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与日高丽“准外交关系”初探_宋朝论文

宋代与日高丽“准外交关系”初探_宋朝论文

宋朝与日本、高丽之间“准外交关系”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宋朝论文,日本论文,外交关系论文,高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8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14)05—0039—08

       有关宋日贸易和宋丽贸易研究的中外学者为数不少。国内学者有沈光耀的《中国古代对外贸易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一书,是以中国不同时期海外贸易为视角的研究论著;近年来还有黄纯艳的《宋代海外贸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等论著,则是侧重于宋朝海外贸易政策和货物的研究。

       国外学者有[日]森克己的《続日宋貿易の研究》(国会刊行会,1975年)、[日]山内晋次的《東アジア·東南アジア海域におけゐ海商と国家》(吉川弘文馆,2003年),以及[韩]李镇汉《高丽时代宋商往来研究》,景仁文化社,2011年)和[韩]全海宗《中韩关系史论集》(全善姬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1997年)等论著,把宋日和宋丽贸易的研究提高到一个空前高度。这些论著或论文虽对宋商有所研究,但没有把重点放在其政治活动上,加上有的成书较早,且陆续有新的考古和研究成果被发现,其观点有待完善和补充。

       笔者在研读日本《太宰府天满宫史料》等文献时,①发现其中含有大量宋商的史料,有些还没有受到国内相关学者的关注,尤其是宋商携带国牒以及通商等涉外文书的史料,兹略作如下分析和梳列。

       一 日本延喜时期对唐“三禁令”

       安史之乱后,日本对唐政策进行调整。公元894年,日本下令中止历经200多年的“遣唐使”。②此后日本仅和渤海、高丽等极少数国家保持积极的官方往来,③中日两国处于一种没有正式政治关系的状态。

       接着,日本在延喜年间(901~923)颁布了一系列针对唐朝的有关禁令。④其中包括严禁官员、国民出海的“渡海制”;⑤严禁公卿大臣未经政府定价私自抢购“唐货”的“禁购令”和严格限制唐商来日次数的“定年纪”等三大禁令。⑥这些禁令对之后的宋日关系产生深刻影响,也意味着日本开始尽量回避与唐、宋的政治、经济交往。

       第一禁“渡海制”:公元1070年(宋熙宁三年,日延久二年)日僧诚寻希望搭乘宋商的船入宋赴五台山求佛法,于是上申文给日本朝廷:“请特蒙,天裁,给官符于本府,随大宋国商客归乡,巡礼五台山并诸圣迹等状。”⑦诚寻希望能获得政府批准入宋,但未能如愿,无奈只好“私附商客孙忠商船,偷以渡海”。⑧有关诚寻入宋《宋史》卷491中也有记载:“熙宁五年,有僧诚寻至台州,止天台国清寺,愿留”。他的“愿留”恐怕与“渡海制”有一定的关系。

       另一位日僧人戒觉,也因“渡海制”禁令无法正常入宋,后改由乘坐宋商刘坤父子的商船偷渡。他在《渡宋记》中写道:“依恐府制,隐如盛橐卧舟底,敢不出。”⑨这里的“府制”,指的就是“渡海制”禁令。日本对违反“渡海制”的惩罚非常严厉,据日本史料记载:如私自渡海“可徒三年宣同下了”。⑩可见“渡海制”客观上阻止了两国间的文化的交流。

       第二禁“禁购令”:每当唐船靠岸,王公大臣常不经政府定价就争先抢购唐货,“太政官符,应禁遏诸使越关私买唐物事”。(11)因此日本政府颁布了这条禁令,“律曰,官司未交易之前,私共番人交易者,准盗论,罪止从三年”。(12)“禁购令”限制了唐宋商人的自由贸易,对以后的宋日贸易产生极大影响。

       第三禁“定年纪”:是日本为限制同一位商人或商船过于频繁地来日所颁布的禁令。其内容史料上虽已残缺,但仍能透过些许案例一窥究竟。公元1069年,日本朝廷接到太宰府权帅禀报:“件商客参来者,延喜之比被定年纪之后,或守彼年纪被从回却。”(13)其意为,宋商来日应参照延喜年间制定的“定年纪”,对违背“定年纪”的要立刻遣返回国。由此可推测出,此禁令系延喜年间政府所颁布。

