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的家庭政策和生育率变化_生育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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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持续的低生育率和极低生育率(lowest low fertility)是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在欧洲出现的人口现象。西欧的总和生育率从1970~1975年的1.96下降到1975~1980年的1.65,1990~1995年进一步下滑到1.49;南欧的总和生育率则从2.27跌落至1.42。其中,德国、希腊、意大利和西班牙都曾跌至1.3或1.3之下(United Nations,2012)。这种现象随后迅速蔓延至中欧、东欧和俄罗斯(Kohler et al.,2002)。欧洲人口学家率先关注到这种持续的低生育率现象,先后提出了三个理论和假说对此予以解释,即“第二次人口转变”(second demographic transition)理论(Lesthaeghe & van de Kaa,1986)、“进度效应”(tempo effects)理论(Bongaartz & Feeney,1998)和“低生育率陷阱”(low fertility trap)假说(Lutz & Skirbekk,2005)。

       第二次人口转变理论从后现代化欧洲国家的社会结构、文化和技术等方面的变革阐释了导致欧洲低生育率的深层原因(van de Kaa,2002;Lesthaeghe & Surkyn,2008)。邦戈茨等人则从人口内部变量角度进行了解释,认为总和生育率是一个时期指标,其中包含了进度效应的影响,即妇女生育年龄的普遍推迟压低了总和生育率。例如,意大利和西班牙去除进度效应后生育水平提高了0.4,因此超低生育率只是一个暂时现象(Bongaartz,2002)。邦戈茨之所以认为后人口转变(post transition)国家低生育率不会持续下去,还有一个理由是一些调查显示,许多夫妇的理想子女数是两个或更多的孩子(Bongaaaz,1999)。“低生育率陷阱”假说不同于邦戈茨等人的乐观观点,指出如果缺乏政策干预,低生育率国家的出生人数会因三个“自我强化机制”(self-reinforcing mechanisms)而持续减少。这三个机制的第一个是人口学机制,因人口负增长惯性,潜在母亲数量的减少将导致出生人数的减少;第二个是社会学机制,即年轻一代人受父辈低生育率的影响而降低生育意愿;第三个是经济学机制,即相对收入的减少会限制生育。根据伊斯特林(Easterlin,1973)的“相对收入假说”,生育率受消费欲望(aspirations)和预期收入(expected income)的影响,年轻人的消费欲望总是处于增长之中,而预期收入则因人口老龄化等原因而减少。这三个机制都是一种恶性循环,造成出生人数的“螺旋式”减少(Lutz & Skirbekk,2005)。

       进入本世纪以后,一些极低生育率国家的总和生育率出现了回升。乐观地看,这证实了进度效应的存在,我国也有学者认为这个事实挑战了低生育率陷阱理论(石人炳,2010;靳永爱,2014)。但如果这些国家的总和生育率回升只是因为原来推迟生育的妇女开始生育,那么这种小幅回升远不足以使其摆脱低生育率陷阱,例如德国1960年出生队列女性终身生育率为1.6(Klüsener et al.,2013),奥地利1965年出生队列女性终身生育率为1.64,而西班牙和意大利分别仅为1.59和1.49(OECD,2010)。图1呈现的是曾经或正处于极低生育水平的国家①生育率变化的情况,我们可以观察到两个重要现象:一是虽然这些国家生育率在2000年以后出现了回升,但回升幅度很小;二是在最近几年中几乎所有国家的生育率又开始回落,欧盟28国的总和生育率从2010年的1.62降到了2012年的1.58,欧元区18国的总和生育率从1.59降到了1.54(Eurostat,2015)。2013年,葡萄牙(1.21)、西班牙(1.27)、波兰(1.29)、希腊(1.3)和塞浦路斯(1.3)仍处于极低生育水平,其中塞浦路斯是首次出现极低生育率。此外,还有两个重要事实:一是2011年在欧盟15国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虽然大多数国家的女性心中的理想子女数都超过更替水平,但奥地利和德国女性的理想子女数已降到1.7,这被认为是一个危险的信号(OECD,2014);二是各国的生育水平远远低于生育意愿(见图2)。

