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族性格看日本的法制变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法制论文,性格论文,民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文分类号:DF8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205(2011)01-0193-(008)
民族性格是一个民族基于历史与现实创造成果的积淀,是一个兼有历史烙印和时代特色的精神综合体。地处东亚的太平洋岛国日本,是一个单一民族的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汇聚形成自己独特的民族性格:善于学习国外的优秀文化,富于模仿先进的社会制度,易于适应最新的时代潮流。由此,日本民族总是能够与时俱进,创造历史奇迹,实现法制变革。“一个民族的法律是他的精神状态和性格的明白无误的见证。”①的确,在法制建设方面,日本民族不甘落后、积极变革:古代法制以中国隋唐法律为楷模,隶属中华法系;近代法制则先后吸取法国和德国的经验,属大陆法系;现代法制又吸收了英美法的许多成分,兼有两大法系的特征,在当代世界的法律体系当中别具一格。因此,从民族性格的视角,对日本法制变革进行深层思考,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课题。
一、善于学习,吸收优秀文化:日本法制变革的理性基础
在世界范围内,最善于学习、最懂得如何学习的民族是大和民族,也就是日本民族。日本的历史学家认为:“日本民族不同于其他民族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对外国的文化和思想,非但没有异端感、抵触感和偏见,相反能以外国先进文化和思想为师,优先全力移植和吸收,这是日本人民的传统素质。”[1]334因此,善于学习外国、吸收优秀的文化成果是日本民族最典型的性格特征。日本的古代社会认真学习中国的唐朝,逐步发展;明治维新时期通过学习西方的技术、政治、科技和文化获得巨大的成功,迅速强大起来;二战失败后,日本又开始了新的学习之路,巧妙地引进西方的政治模式和经济模式,卧薪尝胆,短短的40年就从一个混乱的战败国,迅速崛起成了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在法制建设方面,日本同样得益于本民族善于学习的性格。可以说,日本民族善于学习,吸收优秀文化的性格构成了日本社会法制变革的理性基础。
这种善于学习的民族性格决定了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日本文化一直受到各种外来文化的影响。的确,“自古代以来,日本民族就已形成了善于继受外来文化传统,他们十分重视对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借鉴与吸收,而且主动进取,敢借敢用。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民族传统与民族精神,日本法在历史的不断变迁中,从东方走向西方,从中华法系走向大陆法系,尔后又在英美法系寻觅落足,将大千世界、历史长河中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尽收眼底,拈来己用。”[2]444对此,我国的学者赞叹不已,“日本民族以外来文化为师的勇气,以及他们在吸收外来先进文化中所表现出来的智慧,的确在世界各民族中是非常突出的”。[3]170这种“民族的独特‘精神’外在化形成了行为、习惯和制度”。[4]76历史证明,日本民族的这种性格特征,带来了日本法制的不断变革,取得法制建设的诸多成就,最终促成了日本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经济腾飞,不能不令世人皆为其感叹。
当然,日本民族所学习的对象在不同时期有所不同,主要有古代的中国、近代的法国与德国、现代的美国等。为了学习吸收中国文化,从贞观年间开始,日本向中国的唐朝都城长安先后派遣了13批“遣唐使”,每次所派遣的规模都很大,最多的时候达到了600人。其中,许多遣唐使或留学生经历了隋朝的灭亡和唐朝的繁荣,看到了唐朝的先进制度对周边的影响。回国后,他们就对日本的部民制提出了改革要求。公元645年,日本孝德天皇就任用从唐朝归来的留学生高向玄理做国博士,仿照中国唐朝的政治制度,在日本实行了大化革新。虽然在德川幕府统治时期,统治者实行闭关锁国政策,仍阻挡不了日本民族吸收中国文化的秉性,1742年仿照明朝的《大明律》制定德川时期的幕府法。可以认为,日本1200余年的封建社会始终受到中国法律文化的深刻影响,基本上是按照中国封建法律的模式建立起日本国的法律制度的。[2]445而且,有学者认为:日本吸收中国文化成果,没有经历逐步发展的阶梯,而是呈现跳跃式发展特点。其他文明是步行的,日本文明发展是追赶、跳跃地前进。[5]156