       此外,日本史料中对“定年纪”所规定最低来日年限也有所收录:长保五年(公元1005)七月二十日戊申。宋商上官用铦违反“年纪制”规定,去年刚从日本回宋今年又来,虽以加入日本国籍为由,但理由牵强应下达官符予以遣返。(14)由此断定,“定年纪”所规定的最低年限应为两年。但事实上宋商有时会设法回避这项禁令。(15)

       日本政府颁布的这三大禁令,是在“遣唐使”被废除后,对国家外交政策的一个定位,避免过多与唐、宋进行官方接触,趋于保守封闭。

       二 宋朝神宗时期对日“三国牒”

       “脱宋”似乎已成日本的基本国策,即使必须要与宋进行政治接触,也往往采取“太宰府(16)遣人贡方物,而不持国表”的特殊方式。(17)日本既想通过“贡方物”而达到某种目的,又以“不持本国表”的方式坚持一贯的外交方略、回避正式国家层面交往,这是宋朝所无法接受的。

       宋神宗时期,针对日本三禁令,开始采取灵活变通的策略,曾连续三次通过宋商携带国牒和礼物出使日本,试图恢复宋日间国家层面的交往。而日本面对这密集国牒,频频召开公卿会议予以“阵定”研究,(18)宋商在历史的这一刻,频繁穿梭折冲樽俎,登上了世界舞台。

       第一牒:公元1078年(元丰元年,日承历二年),宋朝借日通事僧(即翻译僧)仲回搭乘孙忠商船回国之机。(19)又以收到“太宰府国牒”为由,(20)让孙忠携带国牒及回赐礼物出使日本。日本面对突如其来的宋朝国牒,“人以成狐疑”,不知所措。(21)

       在接下的连续两次公卿合议中,大臣们发现孙忠携带的国牒不符合外交格式,国牒上前面既无抬头接受者,后面也未注年号,竟然还出现“回赐”文字,(22)因此对孙忠作为国使产生极大怀疑(23)。诚然孙忠身为商人,担当国使自然与官方派遣的使臣有所不同,“以孙忠乃海商,而贡礼与诸国异”。(24)但或许这也正是宋朝所要达到的效果,尽量消除日本对正面接触的疑惑。两年来,公卿大臣们身着朝服整日高谈阔论,他们争论的焦点:是否按照国使接待孙忠、如何回复国牒和回礼?(25)遗憾的是仍未达成共识。

       第二牒:正当日本公卿就是否接受宋朝国牒争论不休时,公元1080年(宋元丰三年,日承历四年),第二位宋商国使黄逢又到。(26)其来意很简单,只是询问上任国使孙忠的下落,“别□不待欤,只孙忠迟归来也者”。(27)但虽然表面上追问孙忠的下落,其实是“大国有所郁重牒示”,(28)简言之,宋朝是想借查询国使下落来迫使日本尽快回复国牒。而日本却恰恰对宋朝这种以宋商为推介的非正式的准外交模式的接触有所疑惧。黄逢抵达后,日本朝廷又连续五次召开公卿会议研究对策,但依旧毫无结果。

       第三牒:就在日本大臣们一筹莫展时,公元1081年11月,宋朝派遣的第三位宋商国使黄政(王瑞垂)又携国牒而至。理由依然和上次一样,但除寻找孙忠之外,还请求日方协助寻找宋商刘琨父子的下落。黄政携带的这份大宋国明州牒收录在《水右记》中,现转录如下:(29)

       大宋国明州牒日本国

       常州勘会先差商客孙忠等,乘载日本国通事僧仲回及朝廷回赐副物色前去,至今隔岁月,未见回还,访闻得在彼载,有本朝商人刘琨父子□□说事端勘(欺),或本国致迁延,久不为发遣,须至公文。