      

       低生育率在欧洲迅速扩散的同时,世界其他地方也出现了低生育率或极低生育率现象,如东亚和东南亚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但欧洲的低生育率有一个独特的政策背景,即家庭政策。欧洲是现代家庭政策的发源地,真正意义上的家庭政策最早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的欧洲(Dumon & Nesari-Slingerland,1973)。欧洲国家的家庭政策最初是对工业化和现代化过程中家庭面临的困境而做出的反应。二战以后,家庭政策成为了欧洲福利国家的重要标志,尤其是经历了20世纪70、80年代的改革,家庭政策已经成为欧洲国家社会政策的主要方面和重点领域(Gauthier,2002)。尽管各国的家庭政策价值取向和目标有所不同,具体的原则和模式也有差别(Esping-Andersen,1990),但鼓励生育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考虑。虽然一些国家政府宣称其家庭政策并非鼓励生育,但从其政策具体内容看,都有利于儿童成长和降低生育成本。进入21世纪以来,因老龄化对社会经济的挑战日益严重,欧洲各国家庭政策鼓励生育的色彩也越来越强烈(United Nations,2014)。尽管如此,欧洲仍是目前世界上生育水平最低的地区。另一方面,欧洲各国的生育水平及其变化呈现明显的差异,既有北欧国家接近更替水平的“最高的低生育率”(highest low fertility),也有南欧、东欧以及西欧一些国家的极低生育率;既有在短期内就摆脱了低生育率陷阱的国家(如丹麦),也有许多国家长期困于低生育率陷阱,至今仍看不到脱身的希望。研究者们也观察到欧洲各国的生育率模式与家庭政策模式有着高度的契合(Gauthier,1996;Chesnais,1998;Kaufmann et al.,2002;McDonald,2008)。

       综上,本文提出三个研究命题:第一,为什么一些欧洲国家在鼓励生育的家庭政策背景下仍然长期困于低生育率陷阱?第二,就鼓励生育而言,哪类家庭政策模式更为有效?第三,在缺乏家庭政策支持的中国,低生育率的下行压力是否会更大?

       二、家庭政策与生育率的关系

       家庭政策与家庭福利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家庭的收入、就业模式、消费方式和时间分配等家庭生产活动和市场活动。在20世纪70年代,为了应对社会和家庭变迁带来的挑战,给单身父亲/母亲、工作的父母和低收入家庭提供帮助,在欧洲一些国家出现了家庭政策改革热潮(Kamerman & Kahn,1997;Gauthier,2002),到20世纪90年代,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家庭政策体系,其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平衡家庭与工作,二是妇幼保健服务,三是包括育儿补贴在内的现金补贴及减免税收等福利,四是儿童照料和儿童发展的公共服务。因政治体制、社会结构、传统和文化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各国的家庭政策存在着明显差别。埃斯平—安德森从国家、家庭和市场角度把20世纪80年代发达国家的家庭政策划分为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三种模式(Esping-Andersen,1990)。高蒂尔则从国家与家庭的关系的角度区分了四种类型家庭政策(Gauthier,1996),即丹麦的平均主义家庭政策、法国的亲家庭主义和鼓励生育的家庭政策、德国的传统主义家庭政策,以及英国的亲家庭、不干预、基于收入调查提供有限支持的家庭政策。

       泰弗农和高蒂尔从鼓励生育的角度把发达国家的家庭政策工具归纳为五类(Thévenon & Gauthier,2011):(1)母亲支持,或围产期保健,包括医疗、信息和营养咨询服务、住院分娩等;(2)儿童支持,包括提供“婴儿用具包”(baby kit)、代金券或补贴全部与出生相关的费用;(3)正式的、长期的财务支持,以支付育儿的直接成本,如家庭津贴、与孩子数量挂钩的福利、减免育儿家庭的税收、补贴教育费用等;(4)帮助父母兼顾工作和养育子女,包括育儿假、儿童照料、教育服务、与就业关联的补贴和减免税收;(5)为因照料年幼子女不能工作的父母提供补贴。有些国家的家庭政策以支持家庭传统的育儿功能为导向(如德国和奥地利等德语国家和地区),有些国家则更注重对父母,尤其是母亲的工作和育儿双重角色的支持(如北欧各国和法国等)。比林斯利和费拉里尼(Billingsley & Ferrarini,2014)曾分析了这两种不同导向的家庭政策对生育意愿的影响路径(见图3)。

