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非企业:社会自治的组织基础_民办非企业论文

民办非企业:社会自治的组织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组织论文,基础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 [文件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26[2010]04-0090-05

在中国,民办非企业的学术研究远远落后于对社团的研究,以及对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等的一般性研究①。这种关注的缺乏,使得政府对于民办非企业的重视不够和没有给予足够的注意力分配②,进一步限制了民办非企业的发展。而无论是从数量和重要性来看,民办非企业都比官方所划分另外二类非营利组织重要,即社团和基金会。从法律属性看,民办非企业中有一类法人组织属于财团法人和目的性财产③④,其公益性远远高于互益性社团⑤⑥。然而,实践中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常常使得民办非企业“两头落空”⑦,即既享受不到营利性企业的优势和好处,又获得不到政府的鼓励和扶持。

不过,由于制度性障碍影响了民办非企业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使得民众、社会和政府对于民办非企业的认识存在偏差,这种偏差不利于民办非企业筹集公共资源,也加强了政府对民办非企业的“控制型管理”⑧。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中国要发展非营利组织和市民社会⑨,民办非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是重要的基础性条件。与民办非企业的未来前景和重要性相比,现有关于民办非企业的研究,存在研究视角的偏差,大部分研究都着眼于民办非企业的概念辨析、现状描述,以及法规缺陷分析,缺乏从社会秩序转型的大背景之下理解和研究民办非企业。

本文试图在中国社会秩序转型的大背景之下来把握民办非企业的未来走势,通过对国家、市场和市民社会三个领域的把握,回顾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奇迹”,指出民办非企业在中国发展的未来之路的重要性,公共精神的培育需要组织基础和载体,民办非企业是公共精神和公民教育的重要组织形式,并从公共管理和法学的双重视角之下探讨民办非企业发展所面临的制度障碍,以及建构民办非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最后回到了本文的主题民办非企业发展对于社会自治的意蕴。

一、中国发展的未来之路:从民营企业到民办非企业

200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有关“中国奇迹”⑩的讨论再次成为经济学和各学科的焦点话题。不管学者对于“中国奇迹”进行如何解释,有两点是无可争议的常识,一是这一奇迹是无数普通民众和平常人没有经过“设计”创造的,二是这些创造“奇迹”的普通民众得到了激励,这也是有关信息和激励经济学的前沿理论(11)。

而所有的改革都是创造和保护这种普通民众受到激励的环境和条件,正如哈耶克所言:“如果缺乏自由进化的必要条件(即个人主动创新的精神),那么不争的是,没有这种精神支援,就绝不可能生成发展出任何有生命的文明。……如果一个社会真的缺失个人主动创新的精神,那么首要的任务则当在催醒或开启这种精神;然而要做到这一点,只有自由政权能够有所作为,而非实现那种严酷统制体制所能及。”(12)。

中国的奇迹是从个人和体制外开始的,民营企业的发展是这种激励的组织基础,即无数个受到激励的企业家通过创业的形式和组织化的形式将很多不同目标的个人协调起来实现组织目标,即追求经济利润和获取报酬。经过30年的发展,民营企业的重要地位终于得到了国家、政府和社会的认同,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对于GDP的贡献,还是提供就业岗位,民营企业都发挥了不可替代性的作用。

30年后的今天,中国再次走在十字路口。很多学者、研究者和普通民众开始反思改革,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和领域就是与改革进程相伴随的民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包括教育问题、医疗问题、住房问题、就业问题、环境问题和社会保障问题等。这种对改革的反思,甚至导致了2006年和2007年是否需要改革的大争论,以及改革共识是否破裂的争论。其实,思考中国改革,尤其是经济改革,需要在一个社会大系统的视角之下进行。

从理想状态而言,一个社会的大系统应该是一种复杂秩序、扩展秩序和偶合秩序(13)。在这种社会大系统中,至少存在三种领域和秩序,即国家领域和政治秩序,经济领域和经济秩序,以及社会领域和社会秩序。而这三种领域中分别形成了节约交易成本的三种组织形式(14)(15),即代表国家的政府组织,代表市场的企业组织,代表社会的自治组织。

