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基本法的地位与宪法至上的信念_法律论文

宪法基本法的地位与宪法至上的信念_法律论文

宪法根本法地位与宪法至上性信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宪法论文,根本法论文,地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06)01—0146—03

宪法根本法地位的保障,必须有宪法至上性信仰的支撑;宪法至上性信仰则为宪法根本法地位提供了理论论证。二者关系比较密切,但两者的区别亦较为明显。具体而言,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宪法根本法地位和宪法至上性信仰的区别

1.宪法根本法地位的确立体现着文化的大传统趋势,宪法至上性信仰则体现着文化的小传统趋势。

“大传统的含义是某种优势文明的文化形态表现于宗教、文学、艺术的传承规模,与地方性社区的小传统相对而言;小传统是指一个复杂社会中具有地方社区和地域性特色的文化传统。”[1](P32,44) 大传统和小传统的区别首先是主体不同。大传统是一种与国家相关的存在,其表现是国家借以实现其统治的各种宗教、道德和法律等规范。国家通过推行这些大传统的实体保持着国家的和平、稳定与发展。自罗马帝国后期“宪法”被赋予基本法地位后,宪法高于其他法律和行为规则的效力使宪法显示出典型的大传统特征,它由国家来支撑。小传统则是与个人或个人团体有关的存在,其表现是个人赖以其为生活原则的各种宗教、道德和法律规范,个人通过遵守这些行为规则维持着自己生活的目标和行为的一致。在个人那里,信仰是主要的生活指南。宪法至上性信仰由个人或个人组成的团体来支撑。从宪法根本法地位和宪法至上性信仰的主体来看,大传统和小传统间隐含着国家与个人的对立。其次,大传统和小传统的区别体现在个人身上则是规范性与个体性的区别。小传统是人的个体性世界的综合,它要求每个人自治,从而要求权利支持的基本人性根据。当人们根据此种图式谋求至上宪法之信仰,就是谋求自己的权利至上的结果。因此,小传统的形成,来自于主体需求基础上的自觉,也更能集中表达主体的个体诉求。而大传统乃是人的规范体世界的升华,要求人们守法和按国家既定规则行事,当人们根据此种图式确认宪法根本法地位,则是把自己置于权力之下的结果。大传统的形成,来自于主体秩序需求的压力,因此其更能集中表达主体之社会性诉求。从这里,我们能看到宪法根本法地位和宪法至上性信仰的文化传统差别的另一表现,即权利和权力的对立和冲突。最后,大传统存在的基础是国家,而小传统存在的基础是社会。大传统通过国家自上而下教化或强制塑造进入社会,小传统则通过个人集结成一定的团体并形成共识与国家大传统进行对话。宪法至上性信仰在某种程度上是与宪法根本法地位相冲突的。这种冲突表现在国家强制推行的宪法往往与个人、社会所理解的宪法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也体现为社会与国家所追求的目的有所不同。

2.相对于国家来讲,宪法根本法地位是建构的,而宪法至上性信仰则是经验的。

任何阶级或个人取得国家的统治权后,都需制定一套规则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此套规则内容不同、效力各异,其中必有一个指导其他各规则的根本规则,这一规则经常表现为国家根本法规则。由此可见,作为根本法规则的宪法首先是国家建构的产物,它源于国家对秩序的需要。虽然国家在设计根本法规则时会考虑到社会、个人对国家的期待,但是“个人愿望,某个人的理论对法律只能产生极小的影响,甚至根本产生不了影响”。[2](p436) 宪法根本法地位的设计者并非出自个人而是出自国家或国家之君主。因此,当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由于某些潜在的社会原因不能维持国家的正常生活秩序时,国家或是修改宪法以适应新的形势,或是依旧顽强地遵守旧有宪法规则而逐渐走向解体或被推翻。新成立的国家又为其秩序重新设计宪法规则。因此可以说,宪法根本法地位是国家设计之产物。

