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施研究生导师资助制度的难点与对策_研究生导师论文

我国实施研究生导师资助制度的难点与对策_研究生导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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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届中外大学校长论坛上,教育部部长周济在《创新与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演讲中指出,“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和创新,……要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实行与科学研究紧密联系的导师资助制”[1]。作为改革措施的重要内容,研究生导师资助制似乎已是箭在弦上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10所国内高校纷纷表示将对研究生培养机制进行试点改革,其中试点研究生收费改革和研究生导师资助制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所谓研究生导师资助制,即研究生实行收费改革后,导师要拿出课题经费的一部分支付给研究生,用于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在国外,导师资助制是研究生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推行导师资助制,也是吸取了先进国家的高等教育经验。但是,中国大学的国情、校情毕竟不同于国外大学,为什么要推行导师资助制?导师如何资助学生?导师资助制存在哪些困难?导师给学生提供资助后,导师与学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种种现实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国外的研究生导师资助制

国外高校对研究生培养实行收费已有多年的历史。为了使大多数研究生能顺利地进入研究生院深造,尤其是不为学费问题所困扰,美国高校做出各种努力,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善的研究生资助体系,其中由导师资助自己所带的研究生是世界著名大学大都采取的助学办法。

在美国,高校对研究生导师的资格规定,除了看他的研究与教学水平外,还要看他有没有科研项目与经费。导师每带一个研究生必须确定能提供给研究生的“研究资助额度”。而且,设立“助教津贴”和“助研津贴”,发放给协助教授上课(包括批改作业、带本科生实验等)或者协助教授从事某项课题研究(包括收集文献资料、外出调研等)的研究生[2]。

一般情况下,国外的导师都有课题经费,这些经费足以支撑和支付担任他研究助手的研究生的基本开销(在国外,许多大学规定导师没有课题经费是不能招学生的),这也是导师资助制能在国外推广开来的主要原因。

导师资助的额度在各个学校的差别很大。经费比较充裕的导师提供的资助一般比较多,反之则会比较少。而没有项目经费的导师,只能依靠学校的奖学金。当然,也不是所有导师都能申请到比较充裕的研究基金。在美国,大学研究经费的80%以上主要集中在20%的大学中,而在这20%的大学中,科研经费又往往集中在10%-20%的教授手上[3]。导师对学生的资助包括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而导师实际提供的经费,往往相当于这个国家国民收入的中等或中等偏下的水平,这样可以保证研究生的生活不至于很艰难。所以,导师资助的一个重要前提必须是导师很有经济实力,否则难以提供资助。

二、我国实行导师资助制的意义

1.实行导师资助制,有利于导师招到更优质的生源,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导师既然出资给学生,当然希望招到的学生能“为我所用”,这样导师带学生的关系,就不只是简单地服从学校安排导师带学生的问题。首先,导师会严把学生“入门关”,加强对优秀学生的选择。以往,研究生导师自主选择学生的权力比较小,大部分是听从学校或院里的统一安排。实行导师资助制后,导师们将会把青睐的目光更多投向适合自己课题需要的优秀学生。其次,实行导师资助制,“师傅领进门,修行靠自己”的情景将会大大改观。导师为了学生能在自己的带领下更快成长,会在科研进行过程中给予学生更多的指导和提高科研能力的机会,比如独立或合作完成某项实验、参与国际学术会议、派往国外大学交换学习等。

国家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在“推进‘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中提出的“改革研究生选拔制度,推进学分制并调整修业年限,推行研究生培养导师负责制和研究生助研、助教和助管岗位制,推进培养成本分担制度改革”,也是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研究生教育经验。因此,导师资助研究生的方式亦可理解为导师负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实行导师资助制,导师的责任感会更强,学生会更自觉地参与到导师的研究或协助导师的工作中,从而提高研究生教育的质量。

