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毛泽东民主法制思想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法制论文,年代论文,思想论文,世纪论文,毛泽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A84 [文献标识码]A
毛泽东的民主、法制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学习和研究毛泽东的民主、法制思想,对于正确理解和把握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对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毛泽东的民主、法制思想,在20世纪90年代引起了学者们的浓厚兴趣,许多学者进行了深入研究,发表了很多有份量的文章。本文试就20世纪90年代毛泽东民主、法制思想的有关研究,进行综述,以对毛泽东思想研究做点有益的工作。
一、关于毛泽东民主思想的研究
毛泽东的民主思想具有极其丰富的内容,几乎涉及到了民主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考察和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关于毛泽东民主思想的历史分期问题
关于某事物发展过程的历史分期问题向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于毛泽东民主思想的历史分期问题也存在着很多争论。有的学者[1]提出毛泽东民主思想可分为四个历史时期,即:追求民主新秩序时期,新民主主义民主的提出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的实施阶段,大民主的追求时期。还有的学者[2]就毛泽东民主思想的某一时期进行探讨,特别着重探讨毛泽东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形成时间,提出五四运动前后说。在众多的探讨中,较为全面的是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的诋乘光于1995年提出的四阶段说。[3]
第一阶段:1920年前后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这一阶段可以说是毛泽东民主思想丰富和初步发展阶段。1920年前后,毛泽东看到了“民众联合的力量最强”,转而接受了历史唯物主义思想。在革命实践中,毛泽东从中国的历史状况和社会状况出发,研究和探索中国革命的性质、对象、动力、前途、特点和发展规律,创立了系统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并提出了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政权的思想。这一阶段可以说是毛泽东民主思想丰富和初步发展阶段。
第二阶段: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这一阶段可以说是毛泽东民主思想的进一步发展阶段。在这一历史时期,毛泽东一方面继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原则,进一步阐发了他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另一方面,又自觉地把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运用于社会主义革命和政权建设的实践,积极致力于民主政治的建设。
第三阶段: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1966年“文革”前夕。这一时期主要是毛泽东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问题的探索。这一时期毛泽东民主思想发展呈现出两个倾向。其一,着眼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由此考虑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问题。其二,着眼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巩固问题,从他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认识出发,来考虑社会主义民主问题。
第四阶段:从1966年5月到1976年10月。这一阶段是毛泽东亲自发动和领导“大民主”运动阶段。
(二)对毛泽东民主观的深思
许多学者本着“为在中国实现有自己特色的、真正的民主”的目的,对毛泽东民主观中的一些失误进行了研究。
1.“人民”范围界定的困难。国防大学的赵东斌[4]认为毛泽东的民主观是以人民为本位的民主观。这无疑具有高度的合理性,但实践证明实际操作比较困难,剖析毛泽东关于“人民”的定义,可以发现他是以国家、民族的最大利益为参照物制定的,但“人民”应由谁来界定范围?是领袖还是人民?毛泽东选择了领袖界定人民的范围,形成了专断的倾向。现在看来,比较好的方法是人民界定“人民”。
2.“大民主”的教训。赵东斌[4]认为毛泽东在其错误理论及错误估计下发动和进行的“大民主”运动,不可能是任何意义上的革命或社会进步。它非但没有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复兴,反而导致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衰败。它留给我们的只有深深的创伤和沉重的教训。通过对“大民主”的剖析认为,它留给我们三点教训:一是在不同的历史状态下应该采取不同的方法;二是民主只有通过法制才能实现;三是对国家政权建设要有科学态度。
3.“为民作主”代替人民民主。赵东斌[4]认为毛泽东晚年对阶级斗争错误估计,认为正常的领导秩序已经不是实现人民民主的手段,而已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障碍。于是他试图用个人崇拜扫除实现人民民主的障碍,把人民民主转向“为民作主”。“为民作主”实际上离开了民主的本义,而没有把人民摆在应有的、最高的位置,因而,“为民作主”不是真正的民主。毛泽东这一错误转向的教训告诉我们,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4.对民主作用和地位的曲解。北京大学的杨松[5]认为毛泽东晚年强调了民主的“手段”地位,认为民主只有通过集中才能为经济基础服务。这实际曲解和贬低了民主的作用和地位,这种认识直接导致了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曲折与退步。
(三)关于毛泽东民主思想的评价