       牒具如前事,须牒

       日本国,候牒到请状,捉逐人国客商舟船,穿送赴州,依凭依法断,遣状其孙忠等,亦请疾发遣,回归本州岛,不请留滞,谨牒。

       元丰肆年陆月初贰日牒

       权观查推官权节□推莱畜

       奉议郎签书节度判官厅公事花返

       朝奉郎通判事州事胡山

       朝议大夫知军州事王正

       此番明州牒遵照唐朝以来的牒式,上面明确注有“大宋国明州牒”的发出国和“日本国”接受国,末尾有“谨牒”以及签发日期(元丰肆年(1081)陆月),国牒签发者为“朝奉郎通判事州事胡山”和“朝议大夫知军州事王正”。另外,“日本国”等文字换行顶格书写,由此可见,宋朝是以平等的外交礼仪对待日本。

       这份明州牒有两项内容:①寻找宋商孙忠的下落;②请求日方协助遣返滞留在日本的宋商刘琨父子。在太宰府史料收录的这份明州牒后边,还附有日本地方官员对宋商孙忠和刘坤的“存问记”以及朝廷官方意见。(30)由此我们得一探历史原委,“存问记”表明孙忠乃代表宋朝持国牒而来,还携带有回赐给日本的唐锦等物。(31)但正因如此,使得日本难以接受,迟迟未肯复牒,从而又导致宋朝接二连三地遣宋商国使黄逢、黄政,携国牒赴日寻找孙忠。

       宋朝的连续三牒,最终迫使日本回牒,“遣大宋返牒孙忠遣归本朝事,右大辨匡房朝臣书之……入木函以五色漆封之云云,金字出钱躰”,返牒依然让孙忠携带”。(32)这份回牒由日本官方正式回复宋方的外交文书。应该指出的是,双方往返文书涉及的仅限于商务活动中出现的人事遣返问题。就宋方而言,文牒是借对日交通的主要港口明州(今浙江宁波市)这一地方官府发出并委托宋商传递。日方虽由朝廷回复,然而是在宋方“二个度牒状”持来、“返牒”“迟迟”等情景下被迫作出的回应。

       通过这份“明州牒”可以得到以下启示:第一,显示了日本消极的“脱宋外交”。宋朝遣国使携国书寻找一位宋商的下落,但日方却久久不予答复,拒绝与宋朝的正式交往,继续采取一种消极“脱宋”的外交策略。

       第二,遣送刘坤父子这一事件的处置,显示当时双方的确存在一种非正式的“准外交关系”。通过此次明州牒,宋日双方携手遣返刘坤父子回宋,也是对两国外交的一种实质推动。

       两国协力遣返滞留宋商刘坤父子,说明两国实质上发生了国家间的外交关系。唐末以来宋日政治交往虽然中断,但双方经济依赖更甚,文化交往也无法割断。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逐步形成了这种特殊的交往形式,这种形式不妨拟为“准外交关系”的形式。而且刘坤父子回国时,搭载戒觉弟子偷渡入宋又同时违背了日本的“渡海制”,这种现象的发生也只会在以宋商为媒介的“准外交关系”情况下发生。延历寺僧戒觉在中日文化友好交流史中占有重要地位,竟是以乘坐宋商的遣返船的形式偷渡入宋,虽让史学家们始料不及,但却反映出当时两国非正式的“准外交关系”真实形态。

       第三:正式返牒显示“准外交关系”的正式形成。返牒由日本右大辨匡房书写,并装入以五色漆封好的木函中付予孙忠。这是一份由日本官方正式回复宋方的外交公函,由此表明,随着日本正式返牒表明两国间这种“准外交关系”的模式形成。

       面对宋朝这种以宋商为推介的非正式的国家层面的接触中,日本始终处于被动消极的,并采取尽力回避的姿态。日本方面还对宋国牒中的“回赐”的措辞十分不满,引起“时人谤之”。(33)这与上文提到的大臣们对孙忠递交的国牒进行“阵定”时表达的“近日频繁有此事,人以成狐疑”相一致。日本这种“经济接触,政治回避”的对华方略,与宋朝较主动的对日政策,构成了当时双方的一种“准外交关系”。

       以上以宋商作为国使连续携带国牒为依据,解析了宋朝前期与日本所谓“准外交关系”及其交流的形态。这种状况延续到北宋后期,宋商作为宋朝代表向日方递交国牒的情况似乎依然存在,兹仍以国牒为例试予论列。