但是,两次鸦片战争的爆发,英国和法国取胜,而中国连连失败的消息传到日本后,使日本人对中国的看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他们认为,中国、朝鲜等亚洲国家面临被列强瓜分的严重危机却不思振作,已经远远落后了,而西方国家有日益强大之气势。并且,日本也遭到与中国同样的厄运——西方列强的侵略,从1853年日本被美国的舰队敲开国门起,到1868年明治政府成立的15年中,英、美、俄、法等西方列强强迫日本签订了25个不平等条约。[6]685-698面临殖民地化的危机局面,日本民族痛定思痛,认为国弱民散是遭受列强欺凌的根源,必须重新振作,吸收西方有价值的文化,改变危局。于是,日本朝野上下毅然提出日本应脱离亚洲、与欧洲为伍的主张,迅速决定以西方列强为师,加入欧洲集团。虽然地理位置无法改变,但文化是可以改变的和选择的。因此,日本人坚定地选择了向西方学习,“以强者为师”。为了学习西方法律,政府派遣出国学习法律的留学生遍布法、德、美、英等国,他们学成回国,对日本近代法制的变革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从学习内容的选择上,“日本引进中国精神文化与物质文化最好的部分,并由此努力提升自己的文化”。[7]3日本学者承认“从历史上看,明治维新以前,日本一直处在中国文化的影响之下,文化的刺激和促进因素或是直接来自中国,或是通过朝鲜间接传入。由于使这种进口的文化适应了自己的文化传统和本国的条件,日本才有可能获得自己独特的发展。”[8]31明治维新之后,日本同样要吸收西方的优秀文化。从明治维新时起,日本人为“急于弥补自己被迫的无知,成了世界上最爱读报、最爱打听别国的态度、最热衷于旅行的民族”。[9]461-462国外学者评价认为:“从一开始,明治政府就在追求一个富有雄心的向欧洲和美国学习的计划,派遣它最好的年轻学者到国外去接受先进的培训,带回成百的外国专家到日本来辅助民族化各方面的建设,从建立现代大学到纂写公民规范。……日本也经常因为这个从西方学习和吸收的能力而显得很突出。”[10]236
所谓“善于学习”,就是批判性或创造性的学习吸收国外先进的文化成果。“如果发现中国文化中的某种成分不适合或不称心,那就完全抛弃或加以大大修改。”[8]36也就是“日本人并没有对中国文化采取囫囵吞枣的态度,而是改造它,使它适用于自己。”[8]50“在历史上,每当比日本原有文化更为先进的外来文化对日本形成强大的冲击时,日本人都把这每一次文化冲击视为发展自己本民族文化,使日本的社会经济发展跃上一个新台阶的良机,既正视自己原有文化的不足而抛弃过时的文化,又不盲目崇外,而是汲取外来文化中适合日本国情的部分及其精华所在,把每一次机会都变成了日本文化实现飞跃式发展的现实。”[3]170日本民族具有吸收外来优秀文化成果的性格特点,使日本的法制变革不是盲目进行,而是理性运作,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日本的社会改革和历史飞跃。
日本民族的这种吸收外来先进文化的能力并不是天生的,它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最终固化成了日本的民族性格。在日本历史发展的早期,日本也曾有过机械地吸收外来文化的时期。后来,大和国的兴起使日本人认识到,只有选择性和消化性地吸收外来优秀文化,日本文化才有发展前途。这种吸收外来优秀文化的传统,在后来的日本历史发展中一直被继承了下来。到“大化改新”时,日本民族吸收外来文化的能力已经比较成熟,他们选择了盛唐文化,并加以认真地改造和消化,使其融入日本文化当中,为本国社会服务。近代日本在西方殖民势力的压迫下,面临民族存亡的关头,再一次革故鼎新,吸收西洋文化。可以说,日本民族善于吸收外来优秀文化的性格在日本近代化的过程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至于日本民族为何具有善于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性格,我国的学者也曾做过专门的研究,认为,“日本民族历来就有外国崇拜心理,这是乐于吸收外来文化的动力”。[5]37崇拜外国是日本知识分子阶层的一个显著特性。“可以说,现代日本的进步根源于崇拜外国。”[5]39日本的和辻哲郎认为,日本人的崇外意识不是日本的弱点,正是这种特性使日本民族能够综合东洋文化和西洋文化。日本是个孤立的岛国,历史上不曾遭受外来武力侵略,经济上也是自给自足的,日本民族只是通过外国的文化物滋养自己。因此只能从他国文化的最优秀的创造性侧面看待外国,一直把他国当作理想化的对象。[5]40