而且,实行导师资助制,还可以打破现行研究生培养中的“平均主义”,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同样是100万元的培养经费,在平均分配与合理竞争的不同机制下,人才培养的质量是不一样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行导师资助研究生的培养机制改革,不失为一种积极的探索,而且对于改变目前高校研究生培养经费“平均化”和无视经费是否充足而带多名博士生的招生现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实行导师资助制,可以激励导师重视科研,自觉提高科研能力,积极争取科研课题。如果导师想多带研究生、多培养人才,就要多争取课题,取得更好的创新成果。现在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有的博士生导师没有充裕的课题,但仍然带很多博士生,这对于研究生培养质量来说,是非常有害的。而对于没有争取到课题经费的导师来说,不要说资助学生,就连基本的科研工作都无法开展。所以,实行导师资助制,实质上是在考验导师是否有能力拿到课题和项目。以南开大学新出台的《研究生科研津贴的实施细则》实行新的研究生资助制为例,南开大学每年投入1000万元给研究生发放科研津贴,但其中300万元由研究生导师从科研经费中支出[4]。这个30%的负担,对经费充足的导师而言,当然不是问题,但对于经费不足的导师而言,能否继续招研究生或者招多少研究生,不能不说是个巨大的考验。在此,我们暂且不就学校关于“导师没有课题和经费就不能招收研究生”的规定是否合理进行辩论,但至少从南开大学实行研究生资助制的行为中可以看出,学校给导师们上紧了一根“质量弦”。研究生导师要成为“人师”,首先自己必须具备各方面的能力,而其中最重要的能力之一,就是以自身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为载体的筹集科研经费的能力。

3.实行导师资助制,可以保护学生的利益,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科研积极性。通过与高校部分导师就导师资助制进行商讨发现,有的导师并不认同导师资助制,他们认为学校实行奖学金制,研究生申请的奖学金足够租房及日常生活支出了。但根据我国《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来看,靠奖学金来维持研究生日常消费只能是杯水车薪。我国《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中关于普通奖学金的标准是很低的。如对“博士研究生”的规定是: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工作或参加工作不满2年的,每人每月190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21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4年以上的,每人每月230元。对“硕士研究生”的规定是: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工作或参加工作不满2年的,每人每月147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2年以上者,每人每月167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4年以上的,每人每月187元。各学校发放普通奖学金可按规定的标准向下浮动40元,由学校集中掌握[5]。另外值得重视的一种情况是,现在有些大学,特别是重点工科大学,学生在导师的企业、公司或实验室里给导师当廉价“小工”,甚至有的导师无偿占用学生的智力和劳力。如果实行导师资助制,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导师的行为,而且对于学生来说,参与导师的课题项目得到一定的资助经费,不但可以解决生活上的困难,还调动了科研的积极性。如南开大学从2005年4月起实行的新的研究生资助制度,硕士、博士研究生(包括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所有计划内公费研究生和非在职的计划外自费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做科研课题,可以名正言顺地拿到津贴,他们的“工资”,分别从原来的250元和300元,平均涨到400元和800元[4]。

三、我国实行研究生导师资助制的前提条件

1.导师必须有充足的、自主支配的科研课题经费。国外导师的课题经费一般都足以支撑和支付担任他的研究助手的研究生的基本开销。这样优厚的条件,国内大多数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还不具备。因此,实行导师资助制首要的前提条件是导师必须有充足的、自主支配的科研课题经费。然而,充足的和自主支配的科研课题经费的获得,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在中国,高校导师资助研究生的科研经费来源是国家拨一部分,学校资助一部分,导师从研究生的学费中提成一部分,导师自己申请课题项目的经费中拿一部分。从理论上说,这些只要划归导师使用即可,但实际操作起来很难把握。因为国家拨款、学校资助的力度应该多大?导师提成多少才算合适?这些都缺乏标准和规范。虽然按人头平均拨付是一个办法,但是随着近年来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资金的缺口也相应变大,这部分钱显然难以彻底弥补缺口。

2.必须保证科研经费资源配置的合理和课题分配的公正。课题项目的申请是解决导师的科研经费问题的办法之一。但问题在于:一方面科研经费资源有限,课题项目数与导师人数不对称,可谓是“僧多粥少”;另一方面是有限的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如基础理论和人文科学这些最应得到资助的学科,受资助的比例却最少,而应用性强、自身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学科,却不断得到巨大的投入,其结果只能是富的越富、穷的越穷。据有的导师反映,人文学科和理工学科的课题经费悬殊。以纵向课题为例,人文类的课题几万元钱就算多的了,而理工科动辄会有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经费。即使在学校内部,我们也会发现学校的研究经费一般也是高度集中在少数几位教授手中。

