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收入份额的国际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份额论文,收入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民收入分配问题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功能性收入分配(Functional Income Distribution)和规模性收入分配(Size Income Distribution)。前者以生产要素作为分配主体,研究国民收入在各类要素之间的分配比例是否协调,其中,劳动者报酬在GDP总量中所占份额是反映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指标;后者则以个人(或家庭)作为分配主体,研究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而不关心这些收入来源于劳动所得还是资本所得。
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功能性分配格局经历了较大的起伏。根据收入法GDP数据的计算表明,1978-1990年劳动收入份额有明显提高,从49.66%提高到53.42%,升幅为3.76个百分点,有些学者认为这是“工资侵蚀利润”的结果。[1]但自1995年之后,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发生了逆转,1995-2007年,劳动收入占GDP份额从51.44%下降到39.74%,降幅为11.7个百分点。[2]国内学者普遍认为这表明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的地位在明显恶化,是资本对劳动的侵蚀,或者说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了“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3]在学界呼吁和政府的推动下,在2010年10月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第32章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与此同时,学者们也对我国的劳动收入份额进行国际比较,但所得出的结论却大相径庭。彭爽、叶晓东(2008)的计算表明,2006年中国的初次分配格局是,政府收入份额为14.2%,企业收入份额为45.2%,居民收入份额为40.6%。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政府和企业收入比重偏高,而居民收入比重偏低。[4]常兴华、李伟(2009)以收入法GDP核算数据为基础进行了计算和国际比较,认为我国的初次分配格局中存在明显的“一高一低一适中”特点,即政府所得比较高,居民所得比较低,企业所得比重适中。[5]但上述两篇文献均忽视了中国的“劳动者报酬”指标与其他国家的“雇员报酬”指标在统计口径上的差异,因而所计算出的劳动收入份额不具有国际可比性。
华生(2010)注意到了我国劳动者报酬指标与联合国所推荐的SNA1993标准的差异,他对比联合国定义的雇员报酬统计口径,发现我国统计部门在“2004年与国际接轨所作的调整并不彻底。因为按照各国执行的联合国标准,不仅非农个体经营户而且农户的收入也是混合收入,因此农户的收入也不应全部被记为劳动者报酬,而统计局2004年的调整只走了半步。如将农户收入去除后,我国劳动者报酬占比将再大幅下降5个百分点,即我国与国际同口径的劳动收入份额约为44%……不用说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即使与中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劳动者报酬占CDP的比例还是排在前列。”[6]但在华生的研究过程中,忽视了我国的收入法GDP的统计口径在2004年所发生的变动,只对第一产业中的混合收入进行了调整,未对2004年之前第二、三产业中的混合收入进行相应调整,得到的劳动收入份额与联合国及其他国家的相应指标依然不具有可比性。
贾康(2010)选择了7个发达国家以及3个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与中国进行对比,结果发现,我国的劳动者报酬占比和各国相比,处于中等偏上水平,高于11个国家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左右,高于“金砖四国”中的其他三国10~23个百分点。[7]与这一结论相反,张车伟、张士斌(2011)研究发现,从包括自雇劳动者的全口径劳动报酬数据来看,中国与这些国家(日、德、美、英)相比至少低20个百分点,他们把这一现象称为中国经济的“非典型”特征,并认为:“与中国类似的状况不仅发生在那些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一些拉美国家,也存在于那些尚处在工业化进程早期阶段的低收入国家如印度等,从这个意义上看中国的工业化似乎仍然处在较低的层次上,意味着中国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风险巨大。”[8]在贾康和张车伟等的研究中依然存在数据的可比性问题,贾康是把我国宽口径的劳动收入份额与其他国家窄口径的数据相比,而张车伟则是把我国中口径的劳动收入份额与其他国家宽口径的数据相比。
