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应处理好四个关系_关系处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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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明确要求,要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一个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环境,实现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近年来我市在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上进行了一些探索,试行了领导干部的试用制、待岗制、诫勉制,增加了选拔任用干部的透明度,为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积累了一些经验。

党管干部的原则与群众公认的原则,都是干部工作中的重要原则,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委任用的干部应该是群众认可的干部,干部工作走群众路线是党管干部的基础,要走出干部工作神秘化、封闭式的误区。近年来,我们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中,基本上做到了充分尊重民意,广泛了解民意,正确分析民意。在民主测评时,做到领导干部对群众述职,让群众考职,由群众评职,并尽量扩大参评人员的范围,注意参评人员的层次性、多样性、代表性。在民主推荐时,做到不经过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的干部不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不好的干部不列为考察对象,虽经组织推荐但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不列为考察对象,领导干部个人推荐但没有通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不列为考察对象。在组织考察和调整配备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包括所在单位群众,市委、政府分管领导,人大、政协领导,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同时,在分析民主推荐与民主测评的结果时,对单位风气不好,干部整体素质较低,一把手民主作风较差,班子不团结的,更加审慎,不简单地以票取人,基本上做到了所选拔的干部既符合党委意图,又符合群众意愿。

可以说,只要真正走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尊重民意,按照程序,选拔任用的干部基本上是成功的。但是如何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以群众满不满意、群众高不高兴、群众答不答应作为党委任用干部的衡量标准和前提?目前,干部人事制度还缺乏有力的制度保证和制约措施,以致干部工作受到一些非正常因素的干扰。比如跑官、要官者往往有时能得逞,领导满意而群众不满意的干部有时予以任用。因此,在进一步扩大民主,增加透明度,避免干部工作的“暗箱操作”上,要有新的突破。一是扩大干部选拔任用中群众的参与面。干部生活在群众中,干部的德才政绩,群众看得最清楚,最有发言权。民主测评、民意测验、组织考察、调查走访,要进一步扩大范围,保证谈话对象的多样性、层次性、代表性,不能拘泥于狭小的圈子,更不能被某些圈子所包围,以便客观、准确、真实地了解干部情况,体现真实的民意。二是要增加干部选用工作透明度,确保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如民主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列为考察对象的人选,拟提任领导职务的人选,民主测评的结果,完全可以向群众公开。这些结果一公开,对选择任用干部是否真正尊重了民意,是否真正体现了民意,就一清二楚了,也防止形式上走了程序,实际上是遵照个别领导意图例行公事的现象。三是讨论任用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党委(常委)讨论干部,要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讨论酝酿的基础上实行无计名投票表决。书记只有一票权,赞成票未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的不能任用。反对票、弃权票较多者应暂缓任用,同时,要改变书记碰头会酝酿干部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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