在这种社会大系统的视角看,中国改革首先是从经济领域开始,但其核心是从领域的融合到领域的分离(16),即国家、市场和社会的三者融合逐渐向国家、市场和社会三者的分离,在这一改革过程中,国家与市场的分离是其主要改革目标和基调。与这种改革进程相伴随,国有企业的存量改革与民营企业发展的增量改革是两条线索,其中政府退出经济领域的微观干预和控制是核心思想。这种改革逐渐使得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所面临的预算软约束得以解决(17),这既是由于民营企业发展所带来的参照系,也是由于国有企业自身的改革、创新和内部治理发展来产生。经过30年的经济领域改革,经济领域所面临的很多问题都得到了解决,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资源主要由市场来配置,不过,保持民营经济的内在激励、金融领域的改革,以及国有垄断企业的改革仍然是中国未来经济领域改革的重点。中国经济和中国奇迹的未来,仍然在于个人和民营企业是否有持续的主动创新精神,因为这是发展的自然逻辑和“进步的常识”(18)。

在实现经济领域的改革同时,中国开始了政府自身的改革,即代表国家领域的政府组织改革。这种改革大多发生在狭义的政府即行政领域,对于整个国家和宪政架构仍然没有建立起来。不过,经过6次政府机构改革,国家领域的政府改革仍然取得了较大成功,这既是由于经济领域的改革推动所引起的,也是进一步拓展经济领域的发展空间的必然结果。这6次机构改革的主要逻辑仍然是组织逻辑和职能逻辑(19),其中组织逻辑核心仍然是精减机构,形成合理的国务院机构组成序列,2008年的“大部制”改革是组织逻辑的最新体现。而职能逻辑主要是围绕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来进行的,减少微观干预和加大宏观调控职能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方向,当然职能逻辑会体现在组织逻辑中,即通过改革组织和机构来转变职能,最为明显的是1998年的政府机构改革,国务院撤销了13个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有限政府的条件。当然,在政府自身改革的进程中,法治政府的逻辑即约束政府行为,多中心政府的逻辑即权力下放,开放政府的逻辑即政府信息公开,民主政府的逻辑即决策的民主化和吸引民意等方面都有所改善。但是,政府自身的改革,以及理想的宪政国家仍然有很长的距离,国家领域的改革是其他两个领域改革的动力和阻力,这也是诺斯所谓的“国家悖论”(20)。

与国家领域和市场领域的改革相比,社会领域的改革是最滞后于时代和社会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和带动了公共性需求的扩展,包括对教育需求,环境需求,医疗需求,以及权利的维护。与此同时,国家由于自身垄断所导致的低效率和资金缺乏,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物品不能够满足社会需求,使得社会自治发展缓慢(21)。社会自治发展的缓慢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城市和农村社区自治的水平较低;二是事业单位改革的滞后和公共领域的垄断,三是非营利组织发展受到阻碍。其中,民办非企业的发展问题仍然是社会自治中的一个大问题,它既是打破事业单位垄断的替代性措施,也是民众培育公共精神,以及实现社会秩序转型的重要组织基础。只有大量民办非企业得到发展,民众的结社自由得到保证,基层自治权利得到保障,中国的社会自治才可能有希望和发展的可能性。

在经济领域改革有了较大突破、国家领域的改革正在进行的过程中,社会领域的改革正是中国当前和未来所面临的最为重要和最为关键的问题。社会领域的改革有利于为经济领域的进一步改革提供合法性支持,也有利于推动国家领域的进一步改革。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的战略转型,其实质就是试图通过国家领域的改革推动社会自治。因此,中国未来发展之路,一个重要内容和重要方面,就是从民营企业发展到民办非企业的发展。正如民营企业的发展,大力推动了经济领域的改革,政府职能的转型,以及国有企业的改革,同样民办非企业的发展,也会大力推动社会领域的改革,政府职能的转型,以及事业单位的改革。在经济领域,民营企业比很多国有企业有效率,同样在社会领域,民办非企业也比很多事业单位有效率,甚至事业单位本身也需要改革从政府管制向自主治理转变,成为社会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社会领域的组织形式,除了民办非企业等社会自治组织之外,还可以是企业组织,也可以是政府组织,应该是竞争和选择的结果,其核心和关键是哪一种组织更有效率(22)。

无论如何,无论是学术研究者,社会公众,还是政府官员都应该给予民办非企业予以足够的重视,从中国社会未来发展之路来思考中国民办非企业的未来路。而民办非企业发展对于公共精神的培育,对于社会秩序转型的意义,将是我们下一部分要重点探讨的内容。

