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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中相关要求,结合地铁工程特点,提出相应可行性解决方案,便于工程顺利实施。
关键词:地铁;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
0 引言
2019年3月,住建部发布并实施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该标准在国内地铁设计领域引起了较大反响。由于该规范中相关要求在地铁领域尚无借鉴案例,出现了各建设方及设计单位对规范理解不一致的情况。笔者以规范条文作为基本依据,结合地铁工程特点,对该系统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相应可行性解决方案。
1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设置原则
1.1应急照明定义
《城市轨道交通照明》GB/T 16275-2008中明确:应急照明是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
1.2应急照明设置原则
a. 备用照明设置原则
(1)消防泵房、行车值班室、车控室、综合监控室、通信机房、信号机房、售票室、变电所、配电室、应急照明电源室、环控电控室、排烟机房、风机房、风道等场所均应设置备用照明。
(2)车控室、消防泵房、变电所、配电室、应急照明电源室、环控电控室、防排烟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间,备用照明按照正常照度的100%设计。
(3)综合监控室、通信机房、信号机房等弱电设备房间,备用照明照度应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50%。
(4)其它一般工作场所的备用照明照度不低于正常照明的10%。
b. 疏散照明设置原则
(1)在车站站厅、站台、楼梯、出入口、通道及通道拐弯处附近设置疏散照明灯,其地面水平照度不低于5.0lx。
(2)在配电间、环控电控室、车控室、消防泵房、变电所、防排烟机房、气瓶间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设置疏散照明灯,其地面的水平照度值不低于1.0lx。
(3)区间隧道设置疏散照明灯具,其疏散平台地面的水平照度值不低于3.0lx。
(4)设备区疏散通道设置疏散照明灯具,其疏散地面照度不低于1.0lx。
(5)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设置疏散照明灯具,其疏散地面照度不低于5.0lx。
1.3疏散指示设置原则
(1)在地下车站站厅、站台的出口,车站通向站外的出入口处,均设置出口标志灯。出口标志灯上边缘距吊顶面不应小于0.5米,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2米。
(2)在站厅、站台、楼梯、通道及通道拐弯处的柱面、墙面以及不能直接看见或不能看清出口标志灯的位置,设指向标志灯。其安装间距不大于10m(转弯处不大于1m),且不应大于两跨柱间距。在这些标志灯相对应位置的吊顶下增设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2.2米,上边缘距吊顶面不应小于0.5米;
(3)对于袋形走道,疏散指示间距不大于10m设置。
(4)在隧道区间内选择带有米标的方向标志灯,间距不大于10m设置。
(5)在站厅和站台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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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方案
2.1备用照明系统方案
《地铁设计规范》要求地下车站及区间的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故而备用照明采用EPS集中供电的方案。EPS电源柜设于应急照明电源室内,两路电源分别取自降压所不同低压母线,两路电源一用一备自动切换,当两路交流电源都失电后,自动转为由蓄电池逆变的220/380V交流电源向备用照明灯具供电。蓄电池的容量应保证满负荷运行时,持续工作时间不小于90min。
2.2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方案
疏散照明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该系统包括疏散照明控制器和系统通讯线路的设计。灯具采用DC36V的A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电源引自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额定输出电压为DC36V。蓄电池的容量应保证满负荷运行时,持续工作时间不小于90min。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两路电源分别取自降压所不同低压母线,两路电源一用一备,末端设置切换装置进行自动切换。疏散照明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由集中电源提供,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现输出转换后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5kW;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不大于8路,每个回路的输出电流不大于6A,所带负载不应超过额定容量的80%。
3 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的控制设计
3.1疏散原则
车站站厅和站台按照最短路径及避险的疏散原则,隧道区间内按照迎风及避险相结合的疏散原则,通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联动实现。
3.2疏散照明控制设计
在车站控制室或消防控制室内设置具有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干接点信号或DC24V信号接口的应急照明控制器,且应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中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通信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3200。并能接收、显示、保持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集中电源应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灯具通信回路,且灯具配电回路和灯具通信回路配接的灯具应一致。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系统内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应保持熄灭状态,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保持节电点亮模式;区域内相关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默认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系统主电源断电后,集中电源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系统主电源恢复后,集中电源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灯具持续点亮时间达到设计规定的时间,且系统主电源仍未恢复供电时,集中电源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熄灭。
火灾确认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按预设逻辑手动、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站厅(台)与区间隧道分别作为独立的控制单元,且需要同时改变指示状态的灯具应作为一个灯具组,由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个信号统一控制。由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作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触发信号;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
1)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电信号后,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
3.3疏散指示控制设计
本系统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联动控制信号作为控制改变该区域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触发信号;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后,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按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控制该场所需要关闭的疏散出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改变。
4 结论与讨论
(1)以上设计方案满足地铁工程中各相关规范要求,系统架构简单易于实施。
(2)该系统在地铁工程中尚无运营案例,须征得消防有关部门认可,相关产品均应符合CCCF认证。
(3)该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做好充分兼容,尤其是在多种疏散模式下,系统调试较为复杂。
参考文献:
[1] GB50157-2013地铁设计规范[S].
[2] GB 51298-2018地铁设计防火标准[S].
论文作者:刘秀蓉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模拟》2019年第3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7
标签:电源论文; 灯具论文; 指示论文; 控制器论文; 系统论文; 照度论文; 火灾论文; 《建筑模拟》2019年第3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