      

       从理论上讲,无论哪类政策都可以降低生育和育儿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因而具有鼓励生育的功能。但是,研究者对于家庭政策是否会影响生育率,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生育率的看法并不一致。有研究者认为二者之间系弱相关,没有确定的结论(Neyer,2003)。还有一些研究者认为家庭政策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欧洲各国的生育率差异(Gauthier,1996;Chesnais,1998;Kaufmann et al.,2002;McDonald,2006;Thévenon,2011)。例如,北欧、法国和比利时的“工作—家庭友好型”家庭政策使其保持了较高的生育水平;而在实行支持传统家庭性别分工家庭政策的德语国家和地区,生育率则处于极低的水平。一些基于微观数据的研究发现家庭政策对生育行为有所影响(Neyer & Andersson,2008;Lappegfird,2010;Billingsley & Ferrarini,2014),如家庭政策对缩短生育间隔存在影响(Thévenon,2008)。有研究依据挪威1995~2004年的数据,分析了育儿假、正规儿童照料服务和儿童津贴等政策与生育率的关系,结果显示育儿假对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影响最大,儿童津贴对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决策影响最明显(

,2010)。比林斯利和费拉里尼对包括欧洲21个国家16000个男性和女性样本的“欧洲社会调查”(European Social Survey)数据的分析显示,传统家庭分工模式的家庭政策和性别平等分工模式的家庭政策都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意愿正相关,但只有性别平等分工的家庭模式与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意愿正相关,家庭政策与生育第三个或更多孩子的意愿之间的关系不显著(Billingsley & Ferrarini,2014)。罗西尔等人对原西德与法国的比较研究也得到了类似的结论(Rossier et al.,2011)。在原西德,母亲被认为是子女最好的照料者,因此需要或希望工作的女性更倾向于放弃生育,而不是去利用可能的儿童照料资源。法国女性则更倾向于利用儿童照料服务,因此有相当比例的母亲在孩子很小的时候就出去工作。有关的调查数据也证明了这一点,1955年出生的原西德女性终生未育的比例为20.3%,而同龄的法国女性终生未育的比例为8.3%(Eurostat,2014)。一项研究利用2001年人口普查数据比较了比利时的德语区、比利时的其他地区以及原西德的1935~1959年各出生队列的生育率,发现比利时德语区女性的生育模式更接近西德,即未育比例高,但终身生育率与比利时模式非常接近(Klüsener et al.,2013)。也就是说,虽然比利时德语区女性与比利时的其他地区女性相比未育比例较高,但比利时女性整体的生育水平相同,其中原因可能与家庭政策有关。

       三、家庭政策与生育率关系的实证:基于家庭政策指数的分析

       虽然有理由相信,在家庭政策的作用下,生育率可以保持相对较高的水平,但事实并非如此。从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开始,无论在哪种家庭政策模式下,欧洲各国的生育率都普遍下降,其中多数国家在较短时间内就从更替水平之上跌落到1.6甚至更低的水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这个时期,欧洲各国的家庭政策支持力度与生育水平之间并没有呈现一致性的正相关关系(见下页表1)。例如,总和生育率最先跌落到1.5以下的卢森堡、德国、丹麦的家庭政策分属于中等力度的保守主义模式和高力度的社会民主主义模式;另一方面,在低支持力度的南欧模式和自由主义模式的一些国家中,生育率在80年代前期仍维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例如葡萄牙、希腊、西班牙和英国。表1还呈现了另一个现象,即同一家庭政策模式下的各个国家的生育率差异也非常显著,甚至大于不同家庭政策模式的国家之间的差异。这说明,相对于家庭政策而言,这个时期的欧洲社会出现了更强大的力量推动着生育率的下降,这种力量源于欧洲社会的整体性变革(吴帆、林川,2013)。例如,有研究曾分析了瑞典1925~1958年出生的各队列生育率与家庭政策的关系,这些队列的生育期分布在6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在此期间瑞典实行了鼓励生育的家庭政策。研究结果显示,家庭政策提高了生育率,缩小了生育间隔,并带来时期生育率的波动,但是家庭政策并没有改变女性受教育水平与终身生育率的负相关关系(Bjrklund,2006)。换言之,在这个时期,女性受教育水平对生育率的负效应超过了家庭政策对生育率的正效应。