二、民办非企业的发展:公共精神培育与社会秩序转型

经济的发展和奇迹,离不开普通民众的努力和创造性精神。公共领域的发展,也同样离不开普通民众的参与、努力和创造性精神。中国30年的市场经济改革,主要是打破政府对于经济发展的垄断,将基本创业权利回归给民众(23),这种权利的回归带来了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的奇迹。同样,公共领域的发展,也需要打破政府对于公共领域的垄断权,将公共领域的创新和发展权利回归给普通民众,让民众来提供公共领域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从而在参与公共事务中培育公共精神。

对于这一观点,早在200多年前,托克维尔就认识到乡镇自治、民情和行政分权对于维护美国民主制度的重要性,并且指出只有将公共领域的发展权利和创新权利授予民众,也只有民众愿意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建构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才有可能发展。关于人民对公共领域的贡献,托克维尔是这样论述的,他指出“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够使它的人民最终对社会福利做出如此大的贡献。我还不知道哪个民族设立的学校有如此之多和如此生效,其建筑的教堂有如此适合于居民的需要,其修筑的乡间公路有保养得如此完好。”(24)。正是这种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精神,以及美国民众自主解决公共事务的能力,使得美国社会具有良好的民情基础。这种公共精神使得美国民众参与公共事务成为一种习惯和民情,对此,托克维尔指出“孩子们在学校里游戏时要服从自己制定的规则,处罚由自己制定的犯规行为。这种精神重现于社会生活中的一切行为。假如公路上发生了故障,车马行人阻塞不通,附近的人就会自动组织起来研究解决办法。这些临时聚集在一起的人,可以选出一个执行机构,在没有人去向有关主管当局报告事故之前,这个机构就开始排除故障。”(25)。而一旦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兴趣衰落,所有的公共领域都由政府垄断和依赖政府,这个民众的公共精神就开始衰落,为了维护稳定,这个社会需要修改其法律和民情,此时,离社会秩序的崩溃也就不远了。

中国的改革培育了民众追求经济的激励,但是参与公共事务和献身于公共领域的激情却逐渐丧失。这不仅表现为民众参与基层自治的热情不高,而且表现为民众参与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等缺乏兴趣。这使得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相比,中国社会领域的发展缓慢,非营利组织或者非政府组织没有得到很快发展。其中,民办非企业作为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其发展却受到阻碍,很多利用“非营利”来获取自身利益,不能够真正地发展非营利事业和产业。

民办非企业存在很多问题,这使得民众对于参与民办非企业失去了信任感。民办非企业作为一种节约公共领域交易成本的组织形式,其核心是将一部分人的资金,一部分人的热情,一部分人的参与等结合起来,为社会大众和特定群体提供公共服务。因此,民办非企业的大力发展,有利于民众直接贡献自身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他们可以作为志愿者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他们可以为公共事务的治理提供资金,正在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的提供中,民众本身得以培养一种公民精神、参与精神和公共精神。伦理和公共精神对于社会治理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性,已经得到很多学者的认同(26)。

但是伦理和公共精神并非人类设计的结果,而是人类行动的结果(27)。那么,人类在不同领域的不同行动,会形成不同的伦理秩序。经济领域所形成的伦理秩序,它本质是一种相互依赖的伦理秩序,例如工作中和经济中相互依赖有利于共同利益,这种伦理使得追求自私利益的个人有利于公共利益,这也是斯密(28)所谓看不见的手所形成的秩序,后来有学者更是从道德的角度去解读市场,提出了“道德的市场”的概念(28),经济伦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良好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国家领域所形成的伦理秩序,既可以是消极的伦理,它本质上是一种限制权力的伦理,也可以是积极的伦理,它本质上是一种认真对待权力的伦理。但是,与经济领域和国家领域的伦理精神相比,社会领域的伦理精神更是一种直接利他主义的伦理,这种利他主义的伦理有利于形成其他领域的伦理,有利于个人克服私人利益追求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

由此可见,社会领域的公共精神和公共伦理是人类参与社会领域的行动所产生的结果,公共精神和公共伦理并非仅仅人类参与社会领域的行动的动因,它也是人类参与社会领域的行动的结果,两者之间所有相互促进作用,这也罗伯特·D·帕特南所谓的社会资本对于社会发展的意义(29),福山所谓的信任对于经济发展的意义(30)。民办非企业是人类在社会领域行动的重要组织化形式,也是人类追求公共利益,实现公共精神的重要制度化渠道,它提供了一种不同于追求利益的场域(31)。