大多数学者通过对毛泽东民主思想的研究认为:尽管毛泽东在其晚年犯了发动“文化大革命”、“大民主”运动这样的错误,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受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使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曾一度停滞不前,甚至导致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衰败。但就其整个民主思想而言,仍然闪耀着真理的光辉。特别是他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作为已被实践证明了的正确的理论,作为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当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实践的不断发展,毛泽东的民主思想也应有所发展,而且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思想就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对毛泽东民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二、关于毛泽东法制思想的研究
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密切联系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实际,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对毛泽东法制思想的研究,集中于1993年中国检察学会为纪念毛泽东诞辰100周年而组织部分专家进行的深入研究,所涉及内容包括:毛泽东保持廉洁、反对腐败思想,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思想,毛泽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思想,毛泽东宪政思想,毛泽东刑法思想,毛泽东行政法思想,毛泽东民法思想,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以及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法制思想。1993年以后,也有许多学者从各个角度对毛泽东法制思想进行了研究。
(一)关于毛泽东的宪政思想研究
关于毛泽东的宪政思想,学者们[7]认为毛泽东的宪政思想是毛泽东思想中关于政权理论,特别是关于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的重要构成部分,它包括毛泽东关于新民主主义宪政思想,关于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时期的宪政思想。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毛泽东背离了宪政思想,犯了错误,使民主与法制建设受到破坏。邓小平纠正了毛泽东晚年的错误,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宪政思想。
张连声、戴晨灿[8]从“湖南共和国”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发展论述了毛泽东宪政思想的发展。他们认为毛泽东于1920年提出了建立“湖南共和国”的政治主张,这基本上是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模式。而毛泽东在建国后的讲话中,特别是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其宪政思想突出地表现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原则。
(二)关于毛泽东的刑法思想研究
学者们认为毛泽东的刑法思想是毛泽东法制思想中最具特色的内容,因此对毛泽东刑法思想的研究也最深入,90年代共发表了近20篇文章。
1.毛泽东刑法思想的内容。对此,学者们的意见基本一致。四川联合大学的陈永革[9]认为毛泽东刑法思想主要体现在: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把握构成反革命罪的政策界限;倡导罪刑相适应,罪当其罪;主张宽严相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实行少杀政策,严禁乱杀,创造死缓制度;提倡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
2.毛泽东刑法思想的贡献。宋世杰[10]认为,毛泽东刑法思想首次提出了刑法中的规格问题,对于刑罚的适用有深远的指导作用;第一次创造性地提出了建立死缓制度,为死刑慎用原则和少杀方针指明了具体实施的措施;提出了“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方针,突破旧刑法理论把刑罚作为单纯的一种惩罚手段的传统;创立劳动教养制度,为处理人民内部某些轻微的违法行为提供有效的办法。
(三)关于毛泽东的行政法思想研究
学者们[11]认为,毛泽东在革命时期以及建国前后,参加了大量的有关行政法的实践,这成为毛泽东行政法思想形成的基本条件。关于毛泽东的行政法观念,学者们认为它包括:关于行政机关地位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观念、关于行政管理法律规范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观念。也有的学者[12]专门论述了毛泽东关于廉政建设的思想,如王洪军等学者认为毛泽东对于反腐败斗争的策略主要表现为“区别对待”,通过“区别对待”策略,能够有效地利用矛盾,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极大地孤立少数严重分子,团结教育大多数中小贪污分子,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斗争策略。
(四)关于毛泽东法律思想的评价
虽然部分学者对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具体问题有所争论,但大部分人认为,毛泽东法律思想(笔者注:大部分学者提的是毛泽东法律思想而不是毛泽东法制思想)是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毛泽东思想整个科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鲜明地体现出中华民族的理论思维风格,是将马克思主义原理与中国法律建设实践相结合,不断创造和总结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我国在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前提下,结合现实,形成了以毛泽东法制思想为基础的独具特色的邓小平法制建设理论,从而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中的有关法律思想,这对全面开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13]
有的学者[14]认为,毛泽东法学理论中的一个最核心的观点,就是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建设有利于保障现代化建设和广大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核心观点,与当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是完全一致的。毛泽东法律思想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为邓小平法制理论的形成。
