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宗哲[1]2002年在《中国地方政府职能、组织、行为研究——一种经济学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正文由八部分组成。引论部分包括问题的提出、研究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框架、研究方法。接着以较大的篇幅对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政府及其职能进行了史与论结合的论证,得出了地方政府职能有限,地方政府是经济成长的内生变量结论。中国经济发展不是自然地进入市场经济,或从原始的市场经济自然过渡到现代市场经济,也不是恢复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去规定地方政府行为,在政府的引导下“创造性”地进入市场经济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路径。 经济性分权和行政性分权从根本上改变了地方政府的地位和利益导向。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重新整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的新格局将是走向相互依赖。地方政府不再仅仅是一个纵向依赖的行政组织,而成为有了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和行为目标的经济利益主体。“地方政府的行为目标和规模研究”从分权的角度研究了地方政府得以存在的合理性、探讨了影响地方政府规模的要素及合理规模的评价尺度。“地方政府体制研究”着重分析了中国地方政府体制中的几个有代表性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如市管县等;“地方政府与公共产品研究”突出了地方政府在地方性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有效性及其规律;“地方政府与外在性”研究了形成外在性的两种形式,讨论了相应的解决之策。将地方政府组织视为研究的客体而非传统发展研究中将政府组织视作观察问题的主体,合理的地方政府组织结构调整是对区域经济发展机会的一种供给,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是区域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本文地方政府是利益共同体的一部分、地方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利益共同体不是个人利益的聚合而是 西北大学经管学院博士学位论文个人与社会利益互动的结果;地方公共利益以地方公共产品来体现、以地方公共组织来维护、以地方公共权力来实现。
骆天纬[2]2016年在《区域法治发展的理论逻辑》文中提出我国当下区域法治加快推进的现状,并不仅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直接需求,也不是已往的法治发展类型理论所描述的那种自发的、渐进式的法制变革,而是在国家顶层设计的指引下,地方政府以一种积极的态度介入其中并加以推动的时代产物。正是地方政府的这种推动力,使得我国法治发展格局呈现出一幅全新的图景——在法治中国的整体部署下,区域法治发展也应运而生。区域法治发展是地方政府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性的前提下,在推动经济与社会治理竞争的背景下展开的。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区域法治发展的推动力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之间的府际竞争。地方政府竞争理论与区域法治发展理论之间存在很多逻辑上的交集关联。从二者的产生背景来看,全球主义和区域主义的同步崛起共同推动了主权国家的市场化改革以及意识形态的松绑,从而加剧了地方政府的竞争并引导地方治理手段的变革。从二者的内在机理来看,竞争作为发现过程,激励地方政府通过试错发现更好的规则与制度;同时,政府间竞争增进区域之间的相互开放与资源流动,缓解了地区内既有制度的僵化。从实践角度来看,推进区域法治发展是地方政府的竞争机制、竞争内容以及竞争目标。地方政府出于理性人利己的竞争行为在客观上加快了区域法治发展的进程。资源竞争、制度竞争和财税竞争分别对法治环境、法律制度、法治理念存在影响。从地方社会治理竞争来看,区域法治发展可以提高地方政府将社会矛盾法治化、制度化解决的能力。在政绩竞争方面,具有政治敏锐性的地方官员,对于中央和上级政府的法治意图有着明晰的洞察和理解,进而将国家法治的部署在本辖区内进行有效且富有创造性的贯彻。上下级政府间的博弈,推进了区域先行改革,并且使地方的立法权限更加明晰。此外,削弱消极竞争的努力也往往取决于区域法治发展的成熟程度。区域法治发展关注地方治理,而在地方治理中,公众参与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但是公众参与恰恰是地方治理的软肋。在当前公民社会日益成熟的背景下,忽视公民参与地方治理将极大地阻碍地方治理法治化的实现。应当看到,区域法治发展一方面对民主发展存在需求,但是在另一方面,以地方政府竞争为背景的法治建设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主试验的开展。区域法治发展应当克服各种竞争带来的不利因素,实现区域各方主体的多元合作。在区域法治治理框架内以府际法治合作方式实现合作治理,是区域法治发展的路径选择。地方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利益的代表,热衷于追求本行政区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产生行政区域与经济区域之间的矛盾。导致行政区划与跨区域合作之间紧张关系的主要原因,是政府间的不合理竞争以及府际竞争中政府行为的自利化。如何突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在更广阔的大区域内实现地方之间的政府合作与协同治理,对现有的多层级的法治体制提出了挑战。区域合作的目标是实现区域内的各个行政区域的科学、协调发展,克服产业结构同质化和政府间竞争的负面因素而谋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打破行政壁垒而实现市场的自由和统一,以更好地优化资源配置。区域法治发展的目标在于以下方面:一是为法治发展的中国道路探索经验;二是为区域间合作治理提供法治框架;叁是以发展区域法治来推动国家法治全面均衡发展。政府间竞争主导的法治发展模式,面临叁个方面的实践难题:一是短期政绩最大化与法治发展短视化的矛盾;二是权力自主性扩张与法治限权目标的矛盾;叁是运动式法治发展与法理型法治发展的矛盾。推进区域法治发展,必须妥善解决以上问题。转变政府法治职能、实现央地关系法治化以及完善政府间竞争约束机制是可行的解决方案。
胡剑锋[3]2006年在《中国农业组织的产生、演变及协调互动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业组织的发展问题,是当前中国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自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农户就成了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这种制度安排充分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中国亿万农民的“温饱”问题得到了基本解决。然而,这种制度安排同时也带来了一个负面的效应,使“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凸现出来,由此而导致了“卖粮难”、增产不增收等问题。如果不能将这些独立生产、分散经营的农户有效地组织起来,那么刚刚走出贫困深渊的中国农民就难以走上致富的道路,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也就只能是一句口号而已。历史正赋予中国农业组织一个艰巨而神圣的使命。中国的农业组织问题,也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理论问题。近20年来,中国农村出现了一大批农业组织,其发展速度之快,组织形式之多,是世界历史舞台上所罕见的。如何来解释这些组织现象?如何来指导这些组织的发展实践?现实对理论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如果理论能揭示出这些组织发展的内在机理,如果理论能够归结出这些组织的发展规律,那么它对世界的社会科学将是一个巨大的贡献。这是一个令人兴奋的研究课题。这些年,我国理论界在农业组织的研究方面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一些具有重要理论价值的研究文献正在不断涌现。