作为非营利组织的重要形式之一,民办非企业的发展既是落实和回归民众在公共领域的创业权,打破政府在公共领域的垄断,也是民众的公共精神和参与精神的载体。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托克维尔指出,民主是最好的公民教育学校,通过民主公民学会了参与公共事务的知识和艺术。民办非企业,作为一种不同于国家领域的公共领域,其发展过程也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过程,即公共领域从垄断向开放转化的过程,也是公民精神和公共精神培育的过程,更是社会秩序转型的过程,即社会自治秩序得以形成的过程。民办非企业是社会自治的组织基础,社会自治要得以可能,必须大力发展各种不同类型和不同形式的民办非企业。民办非企业的发展、公共精神的培育和社会秩序的转型之间形成了一种逻辑上的相互促进和相互推动关系,民办非企业的发展是公共精神得以形成的基础,而公共精神得以形成才有可能使得社会秩序从统治向自治转型(32)。反过来,公共精神的培育和社会自治的形成,也会为民众在公共领域的组织提供更好的制度条件和基础。当然,民办非企业仅仅是社会自治的一种组织形式,与之相关的还有村民自治,社区自治,以及社团和基金会的发展。社会自治的核心含义是民众在公共领域通过多种形式的自我组织化渠道供给自身对于公共物品和公共秩序的需求,这种公共物品和公共秩序是广泛的和多样的,实现形式既可以是互惠型的,也可以是利他型的。自治组织的多样性是与人性的多样性紧密联系的,多样化的自治组织才能够维持一个有适应力的社会自治秩序。

三、解开困境:建构民办非企业发展的制度环境

根据民政部《2007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17.4万个,比上年增长8.1%。其中:工商服务类2059个,科技研究类8867个,教育类84077个,卫生类29188个,社会服务类24077个,文化类5578个,体育类5343个,生态环境类345个,法律类855个,宗教类247个,农业及农村发展类931个,职业及从业组织类1251个,国际及其他涉外组织类3个,其他11094个。从地域分布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数量超过3万个的省份为山东省,超过1万个的省份有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33)

与2002年复查登记的11.1万个相比,经过5年的发展,民办非企业有较快的发展。不过,与中国13亿多的人口相比,这意味着平均1.3万人中有一个民办非企业。应该说,民办非企业在未来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其进一步发展水平直接决定了政府的事业单位改革水平,公共服务提供水平,社会自治秩序的可能性。

但是,现实中由于种种制度性障碍,使得民办非企业的公共性和自治性这两大基本特性都没有能够得到较好的发展(34)。可以说,公共领域的发展存在公共性的困境,即民众和社会参与公共领域发展的动力不足。布坎南(35)提出的宪法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理论贡献,就是从宪政结构的角度来理解秩序,他的核心观点是经济首先是作为一种结构存在,应该区分规则层面与规则之下的选择,只有良好的结构才能够形成良好的秩序。同样,对于社会领域的发展和社会自治秩序的形成,布坎南的研究结论同样具有适应性和借鉴意义。要解决公共的困境,使得公共领域的发展类似于私人领域的发展,必须实现公共领域的结构改革,为民办非企业和社会自治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提供宪法性规则。

借鉴布坎南立宪分析的思路,对于民办非企业的结构,同样需要区分规则层面的选择和规则之下的选择。这种立宪分析的思路,使得对于创建良好的民办非企业发展的制度环境需要结合法学和公共管理学的双重知识背景进行分析,其中法学的原理主要可以用于规则的选择,即有关民办非企业的法律和法规的变革,为民办非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基础,公共管理学的原理主要可以用于规则的执行,即有关民办非企业的法律和法规的执行问题,只有规则本身具有可执行性,规则才能够发挥规范民办非企业的结构的作用,从而最终才有可能形成社会自治的秩序。正如市场秩序是人类无意图的行为结果一样,社会自治秩序也是人类无意图的结果,虽然每一个具体的个人都具有理性和意图。于是,对于民办非企业的制度环境研究,我们可以通过如下图示表现:

