很难断定其是否侵权。这就使得网络环境下各种侵权行为极易发生,有些是明显的,有些是不明显的;有些是故意的,有些是不自觉的。如果没有版权保护意识,对当今的版权法不了解,那么我们的工作将处处碰壁,寸步难行。因此,图书馆要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密切关注版权立法动态,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方针和策略,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避免卷入版权纠纷之中。

3.2 加强与网络版权人的联系与协作

针对网络上许多很有价值的且尚在保护期内的作品,图书馆如果想对其进行下载,则必须征得版权人的同意。图书馆要加强与网络版权人的联系与协作,一方面要让其明白图书馆的行为是为了传播文化知识,服务社会公众;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保护版权人的利益。通过沟通,加强双方的了解,避免产生版权纠纷。针对那些版权人不详的信息,图书馆必须停止对其的下载和复制。

3.3 分析网络资源的版权状况,充分利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原则

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均是无须征得版权人的同意,直接利用作品,但后者须向版权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两项原则是对版权人权利的合理限制,目的是促进作品传播,这为图书馆在开发网络信息资源时提供了一定的法律空间,图书馆在开发网络资源时要分析网络信息资源的版权状况,充分利用这两个原则为自己服务。

3.4 建立平衡图书馆与版权人利益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版权法的目的是促进知识的有偿传播,而图书馆则是无偿传播人类文化知识的主体。因此在版权法与图书馆之间是存在着矛盾的。在传统环境下,这种矛盾并不尖锐,但是在网络新技术环境下,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中,这种矛盾空前地膨胀起来,而且十分尖锐。我们不能否认,版权法过多地考虑了版权人的利益,而留给图书馆的空间是相当小的。图书馆作为人类文明的象征,作为人类知识交流的平台,它在法律中却没有相应的地位。法律没有给当今条件下的图书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这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没有一套平衡图书馆与版权人利益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因此,我们呼吁应参考国内外现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及案例,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一套与当今环境下图书馆相配套的法律体系,既能保障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又能促进图书馆的长远发展,从而更好地促进人类文明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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