然而,有两个学术现象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一是学者们多数只侧重于某一类农业组织的研究,不少研究者则在极力寻找最佳的农业组织形式。那么,现实中究竟有没有最理想的组织形式?或者说,现实中出现的许多不同形式的农业组织之间,究竟是相互孤立还是互为联系的?二是多数学者都仅从经济学视角来研究农业组织的有关问题。是不是农业组织问题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是不是所有的农业组织都只有一个效率目标呢?理论工作者需要对这些问题作出判断,因为它将决定理论界今后的研究取向。作者认为,任何一种组织的功能都有其局限性,在制度方面每种组织形式必将存在某些缺陷。只有通过不同组织之间的制度和功能的相互交叉、相互补充,才能充分发挥农业组织的综合效应,才能切实有效地解决中国农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因此,作者认为,当前农业组织问题的研究核心,应该从单一组织的研究转向不同组织之间的协调互动机制,或者是组织体系的合理构建和组织功能的有效分工等研究上来,而不是最佳组织形式的选择。同时,农业组织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社会、经济、文化、法律、心理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所以,我们在研究中也要突破单一的经济学视角的分析方法。当然,不同学科的理论都有自身的假设前提,具有不同的分析逻辑。这就是说,要把各种不同学科的理论进行完全地整合是不可能的。不过,我们可以把不同的理论放到同一个历史事实上进行比较分析,这样就可以对哪种理论更适用于解释哪些组织现象作出判断,并且可以从中找出影响组织产生和演变的关键因素。在此基础上,可以再进一步提出一些适合解释和分析中国农业组织现象的新理论。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作者在论文中主要是采用理论解释和比较研究的分析方法。在论文的第2章《组织理论的历史回顾:叁个视角理论的比较分析》中,作者对经济学、社会学和管理学叁个视角的组织理论进行了简要地梳理。通过纵向的回顾和横向的比较,目的是为了分析它们之间的不同之处,同时探讨它们之间进行交叉融合的可能性。另外一个目的,就是为了给后面的研究提供一个简明的理论“图谱”。论文的第3章《中国农业组织的产生原因:基于效率机制的四种解释逻辑的比较分析》,作者首先回顾了建国以来我国农业组织的发展历程及其现状,目的是以之作为一个历史经验,对效率机制和制度视角(第4章)的有关组织理论进行经验验证。接着,作者把基于效率机制的四种解释组织产生原因的分析逻辑(规模经济分析逻辑、交易成本分析逻辑、分工经济分析逻辑和信息处理分析逻辑)放在中国农业组织发展的现实平台上进行比较和验证,看看它们各自究竟有多大的解释力。虽然分析发现,没有一个分析逻辑能完美地解释我国农业组织产生的根本原因,但是从中我们可以进一步地了解到哪些是影响农业组织产生的重要因素,并且这些因素又是通过什么机理发生作用的。论文的第4章《中国农业组织演进原因的解释:基于制度环境的四种分析方法的比较分析》,作者进一步引入制度视角的四个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的变迁理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以及组织生态学和演化经济学两个演化理论)。通过对前两个理论的比较,以及对中国农业组织历史变迁的解释力的分析得出:中国农民具有更多的“社会人”特征,农业组织的变迁主体是生产关系,而绩效标准是交易成本。同时也发现,由于制度与组织是有区别的,所以用制度理论来解释组织变迁问题必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为此我们需要真正的组织变迁理论。为此,作者提出,要分析组织的变迁规律,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突破经济学的静态分析方法,构建一个动态的分析模型。而在这个方面,两个演化理论为这方面的研究提供了许多具有启发性的思路。研究组织演变及其相互关系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要对各种农业组织形式作出科学、合理的分类和定位。在第5章的《中国农业组织的分类与定位研究》中,作者比较了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几种主要分类方法,并分析了目前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分类管理办法,以及我国理论界对农业组织的各种分类方法。针对当前理论界普遍将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混为一谈的现象,作者从多个层面比较了两者之间的差别,并着重讨论了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定位问题(包括角色定位、功能定位和目标定位)。在以上3、4、5叁章的研究基础上,第6章《中国农业组织协调互动机制研究:一个新的交易成本分析理论框架》将进入农业组织演变和相互关系的具体研究。在此,作者以交易成本作为研究的分析工具。本章首先对交易成本理论的代表人物威廉姆森的几个主要文献进行了回顾、比较和总结,指出了这一理论的五个假设前提(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小数交易、资产专用性和环境不确定性)及其分析框架存在缺陷和不足,无法解释中国的农业组织现象。基此,作者综合利用前面几章的研究成果,并对组织内外部的重要影响因素作出了深入分析,进而提出了一个动态的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为了检验该理论的有效性,作者又根据这个新的理论分析框架,建立了一个农业组织协调互动的分析模型,并运用该模型来分析中国农业组织的发展现实。经验验证表明,新的理论分析框架,至少在农业组织的分析上,比威廉姆森的分析框架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基础研究是为了更好地理解组织的本质和运行,而理论最终还是需要回到现实,以解决特定的现实问题。组织生态学理论指出,在组织发展初期,合法性是组织能否取得快速发展的一个最重要因素。因此,第7章《中国农业组织面临的合法性危机及有关规制政策研究:一个基于社会学合法性视角的分析》,作者从社会学的合法性视角分析了当前我国农业组织所面临的制度环境。分析表明,近20年我国农业组织之所以能取得如此迅速的发展,主要是因为具有较强的行政合法性和政府合法性。然而,抑制它们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则在于缺乏社会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基此,作者提出应加快农业组织的规则冲突救济机制建设,以及农业组织监督体系的有效构建。第8章《发达国家农业组织发展模式的比较及其启示》,作者深入分析和比较了美国、德国和日本这叁个典型发达国家的农业组织发展模式。该研究不仅为理论研究提供大量的实证经验,同时也为中国农业组织的发展带来了若干有益的启示。最后一章即第9章《总体结论与不足之处》,作者归纳和总结了本研究的主要成果和观点,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同时也指出了本研究的不足之处,以及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方向。
胡志平[4]2010年在《中国农村公共服务非均衡供给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文中指出中国正从生存型社会向发展型社会转型,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快速增长,而中国公共服务的供给却是赶不上公众之需求,导致公共服务的供求矛盾成为中国近年来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而其中的中国农村公共服务的供求矛盾尤为突出。经过了30年来的改革开放,城乡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叁农问题”日益凸显,如何解决“叁农问题”成为学者研究的热点。当前其解决的途径正逐步转向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目标。当前中国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不仅没有与城市实现公共服务均衡化发展,而且在供给结构和地区结构上也存在非均衡供给的现象。纵观国内外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村公共服务的提供体制机制方面,而且单从经济学或公共管理学的视角进行研究,没有融合经济学与公共管理学、政治学的政治经济学视角进行分析,特别是对中国农村公共服务的非均衡供给的机理涉及较少,而这恰恰是中国农村公共服务均衡化发展的前提。