宪法至上性信念则源于国家的经验理性。宪法至上性信仰是一种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与行为方式的反复出现所形成的习惯以及对确实的结果期待相联系的”。[3](P7) 国家的宪法至上性信仰就是国家通过其设计的宪法秩序施行对社会的治理取得良好效果,从而依然用相同的宪法规则治理社会并继续取得社会信誉,渐渐地就对此宪法规则具有很大程度的依赖性,从而对自己设计的根本法规则奉为统治圭臬而不轻易改变之。在这里宪法不仅仅表征着国家的统治秩序,而且已经成为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价值目标。专制国家的宪法至上性信仰体现于力求君权永固的政治权力拜物教,宪政民主国家的宪法至上性信仰则体现于民主和人权的宪法既定价值追求。当宪法成为国家的至上性信仰之时,无论社会生活如何变迁,统治者都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宪法统治。国家宪法至上性信仰的转变是由社会革命或者社会动乱而引起的。相对于国家的宪法根本法地位来讲,国家的宪法至上性信仰更难培养,也更难转变。

3.相对于个人来讲,宪法至上性信仰是建构的,而宪法根本法地位则是经验的。

“主体是理性法律信念的载体。”[4](P40) 宪法至上信仰也可能在社会个体中得以实现。但是个体宪法至上性信仰却是个人为自身设计其生活方式的理论。任何个体,当其融入社会生活过程中,总要为自己的行动设计准则。依据这个活动准则决定其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并以此种准则来判定他人行为的是非善恶。人们经过学习得到宪法知识,并把宪法所要求的行为准则作为自己生活方式的最高原则,此即个人的宪法至上性信仰。个人的宪法至上性信仰外在表现为个人不仅要理解宪法,而且要按照宪法行动。因此,在没有宪法信仰的个体那里,尽管可能存在着遵守宪法的行为,但却没有信仰宪法的内在动机,更不用提依宪法行动了。① 他所遵守宪法的各项行为乃是附着于其他的生活准则之上的。相反,在有宪法信仰的个体那里,其行动内在地遵循着宪法规则,并把宪法规则作为行动指南,宪法于此类个体而言,不是外在的而是内在的生活准则。其表现就在于当其权利受侵害时能够想到用宪法来救济,当宪法要其履行义务时自主履行而较少是在强制手段下履行。这样,尽管他的生活之中可能还会有其他一些准则,但这些准则却是以宪法准则为最终根据的,在依宪法生活之个体那里,其宪法至上性信仰是其设计的主导生活原则,不是经验的产物。

相反,在个体那里,宪法根本法地位则是经验的产物,它们是经过宪法不断深入到社会生活来表现的。宪法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在立法方面表现为议会提出的法案因违宪而被否决;在执法和司法方面,由于所适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因违反宪法而被拒绝适用。另一方面,符合宪法规则的法律得到执行。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发现这些规律并会渐趋承认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并会加深其对宪法的至上信仰。反之,如果法案违宪但却不能被否决,执法和司法方面不断适用违宪的法律,符合宪法规则的法律得不到执行,那么作为个体的人就不可能认识到宪法之根本法地位,并使个体建立起的脆弱的宪法信仰瞬间消失。② 个体便会去寻求其他生活原则,并把依宪法生活之原则作为其生活的辅助原则。

由于宪法至上性信仰在个人那里源自设计并体现着脆弱性,因此他需要由宪法根本法地位来给以维护。一般而言,个人宪法至上性信仰往往是不稳定的,它往往要根据宪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的现实来调整自己的宪法信仰程度。当个人信仰与社会现实和宪法实践一致时,宪法之根本法地位方能彰显。宪法根本法地位的危机肇始于个人信仰与宪法实践的脱节。当由个人或者个人团体所确立的宪法至上性信仰发生转换时,相对于个人的宪法根本法地位也就失去了它的存在根基,此时同样会产生宪法纸面化现象。人们开始对宪法的实效产生怀疑,并自觉不自觉地逃避或者拒绝运用宪法规则,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也就逐渐归于无形。个人通过对其信仰的重新设计提出新根本法的设想,当这种根本法设想为国家所接受并形成新的根本法原则时,宪法根本法地位则在个人那里重获生机并能维持较长时间,因此在既定社会里维持个人之宪法信仰比维持国家宪法信仰要难得多。宪法信仰不能以纯理论方式加以辩护,它不经过护宪实践就不可能得到拯救。