      

       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欧洲各国的生育率变化趋势开始出现分野:一些国家的总和生育率在1.5~1.6左右的水平上停止下降,并出现明显回升,其中挪威和瑞典在1986年率先回升到1.7以上,其后跟进的国家有芬兰(1988)、丹麦(1990)、法国(1995)、荷兰和比利时(2000)、英国(2003);另一些国家(奥地利、德国、南欧和东欧国家)则继续滑向更低的水平。进入21世纪后,欧洲国家生育率的分野格局更加清晰:北欧和部分西欧国家的总和生育率保持在1.8以上,南欧、东欧以及德国和奥地利则深陷低生育率陷阱,只有少数几个国家(瑞士、卢森堡和斯洛文尼亚)在1.5~1.6的水平上徘徊。为了更深入地考察欧洲国家生育率变化的差异,本文利用OECD家庭数据库(Family Database)和欧盟统计局数据库(Eurostat Database)的数据,选取其中数据完备的17个欧洲国家作为分析对象,尝试揭示不同力度的家庭政策对生育率的影响。这17个国家包括了北欧、西欧、南欧和东欧国家,在生育率模式和家庭政策模式上都具有代表性。需要指出的是,一个国家所采取的家庭政策模式是与其社会和福利制度、传统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的。因此,家庭政策对生育率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社会和传统文化的影响。以往的研究更多地是根据家庭政策的类型或模式来分析家庭政策对生育的影响,本文的研究逻辑是先把欧洲各国的家庭政策加以指数化,以反映家庭政策对生育的支持力度,然后比较各国的家庭政策指数水平和生育率,这样可以更科学地判断家庭政策的支持力度对生育水平的影响。

       在鼓励生育这一点上,欧洲各国的家庭政策基本上都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对工作—家庭平衡的支持、对儿童发展的支持、对育儿家庭的财政支持。这三类政策对生育可以产生三个激励:一是降低包括机会成本和直接成本在内的生育成本;二是改善儿童的成长环境,提高父母对子女发展的预期;三是提高生育福利。换言之,这三类政策包含了影响生育决策的几个关键因素,即生育成本、儿童发展和生育福利。因此,本文根据这三个方面的数据构造家庭政策指数,共包括三个分项指数(工作—家庭平衡指数、儿童发展支持指数和家庭福利指数),以及在这三个分项指数基础上计算的综合指数(家庭政策综合指数),下面详细介绍具体计算方法和基础数据。②

       (一)工作—家庭平衡指数(IWF)

       养育子女是一种时间密集型的活动,尤其是对女性而言,职业女性和孩子母亲的双重角色导致了精力和时间资源分配的紧张。因此,为了鼓励生育和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平衡工作与家庭成为欧洲国家家庭政策的重要方面。工作—家庭平衡政策有两个主要手段:一是法定带薪孕产假、丈夫陪产假和父母育儿假,此外许多国家还有不带薪育儿假;二是提供儿童照料服务。本文选取带薪假和3岁以下儿童接受正规照料公共服务的比例作为基础数据,来计算工作—家庭平衡指数。2011年的调查数据显示(Eurostat,2014),在24个欧洲国家中不满1岁孩子的职业母亲正在休假的比例平均为46%,③其中有14个国家低于45%。尤其是英国,虽然规定有54周的带薪假,但休假比例仅为0.6%。这说明职业母亲更倾向于利用儿童照料服务。统计数据还显示,2010年生育率较高的丹麦、挪威、冰岛、法国3岁以下儿童平均入园率接近或超过50%,而处于超低生育率的德国、奥地利、意大利、希腊以及东欧国家3岁以下儿童平均入园率都低于25%,有些国家(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甚至不到10%(Eurostat,2014)。由此可见,从鼓励生育的角度看,提供儿童照料服务要比育儿假更有效,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生育给女性就业和职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本文给带薪假的权重赋值为0.3,儿童接受正规照料服务比例的权重赋值为0.7。