综上所述,学者们在对中国劳动收入份额进行国际比较时,通常面临两个方面的困扰:一是我国收入法GDP中的劳动者报酬指标包含了非公司业主的混合收入,采用了宽口径的概念,而联合国和其他大部分国家的雇员报酬概念却并不包括混合收入,是窄口径的概念。因此,根据我国收入法GDP数据直接计算出的劳动收入份额并不具有国际可比性;二是2004年我国收入法GDP的统计口径本身发生了变动,使得我国2004年前后的劳动收入份额也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学者们的研究结论往往大相径庭,未能对我国的劳动收入份额做出令人信服的国际比较。本文试图对我国的收入法 GDP中的劳动报酬按照宽、中、窄三种口径进行调整,消除不同统计口径所带来的影响,并从不同角度对我国的劳动收入份额进行更为可信的国际比较。
二、收入法GDP中劳动者报酬的不同统计口径
在联合国推荐世界各国使用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1993中,收入法GDP包括劳动报酬、生产税净额、折旧、营业盈余四项。就劳动报酬指标而言,各国的主要区别是对自我雇佣者的混合收入处理方式不同。所谓混合收入(Gross Mixed Income),按照联合国统计署的指标解释,它是指“家庭所拥有的非公司化企业所产生的盈余或亏损,它包括业主或者家庭成员工作所获得的回报,这种回报与业主作为所有者获得的回报无法区分,但它不包括产生于自有住宅的收入。”①也就是说,对于个体经济而言,其增加值中的劳动报酬和营业盈余不易区分,被称为混合收入。那么,混合收入究竟是被当作劳动要素的收入计入劳动报酬,还是当作资本要素的收入被计入营业盈余,各国统计部门在实践中大致有两种做法。
(一)中国的收入法GDP的统计口径
按照中国的统计口径,收入法GDP的计算公式为:
GDP=COMP+DEP+NTP+NOS
其中:COMP为劳动者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指标解释,劳动者报酬是指劳动者因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劳动者获得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包括货币形式的,也包括实物形式的;还包括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等。对于个体经济来说,其所有者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和经营利润不易区分,这两部分统一作为劳动者报酬处理。②因此,中国收入法GDP中的劳动报酬包括了混合收入。NTP为生产税净额,指生产税减去生产补贴后的差额。DEP为固定资产折旧。NOS为净营业盈余,指常住单位创造的增加值扣除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
(二)联合国推荐的SNA1993的统计口径
按照联合国及美国等大多数国家的统计口径,收入法GDP的计算公式为:
GDP=COMP+TXPIXS+GOS
其中:COMP为雇员报酬,根据联合国统计署的指标解释,雇员报酬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期间内以现金或其他形式向雇员支付的报酬,作为雇员为企业工作的回报。”③在这一统计口径下,混合收入全部记为资本所得。它只包括受雇就业者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包括自我雇佣者的混合收入。因此,农场主和个体业主的混合收入全部归入GOS当中。TXPIXS为产品税与进口税减补贴,与中国的生产税净额NTP概念基本一致。GOS为总营业盈余,相当于中国的DEP与NOS之和,但其中包含了全部混合收入。
(三)劳动者报酬的三种不同统计口径
综上所述,在统计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三种不同统计口径的劳动者报酬概念。
宽口径的劳动报酬,在这一统计口径下,劳动者报酬包括了混合收入。2004年之前我国即采用这一统计口径。相应地,我国的资金流量表、投入产出表中的劳动者报酬也是宽口径的。
窄口径的劳动报酬,也称雇员报酬(Compensation of Employees),联合国推荐各国使用的 SNA1993采用这一口径。在这一统计口径下,混合收入全部记为资本所得。