图1:民办非企业发展的规则秩序框架图

现有关于民办非企业的法规主要是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对民办非企业的登记问题、管辖问题、监督管理问题和惩罚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除了有关登记的程序和条件之下,条例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即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接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机构的双重监督。从监督内容看,登记机构对于民办非企业的监督属于程序性监督,条例第十九条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核心是监督民办非企业的登记问题,是否符合条例要求运行,实施年度检查等,而业务主管机构对于民办非企业的监督则属于实质性监督,条例第二十条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核心包括对于民办非企业的初审,以及是否违反法律和法规的监督等。此外,条例还重点规定了处罚措施。

登记门槛的高标准和高要求,程序性监督和实质性监督的双重管理体制,以及严厉的惩罚措施,使得民办非企业发展受到很多制度性障碍。事实上,有关民办非企业的立法思路和规则系统本身是与民办非企业的宗旨和目标相违背的。民办非企业是以追求公共精神,实现公共利益为价值诉求,但是民办非企业的管理条例却是以个人自私和谋利为假设基础,不可否认较为严格的立法标准,可以避免部分利用民办非企业谋取利益的人员,但是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限制和取消了很多人行善和为公共利益贡献的组织基础。这种规则使得很多事实上的民办非企业处于“地下市场”中,很多学者称之为草根组织。这种草根组织的发展,不仅不利于将民办非企业纳入公开、透明和公正的监督之下,而且还会阻碍民众对于正规和正式民办非企业的态度和意见。

要改变民办非企业的发展障碍,解开公共的困境,促进民办非企业的发展,我们需要进行结构改革和规则变革,从民办非企业发展的立宪规则着手进行变革。

明确民办非企业的宪法性规则的意义,其核心是为民办非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应该将立法思路和立法理念建立在民众能够拥有自治能力的假设基础(36),应该相信民众拥有选择权和判断权,能够通过自主治理来解决他们所面临的公共问题,能够很好地管理好民办非企业。只有以民众拥有自治能力和自治的可能性为基础,有关民办非企业的宪法性选择才可能从控制性立法导向转向自治性立法导向,即政府通过为民办非企业确立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为更好地帮助民众的自治能力,而不是破坏他们的自治能力。当然,以民众拥有自治能力为假设,是否意味着民众本身不会犯错误呢?是否意味着他们不会在公共领域存在野心和冲动呢?很显然,民众依然会存在野心和冲突,以及以不服从规则来谋取利益的潜在可能性,这就需要我们对违反规则的人进行惩罚,尤其是实施个体性惩罚。

在立法理念和规则制定的理念转变基础之上,政府有关登记职能、管辖职能、监督职能和处罚职能等需要根本性变革。在登记职能方面,应该从准入制和条件制的登记向备案制转变。民众选择民办非企业的组织形式,意味着它与国家和社会达到了一项契约,它在获取民办非企业的好处和优惠条件的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强制性规则,本质上是一种私法自治中的强制性规范(37)。而国家和政府对于民办非企业的监督也应该从一种事前的、严格的、高标准的秩序性监督和实质性监督转向事后的实质性监督,这种监督应该是一种动态的、日常的和持续的监督。与监督相对应,民办非企业违反相关责任也应该受到惩罚。这样,对于民办非企业中的强制性职能和服务性职能,政府需要进行明确划分,只有民办非企业违反相关规章时,政府才应该启动强制性职能。如果按照民办非企业的发展过程,其成立、自我运行和内部治理,应该遵循自治原则,政府只是一种辅助性职能,为这些组织的行动提供服务和信息咨询,而对于这些组织违反规则,则政府可以实施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创造民办非企业发展的公共政策环境。对于民办非企业的发展,政府并非无所作为。政府可以在税收、财政、金融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政策,政府可以通过这些政策来推动民办非企业的发展,从而推动社会秩序的转型,从国家和政府垄断公共领域和公共事务的格局,到多方参与和合作治理的社会自治秩序格局转型。当然,政府对于民办非企业发展的公共政策应该与有关民办非企业的宪法性规则相符合,应该是对民办非企业的宪法性规则的实施。

四、走向社会自治:民办非企业发展的制度意蕴

社会自治是人类的理想,也是社会领域改革的价值追求。社会自治的核心是试图通过一种自治秩序取代强制秩序,使得民众通过自身的力量和贡献来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从而在这一过程中培育公共精神和公民文化。社会自治也意味着对于国家对公共领域垄断权力的打破,意味着民众从对政府和国家的依赖转化自主治理,更是意味着个人责任的回归,个人愿意在地方性公共事务和公共问题中承担责任。