由此,中国农村公共服务供给问题研究有待深入,需要一个更加综合的分析视角加以扩展与深化。本论文正是针对当前对改善农村公共服务非均衡供给存在迫切的社会需要而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又面临的困境以及学理上存在研究农村公共服务非供给的一定缺陷而展开的,力求回答以下几个问题:(1)学理上需要一个梳理,公共产品还是公共服务,两者是否指同一个意思?(2)中国农村公共服务非均衡供给的特征事实表现在那些方面,有何经济效应?(3)中国农村公共服务非均衡供给是否一个短期现象还是一个长期问题,是否仅仅是一个财政问题?其存在的政治经济逻辑机理是什么,即宏观政治经济逻辑与微观政治经济逻辑是什么?(4)基于对中国农村公共服务非均衡供给的特征事实以及政治经济逻辑机理的梳理与分析,如何改善中国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提出实现从非均衡走向均衡的政策建议?按照以上思路,本论文内容包括以下七章:第一章为导论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选题背景与意义、研究内容与框架、研究方法与创新点。主要对有关中国农村公共服务非均衡供给的国内外的学者的研究进行了文献梳理并加以评析,发现其中有待分析的视角,构成本文研究的起点。第二章是本文分析的理论基础,对什么是公共服务?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的区别等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回答,并按照与基层政府行为的关系对农村公共服务进行了新的分类;同时就有相关的公共服务供求均衡模型、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和治理理论进行了梳理,就本论文的主要概念进行了界定。第叁章,对什么是农村公共服务非均衡供给?进行了概念界定并分成了叁种基本类型:中国农村公共服务不仅与城市之间存在巨大差异的城乡公共服务非均衡供给类型Ⅰ,同时农村公共服务存在提供不足的总量非均衡供给类型Ⅱ;而且农村公共服务同时存在供给不足和供给过剩的状况,即结构非均衡供给类型Ⅲ。以此为起点,详细阐述了这叁种非均衡供给类型的特征事实,依据其具有的经济效应并对其进行了实证分析。第四章,既然农村公共服务存在叁种非均衡供给,对农村经济社会很不利,为何会一直存在呢?这就是必须深入分析中国农村公共服务非均衡供给的政治经济逻辑,本论文尝试借鉴政治学概念中的政治合法性概念,在对流行的财政压力决定中国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体制变迁的观点进行反思的基础上,从政治合法性的角度分析中国农村公共服务非均衡供给叁种基本类型的体制变迁,回答了政治合法性基础转变与农村公共服务非均衡供给的关系,从而进一步说明了中国农村公共服务的非均衡供给存在其深刻的政治经济内涵。第五章,从政治合法性视角解剖中国农村公共服务非均衡供给问题是一种宏观透视,缺乏一种微观机理分析,因而本章从中国农村公共服务非均衡供给的相关利益主体的博弈视角出发,运用政治经济学模型分别对叁种非均衡供给类型进行了分析:运用公共政策的压力集团模型分析了城乡公共服务非均衡供给形成的政治经济机理;借鉴博弈模型分析了总量非均衡供给形成的政治经济机理;运用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和公共服务政治市场模型分析了结构非均衡供给形成的政治经济机理;因而认为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是中国农村公共服务非均衡供给的深层次原因,而财政压力并不是其根本原因。第六章是对策篇。按照第叁、四、五章的逻辑分析结论,实现中国农村公共服务的均衡供给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本章认为要实现从非均衡走向均衡发展的中国农村公共服务必须从宏观、中观、微观叁个层次进行体制机制的再架构;提出了在宏观上要从战略上根本改变城乡关系、地区关系和提供主体之间的关系,在中观上就是政绩考核制度的改变,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和公共服务型财政体制,在微观上实现提供模式从单中心向多中心治理模式的转变的政策设计与途径。第七章,结语与展望本文的主要的结论:1、公共服务并不是完全等于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包含了权利与政府职责的内涵,公共服务是同时具有公民权利、政府职责与公共产品特征,是政府为实现公民权利和承担政府责任而向居民提供的具有公共产品性质或因社会发展而成为公共需求的产品与服务,不仅包括物质形态的产品也包括无形的服务,是有形与无形的统称。2、中国农村公共服务非均衡供给可以分成叁种基本类型:非均衡供给类型Ⅰ:城乡非均衡供给;非均衡供给类型Ⅱ:总量非均衡供给;非均衡供给类型Ⅲ:结构非均衡供给;同时农村公共服务具有收入效应和消费效应,说明改善农村公共服务非均衡供给具有重要意义。3、政治合法性是中国农村公共服务非均衡供给的宏观政治经济逻辑机理。政治合法性基础的转变导致中国农村公共服务非均衡供给的产生与变迁,而财政压力或者财政分权不是中国农村公共服务非均衡供给的根本原因,根源在于中国政治合法性基础的演变上,因此改变中国农村公共服务非均衡供给的状况单靠县乡财政体制的完善是不够的,还需要国家从根本上改变国家与农民的关系。4、利益主体的博弈是中国农村公共服务非均衡供给的微观政治经济逻辑。中央政府、基层政府、农民叁个主要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偏离了最优均衡,基层政府困难或财力不足并不是中国农村公共服务非均衡供给的主要原因,因而改变中国各个行为主体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形成合理的利益关系才是改善中国农村公共服务非均衡供给的微观途径。5、中国农村公共服务从非均衡走向均衡发展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不仅需要提供机制的改革,更需要从从宏观、中观、微观叁个层次进行体制机制的再架构,才能够完成这一宏大目标。这是本文的一个政策结论。
姜国俊[5]2009年在《转型期中国政党主导型行政改革的动力学分析》文中认为自1978年改革开放启动了中国全面而深刻的社会转型以来,中国的行政改革一直在持续而高调地进行。前后相继的大规模行政改革就有六次,行政改革在全方位改革格局中的地位也日益凸显并逐步跃升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关键”。但是,在行政改革30余年取得不少积极进展的同时,学术界的一个基本共识是政府职能和行政行为的现实转变还仅仅是初步的、甚至在主要方面是相对滞后的,从应然的高标准来看,行政改革尚未取得根本的突破性进展,而只是取得了相对滞后的成果。引人深思的问题是,为什么1978年以来中国的行政改革成为了一个持续推动而又相对滞后的有限改革?这就直接涉及到行政改革的动力学问题,并由此成为本文研究的缘起和贯穿始终的一个中心问题。理解和把握转型期中国行政改革的动力学,离不开四个紧密关联的核心问题:谁改革?为何改革?如何改革?改革产生何种影响?分别涉及改革主体、改革动因、改革路径和改革效果四个方面,其中最首要的方面就是改革主体。只有牢牢把握改革主体的行为逻辑这条主线,才能清晰地解释行政改革的动力学。由此,本文将行政改革动力学分析的关键视角放到了作为当代中国唯一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行为逻辑之上。新中国成立后到1978年改革开放前,在革命党的思维惯性牵引和以党建国的建政逻辑推动下,中国共产党逐步建立起党-国高度一体化的政治架构,而在1978年以后,中国共产党开始了党-国相对自主化的调适性改革过程,但党-国一体化的总体架构没有也不可能改变。转型期中国特定的政党-国家政治架构,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唯一的执政党地位和全方位改革的主导者身份,也就决定了转型期中国行政改革鲜明的执政党主导特征,因此,本文将转型期中国共产党主导下的行政改革特指为政党主导型行政改革。中国共产党民主集中制的党内权力结构,决定了中央政治权威作为党的最高权力中心和最主要人格化代表,是政党主导型行政改革的最高决策者、总体设计者和主要推动者,充当了核心动力主体的角色;党的各级政党-政府官僚作为中央政治权威的政治代理人,是政党主导型行政改革的次级决策者、局部设计者和主要执行者,充当了执行动力主体的角色。同时,决策智囊与公共学者、人民群众分别在政党主导型行政改革中起着辅助动力主体、基础动力主体的作用。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特定的行为主体,其行为无疑有特定的目标函数和条件约束,只有从多元目标导引和多重条件约束的结合入手,才能完整深入地把握其推进行政改革的特定行为。党的中央政治权威居于党-国科层体制的顶端,其自身利益与党的利益和国家利益具有高度的共容性,党的目标函数和条件约束也主要通过中央政治权威的目标函数和条件约束体现出来。