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活动主体由政府向社会的转变(续)_经济论文

论经济活动主体由政府向社会的转变(续)_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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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活动主体怎样从政府向社会转变

经济活动主体从政府向社会的转变是一个系统工程,设计这样一个工程不是本文所能胜任的,但笔者愿意就其中两个难点问题提一点看法。

(一)观念问题:经济活动主体与所有制的关系。

对任何改革操作者来说,时间上在先的问题始终是观念问题。只有各级各地的操作者们确确实实感觉到非改不可了,操作才可能启动。就目前的经济改革而言,或许在各界看来,观念上最大的难点莫于过于所有制问题,许多改革思路也就此壅塞。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并没有充分根据。即使所有制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甚至是一个最终不能回避的问题,那也不是眼下的问题,而是将来的问题。眼下的问题是经济活动主体转变的问题,而这个问题与所有制问题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有鉴于此,有必要搞清楚两者间的关系。

首先需要加以明确的是,社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不等于私有制。社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既可以是社会中的个人,也可以是社会中的集体。当社会中的集体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时,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就是公有制。只有在社会中的个人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时,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才是私有制。如果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则只需将社会中集体所占有的生产资料份额保持在“主体”的水平上即可,而不必坚持由政府亲自占有和经营生产资料。因此,政府放弃经济活动主体的身份,不必然改变有关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

其次,在社会充当经济活动主体的情况下,生产资料的公有程度丝毫不亚于政府充当主体时的程度。政府占有和经营生产资料,所代表的是全民。就此而言,生产资料的公有范围最大,这是集体占有和经营所无法比拟的。但是,集体占有和经营,生产资料的最终处置权始终在劳动者手中,这种公有的直接性又是政府占有和经营所不能相比的。因此,是否公有范围最大但劳动者无权的公有制,其公有程度就一定高于劳动者有权只是公有范围较小的公有制,应当是不辨自明的,至少它们是各有千秋。如果再把效益因素考虑进去,则社会中的集体充当经济活动主体,较之政府充当经济活动主体,应该说更能体现公有制的根本精神。

归结起来,经济活动的主体从政府向社会转变,并不必然损害公有制;如果生产资料交由社会中的集体占有和经营,肯定比仍由政府占有和经营更有利于公有制初衷的实现。至于转变完成之后,在集体主体与个人主体、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自会有新的情势和事实进一步去分辨短长肥瘦、高下优劣;而不必人们在今天以空论相辩,以致耽误了当务之急。

(二)利益问题:经济活动主体的转变与利益迁移的关系。

对于改革操作来说,时间在先的问题虽是观念问题,但逻辑在先的问题却是利益问题。利益问题解决妥当,其他问题就能迎刃而解。暴力革命解决利益问题的方式就是利益剥夺,即强迫统治者放弃既得利益。与此不同,和平改革解决利益问题的方式则是利益迁移,即通过协商的办法将既得利益迁移到改革所追求的那种新的制度结构中去。经济活动主体的转变,之所以较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难、更滞后,就是它直接涉及政府中人的利益迁移。

首先要区别政府和政府中人两个概念。政府是机构,政府中人是通过操作该机构来谋生存、求发展的那些人。政府无所谓利益,只有政府中人才有利益。所有的政府都天然地是政治活动的主体,政府中人就是以操作政治事务为生的。当政府不仅是政治活动的主体,而且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时,由于需要政府中人操作的事务增加了,因而相应地给予政府中人的利益也就增加了。这种利益的增加,或者表现为获利人数的增加,或者表现为人均利益量的增加。不论怎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政府将经济活动的主体的身份让给社会;那么,政府中人的这部分利益该怎么办,拥有这些利益的政府中人又该怎么办。这些问题如不能解决,经济活动主体的转变就是空话。

其次,在转变经济活动主体的过程中,妥善迁移政府中人的利益完全可能。政府放弃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经营,生产资料本身并没有消失,与生产资料的占有和经营相联系的利益并没有消失,只不过改由社会据有罢了。既如此,只要与占有和经营生产资料直接相关的那些政府中人带着有关利益离开政府,变成社会中人,利益迁移的问题就可以解决。果真如此的话,政府从此就单纯作政治活动的主体,余下的政府中人也就不再以操作经济事务为生,而只以操作政治事务为生。这样,在整个过程中,任何人的利益都没有受到剥夺,至多是被改换了形式而已。如果改换利益存在的形式也是一种利益损失的话;那么,这种损失相对于转变经济活动主体的意义来说,则是一种必须付出的代价。

归结起来,政府中人具有利益,这些利益需要随着经济活动主体的转变而得到迁移,迁移的基本途径是一部分政府中人带着既有利益变成社会中人。在实际中,往往由于政府中人不肯承认自己具有利益,因而利益迁移大多以不规则的方式进行。利益迁移越不规则,其对经济活动主体转变的贡献就越小。因此,承认政府中人的既有利益,将其纳入按规则迁移的轨道,对最终求得经济活动主体的转变,是有益而无害的。

总之,要实现经济活动主体从政府向社会的转变,在观念上必须设法从“所有制问题”的泥沼中抽身,在实践中必须切实对待政府中人的利益迁移问题。有了这两点,就有了操作上的时间前提和逻辑前提。

回溯全文,有以下几点值得总结。

1.既往的经济改革主要是在现有主体的活动上做文章,笔锋直指经济活动主体的时候很少。主体不变或基本不变,改革就只能局限在现有主体经济活动的次要属性上;而要使经济活动的若干根本属性发生变化,则除了在经济活动主体的改变上下工夫外,别无良策。

2.经济体制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都是经济活动根本属性的转变。这两种转变,如果没有第三种转变,即经济活动主体的转变与之配合,决无实现的可能。只要政府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即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和经营者,经济体制就一定是计划的,经济增长方式就一定是粗放的。要想经济增长方式是集约的,经济体制就必须是市场的,经济活动主体就必须由社会来充任,即生产资料必须由社会来占有和经营。

3.造成集约增长方式的直接动力是充分的市场竞争。这样的竞争要求经济活动主体的多元化和平等化。只有在社会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情况下,这一要求才能得到满足。社会占有和经营生产资料,主体天然地就是多元的,而不可能是一元的;如果出现了一元的情况,那一定是生产资料已集中到政府手中,而社会的占有和经营不过有名无实而已。

4.经济活动主体从政府向社会的转变,既可以使社会充分发挥其创造潜力,又可以使政府集中力量做好管理经济活动的工作,可谓两全其美,相得益彰。要实现这一转变,必须在观念上改弦易辙,不能只盯着“所有制”不放,并且还必须高度重视、切实解决与此相连的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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