中口径的劳动报酬,这通常是经济学者所采用的一种口径。从纯粹的经济学理论上讲,混合收入是多种要素共同创造的,既包括劳动报酬也包括资本所得,但在实践中却无法区分开来,因此一些学者根据对生产函数的理论研究把混合收入按照某种比例分劈,分别归入劳动和资本两种要素的收入之中,所得到的劳动报酬是中口径的。
三、对收入法GDP中劳动报酬的调整
在不同国家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自我雇佣者占全部劳动者的比重有很大不同。一般来说经济越发达,生产过程中的公司化程度就越高,正规部门中的就业者占全部劳动者比重越大;相反,欠发达国家一般拥有庞大的非正规部门,农业和个体工商业者占总就业人数比重较高,经济体中的混合收入所占比重也较高,这种情况下,采用不同的方式核算混合收入将直接影响到劳动收入份额数据在国际间的可比性。学者们一般采用以下方法对劳动者报酬进行调整或分劈,以获得符合要素分配理论要求的中口径劳动报酬数据。
就我国情况而言,劳动者报酬主要有两个方面需要调整。首先是第一产业中的劳动报酬。1978年以来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属于典型的自我雇佣者。其次是经营第二、三产业的个体户的经营性收入。很多学者都尝试对我国收入法GDP中的劳动报酬进行调整,其中张车伟等的做法具有代表性。张车伟、张士斌(2010)比较了表1中的约翰逊方法和戈林的第二种调整方法,发现用两种方法进行调整得到的结果非常相近。他们把农村和城镇居民家庭经营收入作为混合收入,把混合收入的2/3计入劳动报酬,得到了中口径的劳动收入份额。[9]
本文也按照张车伟等的思路,对混合收入按照2∶1在劳动与资本之间进行分劈。但本文并没有把农村和城镇家庭经营性收入作为混合收入,因为家庭经营收入是个毛收入的概念,尚未扣除成本支出,而混合收入是增加值的一部分,在计算增加值的时候是必须扣除中间投入的,两者口径并不一致。
(一)对第一产业增加值中的劳动者报酬的调整
本文直接从增加值的核算过程入手,把扣除折旧和生产税净额后的增加值作为混合收入,因为只有这一部分收入无法明确划分归属。把混合收入的2/3计入劳动报酬,1/3计入资本收入,即得到中口径的劳动报酬数据。
(二)对城乡个体经济增加值中劳动者报酬的调整
城乡个体经济主要分布于第二、三产业,依然从增加值角度入手对其劳动报酬进行调整,步骤如下。
第一步:根据2004年经济普查资料计算出当年个体经济在第二、三产业中的增加值(表2第5列),以及个体经济分布在第二、三产业中的增加值比例(第6列),各产业内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折旧、营业盈余的比重(第7-10列)。
第二步:劳动统计年鉴中提供了各年的个体就业人数,根据个体经济就业人数与全部就业人数之间的比值,推算出2004年之前各年的个体经济的GDP数值。
第三步:按照2004年普查数据中第二、三产业之间的比例关系(27.6∶72.4),分别推算出各年个体经济GDP中第二、三产业的增加值。然后按照2004年普查数据中个体经济增加值中的生产税、折旧、雇员报酬所占比重,计算2004年之前各年第二、三产业GDP中的生产税、折旧和雇员报酬数值。
第四步:把个体经济的增加值扣除折旧、生产税净额和雇员报酬之后的部分作为混合收入,因为这部分收入无法明确归属于劳动或者资本所创造。然后,按照如下方法调整各年份各产业的劳动者报酬:1978-2003年把原有的劳动者报酬减去混合收入的1/3,2004-2007年则把原有的劳动者报酬加上混合收入的2/3。把各产业调整后的劳动报酬加总,即可得到全国的中口径的劳动报酬数据。
(三)收入法GDP中劳动收入份额的调整结果
对于由上述过程得到的中口径的劳动报酬稍加调整,便可分别得到宽口径和窄口径的劳动报酬。把各种口径的劳动报酬除以GDP之后,得到相应口径的劳动收入份额,如表3所示。
1.对自我雇佣者的混合收入采取不同的核算方式对劳动收入份额影响非常显著。在1978-2007年,调整前的劳动收入份额均值为48.47%,若采用宽口径劳动报酬概念,劳动收入份额的均值为49.42%;若采用中口径和窄口径的劳动报酬概念,劳动收入份额的均值分别为43.43%和33.03%,宽口径与窄口径的劳动收入份额相差达16.39(49.42%-33.03%)个百分点。
2.对混合收入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导致劳动收入份额变动幅度有很大差别。1978-2007年,如果根据调整前的劳动报酬计算结果看,我国整体的劳动收入份额下降幅度很明显,降幅为9.92个百分点;如果采用宽、中口径的劳动报酬计算,劳动收入份额降幅分别为4.54个百分点和2.57个百分点;如果采用窄口径的劳动报酬计算,劳动收入份额反而上升0.7个百分点。原因是,如果采用宽口径的劳动报酬,第一产业内的劳动收入份额很高,产业结构转型将夸大整体劳动收入份额下降的幅度,我国的情况就是如此。如果采用窄口径的劳动报酬,第一产业内劳动收入份额很低,产业结构转型反而有助于提高整体的劳动收入份额,使整体的劳动收入份额降幅缩小,甚至可能有所上升。