结合执政党的共性和中国共产党的个性,本文分析了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中轴目标、“经济发展”的核心经济目标、“政治文明”的核心政治目标和“民族复兴”的核心国家目标,以及其行为的初始条件约束、知识约束、博弈约束和意识形态约束。由此,本文将转型期中国政党主导型行政改革的演进理解为中国共产党在特定约束条件下基于自身目标函数的渐进理性选择过程。在特定的约束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基于“经济发展”的核心经济目标选择和改革经济体制,基于“政治文明”的核心政治目标选择和改革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选择和改革同时又都会不断受到“民族复兴”的核心国家目标和“长期执政”的中轴目标的制约和校正。而中国共产党对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选择和改革,共同决定了行政体制的选择和改革。沿着上述思路,本文着重论述了中国共产党1978年以后为实现经济发展的核心经济目标逐步启动和持续推动经济体制的市场化转轨和适应性行政改革的基本过程和内在逻辑,为实现政治文明的核心政治目标逐步启动和持续推动政治体制的民主化转型和先导性行政改革的基本过程和内在逻辑,并从党的中央政治权威、决策智囊与公共学者、人民群众和政党-政府官僚四个主要动力主体的“上下互动”视角,对适应性行政改革的动力机制和滞后根源、先导性行政改革的动力机制和推进梗阻进行了分析,实际上就是分别论述了转型期中国政党主导型行政改革的市场化动力学和民主化动力学。其中,适应性行政改革指称1978年以来中国共产党为适应市场化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而对行政体制进行的具有“适应性”特征的改革,先导性行政改革指称1978以来中国共产党为带动政治体制的民主化转型并规避可能的政治风险而对行政体制进行的具有“先导性”价值的改革。本文这两个概念主要是基于动力学意义上的区分,而不是基于内容上的区分,因此,本文虽然对适应性行政改革和先导性行政改革在内容上也作了一个大致的区分,但这种内容区分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二者的具体内容不免存在相互交叉的部分。本文进而论述了中国共产党为实现民族复兴的国家目标而于1978年后逐步启动和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日益主动融入全球化的基本过程和内在逻辑,指出中国共产党所主导的行政改革,无论是适应性行政改革还是先导性行政改革,总体上都具有应对全球化竞争压力的显着的“压力性”特征,由此可以称之为压力性行政改革,并从发达国家的政府、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和文化学术交流者等国际行动者和党的中央政治权威、决策智囊与公共学者、人民群众和政党-政府官僚等国内行动者的“内外互动”视角,对压力性行政改革的动力机制进行了分析,实际上就是具体分析了转型期中国政党主导型行政改革的全球化动力学。压力性行政改革是本文为了便于表述全球化竞争的外部压力转化为中国政党主导型行政改革的内部动力而界定的一个概念,其与适应性行政改革、先导性行政改革的概念区分同样是动力学意义上的,若就内容而言,实际上涵盖了适应性行政改革和先导性行政改革的全部内容。本文进而论述了中国共产党为实现长期执政的中轴目标而着力于不断巩固和重构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的政治逻辑,指出行政改革是转型期中国共产党重构和巩固执政合法性基础的重要命题乃至关键环节之一,强调执政逻辑是转型期中国政党主导型行政改革的动力学主线。中国共产党“经济发展”的核心经济目标、“政治文明”的核心政治目标、“民族复兴”的核心国家目标和“长期执政”的中轴目标之间既存在一种相互支撑的耦合关系,又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相互矛盾的冲突关系,但从根本上说,其他目标统一于和服从于“长期执政”的中轴目标。与此相应,1978年以来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持续推动市场化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民主化导向的政治体制改革、全球化导向的对外开放和相应的行政改革,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通过不断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文明水准和民族复兴的实现程度来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不断延续长期执政的政治地位。中国共产党谋求长期执政的政治逻辑,一方面提供了党推进行政改革的持续动力,另一方面又划定了党推进行政改革的基本限度。在上述论证的基础上,本文从宏观动因与具体行动者两个层面对转型期中国政党主导型行政改革的动力学图景进行了一个总结性的系统分析。一方面,市场化、民主化与全球化的叁重变奏,集中地给中国共产党执掌下的政府自身从结构设置、职能履行和行为方式提出了变革的要求,可谓是转型期中国政党主导型行政改革的宏观动力学图景;另一方面,党的中央政治权威与其他国内行动者的“上下结合”互动以及国内行动者与国际行动者的“内外结合”互动,可谓构成了转型期中国政党主导型行政改革的微观动力学图景。贯穿宏观与微观之间的动力学主线,无疑是作为关键行动者和核心动力主体的中国共产党及其中央政治权威谋求长期执政的政治逻辑。转型期中国的政党主导型行政改革,首先是党的中央政治权威在多元目标导引特别是执政逻辑驱驰下,基于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融入全球化的渐进理性设计而强力推动的一种“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但是,这种强制性制VII度变迁很大程度上只是反映了中央政治权威的主观愿望,至于制度变迁的客观结果,还取决于其他各方行动者基于自身的意愿和利益所采取的相应行动和由此发生的“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同时,在对外开放和对内改革的连续性互动中,包括党的中央政治权威在内的国内各方行动者的行为逻辑不可避免地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各方国际行动者的推动和影响。转型期中国的政党主导型行政改革正是在这种市场化、民主化和全球化叁元契合、国内外行动者“上下结合”与“内外结合”两相互动的过程中得以发生和演进的。需要强调的是,在对适应性行政改革和先导性行政改革的动力学分析中,本文实际上用很大的笔墨从各方具体行动者的视角,从认知、利益和体制叁个层面分析了转型期中国政党主导型行政改革的滞后机理。关键的一个影响因素是,政党-政府官僚在转型期中国的政党主导型行政改革中扮演着执行动力主体和主要阻碍力量的双重角色。政党-政府官僚在行政改革的动力大系统中处于“上下夹击”的中间位置,在行政改革中所持的立场也是历史的和具体的,随官僚的类型或个体差异以及特定阶段行政改革的特定内容对于特定官僚利益的影响变化而变化。政党-政府官僚作为政治代理人,既具有与中央政治权威的部分共容性利益,也存在着其自身的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而且随着官僚层级的降低,其自身利益与党的长期执政利益乃至国家全局利益之间的共容性利益也相应减少。特别是,随着行政改革的基本阶段从“放权让利”演进到“制度创新”,基本主题从结构调整演进到职能转变与行为规范,从总体上说,各级政党-政府官僚的既得不当权力日益受限、既得不当利益日益受损,其行政改革的阻碍角色日益凸显。现实政治实践中,既有不少政党-政府官僚基于民主集中制的权力结构规制、晋升锦标赛的政治激励机制、财政联邦化的经济激励机制和自身的责任感使命感,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成为了适应性行政改革和先导性行政改革的重要推动力量,也有众多政党-政府官僚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和政治晋升博弈中采取了大量的与适应性行政改革和先导性行政改革方向相悖的机会主义行为,成为了行政改革的主要阻碍力量。为了不使行政改革停滞不前和流于形式进而影响到党的执政全局,党的中央政治权威在层级委任体制的总体框架内采取了多种手段,力图有效地激励和约束各级政党.政府官僚、确保行政改革的战略贯彻,其中政绩考核和权力监控是两个最基本的制度化手段。但是,由于现行政绩考核体制和权力监控体制“自上而下”运作的体制性困境,不仅政党-政府官僚追求政绩最大化的不少行为在相当程度上偏离了适应性行政改革和先导性行政改革的基本方向,而且官僚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蔓延也未能得到根本性的遏制,因而政府职能的实质性转变仍然困难重重,适应性行政改革和先导性行政改革的实际成效仍然不容乐观。由此引申出作为本文结束语的政党主导型行政改革的“诺斯悖论”及其克服问题。