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历程论文

浅析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历程论文

浅析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历程

杨瑞茜

(酒泉职业技术学院,甘肃 酒泉 735000)

[摘 要] 自1979年我国引入增值税至今,已历经40年,以完善税收制度、实施结构性减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宗旨的增值税改革完成了由部分产品试点向所有行业全覆盖转变的历史性突破。基于此,本文从增值税的起源与发展、制度背景及我国实行增值税的历史发展阶段3个方面对我国全面深化增值税转型改革历程及其重大意义进行了探讨,旨在为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改革;历程;意义

1 增值税相关背景

增值税最初起源于法国,1948年法国最先开始征收“生产税”,主要是在商品生产环节按“商品全部价值扣除购进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等所付价款后的余额”征税。到1954年,法国又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商业批发、商业零售环节以及农业、服务业等,最终成功实行了增值税。法国创立并实施增值税后,很快引起其他国家的广泛关注和效仿。20世纪60年代以后,增值税从理论到实践横扫整个世界。首先,欧共体各成员国于1963-1973年先后推行了增值税。此后,世界其他各国也相继开始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之所以能够在全世界众多国家推广,是因为其可以有效地防止商品在流转过程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并具备保持税收中性、普遍征收、税收负担由最终消费者承担等特点。

经典名著作为人类文化与思想的集大成者,也是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的精神财富。初中阶段作为学生学习与成长的重要阶段,通过阅读经典名著可以开拓学生的视野与思维,同时可以提高其语文综合素养与阅读能力。由此新版教育部编语文教材十分重视名著选读部分,与之前的教材相比,“名著选读”的位置有所提前,同时增加了阅读指导,由此说明教育部门对学生阅读能力的培养愈发重视,这也需要我们广大一线语文教师更加关注名著导读的教学。

综上所述,通过对脑卒中偏瘫患者进行呼吸肌反馈训练,可以有效地改善患者的呼吸功能障碍,呼吸功能的改善促进了患者的吞咽,患者吞咽功能的改善又进一步改善了患者的呼吸功能,呼吸功能改善与吞咽功能改善就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并且该训练方法简单有效,可以在临床推广应用呼吸肌反馈训练仪对脑卒中偏瘫患者进行呼吸功能的训练。但本研究也存在局限性,比如样本量小,训练时间不够长,同时未对呼吸功能改善与吞咽障碍功能改善的相关性进行进一步探究。以后的研究中会加大样本量,延长训练时间并进一步探究呼吸功能与吞咽功能之间的关系。

2 增值税相关制度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生产、流通过程中多个环节所产生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为征收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的是间接计算法(扣税法),即不直接根据增值额计算增值税,而是首先计算出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的整体税负,然后从整体税负中扣除法定的外购项目已纳税款,这也是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广泛采用的计税方法。通常,法定外购扣除项目一般都包括:企业外购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流动资产所付价款中的已纳税款。根据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项目已纳税款扣除方式的不同,形成了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将当期构成产品价值的那部分固定资产折旧费所应分摊的税金扣除;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将当期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一次性全部扣除。

3 我国增值税的历史沿革

1979年,借鉴各国增值税实行的成功经验,我国开始在部分城市试行生产型增值税;1984年,我国正式颁布增值税条例,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整个工业生产领域,这标志着增值税在我国正式实行。增值税在我国的发展改革历程大致可分为以下4个阶段。

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使得微创治疗在糖尿病子宫肌瘤伴不孕患者治疗中应用的价值越来越高,宫腹腔镜子宫肌瘤剔除术是微创手术的一种,其具有安全性高、创伤小、美观性好、恢复能力强等优点,尤其是对于中等大小肌瘤、浆膜下肌瘤、单发肌瘤的患者[5-6]。在为患者实施宫角部子宫肌瘤的相关切除时,应尽量采取纵行切口,防止患者的输卵管发生堵塞[7]。糖尿病子宫肌瘤伴不孕患者的手术难度较大,术前应加强患者的评估,确保医生以熟练的操作技术实施手术操作,在手术中,可同时实施B超的监护,从而对子宫肌瘤的切除起到导向的作用,更加精准实施病灶的切除,防止出现子宫穿孔的情况[8]。