民办非企业发展是个人自主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公共精神和公民精神培育的重要渠道。民办非企业是社会自治的组织基础,但是民办非企业的发展最终会推动社会领域的秩序转型,从一种强制秩序向自治秩序转型,这也是其制度意蕴。人性是多样化的,这是人类文明得以发展的基础。人性有追求私人利益的冲动,企业组织是其实现这种冲动的载体;人性也有追求权力的冲动,政府组织是其实现这种冲动的载体;人性还有追求利他的冲动,自治组织和慈善组织是其实现这种冲动的载体。而人类所有的规则和制度,都是试图通过约束、激励和限制个人(38),使得个人在多样化的规则体系之下,个人的冲动利于社会福祉。

迄今为止,人类在经济领域中找到了市场秩序及其规则体系,使得个人的私人利益和个人追求最终实现了公共的善良。斯密的名言,“我们所以会从屠夫、酿酒者或面包师傅那里得到我们饮食之所需,并不是出于这些人的仁慈或善行,而是出于他们对自身利益的关怀。我们与这些人打交道时所想到的也绝不是他们的仁爱,而是他们的利己之心,他们所想到的也绝不是我们的需要而是他们的利益。”这是对这一秩序的最为经典的概述。布坎南、哈耶克等学者都试图将这一秩序体系向人类其他领域扩展。

然而,在社会领域和国家领域的秩序之构成却并没有达成共识,当然,由于国家和社会领域同属公共领域,这使得公共领域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问题仍然是一个十分困难的问题。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民主时,指出美国正在进行一项新的实验,新的社会需要新的政治科学。美国的政治实验遗产给予人类的是人类在国家和政府领域,可以通过自治秩序来取代统治秩序,通过求助于人类的自主治理的能力来取代霍布斯的主权理论和统治秩序,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继续发展了这一思想(39)。当然,在发展国家领域的新秩序同时,社会领域的秩序仍然是一个十分关键和重要的问题。

民办非企业的发展,它是社会自治的体现。通过民办非企业的发展,可以弥补市场秩序的不足,可以替代国家对社会秩序的垄断。不过,由于人类自身本能(40)的倾向,使得他们常常有在社会领域求助于政府的依赖心理,这种依赖心理必然会使得人们放弃自身对于公共领域的责任,福利国家的兴起,以及国家强制干预教育、医疗、社会服务等领域都是这种现象的体现。

如果人类想保持文明的活力,想维护一种自发的社会秩序,那么民办非企业等各类自治组织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办非企业的发展不仅对于公共物品的提供和公共精神的培育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社会秩序的转型,社会自治秩序的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中国,民办非企业的发展大有广阔的前途,这既是社会自治秩序的逻辑要求,也是社会秩序转型的内在要求。民办非企业的发展,也可以进一步推动政府的事业单位改革,从而为经济改革和公共领域改革提供更多的空间和可能性。

注释:

①(34)邓国胜.中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质与价值分析[J].中国软科学,2006,189,18-28

②March James G,Simon Herbert A Organizations[M].2nd edn,Blackwell:Oxford,1993

③任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若干法律问题[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3,5(2):63-67

④(37)邵斌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事主体特性分析[J].山东审判,2007,23(187):102-106

⑤王名,刘国翰,何建宇.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⑥贾西津.第三次改革:中国非营利部门战略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⑦杨金志,叶锋.民办非企业“两头落空”[J].瞭望,2007(24):10-11

⑧黄晓勇,高翔,潘晨光.中国民间组织报告(2008)[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⑨张康之,张乾友.对“市民社会”和“公民国家”的历史考察[J].中国社会科学,2008(3):15-27

⑩林毅夫,蔡昉,李周.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11)陈钊.信息与激励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12)(18)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2

(13)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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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张康之.在领域分离与融合中看制度[J].探索.2006(1):107-112

(17)周雪光.“逆向预算软约束”:一个政府行为的组织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5(2):132-145

(19)毛寿龙.中国政府体制改革的过去与未来[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2):8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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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张康之.公共管理中的社会自治[J].江苏社会科学,2002,6,99-100

(23)方竹兰.人力资本与中国创新之路[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4)(25)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0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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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

(30)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

(31)查尔斯·J·福克斯.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2)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美国联邦主义[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1

(33)资料来源于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30672&dictionid=2201&catid=

(36)汉密尔顿、杰伊和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38)Elinor Ostrom.Understanding Institutional Diversity[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5

(39)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美国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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