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性性意识障碍法医精神病鉴定10例分析

一过性性意识障碍法医精神病鉴定10例分析

一、一过性意识障碍司法精神医学鉴定10例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孙大明[1](2012)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研究 ——以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及其疑似者为对象》文中提出本文以刑事精神鉴定领域最重要、应用最广泛的鉴定项目之一——刑事责任能力为研究内容。主要通过临床实践、临案观察、文献研究、跨学科综合研究等方法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现状、法学理论、医学基础、技术原理、实践难题和鉴定证据的查证等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在本文导论部分,笔者结合十多年的专业实践体会,借助文献资料复习以及对三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对我国当前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归纳、提炼。笔者认为,当前在该鉴定领域存在着三个主要问题,分别为“启动难”“实施难”“查证难”。在正文中有关部分对上述难题的成因进行了多角度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导论的第二、第三部分分别对该领域的研究现状和本研究的技术方法进行了介绍。本研究主要是以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活动中现实存在的关键性问题为导向,实施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本文的重点是针对“实施难”问题进行资质管理制度设计、技术原理、操作规范、标准化建设、难点专题分析等多方面的综合研究。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学理论方面,笔者对有关法学概念、名称选择、法学理论、法定标准和法律规制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在司法鉴定领域应放弃使用“责任能力”这一简称。而应该使用全称“刑事责任能力”。以避免带来新的理论和概念上的混淆,实践操作中的混乱无序现象。对于刑事责任能力在刑法学理论体系中的性质和定位问题,笔者认为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应该回归于行为主体的犯罪能力。不同于单纯的刑事归责能力,更应严格区别于服刑能力。服刑能力是以犯罪嫌疑人或被鉴定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处刑罚的情况下,才需要进一步考量的问题。服刑能力具有动态可变性,只要病情好转,条件许可,具备了相应的认知能力,能够接受刑事改造,可以及时予以执行相应的刑事处罚。而刑事责任能力考量的是被鉴定人或犯罪嫌疑人在涉案当时的精神状态,理论上是固定不变的。对于特定的对象在特定的案件中没有动态可变性。但同样一个被鉴定人在不同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可能因为其精神健康状态发生变化而随之变化。甚至在极端的情况下,同一名被鉴定人或犯罪嫌疑人在不同时间里因为涉及同样类型的案件,也可能因为病情变化,而造成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的变化。这一点在理论上没有争议,在鉴定实践中应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掌握。如果脱离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和人类精神现象的规律来看待这一问题,很可能会让人觉得这样的鉴定意见难以置信,甚至感觉非常可笑,甚至荒诞。我国目前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是采取医学和心理学要素相结合的混合式立法模式。这一点基本与我国的国情和社会实际需求相适应。现存的问题是在整个精神医学科学的发展水平有限的情况下,人们对于“精神病人”“精神病”概念的界定存在争议。一时间难以达成共识。必然会影响本领域在理论上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和鉴定操作实践上的矛盾和困惑。笔者通过对我国当前刑事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文本分析,结合司法鉴定实践,在现有的两点论的基础上提出医学要素、心理学要素和因果关系要素相结合的三要素论。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再分级方面,笔者认为应当支持刑事责任能力的进一步量化分级,将三分法向五分法发展。更加细化的分级对于刑事判决中准确量刑有重要的意义。只是在鉴定技术上如何做到科学、统一的量化评定仍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笔者认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活动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评定意见对刑事诉讼的决定有重要影响。其评定活动理应受到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原则和刑法学理论的规范,司法鉴定人也应以相关刑法原则和刑法学理论为指导来分析、解决有关鉴定难题。笔者列举了利用罪行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对毒品所致精神障碍、停药导致精神障碍复发等问题进行解析,并提出鉴定对策。针对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人的资质管理和启动程序问题进行分析,笔者从实施作案时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需求出发,提出应从专业教育、继续教育等方面完善鉴定人的教育体系。