       工作—家庭平衡指数=[0.3(带薪假指数)+0.7(幼儿照料服务指数)]/2

       其中,带薪假指数=(实际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基础数据为2013年各国的带薪假,包括孕产假、丈夫陪产假和父母育儿假(按周计算)。时间最长的是芬兰(167.3周),最短的是瑞士(14周),最大值取167.3,最小值取1。幼儿照料服务指数=(实际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基础数据为2010年3岁以下幼儿接受正规照料服务的比例。比例最高的国家是丹麦(65.7%),比例最低的国家是斯洛伐克(3%),最大值取66%,最小值取1%。

       (二)儿童发展支持指数(ICD)

       子女教育是一种刚性需求。政府对儿童教育的投入不仅直接关系到儿童的成长,同时也影响到家庭资源的配置。因此,教育公共支出水平可以反映出政府对儿童成长和发展的支持程度。

       儿童发展支持指数=(log实际值-log100)/(log最大值-log100)

       该指数反映的是家庭政策对儿童发展的支持。基础数据为2011年各国政府对每个孩子(包括学前教育、小学和中学)的平均公共支出(PPP美元)。④人均支出最多的是挪威(28394美元),最少的是波兰(9072美元)。

       (三)家庭福利指数(IFW)

       政府对养育子女家庭的财政支持是家庭政策的主要方面,不仅直接关系到家庭的生活水平和儿童的成长环境,同时也会通过增加生育福利影响夫妻的生育决策。例如,2007年欧洲一些国家对有1个3~12岁孩子的家庭的现金补贴占全国平均工资的比例在2%~7%之间,如果有更多孩子的话,其中一些国家还会给予更高的补贴。

       家庭福利指数=(log实际值-log100)/(log最大值-log100)

       该指数反映的是家庭政策对生育及育儿父母的财政支持。基础数据是用2011年各国政府对抚养孩子的家庭的现金补贴、服务及减免税额和有25岁以下子女⑤的家庭(包括婚姻家庭、同居家庭和单亲家庭)数量计算得到的平均每个家庭的福利。政府对家庭财政支持力度最大的是丹麦(8917美元),力度最小的是葡萄牙(1480美元)。

       (四)家庭政策综合指数(IFP)

       在上述三个分项指数基础上计算家庭政策综合指数(见表2),在综合指数中,每个分项指数的权重均占1/3,即

       家庭政策综合指数=(工作—家庭平衡指数+儿童发展支持指数+家庭福利指数)/3

      

      

      

       图4至图7呈现的是17国按家庭政策综合指数和三个分项指数与总和生育率关系的分布:总和生育率与家庭政策综合指数之间呈高度一致性的正相关(

=0.637),即家庭政策综合指数水平高的国家,一般也拥有较高的生育水平。工作—家庭平衡、儿童发展支持和家庭福利三个分项指数与总和生育率之间也呈正相关关系,

分别为0.365、0.504和0.459。但这只是简单回归的结果,还应该有其他社会经济因素影响生育率以及家庭政策对生育率的作用。受数据限制,本文难以进行多元回归,为了弥补这个缺陷,本文从不同类型国家之间的差异和同类国家的共同特点这一角度来对家庭政策与生育率之间的关系做进一步的观察。根据图4所显示的总和生育率与家庭政策综合指数关系的分布,我们可以把17国分为A、B两组。A组包括丹麦、挪威、荷兰、瑞典、冰岛、芬兰、法国、比利时和英国,B组包括德国、瑞士、意大利、葡萄牙、匈牙利、斯洛伐克、捷克和波兰。

