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合伙制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有限责任论文,发展方向论文,会计师事务所论文,合伙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的比较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协定,以个人财产承担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并且,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出资者所负的责任不同。在合伙制形式下,当合伙制事务所发生索赔案件时,合伙人首先以事务所的合伙财产按其承担债务的比例来清偿。如果不足,则要以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来清偿。并且,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相比之下,有限责任制对投资人的约束力就要小得多,事务所的财产与出资者的个人财产分离,出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比合伙制小得多。
(二)人员结构相对稳定程度不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结构稳定。由于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事务所,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人的变动对于其他合伙人及债权人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对于合伙人的变动,合伙协议要有严格的规定,如合伙人转让股份要受很多约束。这使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趋于稳定。相对于合伙制而言,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转让股份,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变动自由,这降低了对事务所成员的约束力,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他们的责任感。
(三)规模的可塑性不同。股东人数的多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大小,股东人数多,资金就多,设立公司的规模就相对大。反之亦然。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事务所,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人之间必然是相互监督、相互信任的,新合伙人的加入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这就限制了合伙人加入。相对于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依据自己的出资额承担债务,因此对新股东的加入没有过多的限制。股东人数的规定弹性比较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的可塑性强。
综上所述,合伙制在提高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提高职业质量方面比有限责任制优越得多,在人员构成方面,也相对比较稳定。但是,合伙制规模的可塑性比有限责任制事务所小,不利于事务所规模的扩展。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理性选择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事务所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其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组织形式。它克服了合伙制无限连带责任给无过错的合伙人造成的不公平这一缺陷。如果负债是由于经营管理造成的,合伙人要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负债是由于合伙人职业性违规造成的,有过错的合伙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无过错的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组织形式一方面强调了合伙人对职业违规的无限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客户的利益,也有利于促使合伙人关注职业风险,提高职业质量。另一方面,它保护了无过错的合伙人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合理的降低了社会审计职业的风险。此外,有限责现行的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危及社会审计的独立性任合伙制的合伙人只需关注合伙人的经营管理,对于其他合伙人的职业行为无需过多的关注。因此,对于新股东加入的限制较少,可以在事务所内部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吸收新的投资,扩大事务所规模。
因此,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合伙制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目前市场环境下的首选形式,它克服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的不足,有利于从体制上解决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所面临的问题。目前,"五大"在美国已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也陆续开始采用这种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已成为当今社会审计的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