鉴定启动程序方面,笔者提出了疑似精神障碍人的初步识别指南表。本文第二章主要对与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有关的医学基础问题进行阐述。主要包括有关医学基本概念,诸如精神障碍、精神疾病与精神病,精神病学与精神医学,精神障碍的已知病因和病理机制。对于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中医学要素的把握上,针对国内鉴定领域对精神障碍诊断标准采用方面存在着一些乱象,笔者提出应逐步以国际标准《ICD-10》为主,国内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制定的行业标准《CCMD-3》为重要补充。对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中的医学诊断力求做到规范、标准。重点提出了设立司法精神病理学学科的构想。对司法精神病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内容进行了阐述,并对精神障碍如何导致被鉴定人对涉案行为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损害的病理和心理机制进行初步概括。以抑郁症患者危害行为的发生机制为例进行了专题分析。本文第三章对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技术鉴定的原则及有关技术、方法进行初步研究。笔者认为,对精神障碍者进行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首先应遵循司法鉴定的一般通用性原则,另外还要服从精神鉴定的特殊要求和伦理准则。本章还对国内外经典的刑事责任能力标准化评定工具进行了评介。笔者认为,好的标准化工具可以辅助评定工作,但任何工具均不能代替鉴定专家的作用。鉴定人在涉案当时的精神状态判断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方面均具有不可替代性。在鉴定技术操作上,重点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案件委托受理评审过程分析,提出了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八种情形。本章最后笔者对作案时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意见的常见类型进行整理、归纳,形成简单明了的表格,便于鉴定实践中参考使用。本文第四章对当前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实务中存在的诸多难题进行法学和医学交叉角度的全面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如对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对伤害多人的案件的评定难题,笔者认为应根据被鉴定人的病情等医学要素、伤害行为的间隔时间、发生的心理机制,并结合司法机关的需要,决定是综合评定还是分别评定,分别评定时评定是评定一致性意见还是不同的鉴定意见。本文第五章主要针对“审查难”问题进行分析,笔者首先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意见书评定的内容进行了澄清。笔者认为鉴定人针对被鉴定人的评定活动,主要是针对其在涉案当时的精神状态和被鉴定人对所涉案件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状况。其评价内容具有很强的时间性、针对性、具体性。而不具有抽象性、终身性。评定意见只对所涉案件有意义。对之前、之后的其他事件(案件)并无直接的意义。笔者还从专业角度提出了如何加强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意见这样的科学证据审查的建议,包括强化审查意识、完善审查方式、健全审查内容等。最后针对司法人员如何应用不同评定意见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第六章主要针对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对本研究的局限性进行阐明,并提出了今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笔者认为,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方面应进一步加大对英、美、日、德等精神医学和法学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制度的研究,大力翻译、引进本领域经典学术着作、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大与上述国家之间的国际性学术交流,学习其先进理念、经验、技术。另外,针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活动的特点,有必要将医学、精神医学、哲学、犯罪心理学、刑法学、诉讼法学、证据学、司法鉴定学、行为科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综合应用于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的研究和应用中,鼓励学者们开展跨学科的综合研究。