本文的一个政治前提和研究假设是,党的中央政治权威本身是超越了统治者自利性的、以立党兴国和执政为民为己任的政治企业家,从而把“诺斯悖论”的克服问题简化为一个官僚控制的问题。从适应性行政改革的滞后根源和先导性行政改革的推进梗阻来看,如果缺乏横向层面的其他政治权力主体对政府官僚的有效控制,如果缺乏公民“自下而上”的对政府官僚的有效监督,单凭党的中央政治权威的“自上而下”的强力推动和单向监控,难以有效地激励和监控政党-政府官僚真实的行政行为,从而难以有效地推动中国行政组织体系即狭义政府从结构、职能到行为方式的实质性变革。因此,即便从官僚控制的简化视角来看,中国政党主导型行政改革的实质性推进到位,仍然有赖于中国共产党主导下的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叶托[6]2012年在《中国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中国,地方政府处在一个相当尴尬的处境:既被认为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又被视为是经济社会问题的元凶之一;既与中央政府的期望有差距,又与当地民众的意愿不一致。这一尴尬处境正是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产物。现有关于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研究主要是建立在“委托代理”的视角之上的。在中国,权力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发生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因而国内外学界往往运用“中央-地方”的分析框架来探究中国地方政府行为选择。在这一分析框架中,非政治系统的因素(如市场经济、社会关系)往往被视为一幕“背景”,虽然也会影响地方政府的行为选择,但是始终只是“背景”,并没有登上“舞台”。但是,中国社会是一个典型的棱柱型社会。在棱柱型社会中,地方政府行为不仅受到政治系统的影响,而且受到非政治系统的影响。为了弥补现有分析框架的不足,本研究将视角从组织内部转向组织环境,在借鉴社会学制度主义理论的基础上,构建起了一个基于制度逻辑的分析框架。该分析框架可以同时涵盖政治系统和非政治系统对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影响。制度逻辑的分析框架需要回应叁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哪些制度逻辑深刻影响了地方政府的行为选择?第二,在这些制度逻辑的共同影响下,中国地方政府会倾向于选择什么样的行为目标和行为策略?第叁,在制度逻辑形塑地方政府行为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的主体能动性体现在哪里?因此,制度逻辑的分析框架包括了叁个方面的内容:(1)中国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制度环境。以改革开放为分界线,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制度环境经历了一次至关重要的变迁。改革开放之前,通过极权政府、计划经济等制度架构,国家逻辑成为影响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唯一重要的因素。改革开放之后,为了发展市场经济,国家不得不放弃国家逻辑对经济领域的支配。其结果是,市场经济的兴起使国家逻辑支配社会诸领域的格局失去了经济基础。伴随社会诸领域从政治领域分离出来,多元制度逻辑共存的格局逐步形成。在所有这些制度逻辑中,对中国地方政府影响最深刻的大概有市场逻辑、官僚逻辑、社会逻辑和国家逻辑等。这四个制度逻辑形塑了当前中国地方政府的行为,不仅限定了地方政府行为的手段,还塑造了地方政府行为的目的。(2)多元逻辑下的中国地方政府行为趋同。市场、国家、官僚、社会等逻辑会在特定的行为领域形成了特定的逻辑场域,进而形塑了中国地方政府在特定行为领域的目标和策略。当前,中国地方政府在经济建设领域的行为目标是发展经济,行为策略是经营辖区;在社会福利领域的行为目标是低水平供给,行为策略是保底执行中央政府的福利政策;在社会秩序领域的行为目标是不出事,行为策略是机会主义。可以说,逻辑场域的分析框架很好地解释了中国地方政府为什么会在相同领域采取类似的行为目标和策略。(3)趋同背景下的中国地方政府行为差异。尽管地方政府的行为是由逻辑场域所形塑的,但这并非意味着,地方政府是一个完全由逻辑所支配的“木偶”。事实上,地方政府是一个既深受逻辑场域影响,又具有主体能动性的行为主体。地方政府在逻辑场域中的主体能动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能力去改变自己嵌入逻辑场域的程度。其二,地方政府可以适时地根据行为领域的变化来调整自己的行为。正是由于存在主体能动性的差异,不同的地方政府才会在相同领域表现出不同的努力程度和行为绩效。本研究表明,中国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社会福利和社会秩序等领域的行为选择已经被特定的逻辑场域所俘获,只有推动逻辑场域的变革,才有可能使地方政府摆脱尴尬的处境。遗憾的是,现有地方政府改革的目的都不在于改变影响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逻辑场域,而在于促使地方政府行为更加符合现存逻辑场域的要求。
蔡潇[7]2016年在《中国土地财政转型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土地使用制度经历了由“无偿、无期限、无流动”到“有偿、有期限、有流动”的转变过程。中国特有的城乡二元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征收制度、土地出让制度、分税制等共同催生了中国现行的土地财政。土地财政的本质是政府通过土地实施财政功能获取土地增值收益的手段。地方政府对“卖地财政”的依赖不仅造成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社会矛盾冲突加剧,而且引发我国产业结构严重失衡,经济发展“房地产化”和“空心化”问题。无论从供给、需求的有限性,还是从公平、效率的视角来看,地方政府财政依赖一次性的“卖地”收入维持其财政支出和城市建设需要,不仅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持续性,而且由“土地财政”所导致的高地价、高房价、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伪城镇化”等社会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面临必须转型的现实问题。本文从中国现行土地财政自身存在的问题、所产生的效应及其演变趋势着手,提出由“卖地财政”向“管地财政”转型的总体构想;着眼于土地财政转型的关联性、系统性、政策实践的可行性,基于“固本”、“开源”、“节流”的逻辑思想,全面阐述论证土地财政转型的路径选择,并提出更具现实性的保障措施。(1)剖析了我国当前土地财政自身的收支结构及其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从财政、经济、社会叁个方面分析了当前土地财政的效应;基于土地财政库兹涅兹假说的验证,实证分析了当前土地财政的演变趋势,提出了我国土地财政转型的必要性。从现行土地财政收入来看,“重租、轻税”倾向明显,土地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农民的集体土地收益权利被剥夺,同时,土地税收结构“重流转、轻保有”;从现行土地财政支出来看,土地财政支出“重城镇、轻农村”,“即收即支”的“卖地财政”透支了未来若干年的土地收益。从当前土地财政的财政效应来看,土地财政对地方财政既存在贡献又潜藏财政债务风险,历年来土地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土地出让收入的贡献大于土地税收,呈波动式上升趋势;但当前依赖“卖地”收入的土地财政具有不稳定性,易导致财政风险。从土地财政的经济效应来看,基于VAR模型的实证分析表明:土地财政收入的增加虽然短期会促进经济增长,但长期来看会导致产业结构失衡,阻碍经济增长。从土地财政的社会效应来看,当前土地财政所引发的征地冲突、违法占地、滋生腐败,高房价和不断扩大的贫富差距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从土地财政随经济增长的演变趋势研究来看,我国现行土地财政随经济增长的演变趋势符合土地财政倒U型曲线假说,从而说明我国现行土地财政的不可持续性。(2)基于土地财政转型的必要性分析,进一步探究我国当前土地财政形成的根源、转型面临的障碍,并合理借鉴海外土地财政转型的成功经验,提出我国的土地财政转型目标及发展经济广开财源、兼顾政府-企业-个人及各级政府间利益、合理负担的土地财政转型原则,并基于“固本”、“开源”、“节流”的逻辑体系,提出适应于我国的土地财政转型路径的总体框架。