3.1 1994年开始实行生产型增值税

2003年,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2006-2010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于是我国开始探索增值税转型改革。此后,自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在东北地区的部分行业率先试点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改革,为今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做好铺垫。自2007年7月1日起,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先后在河南、山西、湖北等6省老工业基地城市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这些行业的企业在购买设备、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时所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增量抵扣。同时,抵扣方式也逐步由增量抵扣改为全额抵扣。2008年7月1日,我国又将试点范围进一步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5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同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彻底实现了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

3.2 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1994年,我国颁布新的增值税条例,增值税征税范围由原先仅在工业生产领域征收,扩大到商业流通各环节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领域。当时,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在计算当期应缴增值税时,不允许企业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只要是国家出于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膨胀的考虑。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形势进一步发展,生产型增值税暴露出对扩大投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的抑制作用。原因如前所述,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税金时,允许企业一次性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较好地消除了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各个环节重复征税的问题。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在这样的国际主流下,我国依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显然不利于本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3.3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为消除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首先在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继而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营改增”。此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2014年1月1日)及电信业(2014年6月1日)“营改增”试点相继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范围最终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至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正式结束了我国营业税的历史使命,标志着我国税制改革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3.4 2019年4月1日起我国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2019年3月20日,国家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该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至此,作为减税降费“重头戏”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正式落地。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包括降税率、扩“抵扣”、退“留抵”等一揽子举措。是继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实施以来我国流转税制中的又一次重大变革。继2018年国家将制造业等行业原适用17%增值税率调整为16%后,此次改革又将该税率降至13%,将之前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10%的税率降至9%,此举必然大幅降低实体经济行业税收负担,有利于促进我国实体经济发展壮大。本次改革中,进一步扩大了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范围,将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了抵扣范围,同时将原“企业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额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的规定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还增加了一项加计抵减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在2018年对部分行业实行一次性“留抵退税”基础上,将“留抵退税”扩大到全行业,纳税人只要符合一定条件,新增留抵税额就可以退还,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在完善增值税制度方面又向前迈出了一步。

4 我国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重大意义

1979年,我国引入增值税,采用多环节按增值额征收的增值税制度,该制度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鼓励专业化协作发展,是改革开放条件下的必然选择。1984年起实施的工商业增值税改革,历经20世纪80年代试点、20世纪90年代全面推行、21世纪初转型3次重大改革,基本实现了消除工商业重复征税的预期改革目标。自2012年起,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增值税由工商业扩大至服务业,有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和崛起,以实现我国由制造业大国向服务业强国转变的长远目标。2019年4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降税率、扩“抵扣”、退“留抵”等政策,有利推进我国增值税实质性减税,是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放水养鱼”、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重大举措。此次增值税大幅降低税率,对于制造业来讲,无疑是最大的政策受益者。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制造业降低税率,可直接影响重要资源和原材料采掘、供应企业以及零部件加工和生产行业的税收负担。由于价格机制的作用,减税红利还将通过制造产业链条层层传递,让更多的行业和产业受益,不但增强我国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还助推社会全行业发展。自1979年我国引入增值税至今,已整整40年,以完善税收制度、实施结构性减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宗旨的增值税改革完成了由部分产品试点向所有行业全覆盖转变的历史性突破。增值税改革是我国宏观政策支持稳增长、保就业、调结构的重大抉择,使我国税收制度更加合理,税收结构更加优化、财政基础更加稳固,财政收入保持稳定可持续增长。更为重要的是,增值税改革顺应改革开放要求,支持和促进了我国经济不断转型、升级和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杨瑞茜.中国税制[M].北京:北京希望电子出版社,2017.

[2]胥佚萱,林志伟.增值税转型改革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决策——基于中国上市公司数据的面板双重差分模型分析[J].税务与经济,2011(1).

[3]魏朗.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重大意义[N].南方日报,2019-04-04.

[4]胡怡建.增值税:不断突破的40年[N].中国税务报,2018-09-26.

[5]唐君尹.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发电企业的影响分析[J].纳税,2019(9).

[6]马双,吴夕,卢斌.政府减税、企业税负与企业活力研究——来自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证据[J].经济学(季刊),2019(2).

doi: 10.3969/j.issn.1673-0194.2019.22.020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194(2019)22-0043-02

[收稿日期] 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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