因此,日本人崇拜的外国都是在当时极为先进的国家,吸收这些先进国家的优秀文化。日本政府强调在引进外来文化时要“以适宜的方式引进必要的因素,而依照自己的风格加以组合构建”。[11]95正如学者所言,“日本表现出的外国崇拜,多数是经过与外界接触,有了对比之后。古代的中国、近代的欧洲、战后的美国,都是日本人崇拜的对象,也是世界公认的文明中心。”[5]41以德国为例,德国是一个推崇秩序和安全的社会,德国社会由大量明确的规则和条例构成,似乎事事有章可循,[12]1这种文明的社会状态使人有安全感和舒适感。所以德国的法律文化很早就被日本所关注,也是日本法制近代化的范本。就这样,将外来文化中先进的技术、思想和制度等同日本的国情和实际结合起来,创造了具有日本特色的新文化成果。在法律文化领域,法制变革就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将国外的法律制度引进或者移植进来,结合日本国的社会经济实践,综合形成新的法律文本即是日本吸收外来法律文化的成果。
在明治时代“求知识与世界”的国策下,日本更加主动积极地通过输入书籍吸收全世界的知识为己所用。在日本人那里,法律作为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法律的进步体现着社会的进步,因此,吸收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是日本政府应尽的天职,也是日本民族极为关注的大事。据记载,“在1889年《大日本宪法》发布之前,国民得知宪法即将颁布,连宪法什么内容还不知道,却兴奋得发狂”。[5]136而且“战后新宪法制定过程中,社会各界又一次表现了高度的参与热情”。[5]138国民对宪法的关注程度可见一斑。无论政党还是分散的知识人,通过参与立宪活动,积极发表意见,借鉴国外经验,参与社会建设,才使社会进步有了动力。
正因为日本民族对外来优秀文化的极大热情,使得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对英美法系的内容,特别是宪法和司法制度进行了顺利地吸收:其一,采取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内阁制;其二,建立起英美式的司法制度,废除了明治宪法下的行政法院制度,强调了审判的一体化。在审判程序上体现了以当事人主义为原则,同时保留了原有职权主义的一些做法。
总之,日本历次的法制变革与日本民族善于学习的性格是分不开的,学习型的日本民族早年通过学习中国唐朝建立起封建法制,在近代通过学习欧洲走上法制近代化大陆,二战后又通过学习美国局部实现法制现代化。显见,善于学习的民族性格为日本的法制变革奠定了理性基础。
二、富于模仿,移植先进制度:日本法制变革的成功因素
日本人富于模仿性,这也是世界公认的。模仿是指通过观察和仿效其他个体的行为而改进自身技能和学会新技能的一种学习类型。模仿实际上是学习的延伸,模仿性,无论是哪一种民族,都不能没有;若是没有模仿,文明就不能延续。“日本人深深地体会到,依靠学习模仿来发展自己是最为方便、节省而快速的发展方式。”[13]15因此,日本人从很久以前就开始模仿性地学习外国的文化、技术和制度。
近代中国就有学者对日本民族的模仿性格作过探讨,认为“在历史上考察起来日本民族,于其所生存的每一时代里,恰好都有一种文化较高的外族,和彼接触;而彼族也就毫不迟疑地、赶快去效仿当时所接触的外族的文化”。[14]25具体到社会制度层面,“日本于古代时,社会的基础,还没有确定,即间接由三韩民族,将周秦文化,输入国内。以后又接续着招致汉魏的学者,遣送大使留学于隋唐。所以古代日本,凡一切典章文物等等,没有一端不是模仿中国的。”[14]25从内容到形式无一例外,古代日本以模仿唐律为主体,公元701年和718年仿照唐律先后颁行了《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即使在闭关锁国的德川幕府统治时期,也模仿中国的《大明律》制定了日本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部重要法典——《公事方御定书》。而当中国文明,渐呈弱象,“日本人又转过脸去,尽全力以模仿西洋文明”。[14]26模仿西洋先从法国开始,再更从德国,几乎是全盘照搬,模仿的程度非常高。而“在日本带有现代气息的各个角落无不映有美国的影子。”[15]56无疑,日本民族天性伶俐而富于模仿,比较明显的表现在对外来先进的社会制度的移植和借鉴上。