第一,体现在为邓小平法制建设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一是毛泽东关于法制要保护生产力的思想是邓小平经济法律思想形成的基础;二是毛泽东民主法制原则是邓小平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形成的基础。
第二,体现在为邓小平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及其相应的法律体系的思想提供了基本指导。一是毛泽东关于商品生产的论述为邓小平经济法制思想的形成提供了基础;二是毛泽东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学说,为邓小平“两手抓”的战略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理论指导。
三、关于毛泽东与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比较研究
(一)毛泽东、邓小平民主思想比较研究
毛泽东和邓小平都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的基本观点,但在民主的地位、形成、实现途径等方面,却形成了截然不同的认识与实践。北京大学的杨松[5]试图比较毛泽东和邓小平民主思想的不同点,并进一步分析形成这种差别的原因。
1.关于民主的地位。在对民主地位的认识上,杨松认为毛泽东把民主仅当作一种手段,这在一定程度是无可厚非的,但毛泽东后来曲解了民主的地位,从而导致了中国民主政治的退步。邓小平更多的是把民主当作中国共产党长期坚持的一个重要目标。
2.关于民主的形式。杨松认为毛泽东和邓小平都反对照搬西方民主,但他们却对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有不同设计。毛泽东心目中的民主模式是一种“千千万万群众政治家”积极参与的“大民主”;邓小平设计的民主形式是“小民主”,这种民主要求做到“保证其全体人民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毛泽东的民主是一种直接参与的大众民主模式,邓小平的民主倾向于专家竞争的精英民主模式。
3.关于民主的保证。杨松认为毛泽东从“大民主”的模式出发,自然而然地走向了对魅力型权威的需要;邓小平从“小民主”的模式出发,开始了坚定不移的对国家法理型权威的谋求。
4.关于毛泽东、邓小平民主思想差异的根源。杨松认为这既是客观现实加主观因素所造成的,也来源于他们不同的思维模式:毛泽东的民主思想是从理性主义的角度出发的必然结果,而邓小平的民主思想却是在经验主义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次伟大实践。
(二)毛泽东、邓小平法制思想比较研究
毛泽东和邓小平都力图依据体现民主政治的良好法律,使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人的努力可以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对此,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江苏南通市委党校的沈卫中[15]的对比研究,沈卫中认为联系与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健全法制、追求社会稳定方面,目标一致,手段迥异。毛泽东认为达到社会稳定的手段是用阶级斗争,以斗达治,以乱达治;邓小平强调的则是利用法律手段。
第二,在健全法制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出发点一致,重视程度不同。毛泽东确定了法制建设必须围绕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正确方针,但在实践中以阶级斗争为动力,改变生产关系,提高国有化程度;发动群众运动,大搞“人海战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样,法律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变得可有可无。而邓小平十分重视法制对经济建设的作用,特别强调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两手都要硬,不能一手硬,一手软。
第三,在健全法制保障民主方面,认识相近,实践有别。在实践中,毛泽东单纯强调国家对法制的完善和强化权力的必要,而没有把人民民主内涵中的公民权利义务在法律思想上予以阐明;只重视人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忽视了人民应有的基本权利。邓小平则主张建立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第四,在为健全法制创造思想文化条件方面,主张不尽相同,行动殊途。毛泽东过分强调法律文化的政治性,在晚年随着阶级斗争的扩大化,更加滑向了否定法律文化遗产的极端,法学成了禁区。邓小平则把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作为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来认识,要求把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实质交给人民,提出人人懂法,加强法制教育。
四、关于毛泽东民主、法制思想研究中的不足
20世纪90年代,许多学者对毛泽东民主、法制思想进行研究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在研究中还有许多空白与值得商榷的地方。
(一)毛泽东民主、法制思想的相互关系尚待研究
毛泽东的民主思想与法制思想,总体上看是相对独立的,不同于今天我们紧密联系的民主法制。但是两者也不是绝对独立的,对它们之间的联系,学术界基本上未涉及。事实上,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的指导思想“以人为本”,本身就是其民主思想的重要内容。当然,在民主与法制思想的关系中,是各自独立成份大还是联系成份大,尚待深入研究。
(二)关于“大民主”的评价尚需辩证分析
学者们对“大民主”大都持批判态度,始终把它与“文化大革命”联系起来。其实,我们也应看到,“大民主”不等同于直接发动“大民主”运动,它作为一种民主模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成分。全民的民主是我们一直追求的目标,只不过毛泽东脱离了实际,过早地提出并进行了实践。“小民主”之后,我们是否会走向“大民主”?值得我们深思。
(三)把毛泽东、邓小平民主思想的差异归结为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思维模式所致,是否绝对化?
有的学者提出毛泽东的思维模式倾向于理性主义,“为了理性甚至变得不讲情理”;邓小平的思维模式倾向于经验主义,从现实工作出发,表现得合乎情理而不合乎理性。这两种不同思维模式导致两者民主思想的差异。这种归纳是否合理?能否说毛泽东更重逻辑推理或理性而轻经验?这也需要我们深入探讨。
[收稿日期]20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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