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统计改革的思考_统计调查论文

失业统计改革的思考_统计调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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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业统计起步较晚,在失业的含义、范围和失业统计的方法和指标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一、明确失业统计的对象

失业是指在调查时间内,一定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没有工作或工作时间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正在寻找有报酬工作的人。构成失业的要素有三个:(1)社会、年龄和劳动能力条件。(2)工作时间标准。(3)对有报酬工作的需求。在设计失业统计对象时应紧扣这三要素, 并对之加以量化。毫无疑问,公开失业是失业统计的对象。

在我国,由于特殊国情,除公开失业外还存在大量隐性失业,即指非零工时零收入,但其劳动能力不能得到充分利用,而且收入也不能达到维持基本生活水准的劳动者。这部分是不是失业统计的对象呢?现在有人提倡建立隐性失业统计,我们认为,隐性失业统计作为一个制度是没有必要的,因为隐性收入概念含糊,而且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隐性失业迟早要显性化,这在现阶段已有表现。依其具体特征而言,隐性失业分为三大块:(1)企业停、 破产或半停产的职工和裁减下岗且无收入的职工。(2)企业开工不足, 间断工作或企业强制提前退休和内部退休的职工,生活收入达不到最低保障线的。(3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富余人员,但未退离岗位,或者退离岗位后工资收入达到标准以上者。对前两部分,如果其在统计时间内没有从事其它有收入职业,且有工作意愿,符合失业的三要素,应算作失业人员。对第三部分人因其有工作并获得最低保障线以上收入,不应算失业。

其次,在我国越来越多的自愿失业者出现,表现为:离职求学者、弃职回家照料家庭者、处于孕期哺乳期而离开工作者、不愿在现有工作条件和工资条件下工作者等等。自愿失业没有对有酬工作的需求,因此不是失业统计的对象。

失业统计的目的在于反映劳动力市场和子市场供需缺口及其变动,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因此失业统计对象应是公开失业及部分隐性失业,也就是符合上述三大要素的失业者。

二、扩充失业统计的统计范围和年龄界定

我国对失业进行统计是在近几年才开始,在本质上仍是原待业统计,对失业的规定是:非农户口,在一定年龄内(16岁以上,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有劳动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并在地方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待业登记的人员。这把失业统计的对象缩小了,跟国外失业统计相比,统计范围明显较小。完善我国失业统计首先要扩大统计范围,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扩大口径范围:统计对象从原来的城镇户口扩大到全社会劳动者。在具体操作中,因统计基础薄弱,对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农村劳动者暂不作统计对象,对农村转移到城镇的劳动者应在统计范围内,这是因为他们虽然没有城镇户口,但从事第二、三产业,并以此为主业,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能,失业后仍寻找与原工作相近的工作,对就业存在需求。

第二、拓宽年龄的规定:对现有失业统计年龄上限扩展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0岁、女55岁,使失业统计能反映全体劳动者的失业状况。在实际处理中,对提前退休的那部分劳动者,应依据其是否有工作和是否有就业愿望来判断他们的失业状态。我国不像有些国家那样取消年龄上限,其原因是:我国人口资源丰富,劳动力充裕,另外我国有深刻的“老有所养”的社会传统。

第三:量化劳动者的最低工作时间:对达不到规定时间且有工作愿望的视为失业。但现行统计未有明确规定,只按照服务部门的登记为依据。这种不以劳动事实为依据导致两方面的缺陷:一方面失业后仍在寻找工作但未登记,造成统计遗漏,另一方面在就业服务部门登记者仍从事零星的工作。如:无证摊贩、保姆和临时打工等,这种是处于就业状态还是作失业处理,就看是否达到规定的最低工作时间,因此有部分就业者作失业处理,造成失业、就业统计数据失真。至于最低工作时间的具体规定应由劳动部门参照国际惯例(美国15小时/周,法国20小时/周),并根据我国具体劳动制度、工资制度而规定,而且各行业可以有所不同。