       “永久四年(公元1116年,宋政和六年——著者注)五月十六日,诸卿定申大宋国牒状并阿苏社烧亡事”。(34)次年九月,“大宋国明州牒状到来,以纸里之,表里有铭,其上以锦里”,(35)国牒以锦缎包裹、封面上书有铭文,显得正式规范。“元永元年(1118年,宋重和元年—著者注)戊戌三月,大宋国献牒”(36)。《中右记》记录了当时公卿会议的情况:“永久六年(公元1118年,宋政和八年——著者注)二月二十九日,又大宋国商客阵次明申,给本朝返牒可归唐事,人人一同被申云,本自无牒,日本国书付商客申,调遣返牒事。”由“大宋国商客阵次明申,给本朝返牒可归唐事”可知,由于宋商要等回牒回国,日本朝廷深夜召开公卿会议研究后决定复牒并由宋商带回。(37)

       上述记载无论是“三月献牒”还是“二月阵定”,都表明直到宋朝末期仍有宋商携国牒来日。

       三 日本与高丽国家关系

       就在孙忠携宋朝国牒抵达日本的同时,由商人王则贞携带的高丽国礼宝省牒也抵达太宰府,内容是向日本请求能治疗风疾的医师,“高丽国礼宝省牒大日本国大宰府当省伏奉圣旨访闻,贵国有能理疗风疾医人,今因商客王则贞回归故乡,因便通牒……谨牒。当承历三年己未年十一月日牒”。(38)这份高丽国牒是由商人王则贞利用回故乡之际顺便递交给日本的,由于日本人姓氏里没有“王”姓,由此我们可以推断这位王姓商人也极有可能是一位来往于宋、日、高丽间的宋商。

       公元1081年(宋元丰四年,日承历四年)八月,面对同时到来的宋朝和高丽的国牒,日本的态度却截然不同。日本公卿会议对宋丽两份国牒的讨论结果并不出人意外,对高丽国牒的研究结果是“高丽国に返牒を送ゐ”回复高丽国牒;(39)但对于明州牒则是“不可遣答信物”予以拒绝。(40)事后正是那位后来回复明州牒的右大辨匡房,还作诗自赞日本医术:“双鱼离达凤池之月,扁鹊何入鸡林之云”,(41)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高丽牒的回复早于宋明州牒,日本政府对宋丽的外交策略的确耐人寻味。

       相对宋日关系,其实,日丽之间一直保持高层接触。在此之前,公元990年(宋淳化元年,日正历元年),高丽就曾向日本递交过国牒,据日本史料《小右记》记载,宋商周文德曾作为高丽国国使赴日,到摄津国腾尾寺贡献方物,(42)由此证明,日丽之间国家交往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从日本对宋朝和高丽国牒这种截然不同的态度来看,这是有的放矢的一种外交策略。究其原因,或许可从下面的例子找出答案。公元997年(宋至道三年,日长德三年),高丽国又一次向日本递交国牒,但这次经公卿合议“阵定”讨论后,决定不予回复。据《小右记》记载:(43)

       长德三年六月十三日乙巳……太宰府解文,高丽国牒三通一枚牒日本国,一枚牒对马嵨司,一枚同嵨,谐卿相共定申,大略不可遣返牒。又警固要害兼致内外祈祷事,又高丽牒状……高丽国背礼仪事也。商客归去之时,有披露彼国欤,但见件牒不似高丽国牒,是若大宋国谋略欤,抑高丽使太宰人也,若不可返遣,可被勘其罪。不回复的理由是因为担心携带国牒的商人(很可能是宋商)会把日本的“警固(44)”要害之地的机密泄露给他国,“高丽国背礼仪事也、商客归去之时、有披露彼国欤”;又怀疑此牒的真伪,担心是宋朝的阴谋“但见件牒、不似高丽国牒、是若大宋国谋略欤、抑高丽使太宰人也”,因此决定不予回复。