从“固本”的视角来看,只有以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的财政收支体系才具有可持续性,因此,要实现我国土地财政的成功转型就必须改革现行土地财政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传导机制。借鉴“资源诅咒”传导机制的分析方法,进行规范与实证分析探究现行的土地财政依赖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传导机制;针对土地财政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传导机制的成因,提出通过完善土地资产管理阻断土地财政抑制经济发展的不良传导机制,实现土地财政合理转型,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证检验结果表明:我国现行的土地财政所引发的高房价对教育、制造业、科技创新、人力资本积累产生的挤出效应以及现行土地财政背后的制度因素所导致的寻租腐败、贫富差距、一系列社会冲突等制度弱化效应,已经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当前土地财政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传导机制的成因,提出完善土地资产管理的具体策略:①正确处理地方政府与土地市场的关系;②调控房价,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③改革土地征收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供应市场;④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降低土地使用成本;⑤明租、正税、少费,促使地方政府由“卖地财政”向“管地财政”转型。从“开源”的视角来看,通过广开财源筹集财政收入以保障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能力,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收益的过度依赖。从海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土地管理经验的研究来看,土地价值捕捉是实现土地财政“开源”的重要途径,其中,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收是多数国家获取土地收益的主要方式,并且可以成为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通过房地产税制改革对住宅保有环节征收房地产税,不仅可以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的“开源”,还有利于摆脱地方政府对“卖地财政”的过度依赖。通过剖析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法理依据,结合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现实需求,提出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原则和总体思路,并进一步探讨流转和保有环节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具体方案。最后,基于冈博斯模型实证估测了保有环节住宅房地产税的征收对土地出让收益的替代率,实证研究表明:短期内,住宅房地产税很难完全替代土地出让收益,但长期来看我国住宅房地产税的征收会对土地出让收益有较高的替代率。从“节流”的视角来看,财政是政府履行其职能的物质基础,是履行和实现政府职能的手段。基于当前土地财政收支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土地财政的收支管理使其最大限度的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是实现土地财政由当前的“卖地财政”向“管地财政”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完善土地财政收支管理和转变政府职能、建设高效型政府,两个角度阐述如何实现土地财政转型的“节流”目标,更好的实现土地财政资金的良好管理和高效运作。从完善土地财政收支管理来看,需要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从转变政府职能、建设高效型政府来看,提出从公共基础设施供给方式、政府机构本身及政府工作效率上“节流”,以财政收支结构的变化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由以“土地经营”为核心的“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以此推动土地财政行政主体主动参与到土地财政转型中。(3)针对我国现行土地财政的形成根源及其实施中所暴露出的政府激励机制扭曲、土地利用规划随意变更、征地补偿信息不透明不规范、层层克扣等问题,提出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权利、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完善政府政绩考核制度、健全相关法律和监督机制,有力保障我国土地财政顺利转型。
王波[8]2005年在《基于公众价值的我国小城镇政府绩效评估模式研究》文中指出为什么需要评估政府绩效呢?答案显然是评估会带来某些好处。但我们又如何得知政府绩效评估会取得收益呢?这个问题或许可以从私营部门的作法中获得答案。因为所有的企业都在评估它们的绩效,与此同时我们可以看到私营部门往往比公共部门管理得更好。然而麻烦的是,政府绩效评估并不适用私营部门评估绩效时惯用的财务比率指标。那么政府究竟该评估哪些指标,又如何去实施评估呢?我们有必要知道:政府是必须评估绩效,但政府绩效评估活动本身并不是目的。公共管理者们之所以会进行绩效评估,主要还是为了有效地利用评估信息以达到某种具体的管理目的。例如公共管理者们可以利用绩效信息完成以下10大任务:响应政治官员、社会公众对绩效汇报的需求;提出预算申请;编制内部预算;发现绩效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激励;绩效签约;评价;辅助战略规划;赢得公众信任;改善公共服务。更进一步来说,作为整体管理战略的一部分,公共管理者们可以利用绩效评估指标完成评价、控制、预算、激励、宣传、表扬、学习和改善这8大管理目的。其中改善公共服务是政府绩效评估最基本的目的,而提高汇报责任能力及增进与公众间的沟通则是改善目的中最重要的两项功能。由此可见,对于绩效评估而言,公共管理者真正的目的只有一个即提高绩效。其它目的都只是为了达到提高绩效这个最终目的而采取的手段。但并没有一套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是完全适用于以上所有目的的,所以公共管理者们不应该试图寻求一套完美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事实上,公共管理者可以利用不同的评估指标体系来满足不同的目的,公共管理者需要慎重考虑政府的管理目的,并选取适应以上目的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此外,不同的主体往往有着不同的目的,例如公众就有着与公共管理者不同的目的。因此,本论文把评估的着眼点放在了社会大众上,而不是机构内部本身。 另一方面,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最古老、最普遍的社会作用模式;它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其中一方是代理人,他代表另一方即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相关决策,并获取某种报酬。委托-代理理论是针对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一种新型经济学理论,它主要研究如何激励代理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而工作。社会共同体规模大、成员多且分散,而作为委托人的公众其利益十分分散、行为能力较弱、监督力度有限。所以公众的监督成本与收益常常严重不对称,甚至公众的监督可能对改善代理人的行动毫无影响,以上现象促使公众大都采取“搭便车”的自利选择,这进一步降低了对政府提高效率的激励,使得政府“代理人问题”具有高发性。同时政府机构的绩效往往难以衡量,因此委托-代理理