此外,课题项目的分配同时存在着许多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也加重了“贫富不均”。如一个文史类项目本来是不需要太多经费的,但因为某种科研以外的因素起作用,有的项目一下可以拿到几十万元,重大工程更是上千万元。不能说,所有获得重金资助的项目都没有社会意义或学术价值,但确有项目在价值与投入上不成比例。而且,因学校名气和教授声望导致研究经费分配贫富不均的现象也很普遍。像清华、北大这样的学校,名气较大的教授、校级领导的课题费相对比较充足,而大部分地方院校和一般的教师难有充裕的研究经费。还有的导师身兼数职,既是高校博士生导师,又是省级或部级领导干部,集各种荣誉于一身,在课题申报时自然享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所获课题经费当然非一般导师所能及。

四、我国实行导师资助制存在的困难

1.没有充足科研经费的导师该何去何从?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钱的问题是一个最大的问题。导师有没有钱?没有钱的导师怎么办?面对导师资助制,不同的“当事人”心态是复杂的。对于工科类的导师而言,他们认为科研项目比较多,资助参与自己科研的学生没有太大压力。而对于人文社科领域,尤其是对文史哲这些传统学科的导师来说,导师资助制很难实行。因为在理科、工科、文科中,文科的科研经费最少。一般国家级科研课题是8万元,省级5万元,有些只有3万元,并且这是科研经费,不是培养经费。对于基础学科来说,科研经费也很有限,其来源一般有两种:纵向的国家重点科研基金,横向的企业科研项目。通常情况下,企业的项目很难获得,因为企业强调生产性的成果,倾向于短期内能出成果的应用性技术,而这是工科的长项。如国家面向基础数学的重点基金,一般达到5万元就可算是一笔“巨额”经费。有时一个项目耗时2-3年,5万元甚至不够付学生的基本生活费用。

因此,面对导师资助制,有些学科导师可以依靠自身优势拥有一定数目的科研经费来满足研究生需要,但是其他一些难以获得较多科研经费的导师该怎么办呢?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什么样的导师应该提供资助?是不是有钱就提供资助,没钱就不提供?或者如有的学校规定“没有经费就不能招研究生”?这些都是实行导师资助制尚待解决的问题。

2.没有课题的导师能不能招研究生?笔者认为,有的学校规定“没有课题的导师不能带研究生”这个问题在当下是否合乎中国实际值得考虑。我国学术界课题资源配置的不合理以及课题申请上的不公正,已经在严重破坏中国的学术生态。这种非合理化、非公正化不能保证真正有水平的导师必然获得资助,相反却培养出许多以课题为生的学术掮客。另一个更实际的因素是随着研究生人数的大幅度增加,在大学中一人带十几个研究生的状况,已不鲜见。因此对于那些没有课题的导师而言,一旦他们失去带学生的资格,学生会大量集中到有课题的导师那里,这样一人带多名学生的情况将会比现在有过之而无不及。

3.导师的权力有多大?导师资助谁,硕士还是博士?资助额度多少为合适?对于未进校门,还没有正面接触的学生,导师如何判断他们的科研能力?对于不适合做课题的学生,导师分担培养成本是否合理?导师资助很现实地涉及到导师的权力。在国外,导师资助很现实,就是资助能够做课题、能够承担他的科研任务的人。如果我国实行导师资助制,从理论上说也就意味着赋予了导师招生的权力(而现实是,在研究生的招生考试录取中导师的权力越来越小),这样容易产生的问题是:首先,在招收或资助硕士生与博士生的问题上,博士生必成为导师的首选。因为申请到的有些国家项目很多有用人资质的限制;而且招博士生学习年限长,能真正为导师做些事情。那么,硕士生的招生与培养将怎么办?硕士生是不是只能由硕士生导师培养?其次,除导师有权决定资助谁外,也应有权决定资助的额度、资助的方式以及资助的时间。但现在的情况是,学校要求导师资助学生的协议(规定每招一名硕士或博士生,需要为此付出一定的学费)在前,作为导师,怎么判断招来的学生的科研能力?是不是应该让导师在完成招生考试和面试等诸多环节之后再做决定?资助的额度是不是应由导师自己根据科研经费的多寡来进行分配?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实行导师资助制,仍由学校无视学生的具体素质与科研能力,强制性要求导师为学生负担成本,必然会带来导师们的不满。

4.导师与学生的关系如何界定?在国家拨款体制下,导师和学生的关系比较简单,导师主要承担教学、课题研究和学术指导的责任,学生跟着导师做课题、完成学业。而在导师资助制度下,导师给学生提供资助,给学生发工资,以致于有的学生把导师叫“老板”。这种新型的导师与学生关系,如果处理不当,会不会使纯洁的师生关系演化成一种人身依附关系或“老板和员工”关系?导师“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会不会带上商业气息的铜臭味?