为了更好地模仿国外的制度和技术,日本大量地派遣人员前往他国进行实地考察。除了古代的遣唐使外,1871年10月8日,明治政府派出以右大臣岩仓具视为首的50人考察团,赴欧美诸国进行考察,先后访问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12国,进行了一年零十个月的考察。在1882年又派当权派代表伊藤博文等4人再次去欧洲考察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为期1年半。日本通过考察欧美诸国先进的制度与设施为改革和健全国内的制度做了精心的准备,使模仿国外的制度及其技术工作更加细致和具体。例如,拿来很多原版的法律文本,回来后直接翻译成日文,供自己立法时模仿和参考。
日本人的模仿对象是属于世界上先进的、具体的事物,主要是社会制度。不分国别,只要其当时居于世界领先水平。“日本人虽然从外国引进文化和技术,但是是有选择性的,并不是什么都引进,不是什么都照搬照用的。日本人有‘取好’的习惯——好,‘则取而用之’,模仿的关键在一个‘用’字上,发现外国的什么东西是自己没的,而且是自己所需要的,拿过来便用。”[13]15他们所认为的先进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近代化表现在煤炭产量、钢铁产量的数字,战斗力由军舰吨位、大炮数量计算。食物,只要美味可口,不管中国的、印度的、还是意大利的、德国的都可以吃。[5]140日本的近代化,实质上是与模仿西方世界先进制度的过程相伴随的。有学者考证:“日本人的模仿性远高于创造性,欧洲国家花了一两百年的时间学习他人之长,日本所进行的文明开化仅短短二三十年,却已有明显的进步。”[7]31并且,“日本的近代化过程强烈地影响着明治维新以来100年的法文化”。[16]36
日本明治政府将“求知识于世界”作为国家的大政方针,实质上就是要学习模仿当时先进的西洋文明制度。著名的日本哲学家福泽谕吉曾把世界各国分成野蛮、半开化和文明三个层次,并且明确承认日本属于半开化的社会,认为日本没有一样比得上西洋,因此日本必须走向“文明开化”,即学习西洋。[17]10-18在此基础上,福泽谕吉提出“脱亚入欧”的理论,他对于世界形势的判断,代表了明治时代日本社会精英的共识。并且,在外国人眼中,日本的封建时代,只是一个半开化的民族,明治维新后其名声渐被各国知晓。日本民族之所以取得成功,主要是输入西洋文化的效果。[14]63明治维新以后,学习模仿国外的成功经历使日本人的目光已经由传统的周边邻国扩大到欧美,世界的概念由东亚扩展到全球。
从法制模仿来看,“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前,完全模仿中国文化,所以它的《大宝律令》也是以唐律为蓝本的。明治初年,虽然有《新律纲领》的颁布,但其内容多仿照明律清律,仍不离中国法系的影响。”[17]106之所以这样,乃是因为明治维新以前,唐朝的中国是当时世界上最发达的地区。唐朝首都长安,既是全国的政治中心,又是亚洲各国经济文化交流的中心,在那里,有来自各国的少数民族和亚洲各国人,成为一座国际性的大城市。唐朝在社会制度上经过不断的改革,有颇多的建树,形成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而严密的政治经济制度。唐朝的立法者吸取了以往的立法经验,掌握了较高的立法技术,从而使唐律在中国历代法典中为“最善”②。唐朝的社会制度深深地吸引了前来学习交流的日本人。近代日本先模法国再仿德国,但是也模仿了与自己体制差异较大的英国,1923年日本根据英国法制定了《信托法》,因为英国的《信托法》堪称世界上最早、最先进的信托制度。有学者做过统计,日本模仿外国法的具体情况,如下表[18]5:
值得指出的是,近代日本改效仿德国法制,更多的是出于民族性格的考虑。“德日二民族心理有可以相提并论之方面甚多,如服从心理、悲观哲学、自杀倾向。”[19]2“二国之形似,底蕴甚深,有非皮相之观察所可尽见者。”[19]导言1对此及各国不同的社会制度,1871年日本考察团已做过系统考察,认为德国法比英美法更有参考价值。原因大致有三:第一,德国刚刚通过普法战争战胜了相对更为发达的法国,第二,德意志帝国的统一,建立了以皇帝为首的、由官僚专政的中央集权国家,既没有动摇皇帝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又能够保证具有改革思想的官僚们推行他们的政治策略,这点与日本国情极为相似,国民从心理上容易接受。第三,当时德意志帝国,乃是一个后发的从封建制向资本主义过渡的国家,其发展程度与日本非常相似。反过来思考,如果要日本立刻就去学习模仿英、美等国,差距太大。况且法国刚刚发生推翻第二帝国的革命建立民主政治,不符合日本国情,英国的君主立宪也不能满足日本的需要。因此,考察团经过权衡之后,认定德国的政治体制和社会制度最符合日本的实际③。于是,日本选定德国法制作为本国法制建设的模板。