刘伟章[9]2008年在《转轨期中国县级政府制度供给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论文从经济学角度研究中国转轨期县级政府制度供给行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经济与社会的双重转型,是当代世界最大的制度变迁试验场。理论上本是制度供给最优主体的县级政府,在制度供给实践中却步履蹒跚,表现出过多的无奈和彷徨。转轨期县级政府制度供给得力与否,将对中观县域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起决定性作用,也是宏观上发展中大国全面实现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发挥县级政府在制度供给中的主观能动作用,既制定出合乎“天地人和”的县域经济发展制度规则,又建立防止县级政府“掠夺之手”“非理性之手”的异化行为的规范体系,是保障县级政府有效制度供给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和前提。深入剖析转轨期县级政府制度供给行为的内部机理和外部影响因素,开启“内部黑箱”,使县级政府的制度供给“阳光操作”,是本研究的核心目的。本论文主要研究叁个问题:(1)为什么转轨期县级政府是制度供给的重要主体?(2)转轨期县级政府制度供给困境的根源是什么?(3)转轨期县级政府制度供给行为受哪些因素的影响?围绕上述问题,本论文在回顾和反思相关研究成果基础上,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多种理论综合,构建了以行为经济学为核心的转轨期县级政府制度供给行为的理论框架,展开了对转轨期县级政府制度供给行为的经济分析。本论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1章即导论,旨在提出问题和介绍研究目的与内容。本章开篇指出转轨期县级政府正面临理论上的“内当家”和现实中的“小媳妇”矛盾境地。在客观评论与反思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章认为理论界对转轨期县级政府制度供给行为微观运行机制缺乏深入研究,从而严重制约了目前对县级政府制度供给行为背后的根源的理解和突破思路的拓展。本章最后交代了研究方法、内容,以及可能的创新点和局限性。第2章在研究的理论基础上构造了转轨期县级政府制度供给行为分析的理论框架。提出了本研究的基本假设,以此为逻辑起点,构造了转轨期县级政府制度供给行为分析的理论框架,交代了本研究的关键概念界定和研究程序。第3章分析了转轨期县级政府制度供给的理论作用与地位。本章提出转轨期大国为什么需要制度供给这个基本问题,并给予理论解释,进而层层递进,论述了县级政府不仅是转轨期制度供给的主体,而且是最重要的主体。而事实也证明中国的经济增长奇迹与中央政府不断放权让利的渐进性改革过程高度相关。现在及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国情决定了制度供给的主体只能是县级政府,县级政府在制度供给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关键性作用。第4章分析了转轨期县级政府制度供给的初始条件。本章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叁个层面详细阐述了转轨期县级政府制度供给的初始条件,初始条件决定了县级政府制度供给的目的、速率和空间,对县级政府制度供给行为产生实质性的重大影响。第5章论述了转轨期县级政府制度供给行为异化和非均衡性的根源,并提出了演化的可能路径。本章构建了一个县级政府制度供给的空间矩阵分析工具,利用该工具,分析了县级政府制度供给的多种可能选择集合,并探讨了转轨期制度供给异化和非均衡性的根本原因。在此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可行的优化选择路径。第6章从微观的视角构造了转轨期县级政府制度供给行为机理模型。本章从行为经济学的角度,构建了县级政府制度供给行为机理模型—ACM模型,提出了意愿(aspiration)、能力(capability)和策略(maneuver)叁个方面对县级政府制度供给行为的影响。以ACM模型为基础,详尽分析了意愿和能力的影响因素模型和通用的叁种制度供给策略选择。这章是本论文的核心重点。第7章对转轨期县级政府制度供给的意愿进行了实证研究。本章以广东省调查的微观数据为基础,论证了县级政府制度供给意愿受感知收益、感知风险、创新氛围、外部竞争、社会舆论、群众上访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感知收益是影响县级政府制度供给意愿的一个重要因素。外部市场变化对县级政府制度供给意愿具有明显影响。社会舆论会引导县级政府制度供给意愿的方向。而在转轨期现阶段社会团体是推动了而不是阻碍了县级政府制度供给的进程。第8章从转轨期县级政府制度供给能力方面进行了实证分析。本章根据广东省的微观数据,实证分析了县级政府制度供给能力的影响因素,得出了转轨期县级政府制度供给能力包含叁个维度:学习因子、实力因子和创新因子。其中学习因子是县级政府制度供给能力的第一重要影响因子,其次才是实力因子(包括权力和财力影响因素),最后才是创新因子(创新能力影响因素)。第9章是转轨期县级政府制度供给策略的经验分析。本章以广东粤西徐闻县土地成片调整、东光“叁县战略”、顺德企业产权叁个制度供给案例为分析蓝本,总结出了县级政府叁种不同的制度供给通用策略。通过进一步比较分析,提炼出了叁种制度供给通用策略的核心机理,即都是把正式的制度安排和民众的潜在制度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制度安排与环境变化相配套,将一种外生的制度安排转换为嵌入式的内生性制度。第10章是一个综合性典型案例。以粤西徐闻农村经济制度供给行为作为案例,通过对徐闻农村经济制度变迁历程的系统考察,揭示徐闻县政府成功的制度供给行为的真正机理。第11章为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本章归纳了本研究的重要结论和观点,提出并论证了优化转轨期县级政府制度供给的发展方向和具体措旌,包括建立在广泛民意基础上的政府制度供给意愿观,提升县级政府制度供给的学习能力,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确立县级政府制度供给的法律主体地位等方面。
王资峰[10]2010年在《中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研究在我国学术界方兴未艾。然而从现有文献看,既有研究大多停留在现象描述层面,很少有从理论上深入探究中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的成果。结合行政学的研究成果,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应当从四个维度进行研究,即中央与地方关系、地方政府间关系、职能部门间关系以及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这些维度总体上反映着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的内部结构及其与外部社会的关系。中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研究需要从历史变迁的角度发现问题。民国时期(1949年以前)的流域管理体制是我国现行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的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机构和流域管理机构发展演变,建国后我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变迁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即起步阶段(1949-1978)、转变阶段(1979-1994)、深化阶段(1995-2005)、强化阶段(2006-)。从演变历史看,我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变迁的动力包括五个方面,即突发性流域水污染的影响、高层领导的重视与推动、地方政府间关系的变化、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能力的提高。从管理实践和理论研究看,我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的弊端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层级节制权威弱化、地方政府以邻为壑、职能部门争功诿过、持续改进机制缺失。在单一制国家结构下,中央与地方关系成为我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的主导因素。其实质是保障中央的流域水环境政策得到地方政府有效执行。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原理可以从分权制和集权制两个理论视角进行阐述。前者强调地方政府相对于中央的利益独立和行为自主性,后者强调中央政府对地方层级节制的权威性。因此,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就是如何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保障中央权威的问题。