3.无论根据哪种调整结果,我国的劳动收入份额自1995年以来都是呈下降走势的。2007年与1995年相比,调整前的劳动收入份额下降了11.7个百分点。宽、中、窄口径的劳动收入份额分别下降了6.32、4.88、1.62个百分点。因此可以确定无疑的是,1995年以来我国的劳动收入份额的确是下降的,而不是华生所说的“稳步攀升”。
四、中国窄口径劳动收入份额的国际比较
卡尔多(Kaldor,1961)根据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过程的长期观察,发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要素的相对收入份额在长期内将保持稳定。[10]这些观点被经济学家们普遍接受,被视为经济增长过程中的一般特征,称为“卡尔多特征化事实”。自第一次世界大战到20世纪七十年代,英、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的劳动收入份额的确较为稳定,大致在60%~70%。于是,学者们的研究重点转向以基尼系数为代表的个人收入不平等程度的度量和分解,对功能性收入分配的研究趋于沉寂。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之后,由于发达国家劳动收入份额普遍出现了下降,很多经济学家把研究的目光重新投向了功能性分配格局,对要素分配份额变动的原因进行计量和解释。Blanchard (1997)发现,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西班牙、法国、德国、意大利等欧洲大陆国家劳动收入份额一直处于下降之中,但包括英国、加拿大、美国等盎格鲁—萨克森地区,则没有表现出这种明显的趋势。[11]Hofman(2001)发现20世纪中叶之后,拉丁美洲国家劳动收入份额在50年间表现出下降趋势。[12]Bentolila和 Saint Paul(2003)计算了13个欧洲经合组织国家1970-1993年的劳动收入份额,发现很多国家劳动收入份额在长期内略有波动但变化趋势并不一致,而且变化并没有使各国的劳动收入份额趋同。[13]Harrison(2002)研究了1960-1997年多个国家劳动收入份额的变动规律,发现劳动收入份额在穷国下降,在富国上升。也就是说,劳动收入份额在不同国家的差异较大,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收敛趋势。[14]
借助相似的思路和方法,本文以中国《国际统计年鉴》数据为基础,计算了12个发达国家和6个发展中国家及新兴经济体1980-2008年的劳动收入份额,分别列在表4和表5中。在这两张表格中,所有国家(中国除外)均采用了联合国推荐的SNA1993统计口径,即把混合收入计入了资本收入之中,是窄口径的劳动收入份额。在表5中我们列出了中国数据,它是本文表3中调整后的窄口径劳动收入份额,与其他国家的相应指标是可比的。
由表4可见,在1980-2008年,所有发达国家的劳动收入份额都呈下降走势,降幅最大的是新西兰(12.9个百分点),最小的是日本(2.1个百分点)。劳动收入份额的均值从1980年的55.66%下降到2008年的49.5%,平均降幅为6.16个百分点。
由表5可见,在1980-2008年,(1)发达国家的劳动收入份额均值明显高于发展中国家,平均高出幅度约13.6个百分点。从指标变异程度来看,发达国家之间的劳动收入份额各年的标准差系数在0.112~0.074之间波动,而发展中国家的该指标则在0.322~0.171之间波动,后者的波动幅度剧烈得多。显然,发达国家的劳动收入份额平均值高而且波动幅度小,表明劳动收入份额具有明显的“俱乐部趋同”特征。(2)从调整后的可比劳动收入份额(窄口径)看,1980-2007年中国的劳动收入份额低于发达国家的均值约15个~20个百分点,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均值约4个百分点。在发展中国家里,中国的劳动收入份额低于其他转轨国家如捷克、波兰、俄罗斯,也低于韩国约10个百分点,但高于墨西哥、土耳其近5个百分点。
五、中国宽、中、窄三种口径劳动收入份额的国际比较
如前所述,在国民经济核算过程中,农场主和非公司企业的增加值究竟应该归属劳动还是资本通常难以区分,被称为总混合收入(Gross Mixed Income)。混合收入被计入劳动者报酬还是资本收入可能导致该国的劳动收入份额相差十几个百分点。另外,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和个体工商业增加值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较大,如果采用窄口径的劳动者报酬概念,可能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劳动收入份额低于发达国家。