但是,在日本法“欧洲化”过程中的初期,却选择了法国法为模板,“如日本最初制定的民法、商法、刑法、刑诉法(治罪法)等都是以法国法为蓝本,其中不少简直都可以说是法国法典的日文翻版”。[20]5主要原因是当时的法国法的影响更大或者说更先进一些。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开创者,早在19世纪初就已实现了法制的近代化,1800年-1804年制定颁行了著名的《法国民法典》,此后又制定了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和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加上拿破仑宪法,在资本主义世界成功地构建起前所未有、系统完善的法典化法律体系,在当时的世界影响巨大。况且又经过了60余年的发展,法国法更加完备。而德国1871年正在忙于统一,法制尚在建设过程中,所以近代化初期选择法国法作为日本法制模仿的对象。在当时日本政府的顾问、法国法学家巴黎大学教授保阿索那特(Gustave Boissonade)的直接指导下,以法国法为蓝本,先后制定了上述主要法典。
但由于这些法典过于法国化,有些甚至是法国法原封不动的照搬,包括立法技术和法治理念方面。而日法两国在民族性格、经济政治背景、历史文化传统及资产阶级革命过程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所以这些法典无论内容、形式均不完全符合日本国情,公布后便遭到朝野上下的强烈反对,不久就酝酿进行修改或宣布延期实施。因而后期以公元1889年宪法颁布为转机,日本法的西方化又进入德国化阶段。[2]449据记载,1890年日本颁布的几个法律几乎都是由德国人起草的。例如:《法院组织法》由德国人鲁道夫(O.Rudolff)起草,《民事诉讼法》由德国人特肖(H.Techow)起草,《商法》由德国人罗塞勒(R.K.F.Roseler)起草。[20]5至公元1907年,模仿德国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组成的日本六法全部编制完毕,日本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得以最后确立。
日本法后来之所以以德国法为模仿的对象,一方面由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法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具有极强的先进性。这样一来,富于模仿先进社会制度的日本人才更愿意接受它,诚如学者描述的那样,“19世纪初叶,大革命后的法国终于在第一执政拿破仑的主持下,成功地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的法治理想变成了现实,创建了西方近代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的大陆法系。约百年之后,德国人又循着法国先驱者的脚步,凭借自己对法制的理解与追求,以独具匠心的精心设计,使大陆法系进一步完善升华,并在大陆法的园林中呈现出别样的魅力与风采。”[2]404另一方面,主要是因为两国的民族性格及社会条件更为接近,都善于学习,勤于思考,富于钻研。两国社会的封建根基较为牢固,均渴望变革。
简言之,模仿世界先进的社会制度成为日本民族天生的性格和永久的追求,这种性格特点为日本法制变革的顺利实现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日本法从体系到内容模仿国外立法的成份太多,很多地方几乎原文照搬,以致有学者评价:“日本并没有自己独立的民族法制史。”[2]444“日本的法律史,在很多程度上可以称为一部法律继受的历史。”[21]5
三、敢于脱俗,顺应时代潮流:日本法制变革的动力源泉