就流域水环境管理而言,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分别代表流域局部和整体利益,亦即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这种利益冲突与我国流域水环境分级管理的体制相结合,形成政策执行阻滞机制,中央权威受到损害。为了维护中央权威,保障政策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我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提供了叁类保障机制,即人事任免机制、专项转移支付机制和业务监督机制。从实践情况看,这些机制都存在一定缺陷,不能在流域水环境管理过程中有效维护和实现中央权威。地方政府间关系改进有助于消除流域水环境管理“公地悲剧”。其核心在于通过地方政府间竞争与合作机制,实现流域水环境污染外部性的内部化。地方政府间关系的基本原理可以从竞争与合作两个视角进行阐述。前者植根于地方政府所具有的特殊利益或地方利益诉求,后者则植根于地方政府行为的外部效应。利益冲突导致地方政府间竞争,政府间竞争产生负外部性,社会交易成本增加。地方政府间合作能消除负外部性,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改进。然而从理论上看,地方政府间竞争关系比合作关系更牢固;从实践看,地方政府间竞争同样能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但需要恰当的制度设计。地方政府追逐经济利益的竞争与流域水环境产权公有制结合,造成流域水环境恶化的“公地悲剧”。地方政府间竞争目标受到中央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双重制约。如果能扭转地方政府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中心的“企业式”行为,就能有效遏制流域水环境“公地悲剧”。就流域水环境管理中的地方政府间合作而言,其组织形式包括“市场签约”、“组织签约”以及二者的混合型态。在流域水环境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间合作需要相应的推动机制,主要包括市场机制和科层机制。这些组织形式和推动机制在流域水环境管理的地方合作过程中各有优劣,互为补充。职能部门间关系改进有助于实现流域水环境管理的综合目标。其核心在于实现政府有关部门权力和责任的恰当配置。职能部门间关系的基本原理可以从分工与协作两方面进行阐述。职能部门专业分工旨在提高效率。由于部门隔阂、特殊利益等因素的影响,旨在提高部门行政效率的分工却阻碍整体行政效率的提升。这就是专业分工悖论。部门协作是不同职能部门围绕管理目标开展的协作行动。职责边界妨碍公共管理活动共同目标的形成,部门特殊利益阻碍部门协作的进展,旨在提高整体管理绩效的部门协作非但没有发挥积极作用,反而阻碍管理绩效改进。这就是结构-功能悖论。两种悖论表明,基于职责导向的部门分工与协作无法避免其固有困境。目标导向的分工协作原则能够为改进部门分工协作的效率提供新的契机。职能部门只有通过基于目标导向的组织变革,部门协作才能得到根本改进。就流域水环境管理而言,有关职能部门可分为统一监管、行业分类管理和综合调控管理等叁类,彼此存在职责边界问题并形成双边垄断局面。部门特殊利益与双边垄断相结合,造成流域水环境管理分工异化,降低分工效率。职能部门的单一功能和流域水环境管理的复合目标之间的冲突表明,目标导向应成为职能部门分工的基本原则。流域水环境管理整体目标的实现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协作,利益冲突和技术性限制却导致部门协作陷入困境。流域水环境管理的部门协作动机来源包括部门利益、共同愿景和组织压力等方面。流域水环境管理的部门协作形式包括联合发文、联合执法检查等,部门协作的协调机制包括科层协调和制度协调。无论哪种协作形式或协调机制,都各有优势和不足。管理体制开放是我国流域水环境管理持续改进的关键所在。其核心在于妥善处理政府与社会在流域水环境管理中的关系。管理体制开放的基本原理主要从官僚制、系统论等理论视角进行阐述。官僚制为应对不确定性,主张行政组织封闭,从而引发组织回应性不足的弊端。系统管理的思想和政治系统论都把行政管理体系视为开放系统,力促管理体系与外部环境进行能量交换。本文认为管理体制改进的根本动力来源于管理体系外部,只有实行体制开放才能为体制改进提供动力。行政管理体制开放伴随着潜在风险,这种潜在风险与风险社会的不确定性密切相关。行政管理体制开放的风险消解依赖于两个因素,一是政府实行逐步开放,二是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就流域水环境管理而言,我国政府开放程度较低,降低了管理体制的回应性。在流域水环境管理过程中,制约政府开放程度的体制内部因素包括叁个方面,一是中央政府关于社会稳定的政治权衡,二是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叁是职能部门的组织惰性。推动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开放的内部力量有叁类,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我国公众参与流域水环境管理的程度也比较低,甚至造成政治参与的畸形发展,损害政府的合法性。从实践看,制约我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开放的社会因素主要有叁个方面,即社会公众传统的政治文化观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水环境污染的不确定性。推动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开放的社会力量主要包括新闻媒体、环保组织和利益相关者。基于对以上四方面关系的分析,本文认为我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应当在这四个方面分别做出相应的改进。第一,就中央与地方关系而言,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改进需要提高权威链条强度,调整地方政府利益权衡格局,坚定中央政府环境保护决心。第二,就地方政府间关系而言,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改进需要调整中央政府的导向作用,鼓励社会公众对地方政府竞争目标施加积极影响,以立法等手段来规范地方政府间竞争与合作关系。第叁,就政府职能部门间关系而言,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改进需要合理界定职能部门权责,推进目标导向的组织结构重塑,改进职能部门协作机制。第四,就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而言,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改进需要推进流域水环境公共治理,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进行基于开放导向的功能结构重塑和行政流程再造;同时,执政党和政府应当致力于增强公众参与意愿、提高公众参与能力。综上所述,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具有系统性、权变性和价值倾向性。我们可以结合实践和需要设计合适的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存在逻辑推理不够严谨、搜集资料不够全面等问题,仍需留待将来进一步完善。未来研究的努力将主要集中于建构理论框架和开展实证研究等方面。
参考文献:
[1]. 中国地方政府职能、组织、行为研究——一种经济学视角[D]. 任宗哲. 西北大学.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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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转型期中国政党主导型行政改革的动力学分析[D]. 姜国俊. 复旦大学. 2009
[6]. 中国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研究[D]. 叶托. 浙江大学. 2012
[7]. 中国土地财政转型路径研究[D]. 蔡潇. 浙江大学. 2016
[8]. 基于公众价值的我国小城镇政府绩效评估模式研究[D]. 王波. 同济大学. 2005
[9]. 转轨期中国县级政府制度供给行为研究[D]. 刘伟章. 华中农业大学. 2008
[10]. 中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研究[D]. 王资峰. 中国人民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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