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树花引出的纠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纠纷论文,灰树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1年8月中旬,江苏省沛县杨屯镇、郝寨镇,山东省微山县欢城镇乡的12户农民得到消息:终审法院判令徐州富达食用菌有限公司赔偿种植灰树花的损失款将被强制执行,心里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还得从一张宣传材料说起。
“百天成为万元户”的诱惑
1998年以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在全国轰轰烈烈普遍推开。
正在这个时候,某电视台播出了一条令人振奋的广告:“栽培食用菌灰树花,百日能发家。”其中一句广告词更“刺激人”:“不出村,不出户,百天成为万元户。”
广告的发布者是要在沛县“隆重推出小康工程”的徐州富达食用菌有限公司。广告说:只要有40平方米的地方,投入资金3500至4000元,经过80—100天的栽培,就可收入1万至1.2万元,其效益是平菇的8—10倍。富达公司对其实行“三包”,即包技术、包回收、包价格。种植风险很小,为了保证服务到位,公司在沛县专门设立了“产业化服务推广站”。
这条含金量很高的广告很快就吸引了沛县许多想尽快富起来、而又苦于没有致富信息的农民。沛县郝寨镇农民许光民就是其中之一。
1999年2月中旬,许光民按照广告上的地址来到富达公司设在沛县的“产业化服务推广站”,向工作人员详细咨询了灰树花种植和技术服务的有关问题,仔细研究了工作人员交给他的宣传材料,确信在“富达公司指导下种植灰树花既无任何风险,又能快速致富”,是一条很好的致富途径,便在富达公司提供的事先准备好的合同书上签了字。合同又经工商局签证确认。
沛县杨屯镇、郝寨镇,山东省微山县欢城镇的甄宗召、龚庆芳、孙学良等11户农民也陆续与富达公司签订了《合同书》。按照合同的约定,富达公司供应灰树花菌种和原辅材料,菌种每瓶15元,并负责回收灰树花干品。如因菌种问题栽培失败,富达公司赔偿栽培户相同数量的菌种;如因栽培户管理不善导致栽培失败,栽培户自行负责。合同签订后,12户农民共从富达公司购买菌种13.5吨,付款24500.5元。这些走出发家致富第一步的12户农民谁也没有想到,不但没有快速致富,反而因此带来了许多烦恼。
致富路一波三折好梦难圆
菌种买到手后,大家即按富达公司的指导建造了塑料大棚。富达公司沛县推广站的技术员王工程师为了保证栽培成功,除每天和种植户一起吃住外,还举办了学习班,对栽培户进行技术培训,同时散发了许多有关灰树花栽培的技术资料。2月底到3月初,菌丝已长满口袋,12户农民在王工程师的指导下终于把娇贵的灰树花种下了地,并对大棚内的温度、湿度、通气、土壤等进行调节。本以为这样小心谨慎、辛辛苦苦就能获得好的收成,却不料麻烦接踵而来。
4月中旬,种植户发现灰树花出现了霉菌。王工程师立即指导大家采取果断措施,用5%的石灰水浇。5月中旬,技术员又说土壤酸碱度高,再用1%的“过磷酸钙”溶液喷洒地面调节,但是还是没有出现菇蕾。6月底,工程师再到各栽培户家中查看时,菌块已烂了,未能长出能够采摘的灰树花。农民询问工程师,得到的答复是:“土壤碱大不能出菇。”
这些话让12户农民彻底明白了:建大棚、买菌种的钱泡汤了,自己辛辛苦苦劳动白费了,“百天成为万元户”的梦想像肥皂泡一样破灭了。
损失该由谁赔偿法院终有定论
来得太快的全军覆没,一时把12户农民打得晕头转向。痛定思痛,开始考虑损失问题了。
自7月中旬开始,12户农民陆续到富达公司沛县推广站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自己受到的损失。开始时,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说,菌种质量没有任何问题,技术服务也是到位的,你们自己不按技术人员的要求管理,造成的损失理所当然由自己承担。
许光民等12户栽培户,在经过近两个月的索赔毫无进展的情况下,被迫于1999年9月9日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富达公司告上了法庭。许光民等12名原告认为:被告富达公司未在沛县试验即推广种植灰树花且提供的菌种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栽培失败,富达公司应赔偿12名原告购买13.5吨菌种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13.5万元,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沛县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并向专家请教后认为:原告认为灰树花栽培失败的责任在于被告提供的菌种质量存在问题,但因时间太长无法鉴定;被告认为责任在原告的理由是原告故意放弃管理,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因此对双方的上述主张均不予支持。
根据专家对灰树花技术成果的鉴定报告,灰树花不适宜在碱性土壤中栽培,而根据沛县土壤志记载,12名原告所属区域的土壤PH值为8.5,属碱性土壤,不适宜灰树花栽培。被告富达公司未在沛县进行栽培试验即行推广,不符合科学的技术推广方法,对灰树花栽培失败负有责任。另外,种植户缺乏相应的科学技术知识,在种植时处于被动地位。基于上述观点,被告富达公司对灰树花栽培失败,造成双方签订的灰树花栽培及干品回收合同不能履行应负主要责任,其承担责任的比例以80%为宜。
12名原告在栽培之前,轻信被告的宣传,对栽培失败,应负次要责任,其比例以20%为宜。
据此,沛县法院于2000年5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富达公司赔偿12名原告39846元;12名原告赔偿被告富达公司3199.5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同时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富达公司的损失,原审法院判决由许光民等12名农民承担20%,于法无据,依法应予改判。据此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富达公司赔偿12名原告损失39846元。
联系电话:010-85815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