日本人通过吸收外来文化,模仿先进制度,迅速地提高了本国的水平,跟上了时代的步伐,从而赢得了国际声誉。由此,日本人深切地感受到,只有敢于脱俗,顺应时代的潮流,才能占住世界领先地位。学界有“日本人天生是进步的民族”。[7]41日本民族性是“现实的、直觉的、乐天的、现世的”。[7]79等诸多说法,表明顺从和适应时代潮流,尤其是政治潮流是日本人的性格特征之一。“从古至今,日本都是个严格的等级社会,顺从是他们古老的习惯,这种习惯已深入到他们的价值观和道德体系之中。”[22]52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则,由于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产生,跟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变迁,它和社会生活的关系,如影之随形。而且,法律还不仅被动的反映社会需要,它有时还主动把握时势所趋,而领导政治社会向前进步。日本自战败投降以后,政治社会各方面,发生了激烈的转变,故法律也跟着大有变更。”[17]引言2这种法律变革的力量仍来源于其主体日本民族能够适应时变的性格特征。他们怀着“法与时转则治”的心态,积极参与法制变革。
法制变革正是日本民族敢于脱俗和易于顺应时代潮流的表现。虽然日本的历史起步较晚,但是其法制发展却遇到难得的机遇。在日本古代天皇统治前期,邻国中国的封建社会正处于发展的巅峰状态和对外文明最发达的时期,是当时世界上的超级大国。可以说,中国在唐朝时期曾引领过当时的时代潮流。那时的日本紧步中国后尘,仿照中国唐朝的政治经济制度,进行自上而下的全面改革,创建了以唐朝法律为模式的日本封建法律制度,完成了由奴隶制国家向封建制国家的转变。
到19世纪中后期,西欧国家纷纷通过资产阶级革命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重点和典范。此时的日本明治天皇即位,紧跟这股革命的潮流,发动了旨在改变日本国家命运的“明治维新”。并以此为契机在全国掀起了一场“自由民权运动”,广泛传播西方的法治观念,使自由民主思想深入民心,为日本近代法制变革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因此,“明治维新使日本国民性产生根本的变化,直到战后的现在仍在持续着”。[7]6因为“明治维新是日本人从未经历过的社会革命,特别是来自先进各国的压力,让日本人从长期锁国的状态中挣脱出来,开始接触先进的西方文明和文化。日本与西方接触的结果,使得日本人开始意识到自我与西方人不同。”[7]14强烈要求实行社会变革。
为适应时代潮流,明治政府采纳朝野上下广大民众的共同意愿,正式提出以西方为模式进行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改革。从此,日本法开始走上全面西方化的道路,以欧洲西方法律为模板相继编纂了一系列法典,最终确立了日本近代法律体系,日本也因此从中华法系迈入了西方大陆法系的营垒。1904年在美国圣路易斯召开的“国际艺术和科学会议”(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Arts and Science)上,日本民法典的起草者穗积陈重说:“日本的民法典是在大量参照了西欧各国法律的基础上产生的‘比较法的产物’,也是日本离开支那法族加入了欧洲法族的象征。”[23]
当然,日本法西欧化的背后还有另一层隐情,那就是迫于西方列强的威力,顺从西方列强的引领,也即日本在劣势之时不得不顺从强势所为。明治政府上台后的1872年,曾专门组团到旧金山向美国政府提出修改不平等条约,而美国以“日本司法不够完善”为由予以拒绝。此后,日本与其他列强的谈判也因同样的理由遭到失败。这一现实使日本认识到,要修改不平等条约,必须暂时顺从西方列强的要求,健全本国的、能为西方列强所认可的近代法制。于是,模仿西方法制变革日本法制便提上了议事日程。也就是说,明治时代的日本政府,为了达到修改不平等条约、赢得国际尊严的目标,整顿国内制度,舍己从人适应国际标准,典型地代表了日本民族易于顺应时代潮流的性格。日本民族的这种顺应时代潮流的性格归因于日本人强烈的危机意识,他们生活于岛国,特殊的地理环境造就了日本人强烈的危机与忧患意识。“日本全社会从上到下都只会有一个信念,我自己要拼命,如果不拼命这个国家就完了。……日本人拼命地、不知疲倦地、极其认真地工作,每个人都以‘不输给别人’为动力,从而被世人称为‘不待扬鞭自奋蹄的经济动物’。”[13]23-24他们认为只有将自己置于世界潮流当中时,才会心安理得,才不至于使自己落后,这种紧迫感促使日本充满活力,持续进步。