四、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导师资助制

有专家以为,要在我国建立导师资助制,一个最重要的前提条件,是它必须符合中国的实际,符合各所大学的实际,符合导师的实际。如果从实际出发,“没有课题的导师不能带研究生”的论断就应改作“没有相应水准科研(学术)成果的导师不能带研究生”。因为在当下课题申请缺乏合理性的情况下,对研究生导师来说,检验他的科研能力、指导研究生水平的高低的唯一标准,只能是他的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而绝非有没有申请到课题项目[6]。

1.目前情况下可实行导师有限资助制。我国的研究生教育还是培养国家稀缺的高层次人才的教育,研究生教育的最大受益者还是国家和社会,还并没有发展到谁有钱就读或导师有钱就资助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大学目前还不具备全体导师有经费就招生、没有经费就不招生的条件,全部由导师资助是不现实的。如果硬性规定“没有经费就不给招研究生”,那么势必影响我国研究生教育的招生规模和学术队伍的发展。因此,按照我国研究生教育“基数+发展”的模式(即每年各学校的研究生教育都是在一定数量的基础上增加一部分招生指标),导师资助可以在增长部分实施,但是要保证研究生教育的基本规模,还是要靠国家拨款和学校资助。

2.必须根据不同类型的高校及学科的发展实际,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针对不同类型的高校和学科,可以分类、分科、分步实施,可以使工科院校部分专业先行一步作为试点,取得经验以后逐渐推广。对于不同学科要有所区别,即使是同类学科,也要实行不同的资助方法。因为在自然科学中,工科类比纯理论性学科的经费要多;在人文社科类中,社会科学类比人文方面的经费要多。因此,国家和学校要为基础学科、传统人文学科、纯理论学科和冷门学科设立特定的补助基金,以解决这些学科导师课题项目经费来源少、经费短缺不足以承担培养研究生成本的问题。如南开大学2005年研究生资助制度改革中,30%由导师负担的规定并不是一刀切的,对于文史哲类学科,有一定的倾斜。有的学科导师每月只需负担50元、100元,甚至有的学科导师不用拿钱给学生[4]。

3.明确规定政府、学校、学生个人的责任。首先从国家层面来看,要理顺研究生教育拨款机制,制定研究生资助和管理政策的指导性原则,确立将研究生人力成本计入高校导师科研经费的资助制度。在国外的科研经费中专门有人工费一项,国内的科学院或是一些研究院科研项目预算中会有人头费,但是高校教师申请到的课题,尤其是从上到下的纵向课题,经费只是设备、调研、实验成本等,没有人员成本这一项,因此要理顺现行科研体制。其次,从学校管理来看,研究生培养采取导师资助制并不是学校可以撒手不管,把研究生教学、研究中遇到的困难都推向导师。在目前情况下,完全由导师承担研究生培养经费不太可能,研究生教育的基本规模仍然要靠国家拨款,学校奖、助学金,导师资助三者共同来保证。最后,从学生个人来看,也应该承担适当的学费以补偿其培养成本。若实行导师资助制度,最为重要的是要全面实施研究生招生“并轨”制度,取消计划内外之别,一律按照市场机制收取适当的学费。因此,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尽快规范学费标准和收费项目,使研究生承担适当的学费。

4.加强导师和学生双方的责任感。体制改革是为了增强双方的责任感,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对于导师而言,要重视科研,积极争取科研项目,真正把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能力作为自己热爱的事业去做。导师们心中要有一根“质量弦”,明白研究生培养也是要讲成本、讲产出,带多少研究生也要考虑科研运行成本,而不能一味为了保住自己博士生导师的光彩帽子不顾实际地多招研究生。如此,才能使导师既有充裕的时间进行科研和给学生真正的学术指导,减少学术浮躁和学术腐败,而且也可降低导师自身的压力。对于学生而言,实行导师资助制后,学生在生活、学习上的经济压力小了,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一心一意跟着导师做好科研助手工作。只有师生双方互相信赖、互相爱护,导师资助制度才能更稳妥、积极有效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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