       很显然,日本方面之所以对宋朝政治上采取回避,除了“大唐凋敝之具矣”原因之外,其实最主要的还是担心唐宋商人会“窃国消息”危害其国家的安全,(45)时刻警惕着大国邻居唐宋会危害其国家的安全。早在公元866年,唐人任仲元赴日入京,曾引起日本的惊慌,担心邻国入侵,“邻国兵可有来窥、安不忘危、冝勤警固”,(46)并从此加强沿海港口的警戒。那么日本之所以采取“脱宋”但不锁国的政策,也正是基于自身的国家利益和安全考量。

       四 宋商在宋丽贸易中的政治角色

       北宋时代,很长时间与高丽无正式外交关系,南宋更是如此。两国间的外交活动常以商人为媒介推进着。(47)公元994年,高丽开始使用契丹年号统和,不再使用宋朝年号。第二年,高丽侍中朴良柔奉表如契丹告行正朔,宋和高丽断交。

       到了宋神宗时期,由于王安石变法,国库收入增加,边防能力加强,神宗决心解决困扰国家的西北边防等问题,在这种形式下,宋朝复萌联合高丽之想。

       此时宋朝发运使罗拯转来高丽国国礼宾省移牒,(48)并上书宋神宗请求恢复两国关系。于是神宗派遣宋商黄慎前往高丽,高丽文宗“优厚款待”。据《宋史》记载,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高丽文宗二十二年),“本朝商人黄慎、洪万来称,运使奉密旨,令招接通好”,(49)从此两国恢复了断绝近40年的国家关系。

       蒋菲菲等学者通过对上述高丽国礼宾省牒解读后认为,高丽礼宾牒其实是在向宋朝表明两国今后的基本外交原则:继续奉辽正朔,在此前提下,发展宋丽友好关系。(50)

       因此,这也决定宋丽两国关系只能以非正式的“准外交关系”的方式交往。三年后,公元1071年(宋神宗熙宁四年,高丽文宗二十五年),高丽方面派遣民官侍郎金悌从登州入贡,两国使臣来往又重新得以一时恢复。(51)除派遣使臣,宋神宗继续以宋商为推介,不断发展与高丽的关系。公元1074年(宋神宗熙宁七年)派遣宋商平简为国信使出使高丽,“癸,密州商人平简为三班差使,以三往高丽通国信也”。(52)同样,高丽也和宋朝一样,也常利用宋商或高丽商人作为国使进行国家层面的交流。公元1075年(宋神宗熙宁八年),高丽趁宋商傅旋回国之际,携带礼宾牒,聘请宋朝的音乐家,“丙午江淮发运使罗拯言泉州商人傅旋持高丽礼宾省帖祈借乐艺等人上批……”(53)

       南宋时期,高丽奉金为正朔,两国又中断国家间的使臣互派交往,仍然依靠宋商作为国使来保持这种“准外交关系”。公元1128年,宋朝商人纲首蔡世章赴高丽传宋高宗即位诏书,“(仁宗6年)三月,丁亥,宋纲首蔡世章,赍带高宗即位诏来”;(54)公元1138年(宋绍兴八年,高丽仁宗十六年)“宋商吴迪等六十三人,持宋明州牒来报,徽宗皇帝及宁德皇后郑氏崩于金”。(55)两国关系如同《宝庆四明志》所言:“金国既盛,高丽乃禀金正朔……本府与其礼宾省以文牒相酬酢,皆贾舶通之。”(56)

       此后二十年中,两国关系完全中断。而两国关系重启依然是由宋商率先来完成的。公元1162年(宋绍兴三十二年,高丽毅宗十六年)“宋都纲首侯林等四十三人来,明州牒云”;(57)(公元1163年)三月高丽纲首徐德荣诣明州言,本国欲遣贺使”。(58)对于徐德荣捎来高丽欲遣使的消息,令宋深感不安,殿中侍御史吴芾奏曰:“高丽与金人接壤,昔稚圭之来,朝廷惧其为间,亟遣还,今两国交兵,德荣之请,得无可疑?使其果来,犹恐不测,万一不至,贻笑远方。诏止之。(59)其间宋丽两国20年不通消息,此时高丽在宋金关系紧张之际,突然来朝,宋朝下诏不许高丽使臣入朝。