陈立成[2](2012)在《精神病性障碍及其涉法特点分析》文中研究表明精神病性障碍是一类肇事肇祸比较多、社会影响比较大的精神障碍,有多种类型,每个类型的表现及涉及法律问题时的特点都不相同。充分了解和认识到这些特点,对于及时识别与恰当处置各类型精神病性障碍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崔晶晶[3](2012)在《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颅脑损伤导致死亡人数的增长和广大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问题也就上升为一个热点话题。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有较多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涉及损伤程度的鉴定也比较常见,由于其结构和生理功能的特殊性,在日常的生活和犯罪案件中极易受到损伤,且同一部位受到不同的损伤或不同部位受到同样的损伤都将表现出不同的症状,尤其会产生许多继发性颅脑损伤的并发症。由于这些并发症种类繁多,而且许多症状表现都不是非常明显,这将给颅脑损伤的鉴定带来许多困难。现行的颅脑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把不同部位、不同器官的损伤罗列于具体的条文,但在不同的部位、不同的器官在同一程度损伤的状况上的规定在一些方面有较大的差距。所以,必须对各种病症的鉴定要点加以分析,以确保得出准确的鉴定结论。整篇论文在认真研究法医学鉴定理论基础的前提下,首先详细论述了有关颅脑损伤的概念、分类、常见的临床症状、诊断依据等,探讨有关颅脑损伤鉴定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丰富对颅脑损伤的研究。其次通过归纳研究法,对头皮损伤、颅骨损伤、原发性脑损伤和继发性脑损伤的表现形式及损伤程度鉴定进行详细论述,总结出颅脑损伤各主要病症的鉴定要点。然后分析我国现行的鉴定标准,主要通过对颅脑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颅脑损伤残疾等级鉴定标准和颅脑损伤导致精神障碍鉴定标准等三个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分析、评价与探讨,把鉴定标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解、剖析,找出现在标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提出对颅脑损伤鉴定标准进行全面系统的修订和完善的有关建议,使颅脑损伤在司法鉴定领域引入标准化,细化鉴定标准,使整个的司法鉴定体制在标准化的框架之下运行。

张丽华,余成民,王晓明,张琴辉[4](2009)在《病理性半醒状态杀人案1例报告》文中研究指明

兰云殿[5](2009)在《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的法医学应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的:研究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的流行病学特点和损伤特征,分析精神障碍的伤情鉴定、伤残评定及相关因素,为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的法医学鉴定提供科学依据。方法:应用统计学方法对2007年和2008年昆明地区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408例法医临床鉴定案例进行系统性分析研究。结果:本组408例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的案例,其中伤情鉴定198例(48.5%),伤残评定148例(36.5%),精神病鉴定62例(15.2%)。受伤人群的流行病学特点为:男性多,青壮年多,工人和农民多,小学及初中文化程度所占比例较大,少数民族占18.87%。因交通事故损伤295例(72.3%),受伤人员中,行人最多(38.31%),合并身体其他部位损伤的占多数,额颞叶损伤为多见,精神障碍类型以智能损害综合征和脑外伤综合征为最多。(1)伤情鉴定结果:重伤125例(占63.13%),轻伤48例(占24.24%),轻微伤25例(占12.63%),复合型颅脑损伤例数最多74.70%,鉴定时机在30天以内鉴定的例数最多72.70%。(2)伤残评定结果:构成伤残148例,X级伤残例数最多,轻型颅脑损伤所占例数最多,伤残评定时限大于半年的例数最多。(3)36例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案例IQ测量结果显示,最小值为34分,最大值为109分,中位数72.61分,后期医疗费用的评估时间多集中在3-4个月之间。结论: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人群以男性、中青年、农民为主,文化程度偏低,少数民族占一定比例。因交通事故损伤多,且行人多;伤情以重伤为主,伤残程度以轻度伤残为主,智能损伤多见,伤残评定时限大于半年。伤情鉴定、伤残评定应考虑相关因素,即颅脑损伤程度、精神障碍症状、精神障碍类型、人格改变、智力损伤以及评定时限等因素,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吕萍[6](2008)在《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相互关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现代刑法判断行为人责任能力的基本条件,也是精神病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判断依据。与其他生理性疾病相对而言,精神疾病的诊断难以把可数量化的客观指标作为依据,更多地依赖于临床表现的观察和分析。然而,各种精神疾病的表现可谓纷繁复杂,这不仅给精神疾病的诊断也给责任能力的判定带来了困难。限于当前精神医学的水平,在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之间建立相互联系的最佳途径就是对精神症状的分析和考察。首先,分析哪些异常的精神表现是属于“无法辨认”、“无法控制”、或“不能完全辨认”、“不能完全控制”,这样就能够在责任能力和精神症状之间建立起相关联系;其次,与责任能力相关的精神症状由哪些疾病导致的,也就是说哪些疾病会导致患者出现“无法辨认”、“无法控制”或“不能完全辨认”、“不能完全控制”的精神症状,从而失去了责任能力。通过对精神症状的分析研究,揭示出精神疾病和责任能力之间的相互联系。本文按照这一思路,以“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以精神症状作为研究的客观基础,分析了各种精神疾病与责任能力的相关性,从精神病理学的角度为刑事责任能力的主观要素的判断提供切实可供参考的标准和操作手段。