4.宪法至上性信仰与宪法根本法地位在人类所追求的价值上存在差异。

无论是国家信仰还是个人信仰,宪法至上性信仰都体现着社会主体所向往的自由价值,宪法至上性信仰并不强制要求主体必须信仰宪法,如果主体不信仰宪法,宪法不会对主体进行制裁。宪法根本法地位则体现着其对社会主体所要求的秩序价值。个人可以不信仰宪法,但必须依宪法规则行事,否则将受到国家权力的纠正。国家同样也必须遵循宪法规则行事,虽然国家违反宪法可能没有权力机关制约,但是当国家在自身制定规则的框架下(并没有改变规则)仍从事违宪行为,必将失信于民,并为自己的合理有效治理设置障碍,国家将不能够把自己制定的规则贯彻到基层民众那里。宪法规则就会形同虚设。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宪法根本法地位和宪法至上性信仰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它表现于国家和个人的方式不同、文化传统不同、追求价值不同,因此在研究宪法时必须要区分这两点,那么,它们之间存在哪些联系呢?

二、宪法根本法地位与宪法至上性信仰的联系

1.宪法至上性信仰与宪法根本法地位相互依存。

一般而言,大传统与小传统之间固然相互独立,另一方面也不断地相互交流。所以大传统中的伟大思想或优美诗歌往往起源于民间;而大传统形成之后也通过这种种管道再回到民间并且在意义上发生种种始料不及的转变。[5](P42—43) 小传统是大传统的基础,宪法产生也同样如此,宪法根本法地位的形成亦然。宪法(作为根本法)在罗马帝国早期的产生,也是当时罗马下层民众普遍寄望于明君维持政治秩序的期待。如此渐而产生君主谕令即为根本法的理论。小传统转化为大传统。当君主谕令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发生影响并产生根本效力时,大传统就开始重新向小传统复归。正因为如此,我们说,没有宪法根本法地位,宪法至上信仰宛若空中楼阁情无所系;没有宪法至上信仰,宪法根本地位也会失去根基而不是根本性的法律甚至不是法律了。

2.宪法根本法地位与宪法至上性信仰相互影响。

宪法根本地位和宪法至上信仰的联系还表现在它们具有相互影响的功能。当国家宪法根本法地位发生变化时,宪法至上性信仰也随之改变;当公民宪法信仰发生变化时,作用于公民的宪法根本法地位也会发生转变;反之亦然。而国家宪法根本法地位与公民宪法至上信仰,公民的宪法根本法地位与国家宪法至上性信仰更存在密切联系。前者体现为国家对社会生活管理的设计与公民对自身生活设计的统一。后者则体现为国家管理经验与公民的感受到的生活经验的统一。

3.宪法至上性信仰与宪法根本法地位的联系还表现在自由和秩序的高度统一上。

宪法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规范,它是社会生活有序、规范化的表现,具有普遍性、人人必须遵守的特点。这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地位的实践表现。于是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形成宪法秩序,并且在宪法无规定的范围内给社会主体以自由。宪法至上性信仰则是宪法自由的表现之一。它要求人们尽可能地信仰宪法并依宪法行事,然而这种要求只是表现在对遵守宪法的外在非强制性的信仰表述方面。但是无论社会主体是否信仰宪法,都应该遵守宪法。在宪法信仰方面亦体现一定的秩序要求。所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宪法信仰与宪法根本法地位是统一的。