       两国中断使臣往来,只能通过宋商这种准外交方式沟通。徐德荣又是一位身兼宋丽两国国使的宋商。(60)据记载:“三月高丽纲首徐德荣诣明州言,本国欲遣贺使。”(61)另据《高丽史》中记载:“(1163年)七月乙巳,宋都纲徐德荣等,来献,孔雀及珍玩之物,德荣,又以宋帝密旨,献金银合二副,盛以沉香。”(62)两国文献对徐德荣的记载,一份记为“诣明州言”,另一份“以宋帝密旨”,这充分证明,这期间徐德荣以商人身份同时又身兼宋丽两国使节自由穿梭于宋丽之间为两国政府传递消息。

       另外,高丽商人也作为高丽国使被高丽政府派遣来往于两国之间。公元1259年(宋开庆元年),“纲首”高丽范彦华和俞昶,作为高丽使节持国礼宾省牒来宋。“开庆元年,四月,纲首范彦华至自高丽,赍其国礼宾省牒,发遣被掳人升甫马儿智就三名回国……(六年)三月发入范彦华船又逾年三月船始归制司即备申朝廷……”其高丽国礼宾牒如下:(63)

       高丽国 礼宾省牒上大宋国 庆元府 当省准 贵国人 升甫马儿智就等三人 久被狄人捉拏 越前年正月分逃闪入来勤加馆养 今于纲首范彦华俞昶等 合纲船放洋还国 仍给程粮三硕 付与送还 请照悉具 如前事 须牒大宋国庆元府照会施行 谨牒巳未 三月 日谨牒综上所述,宋朝与高丽之间,由于高丽前后奉辽金为正朔,无法与宋正式互派使臣,因此,就利用宋商这一特殊群体,来去自由,接触面广的特点,作为两国之间的“白手套”进行非正式的国家接触,以达到实质性的国家外交往来。而宋丽两国政府似乎乐意并主动地利用这种非正式的“准外交关系”模式。这与宋日之间,宋朝一厢情愿地派遣宋商写国牒赴日作为两国间的推介有所不同。

       唐以后,由于宋朝面临边境的压力,宋日和宋丽之间的交往呈现出一种较为特殊的状态,国家的交往是以宋商为推介的“准外交关系”的模式。甚至日丽之间的国使交往也常由宋商来完成。本文将这种由宋商为推介的国家间交往的性质拟定为一种“准外交关系”性质。

       它突出表现为,在对日关系上,宋朝积极主动,通过宋商携带国牒与日方交涉,牒文显示出两国是一种平等的政治关系。日方则对此类行为消极回避,虽经多次反复研究但最终还是“返牒”,但这实质构成了两国间国家层面上的外交接触,而且在此过程中,间或伴随着僧侣的往来。(64)日本在经历了与汉代的“受封时期”,隋唐时代的“对等时期”,到了宋朝则转为“脱宋”的“准外交关系”时期。或许正因为这种“准外交”造成的政治不畅通,才是导致元朝时期,日本不堪被逼“奉正朔”而一度诉诸战争的重要原因之一。(65)

       在对高丽方面,宋丽双方在以宋商为推介的“准外交关系”模式上达成默契,共同应对国家间的突发事件。同时应该指出的是,宋代商人在宋日贸易和宋丽贸易中具有的这种独特的政治使命,代表了宋朝的软实力。一千年前,东北亚三国,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商人作为推介和桥梁,充当国家交往的“白手套”进行的博弈,对现代国与国之间的交流或许也是一种启发。

       注释:

       ①《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分上世编、中世编、续中世编共计17卷,太宰府天满宫1964年出版——著者注。

       ②日本右大臣菅原道真以“大唐凋敝之具矣,度度使等或有渡海不堪命者,或有遭贼逐亡身者。唯未见至唐,有难阻饥寒之悲”为由,上书请求中止“遣唐使”。参见《日本书纪》,《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3,太宰府天满宫蔵版,1964年,第74页。

       ③《朝野群载》二十异国高丽牒记载:“承历四年(1080九月四日癸巳,关白藤原师实の第に参会して,高丽国返牒のことを議定す”。《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5,第342页。又据《日本略记》记载:“公元895年,菅原道真奉旨在‘鸿胪馆’设宴款待渤海大使裴颋,“宽平七年五月七日癸亥、渤海客来、着鸿胪馆、十五日辛未、参议左大辩菅原(道真)朝臣向鸿胪馆、赐酒馔于客徒”。《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3,第89页。