       A组国家具有四个共同点:第一,生育率都处于相对较高的水平。2011年的总和生育率在1.75~2.02之间。第二,家庭政策对生育的支持力度大,且政策手段比较均衡。第三,都属于高收入国家。2011年人均国民收入(GNI)都超过了4万美元,其中挪威、丹麦、瑞典是世界最高收入国家。第四,女性发展和社会性别平等程度高。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2014)发布的《2014年人类发展报告》,这些国家的女性发展水平和社会性别平等程度都处于世界前列,并且基本上都高于B组国家(除了德国和瑞士)。在17国中,我们可以观察到4种情况(见表3):一是女性发展水平和社会性别平等程度都比较高(挪威、荷兰、瑞典、丹麦、瑞士、德国、冰岛、芬兰、法国);二是女性发展水平比较高,但社会性别平等程度较低(英国);三是女性发展水平较低,但社会性别平等程度较高(比利时、意大利、捷克);四是女性发展水平和社会性别平等程度都比较低(葡萄牙、匈牙利、斯洛伐克、波兰)。如果与生育率关联起来看,与人口转变时期各国呈现的收入水平、女性发展、性别平等与生育率的负相关不同,在后人口转变时代,这些因素与生育率的关系发生了逆转。社会性别平等之所以有利于生育,一个原因是男性更多地承担家庭义务,因而有利于鼓励生育。

      

       B组的情况比较复杂,包括了三类国家:其一是瑞士和德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很高,甚至明显高于A组的一些国家;其二是南欧国家(意大利、葡萄牙),社会经济发展在欧洲属于中上水平;其三是中欧和东欧国家(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人均国民收入不到20000美元。但这三类国家都有一个共同点,即生育率长期处于极低水平,只有瑞士稍高一些。欧洲的人口学家们力图对德语国家、南欧、中东欧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极低生育率现象做出解释(Kohler et al.,2002),有分析认为德国和奥地利年轻人的生育意愿低于更替水平的原因是长期低生育率的自然结果,低生育率已经成为一种文化(Goldstein et al.,2003),南欧国家主要是因为年轻人的高失业率,中欧和东欧国家则是因为社会转型(Kohler et al.,2002)。但经过了20多年之后,这些国家仍未能摆脱低生育率陷阱。从本文构建的家庭政策指标来看,B组国家另一个共同之处是家庭政策的强度比较低,第二类和第三类国家还有一个共同点,即女性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其中匈牙利、斯洛伐克、波兰、葡萄牙的社会性别平等程度也比较低。这说明如果家庭政策缺乏社会性别平等导向,对生育的鼓励作用会大打折扣。

       德国和瑞士的情况比较特殊,虽然这两个国家的儿童发展支持指数和家庭福利指数水平都与A组国家相当,甚至有的分项指数排名在前3位或前5位,但是生育率水平与A组国家有很大差距。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工作—家庭平衡指数水平太低,在17国中排名垫底。瑞士的带薪假最短,只有14周。德国一直是以家庭为中心的社会(family-centred societies),强调家庭的责任,流行传统的家庭分工模式,在儿童照料和税收等制度安排上也是如此(Lewin-Epstein et al.,2000),由于传统家庭角色和现代职业角色的冲突,许多职业女性不得不推迟生育或者放弃生育。例如,瑞士1965年出生队列的女性在40岁左右没有生育过的比例为21%,2011年德国40~44岁女性的家庭中没有孩子的比例高达33.6%(OECD,2014)。换言之,德国和瑞士的低生育率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更高比例的女性不生育。促进工作—家庭平衡的政策可以有效地缓解女性的母亲角色和职业女性角色之间的矛盾,目前欧洲国家的女性劳动参与率与生育率之间已从负相关转变为正相关(见图8、图9)。

      

       根据上述观察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四个主要结论。

       第一,家庭政策并未能挽救已陷入低生育率陷阱的国家。例如,尽管实行了鼓励生育的家庭政策,意大利和葡萄牙的生育率仍在很低和极低的水平上徘徊了将近30年,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等国的低生育率也持续了将近20年。

       第二,家庭政策需要达到一定强度才能对生育产生激励效应。在生育意愿超过更替水平的国家,通过工作—家庭平衡、支持儿童发展和提高家庭福利等家庭政策,可以阻止生育率的继续下降,或者使生育率出现明显回升。例如,比利时的总和生育率从1990年的1.6提高到了2008年的1.85,家庭政策综合指数排名靠前的丹麦、荷兰、芬兰、挪威、瑞典等国也有类似的经历。而总和生育率处于1.35及以下的几个国家的家庭政策综合指数排名都很靠后。