三、宪法根本法地位和宪法至上性信仰对中国宪政建设的启示

认识到宪法至上性信仰与宪法根本法地位的区别对于我们国家当前宪政建设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制定宪法时必须力求宪法规则与公民信仰的统一。欲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尊重社会中不同社会共同体的利益诉求,构建一个多元和谐的宪政社会基础。防止社会中某个共同体借助其人数、经济地位的优势侵犯社会中少数人的利益。宪法规则体现着国家对公民权利和公民应当承担的义务的理解,而公民的宪法信仰则体现着公民个体对自己所应承担的义务和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理解,基于理解主体的不同,二者必然会产生差异。如果这种差异超过了一定的界限,就会促使某些公民个体在社会行为过程中拒绝宪法规则而选用其他规则。制定宪法时必须看到这种差异的存在并且谋求把这种差异降低到最小的程度。这就要求宪法本身是多元社会结构中的各个次级共同体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规则性表述。“的确存在着一种社会形态,我们可以称其为自由主义社会或多元集团社会。它的真正本质预先规定:人们在为法治理想奋斗的同时又总是不能充分地实现理想。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普遍性和自治性不再仅仅是政府发展的偶然产物,它们是一种可证明或至少广泛容忍的方式规定社会秩序和分配权力的努力的必然后果”。[6](P61) 宪法应是这种多元集团社会的共识,因此它必须要照顾到不同阶层的社会个体的基本一致的宪法性权利,抑制其不合理的利益诉求,为每个人都能够行使宪法权利创造基准条件。这样宪法就会被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所遵守而使得宪法规则和宪法信仰理性契合,从而成为人们生活的基本准则。

其次,宪法制定之后是否能切实发挥实效,是一个宪政国家是否存在的基本标志,也是维护宪法规则和宪法信仰相统一的重要途径。在施行宪法时,首先必须力求国家宪法信仰与公民宪法信仰的统一,因此要求司法机关的司宪义务。司法机关能够运用宪法规范来处理法律争议,则是宪法至上在司法方面所凸显的实际状态。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适用宪法在社会现实中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有些案件已有具体法律法规适用,人民法院要正确裁判,仍然必须适用宪法,此为宪法之间接适用;二是有些案件没有具体法律法规适用,人民法院要裁判案件直接适用宪法,此为宪法的直接适用。如果没有司法机关依据宪法来判定案件的理论和实践,公民就会漠视宪法,从而放弃自己通过学习而获得的并不牢靠的宪法至上信仰。国家的宪法至上性信仰就会与公民的宪法至上性信仰发生疏离,国家的宪法至上性信仰就仅仅会停留在理论层面失去支撑而丧失活力。其次,要使宪法切实发生实效,还必须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来保证国家根本法地位与作用于公民之根本法地位的统一和公民的宪法根本法地位和宪法至上信仰的统一。宪法根本法地位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宪法能够纠正国家和政府所制定的违宪规则。它能够成为约束国家和公民各项行为的最基本的准则。如果国家的违宪性立法无法得到纠正,那么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作用于公民的宪法根本法就会发生疏离,公民的宪法至上性信仰也会与作用于公民的宪法根本法地位发生疏离。国家可能依然是在宏观层面固守着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但是在组成国家的个体那里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没有得到落实,而由此也会产生公民选择其它规则来取代宪法规则的不良后果。为防止这种宪法根本法地位的有名无实的情境,必须尽早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综上,保持宪法至上性信仰与宪法根本法地位的统一要求宪法切实发生实效,而司法机关司宪和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是确保宪法发生实效的不可或缺的手段,这也是中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必然要求。

注释:

① 当一个擦皮鞋的女工被警察赶得满街乱窜时,此人考虑的便是生活之可能,但因其没有宪法至上性信仰,因此当她被警察赶得到处乱走时,不会想象到我依照宪法生活当然有工作的权利,只要我的工作没有妨碍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参见江国华:《宪法的形而上学》,武汉出版社,2004年版,第331页。

② 相对于国家宪法信仰来讲,个人的宪法信仰比较脆弱,当国家宪法信仰出现危机时,国家的应对方式有通过国家强力推行宪法信仰和自行改变宪法信仰两种模式;但对个人来说,当宪法信仰出现危机时,他所采取的应对方式只能是改变信仰,在这个意义上说,宪法信仰确实脆弱。

标签:;  ;  ;  ;  ;  

宪法基本法的地位与宪法至上的信念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