三、完善失业统计调查方式

现有的失业统计调查方式仍以传统的统计报表制度为主,经常性的调查方式是通过对地方劳动服务登记的失业人员进行汇总,另外补充以一次性调查方式包括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和两次人口普查之间的1 %人口抽样调查方式。前者以是否到劳动服务部门登记来判断是否有就业需求,理论依据不够,用登记人口作为失业人口正如前面所述存在重复和遗漏,而且隐性失业和农民进城失业者被遗漏,无法真实、全面反映失业现象。而后两种方式时间间隔太长,时效性不强,不利于政府决策部门采取及时的相应措施,影响宏观调控的敏感性。

国际上通行的调查方式有三种:根据失业登记和申请工作登记的资料进行推算;根据失业保险统计资料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统计数据进行推算;根据抽样调查取得的劳动力调查资料进行推算。第一种方法重、漏现象严重。因我国失业保险处于试点推广阶段,远未普及,第二种方法也同样不适合。

在调查方式改革中,国家统计局已明确方向:逐渐转向以普查为基础,抽样调查为主体,配合重点调查、统计报表和科学推算的调查方式。

失业统计采取抽样调查方式为好,具体可采用固定样本、定期抽样的方式,设计样本时应注意样本的地区、行业、职业、年龄和性别的代表性。样本在一定时期保持相对的稳定,根据科学的方法更新样本。定期调查是指每月或每季调查一次。在实施过程中,特别加强对样本的培训和教育,保证数据的及时和准确,并且给予一定的报酬,增加其积极性。

在建立系统的失业抽样调查体系之前,我国可以在劳动服务登记基础上进行小规模的抽样调查,测算其重复率和遗漏率,再对登记结果进行调整。

四、完善失业统计指标体系

现行的失业统计指标仅有失业人数、失业率,不足以全面反应劳动者失业的状况。而且这两个指标的含义、口径和计算方法也存在很多不确切之处,由此影响整个失业统计研究的科学性,失业统计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失业的行业、年龄、性别、职业的分类指标和比重指标也没有。而这类指标对确定失业的类型、分析失业原因有很大作用。失业的类型有周期失业、摩擦失业和结构失业,三者在失业人口总数、行业和职业分类上有很大不同。因此完善失业统计指标体系有助于失业的分析和研究,有助于宏观调控的科学性。

我国失业统计指标体系应设计如下:

1)劳动力人口总数

西方国家称之为民用劳动力人数或参与经济活动人数。通常指在一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数。我国一般劳动年龄界限为男16—60岁,女16—55岁,对劳动年龄界限外实际参加有酬劳动的人应计入劳动人口总数。

劳动力人口总数=劳动年龄人数+劳动年龄外参加有酬劳动人数-劳动年龄内无劳动能力者人数-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和在押犯人人口总数

2)失业率

失业率=样本内失业人口总数/样本框内劳动力人口总数=失业人口总数/劳动力人口总数

这是反映失业程度的相对数指标,可用于不同时间、空间的比较。失业率是衡量一国经济兴衰的指示器,对于分析失业的深度和广度以及作出相应的政策都有重要意义。

3)就业人口数

就业人口数=劳动力人口总数×(1-失业率)

4)失业人口数

失业人口数=劳动力人口总数-就业人口数

5)失业人口行业比重

对失业人口按失业前从事工作的行业进行分组,该指标的变动可以反映行业景气和行业竞争程度,为国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和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6)失业人口职业比重

对失业人口按失业前所从事职业进行分组,该指标可以反映各职业劳动力的供需状况,为教育和培训计划调整提供依据。

7)失业人口年龄分组比重、平均年龄

对失业人口按年龄分组的基础上计算各年龄段失业人口的比重和平均年龄,以反映各年龄组失业特点,为分析失业原因提供依据。

8)失业人口性别比重

9)平均失业持续时间(按行业、职业划分)、长期失业者占比重

对失业人口按从失去工作到调查期的时间进行分组并求比例,该指标可以用来分析失业的原因,一般摩擦性失业持续时间短,而结构性失业持续时间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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