       第三,具有促进女性发展和社会性别平等取向的家庭政策更有利于鼓励生育,因为这种家庭政策不仅降低了女性生育的机会成本,同时也鼓励丈夫积极承担照料子女和家务的责任。

       第四,需要运用综合的家庭政策手段才能更为有效。家庭政策虽然分为不同的方面,但彼此之间是有内在联系的,它们对生育决策和行为既有独立的影响,也有交互的影响。只有各项家庭政策统一协调共同发挥作用,才能使生育率维持在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

       四、中国陷入低生育率陷阱的风险

       随着中国成为低生育率国家,低生育率陷阱假说和中国是否已落入低生育率陷阱问题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关注(杨菊华等,2008)。从最近几年公开发表的学术文献看,中国人口学界对于是否存在低生育陷阱问题存在着歧见,对于中国是否已落入低生育陷阱更是争论不已(石人炳,2010;穆光宗,2012;杨支柱,2012;靳永爱,2014)。2014年以来,《人口研究》发表了多篇文章讨论低生育率陷阱问题,其中多数作者否认中国已落入陷阱(刘爽、王平,2015),认为生育率存在较大的回升空间和潜力(靳永爱,2014),并不会一直维持“低迷”状态(翟振武等,2015)。

       对中国生育率持乐观态度的学者所持的依据主要有两个:其一,目前的低生育率仍有生育政策控制的影响,政策放开后生育率就会出现显著回升(翟振武等,2015);其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其他低生育率的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人们的生育意愿仍然较高(刘爽、王平,2015)。但是,如果与本文所观察的欧洲国家相比较,在上述研究的视野中至少忽略了两个重要事实:第一,根据调查结果,在欧洲大多数国家中,人们的理想子女数一般都在2.5左右,即使希腊、意大利、西班牙这样处于极低生育率的国家,人们的理想子女数也超过了2.1,而中国却不到1.9(刘爽、王平,2015)。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为什么中国的生育意愿低于发达的欧洲国家?第二,与欧洲国家普遍实行鼓励生育的家庭政策不同,中国目前支持家庭的政策以及儿童照料服务还很薄弱,更没有鼓励生育的政策。这就产生了另一个问题:在缺乏家庭政策支持的情况下,中国是否面临着落入低生育率陷阱的更大风险?

       有关中国是否会落入低生育率陷阱的争论的一个关键点是对目前生育水平的判断。陈卫和张玲玲(2015)刚发表的一篇文章从数据、方法、观点和结论等角度对有关中国目前生育率水平的研究文献做了一个精辟的综述。依据最近几年人口普查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数据,从运用人口统计学方法估计的结果来看,大致有两种结论:一是认为总和生育率在1.6左右(陈卫、张玲玲,2015),二是认为总和生育率已经低于1.5(郭志刚,2004,2011)。

       笔者认为,中国陷入低生育率陷阱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方面。

       第一,中国已进入了低生育率陷阱风险期。无论总和生育率是1.6还是1.5,都属于很低的生育水平。从终身生育率看,2010年45~49岁女性的终身生育率仅为1.83(刘爽、王平,2015),甚至比一些生育率很低和极低的欧洲国家同龄女性的终身生育率还要低。根据欧洲国家的经验,这个生育水平是一个分水岭:如果在1.5~1.6左右之后能够停止下降,在完善的家庭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则可以回升至接近更替水平(如丹麦、比利时、荷兰、芬兰、瑞典、英国等);如果不能及时采取有力的政策应对,生育率就会继续下降,在生育率降到1.5以下的国家中,很少有国家能够成功回升到1.6以上。中国正处于这个关键阶段,尽管“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可以带来生育率的补偿性回升,但低生育率陷阱的风险源并未消除。