因此,Gollin(2002)以UNSD的跨国数据为基础对各国劳动者报酬进行了调整。在调整之前,各国劳动收入份额在0.05~0.8巨大范围内变动。当他采用了三种方法对1992年各国的劳动收入份额进行调整之后,计算结果表明:绝大多数国家都落入0.65~0.8区间内,仅有极少数发展中经济体低于0.6。[15]Bernanake和Gurkaynak(2002)使用扩大的跨国样本,确认了Gollin的观点。[16]他们的研究成果倾向于认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劳动收入份额存在着明显差距,其原因是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上的国家混合收入占GDP的比重存在巨大差异。本文并不打算重复或者验证Gollin的调整过程,而是利用这一调整结果与中国的劳动收入份额进行对比,考察中国劳动收入份额的相对水平。Gollin的调整结果如表6所示。
显然,在Gollin的研究数据中,原始劳动收入份额(第3列)是窄口径的,调整1得到的是宽口径劳动收入份额,调整2得到的结果则与本文表3的中口径劳动收入份额内涵相近。因此,笔者分别把1992年和2003年中国的宽、中、窄口径的劳动收入份额列入表6的下方,它们与Gollin调整得到的相应指标是基本可比的。
根据Gollin的调整结果可见,(1)通过调整自我雇佣者的混合收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宽口径的劳动收入份额与窄口径的劳动收入份额相比都有明显上升,但显然发展中国家提高的幅度更大,不同发展阶段国家间的劳动收入份额的差距缩小了。就原始数据而言,发达国家的劳动收入份额的均值为53.3%,发展中国家的均值为43%,两者相差10.3个百分点;如果把全部混合收入记入劳动报酬(调整1),则发达国家的均值为76.5%,发展中国家的均值为73%,两者之间的差异只有3.5个百分点。
(2)我们把中国1992和2003年的相应口径的劳动收入份额(本文表3的调整结果)放在表6的下方,发现中国的劳动收入份额明显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与发达国家水平相差更大。在Gollin的31个样本国家中,就宽口径和中口径的劳动收入份额而言,中国只比博茨瓦纳高,而比其他所有国家都低;以窄口径的劳动收入份额而言,中国高于玻利维亚、博茨瓦纳、布隆迪、厄瓜多尔、象牙海岸五国。
就平均值而言,如果采用宽口径劳动收入份额,中国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均值23个百分点,低于发达国家的均值约26个百分点;如果采用中口径劳动收入份额,中国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均值约21个百分点,低于发达国家的均值约28个百分点;如果采用窄口径劳动收入份额,中国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均值约10个百分点,低于发达国家的均值约20个百分点,这与本文第四部分得到的结论相近。这表明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劳动收入份额长期维持在偏低水平上。
六、总结与讨论
本文基于2004年经济普查数据,对1978-2007年中国收入法GDP进行了系统的调整,获得了宽、中、窄三种口径的劳动收入份额,对中国的劳动收入份额进行了全面的国际比较,得到的基本结论如下:(1)无论采用窄口径还是宽口径的劳动者报酬概念,中国的劳动收入份额都明显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而且,如果采用宽口径的劳动者报酬概念,中国的劳动收入份额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并没有按照预期有所缩小,反而有所扩大。(2)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的劳动收入份额普遍有所下降,中国的劳动收入份额自1995年以来也开始出现明显下降趋势。进一步的研究表明,中国劳动收入份额长期维持在偏低水平上,其原因可能与我国的“二元经济”特征、资本增强型技术进步路径、垄断程度的提高、经济全球化等因素有关。另外,大部分的研究成果认为我国的资本与劳动的替代弹性接近于1,简单地提高工资水平可能会导致失业率上升,无助于提高劳动收入份额。[17]因此,我国劳动收入份额的提高可能比较缓慢,将伴随整个经济转型过程。
注释:
①联合国统计署:http://data.un.org/Glossary.aspx? q=mixed+income.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指标解释:http://www.stats.gov.cn/tjzd/tjzbjs/t20020327_14293.htm.
③联合国统计署:http://data.un.org/Glossary.aspx? q=SNA93+compensation+of+employ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