       ④《类聚三代格》,《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3,第396页。

       ⑤[日]森克己:《日宋贸易的研究》国立书院(1975国书刊行会新订版),1964年,第83页。

       ⑥《类聚三代格》,《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3,第396页。

       ⑦《朝野群载》书陵部所藏,《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5,第231页。

       ⑧《续本朝往生传》,《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5,第289页。

       ⑨《渡宋记》,《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5,第361页。

       ⑩《百练抄》4,《西宫记》,《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5,第140页。

       (11)《类聚三代格》十二禁制事,《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3,第396页。

       (12)同上。

       (13)《帅记》,《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6,第221页。太宰权帅:负责海商管理事务的最高负责人。

       (14)《权记》,《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4,第319页。

       (15)为了躲避“定年纪”,宋商常常采取易名、漂流等方式。详见拙作:《宋代对日贸易中宋商易名现象探析》,《中州学刊》,2012年第3期。

       (16)大宰府是日本负责西边防卫和对外交涉的都督府,是日本外交的要冲。其政厅被称为“远之朝廷”,其都制被誉为“天下之一都会”。

       (17)《宋史》卷491,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0905页记载:“天圣四年(1026年,日万寿三年——著者注)十二月,明州(指宋朝——著者注)言日本国太宰府遣人贡方物,而不持本国表,诏却之。其后亦未通朝贡……”

       (18)“阵定”是指日本中世纪公卿合议制度,也称为“仗仪”。随着律令太政官政治简化,合议会议逐渐变成了在左右近卫阵座(仗座)中进行的一种公卿合议会议讨论模式。

       (19)《宋史》卷491,第10905页。

       (20)有日本学者认为,历史上根本不存在大宰府国牒递交与宋朝。参见手岛崇裕《入宋僧の性格変遷と平安時代中後期朝廷—成尋の「密航」から》。

       (21)《白练抄》,《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5,第323页。

       (22)宋代对牒文的程式有规定,平行牒的程式是先开列文件责任者官府名称,接着用牒字作为行文动词,下面空格多少不等,再写受文者官府名称。这种空格称为空阙,或称空抬,是对受文者表示尊敬。然后另行起叙述文件内容,最后用“谨牒”二字结尾。“年月日牒”字样单作一行,年月日后书写文件责任者官衔、姓和签押。上行的牒程式与平牒相同,只结尾用牒上字样。下行的牒程式也基本相同,开头一行中间不空格,结尾用“故牒”二字。

       (23)《帅记》,《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5,第323页。

       (24)同上。

       (25)《水左记》,《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5,第335页。

       (26)《水左记》记载:“承历四年十二日辛丑,左卫门权佐行家朝臣书送大宋国牒状,黄逢自越前国所进也。”《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5,第335页。

       (27)同上。

       (28)《帅记》,《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5,第340页。

       (29)《水左记》,《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5,第356页。参见本人博士论文《宋日贸易研究——以在日宋商为中心》。

       (30)相当于现在海关检查——著者注。参见《水左记》,《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5,第356页。

       (31)“存问日记府解,予定申云,事趣同右兵卫督源朝臣定申,件孙忠持参锦绮,返牒于今迟迟,二个度牒状所持来也。”参见《水左记》,《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5,第356页。

       (32)《百练抄》5,参见《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5,第365页。《渡宋记》,《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5,第361页。

       (33)日本史书《玉叶》承安二年(1171)九月二十二日条里。参见手岛崇裕《入宋僧の性格変遷と平安時代中後期朝廷—成尋の「密航」から》(村井章介:《8—17世纪的东亚地域人、物、情报的交流—以海域和海港城市的形成,民族、地域间的相互认识为中心》第348页,平成12年度—15年度科学研究费辅助金研究成果报告书。

       (34)《百练抄》5,《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6,第265页。

       (35)《师守记》5,《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6,第271页。

       (36)《帝王编年记》19,《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6,第271页。

       (37)据《中右记》记载:“阵定、安楽寺别当の事,宋朝返牒の事を定む”。参见《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6,第272页。