二战后,日本法制又发生了重大的变革,法律体系由向大陆法系学习而转为向英美法系靠拢,尤其是日本宪法的制定深受美国的影响。正如学者所认为的,“处在大陆法系传统之下的日本法继受了在英美法系中称霸的美国法。《宪法》的制定正是融合两个法系的宏大的历史实验。”[24]尽管从其制定过程看,现行的《日本国宪法》实质上是由美国人起草和操纵的。但是,二战之后的日本,在政治上建立了君主立宪体制。这种政治体制将英国的“国会政府”,德国的“君主政府”等外来的制度文化因素同日本的天皇制相结合,迎合了当时的政治潮流,形成了一种新的受日本人民欢迎的政治体制。因为“日本国民,决意希望永久之和平,深信支配人类相互关系之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诸国国民之公正与信义”。[17]5而“由于这个宪法毕竟体现了比较彻底的民主主义与和平精神,并和当时一些日本比较进步的民间宪法草案相符合,所以,从一开始就得到饱受军国主义统治和战争之苦的日本广大人民的支持和拥护。”[20]9众所周知,民主与和平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也是现代世界的潮流。因此,体现民主与和平精神的美国宪法尽管是美国“强加”给日本的,然而,能够被易于顺应最新时代潮流的日本民族所接纳和服从。
“新宪法是日本现代法的骨架和指导原则,战后的法制改革是新宪法为基础发展的,是日本社会的新起点。”[21]29因此,在立法方面,战后日本很多法律随之变迁,且“美国化”趋势非常明显,除了宪法的美国化以外,还表现在刑事诉讼法的急剧转型,以及以美国法为范本的1946年《劳动关系调整法》、1947年的《垄断禁止法》和《证券交易法》及1952年《会社更生法》等法律的制定上。这些法律既属于战后先进的社会制度,也代表当时世界法律发展的潮流,日本民族的这种选择是比较明智的。在司法方面,日本通过战后50多年的司法实践,英美普通法制度在维护日本司法民主的不断发展中逐渐显现出巨大的威力,对普通法的引进越来越成为日本政府的自我选择。
此外,二战后,日本国民的法律意识也逐步跟上了法律制度建设的步伐,这也是日本民族顺应时代潮流的一种表现。“毫无疑问,作为文化因素,法观念具有根深蒂固的持续性。但是,法观念也是在历史中形成的,是国民长期法体验的结果,因此,它同样发生着渐变。”[16]36古代日本重视“义理”④,法律意识淡漠。到了近代,尤其是战后随着社会变革以及法制的作用增强,日本民族对法制的认识大有提高,以至于积极投身于各种立法和司法活动。进入21世纪以后,日本法界又实行了以规则为目标的全面改革,其核心理念是将公正的法律规则所支撑的法理念渗透到全社会,如同空气一样渗透到国民的日常生活中。[16]122可见,日本的法制变革已经到了极为成熟的阶段。
由于日本民族易于顺应最新时代潮流,带来法制的不断变革,使得日本法制成为当今世界法制体系中的独特类型。正如学者所认为的,日本以西方近代化的法制取代全部旧有的法制,它不仅有对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的继受,而且有对英美法系的继受,并使二者得以融汇、贯通,成为独树一帜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混血儿”。[25]也就是说,日本法律历经一千四百余年的演变,几经变革,已发展成为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机融合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综上所述,日本民族是个善于学习国外的优秀文化,富于模仿先进的社会制度,易于适应时代潮流的民族。这些性格特征决定了日本法制变革的路径和模式。可以说,日本法是在不断学习和吸收外国优秀的法律文化,模仿国外先进社会制度的过程中发展完善的,最终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
注释:
①这是著名的《爱丁堡评论》对民族性格与法律关系的最精辟的表述。载[法]阿兰·佩雷菲特:《停滞的帝国——两个世界的撞击》(中译本),第566页,相关内容可参见该书第81章。转引自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
②这是清代的薛允升对唐律的评价,见《唐明律合编·序》。
③参照余立力:《论日本民法法典化与近代化的政治动因》,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ld=28277。
④“义理”与中国古代的“礼”相似,确认人们生活中的基本行为准则。社会生活中的一般民事关系主要靠“义理”基础上形成的习惯法调整。参见叶秋华:《外国法制史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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