林勇[7](2007)在《癫痫所致精神障碍违法者的犯罪学特征及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影响因素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的:探讨癫痫所致精神障碍违法者的犯罪学特征、精神病理学因素及其社会功能状况,研究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影响因素,加深对癫痫所致精神障碍违法者犯罪行为的认识,为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提供理论依据。方法:首先将所有符合纳入标准的样本使用自编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登记表逐项登记、整理,同时完成GAF评分、PANSS评分、SDSS评分。然后将数据输入电脑,使用SPSS13.0进行统计分析,根据CCMD-3作出鉴定诊断的不同分为研究组(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组)和对照组(无精神病组),并进行一般人口学资料、犯罪学特征的对照统计分析;根据责任能力的有无,将研究组进一步细分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组(包括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者)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组,并进行相关对照分析;根据研究组中影响被鉴定人作案的主要症状不同,从另外一个角度将研究组进一步细分为精神病性症状组和人格改变组,并进行相关对照分析。最后以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为因变量,其他相关因素为自变量进行Spearman或Pearson相关分析和Logistic回归分析,并得出研究结论。结果:研究组与对照组相比,在智商(P=0.000)、言语智商(P=0.000)、操作智商(P=0.000)、鉴定时距离案发时的时间间隔(P=0.028)、作案动机(P=0.000)、作案前的准备活动(P=0.000)、作案是否顺利(P=0.044)、值班巡逻情况(P=0.000)、对作案时间(日期、钟点)的选择(P=0.000)、对作案时间选择的主要考虑因素(P=0.000)、作案后是否自称遗忘(P=0.000)、作案后的反应(P=0.003)、案件类型(P=0.008)和作案结果(P=0.032)方面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精神病性症状组与人格改变组相比,在鉴定时距离案发时的时间间隔(P=0.001)、作案前有无诱发事件(P=0.000)、作案动机(P=0.000)、作案是否顺利(P=0.028)、作案目的(P=0.000)、作案后是否自称遗忘(P=0.009)、作案后的反应(P=0.004)、GAF评分(P=0.000)、P分(P=0.000)、N分(P=0.000)、G分(P=0.000)、PANSS总分(P=0.000)、SDSS总分(P=0.000)方面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无刑事责任能力组与有刑事责任能力组相比,在鉴定时距离案发时的时间间隔(P=0.027)、作案前有无诱发事件(P=0.000)、作案动机(P=0.000)、作案目的(P=0.000)、作案后是否自称遗忘(P=0.009)、作案后的反应(P=0.007)、GAF评分(P=0.000)、P分(P=0.000)、N分(P=0.000)、G分(P=0.000)、PANSS总分(P=0.000)、SDSS总分(P=0.000)方面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进行相关性分析后发现,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与诱发事件(r=-0.299)、作案动机(r=-0.464)、作案目的(r=-0.439)、自称遗忘(r=0.231)、作案后反应(r=-0.266)、诊断(r=0.845)、GAF评分(r=-0.677)、P分(r=-0.543)、N分(r=-0.482)、G分(r=-0.613)、PANSS总分(r=-0.578)、SDSS总分(r=-0.369)共12个因素间存在相关关系,其中与诊断之间存在最强的正相关,r=0.845。以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作为因变量Y(二分类变量),上述与评定责任能力之间存在相关性的12个因素作为自变量X,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后发现,只有GAF评分(OR=0.325,P=0)、G分(OR=0.837,P=0.003)和诊断(OR=3.783,P=0.023)三个因素进入方程,其中诊断为危险性因素,GAF评分和G分为保护性因素。结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违法者在犯罪学特征方面,作案动机、作案后是否自称遗忘、作案后的反应可作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重要参考指标。研究组与对照组相比在智商、言语智商、操作智商方面评分明显偏低;精神病性症状组与人格改变组相比、无刑事责任能力组与有刑事责任能力组相比,在智商、言语智商、操作智商方面的差异并无统计学意义,在GAF评分、P分、N分、G分、PANSS总分、SDSS总分方面的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需充分重视GAF、PANSS、SDSS在癫痫所致精神障碍违法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中的参考价值。最后经Logistic回归分析发现,GAF评分、G分和诊断三个因素是癫痫所致精神障碍违法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主要影响因素。另外,精神病性症状组与无刑事责任能力组、人格改变组与有刑事责任能力组之间具有较强的一致性,需充分重视正确诊断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中的重要作用。