       (38)《朝野群载》20,异国高丽牒,《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5,第324页。

       (39)《本朝续文粹》,《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5,第350页。

       (40)《百练抄》5,承历四年闰八月十三日,诸卿定申大宋皇帝付孙忠献锦绮事,不可遣答信物者。《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5,第335页。

       (41)《江谈抄》记载:“都督又云,取身自赞又十余又云,自高丽申医返牒云,双鱼离达凤池之月,扁鹊何入鸡林之云,是则承历四年事也取身自赞又云,自高丽申医返牒云”。参见《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5,第350页。

       (42)据《小右记》记载:“(正歴元年)是歲、高麗国后、宋商周文德等に托して、宝物を摂津国勝尾寺に送ゐ使者、太宰府に到ゐ”。参见《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4,第269页。

       (43)《小右记》,《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4,第269页。

       (44)警固:警戒,加强警备获知警备所。

       (45)《类聚三代格》记载:“太政官符,寄事商贾、窃国消息、望请、一切禁断、不入境内者……承和九年(公元842年——著者注)八月十五日”。参见,《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1,第420页。

       (46)《日本三代实录》十二清河天皇贞观八年五月廿一日甲子、下知大宰府曰、乃者、京师频视恠异、阴阳寮言、邻国兵可有来窥、安不忘危、冝勤警固、谴责丰前·长门等国司曰、官司出入、理用过所、而今唐人入京、任意经过、是国宰不慎督察、官司不责过所之所致也、自今以后、若有警急、必处严科。唐人任仲元、非有过所、輙入京城、令加谴诘、还大宰府、重下知长门、大宰府、严关门之禁焉。参见《太宰府天满宫史料》卷2,第139页。

       (47)公元1067—1085年,神宗派商人黄慎赴高丽,试探其意图。然后再派使臣安焘前往高丽。(《高丽史》卷8,文宗二十二年七月,同二十四年八月条及《宋史》卷487,神宗熙宁二年(1069)至元丰元年(1078)间记事)。南宋时期曾有多次商人携国书或受命其他政治使命赴高丽的事例,如徐德荣等。

       (48)《宋史》卷487,第14046页。

       (49)《宋史》卷487《外国》三,第14046页。

       (50)蒋菲菲、王小甫:《中韩关系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176页。

       (51)[韩]全海宗著、全善姬译《中韩关系史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6页。

       (5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49。参见[韩]李镇汉《高丽时代宋商往来研究》,景仁文化社,2011年,第117页。

       (5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81。参见[韩]李镇汉《高丽时代宋商往来研究》,第120页。

       (54)《高丽史》卷15,《世家》仁宗6。[韩]全海宗著、(全善姬译《中韩关系史论集》,第259页。

       (55)[韩]李镇汉《高丽时代宋商往来研究》,第116页。

       (56)《宝庆四明志》卷6郡志6叙赋下市舶。

       (57)《高丽史》卷18,《世家》毅宗16。参见[韩]李镇汉《高丽时代宋商往来研究》,第116页。

       (58)《宋史》卷487《外国传》三,第14052页。

       (59)同上。

       (60)关于徐德荣的身份,有学者已考证为其实为宋商纲首。参见顾宏义《〈宋史·高丽传〉史源考》(《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第17卷第4期,第122页,2007年12月)。

       (61)《宋会要辑稿》,楼钥《攻媿集》卷八六。榎本涉《东亚海域与日中研究——九~十四世纪》吉川弘文馆,2007年,第80页。《宋史》卷487《外国传》三;《宝庆四明志》卷6郡志6叙赋下。

       (62)《高丽史》卷十八,《世家》毅宗十七。[韩]李镇汉《高丽时代宋商往来研究》,第116页。

       (63)《宝庆四明志》卷8《收刺丽国送换人》。

       (64)需要说明的是,与商旅交往并行的还有双方僧侣的交相往来,尽管其交往形态较为复杂多样,但总体上仍可归入“准外交”性质,但本文暂不予涉及。

       (65)赵莹波:《宋日两国文书中年号问题探析》,《元史及民族与边疆研究集刊》(第25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130—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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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与日高丽“准外交关系”初探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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