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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05)02-0026-03
我们于2003年8月在《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发表的《从潜产权到产权:一种产权起源假说》一文中提出了一种新的产权起源的假说。在该文中,将“潜产权”定义为:还没有被正式认可但是实际上存在的权利。一般来说,某个主体实际上拥有某些权利,人们一般不否认或默认它,但是法律或规则上并没有确认它,而且,如果人们真要计较并拿规则去衡量就可以否认它,而如果不去计较,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其它条件的变化,有可能被人们认可并正式规则化。我们把这种状态下的权利称为“潜产权”;还通过对现实中存在的潜产权的几个实例的描述,揭示了无论是在稀缺经济还是在非稀缺经济中都可能存在潜产权现象,而且即使在有产权的情形下,也可能形成特定的潜产权;还比较深入地分析潜产权何以形成以及是否可能和如何转化为产权。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再分析潜产权的功能。
一、产权的基本功能
研究潜产权功能的出发点应该是产权的功能,因为产权的功能是潜产权功能的自然参照系。所谓产权的功能也就是产权对于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运行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减少不确定性,确切地说,是“明晰产权能减少不确定性”。人们在经济学意义上进行选择所面临的环境总是复杂的和多变的,充满了不确性,而不确定性会给人们的选择或决策带来困难,增加人们经济交往过程中的交易费用和生产费用。因而人们总是力求通过设计各种约束人们经济活动的规则或制度以减少不确定性,而产权制度就是界定人们的经济权利的制度,无疑具有减少不确定性的作用。当然,产权具有减少不确定性的作用是相对于没有产权或没有划分明晰产权两种情况而言的。
2.外部性内部化。产权经济学意义上的外部性,就是在既有产权明晰前提下,不同产权主体各自行使自己产权的时候,对别人(包括别的个人和社会)产生了影响——产生收益即外部收益、产生损害即外部损害或外部成本或社会成本,也就是产生了新的权利和责任。这种新的权利和责任是还没有明确主体的,或者说是处于外部状态。对这种外部性内部化,就是把这种权利或责任明确划归到相应的主体。至于依据什么标准和如何划分,本文不分析。现代产权经济学有其标准和方法。外部性往往发生于产权共域和产权邻域。当然,产权邻域和产权共域都是相对的和动态的,只要一方行为可能对其它方产生影响,而无论他们的地理空间有多大,就可以说它们的产权有邻域或共域。而外部性的存在使得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偏离,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相偏离,从而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偏离最优状态,造成经济无效,具体就是增加社会总成本、减少社会总收益——因为人们会制造更多的外部损害却不愿意做对别人有益的事,例如工厂不会有动力减少排污。因此通过对外部性内部化即界定产权,可以提高经济效率。
3.产权的激励和约束功能。如果经济活动主体有了界限确定的产权,那么就界定了他的选择集合,并且使其行为有了收益保证或稳定的收益预期,这样其行为就有了利益刺激或激励。界定产权就能使产权主体为了自己的相应利益而努力行使产权的权能,而没有产权,就没有稳定的收益预期,也就没有有效的激励,权利或者无法行使或者滥用,责任落空。产权的界定可以起到稳定而长久的激励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约束也是一种反面的激励。由于对任何资产的产权,无论其多少或大小都是有限的,其权能或作用空间有界区,利益有限度并可计量。明晰了产权也就对相应主体有了权能和利益的约束,有了约束,就可以减少侵权、减少纠纷,从而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率。
4.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所谓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是指产权安排或产权结构直接形成资源配置状况或驱动资源配置状态改变或影响对资源配置的调节。因为产权就是对各种资源或生产要素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对资源权利的配置是否合理比物质资源本身配置是否合理更重要,也可以说,相对于资源的“物尽其用”来说,人们对资源的“各得其所”比资源的“各归其位”更为重要。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表现为:(1)相对于无产权或产权不明晰状况而言,设置产权本身就是对资源的一种配置。设置产权不仅是依靠产权界定来配置资源,而且与没产权比较,能减少资源浪费,提高经济效率;(2)任何一种稳定的产权格局或结构,都基本上形成一种资源配置的客观状态;(3)产权的变动也同时会改变资源配置状况,因为产权的变动会改变资源在不同主体之间的配置,改变资源的流向和流量,改变资源使用的分布状况等;(4)产权状况影响甚至决定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
5.产权的收入分配功能。产权的配置功能是针对资源或生产要素而言的,而产权的收入分配功能是针对经济主体所得而言的,比资源配置功能的范围小得多,但是分析产权的收入分配功能是具有相对独立的意义的。产权的收入分配功能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划分本身就是收入或获取收入手段的分配;(2)产权是收入分配的基本依据。生产是各种生产要素相结合的过程,对生产的结果进行分配,我们发现只能按各种生产要素的不同产权进行分配;(3)产权的界定和明晰有助于收入分配的规范化。
二、潜产权的功能
潜产权是否也像产权一样具有产权功能、它在多大程度上具有这些功能、是放大还是缩小了?