       第二,中国生育意愿已经低于更替水平。欧洲国家的很低或极低生育率都是在生育意愿超过更替水平的情况下出现的,目前只有德国、奥地利、匈牙利和葡萄牙等少数几个国家的生育意愿低于更替水平,而这些国家无一例外地长期困于低生育率陷阱。最近几年的各种调查结果显示,中国目前的生育意愿已处于更替水平之下,在1.8~1.95之间(王军、王广州,2013;庄亚儿等,2014;刘爽、王平,2015),这个水平已非常之低,是一个需要高度关注的危险信号。

      

       第三,中国正处于生活成本高涨阶段。中国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变化是在宏大而深刻的社会变革的背景下发生的,因此,对生育率变化趋势的认识不能脱离这个最基本的事实。中国已是一个高度竞争的社会,也是一个高生活成本的社会,更是一个高生育成本和高养育成本的社会,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们的生育意愿。社会竞争的加剧和生活成本的高企给生育率带来巨大的下行压力,这也是中国生育意愿比欧洲低的重要原因。

       第四,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正在转变。中国正在成为一个多元化社会,尤其是年轻人并不满意传统文化对其生活方式的形塑,他们的价值观、生活追求和生活方式的差异性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强烈地追求自我实现。这种社会文化结构变化必然会反映到生育行为上。欧洲国家的低生育率有一个结构性因素的影响,即有越来越多的女性自愿不生育,这也就意味着在相同的生育率水平上,自愿不生育比例越高,已育女性的生育水平越高。中国目前的自愿不生育比例还不高,不过一旦这个机制被启动,生育率的继续下降就不可避免。

       第五,缺乏家庭政策支持。欧洲国家的经验证明,无论是避免或摆脱低生育率陷阱,还是把生育率维持在更替水平左右,都需要鼓励生育的家庭政策支持。目前中国尚未建立起一个完整的家庭政策体系,缺乏对家庭的有力支持,并且与生育直接相关的政策都是以限制生育为目的的,这样的政策环境加剧了陷入低生育率陷阱的风险。

       综上,即使目前还不能做出中国已经落入低生育率陷阱的判断,但是至少可以说已经进入了低生育率陷阱的高风险期,虽然全面放开二孩的政策可以带来生育率的回升,但是这个政策效应不会持续很久,当补偿性效应消退之后,生育率很可能进一步下降。要实现人口的长期均衡发展,生育率必须回升到更替水平,这应该成为政策的重点。欧洲国家陷入极低生育率的前车之鉴和一些国家通过家庭政策激励生育率回升的成功经验,都值得中国参考。中国应该以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为契机,以减轻家庭育儿成本和负担、提高儿童发展水平、促进社会性别平等为核心,积极构建家庭友好型的制度环境,实现人口的长期均衡发展。

       五、余论:本文研究的不足

       虽然家庭政策与生育率之间存在着联系,但是还有其他社会经济因素会影响人们的生育决策和生育行为,同时也会影响到家庭政策鼓励生育的实际效果。因此,更好的分析方法应该是控制各种影响因素,进行多元回归。但由于欧盟统计局数据库中能够提供本文计算家庭政策指数的原始数据只有2010年和2011年的数据,因此无法采用多元回归的方法。这是本文研究的一个不足之处,研究结论也因此而存在一定的局限。本文是一个探索性的研究,旨在通过把家庭政策指数化,从家庭政策组合与强度的角度为家庭政策与生育率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提供一个基础,这也是笔者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方向。

       注释:

       ①在欧盟中有14个国家的总和生育率曾经低至1.3及以下,为了能够更清楚地呈现这些国家1990年以来生育率的变化,本文按照生育率水平和变化情况,选取了其中6个国家作为代表性国家:德国、葡萄牙、意大利(西班牙、希腊)、波兰、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

       ②基础数据的选择基于两个原则:一是可以反映家庭政策鼓励生育的倾向,二是数据的一致性及获得可能。

       ③该值为算术平均数。

       ④该数值为学前教育人均支出、小学人均支出、中学人均支出三项的算术平均数。

       ⑤由于数据库中没有抚养孩子家庭的具体数量指标,本文采用了数据库中有25岁以下子女的家庭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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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的家庭政策和生育率变化_生育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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