首先,潜产权是否具有减少不确定性的功能?既然潜产权是一般为人们所默认的,从而相对确定了人们选择的集合,因此也就相对具备了减少不确定性的功能。但是我们也同时发现,如果条件改变,人们可能会计较并拿规则来衡量,那么就又可以否认它,因此与明确设置的产权相比较又存在被否定的风险,也就是说相对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总的来说潜产权具有一定的减少不确定性的功能,但同产权相比小得多。
其次,潜产权是不是把外部性内部化了?或者说,是否具有把外部性内部化的功能?既然潜产权一般只能在没有建立明晰产权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而外部性产生的空间是产权共域和产权邻域,因此,如果有潜产权存在,就可以说要么不存在产权,要么产权不明确,也就无产权共域或产权邻域的存在,也就不存在外部性产生的空间,也就是说,潜产权和外部性不可能同时存在。因此,潜产权没有将外部性内部化的功能。
再次,潜产权具有一定的激励功能,但基本上没有约束功能。潜产权同产权一样,有一定的“权能”和利益,潜产权“权能”的行使会给拥有主体带来一定的利益。但是,如同潜产权减少不确定性功能一样,由于存在被否认的风险,因此,拥有主体的收益预期就有一定的风险,因而其激励功能就不如产权强。由于潜产权如果对拥有主体不利,又没有明确的规则约束,该主体完全可以放弃或不按规则行使,因此,潜产权弱化甚至没有约束功能。
第四,潜产权具有一定的资源配置功能。由于潜产权有一定的激励功能和减少不确定性的功能,因此,潜产权也有一定的资源配置的功能。但是,由于潜产权减少不确定性和激励的功能比产权弱,同时由于潜产权只是被默认而没有规则化,尽管有时可以交易——例如坐火车时,在座位紧张的情况下,持有座号的乘客下车时把自己的座位以适当的价格卖给无座的乘客,但一般情况下不可交易,即例子中的座位转让,也是可以被阻止的。因此,潜产权有一定的资源配置功能,但是同产权相比较,则弱得多。
第五,潜产权有一定的收入分配功能。因为潜产权如产权一样,通过权能的行使,拥有主体可以获得利益。虽然不能说潜产权就是收入分配的合法依据,但是它确实可以给相关主体带来收益,否则人们不会对它有兴趣。不过同明晰的产权所形成的分配格局相比较,潜产权的归属过程充满不确定,因此,潜产权的归属主体就常常不确定,它带来的收入也不确定甚至混乱,形成的分配格局也不太规范。
三、潜产权不完全具有或不具有或弱化产权的功能原因探析
为何产权具有这些功能而潜产权不完全具有或不具有或弱化产权的功能?
探索产权为何具备这些功能?产权的功能是产权内在具有的而非人为所设计的,它与产权的内容及属性相联系,是客观的,没有价值的判断。产权具有减少不确定性功能,是由产权的有限性所决定的。所谓产权的有限性,包含两方面的含义:(1)任何产权与别的产权之间,必须有清晰的界限。(2)任何产权必须有限度。前者说的是不同产权之间的界限或界区,后者是特定权利的数量大小或范围。因此通过产权的设置就界定了人们行动的集合,从而就减少了人们经济行为的不确定性;产权的外部性内部化功能是基于产权的有限性和可交易性及可分解性。所谓产权的可交易性是指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转手和让渡,产权的可分解性是指对特定财产的各项产权可以分属于不同主体的性质。在有外部性的情况下,通过重新设置产权,把外部性——一种新的权利明确规定为某主体所有(基于产权的可分解性),通过该权利的交易,使得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一致,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一致,从而使得外部性内部化其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产权的激励功能是基于产权的内容(权能和利益)以及产权的排他性。利益是权能的目的,权能则是获得利益的手段或充分条件,是权力行使的结果或效果。所谓产权的排他性是指一个主体阻止别的主体进入特定财产权利的领域,保护特定的财产权利,其实质上是产权主体的对外排斥性或对特定权利的垄断性。因此,通过产权权能的行使形成的经济利益能为产权主体所拥有,从而对主体有激励;产权的约束功能也是基于产权的有限性。任何财产都是一个特定的量,因而对特定财产的全部产权都可以定量,都有一个数量限度,因而产权的行使就有一个作用范围或作用区域。这样就对产权主体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了;产权的资源配置的功能是基于产权的可交易性和产权的可分解性。由于产权可分解性,可以细分出很多项产权,如狭义的所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等,而每一项权力本身就是生产要素,通过产权交易,各项权利归属不同主体,也就是说产权交易过程实质就是资源的流动和配置过程。产权的收入分配功能也是基于产权的内容——权能和利益及产权的排他性,其分析类似于产权的激励功能。
明白了产权为何具有这些功能以后,就很容易理解潜产权为何具有某些功能、没有或弱化某些功能。首先,我们从潜产权的特征看,它在现实中虽然为某些主体所拥有、并且一般为人们所默认、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其它条件的变化有可能被认可并正式规则化,但是当其作为潜产权存在时,由于没有上升到法律或制度的层次,因而存在被否定的风险。其次,潜产权也不是全部具有产权的属性:(1)潜产权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排他性,虽然其作为潜产权存在时能排除某些主体对它的要求,但是当别的主体计较时,它又不能象产权一样予以排除。(2)潜产权由于未被正规化或制度化,也就是说,拥有主体没有必须要做的义务,只有权利。因此,潜产权没有有限性,没有约束作用。(3)潜产权由于未被明确其所属主体,而交易的前提就是被交易“物”能明确其归属。因此,不具有可交易的性质。
收稿日期:200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