袁彬[8](2006)在《刑法的心理学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刑法是规制行为的法律,是行为刑法。而行为是以心理为基础的。因此一部刑法能否发挥它的行为规制功能,实现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的双重效果,它是否符合人的心理规律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刑法科学性的要求,它不同于传统的以价值理念为指导的刑法构建。对此,本文运用心理学理论对刑法和刑法理论的相关问题分五章进行心理学分析。 本文的第一章是刑法的心理学分析概述,主要介绍的是分析的背景及意义、分析的方法和文章的构想与创新。 第二章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心理学分析。根据现代心理学的研究,罪刑法定原则的心理学依据主要有古典行为主义心理学的刺激反应原理、新行为主义心理学关于辨别性线索的理论、精神分析心理学的人格理论和人本主义心理学的需要层次论。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并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科学心理学依据。实质侧面和形式侧面对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同样的意义,它承载着罪刑法定原则的保障功能和保护功能,并集中体现在刑法的明确性上。对同一行为的不同规定,应在它们重合的范围内适用刑法。 第三章是犯罪的心理学分析,主要分析的是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重要内容。根据儿童的认知和自我控制能力的发展程度,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得过高,可以将12岁作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15岁作为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对于其中的不足可以用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来弥补。我国刑法上使用的“精神病”一词不甚科学,它不限于精神病学、心理学上的精神病,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了各种轻重症精神障碍。 从精神分析心理学的角度看,罪过并不都是意识层面的心理活动。其中,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属于显意识,疏忽大意过失属于前意识。作为一种心理事实,罪过浓缩了认识、情绪情感、意志等全部心理过程。我国刑法理论对罪过的描述残缺不全,有必要将“情”的因素纳入其中。在情绪犯罪中,刺激因素的范围、间接性与真实性,情绪的强度及其判断标准,情绪行为的指向性和持续性都是影响因素。 直接故意犯罪实际上是一种意志行动。动机冲突是直接故意犯罪的核心阶段,让刑法介入这一动机冲突十分必要。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共性,差别在于两者对趋避冲突的处理方式不同。在心理学上,疏忽大意过失实际上是一个注意的转移与分配的问题。 目的犯以刑法表述的“目的”为特征。从心理学的角度看,目的犯的目的实际上是一种动机,它具有行为的发动、指引功能。“目的”的这种性质对目的犯的既遂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袁尚贤,袁江帆,刘子龙[9](2003)在《损伤导致精神损伤程度评定标准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的探讨损伤导致精神障碍损伤程度评定标准。方法受理的297例损伤导致精神障碍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研究。结果297例中,重伤91例,轻伤93例,轻微伤44例,伤病关系评定69例。结论通过对297例精神损伤程度司法鉴定的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评定标准,以期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魏晓云,朱兴义,吴仙桃[10](2003)在《48例脑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的临床资料分析》文中指出

二、一过性意识障碍司法精神医学鉴定10例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过性意识障碍司法精神医学鉴定10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研究 ——以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及其疑似者为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 选题背景
    二、 研究现状
    三、 研究方案
第一章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学理论
    第一节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有关的法学概念
        一、 自然人的法律能力
        二、 自然人的刑事法律能力
        三、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定标准
        一、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的立法考察
        二、 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再分级问题研究
    第三节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有关的法学理论
        一、 罪刑法定原则
        二、 无罪推定原则
        三、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
        四、 期待可能性理论
    第四节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律规制
        一、 完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人的资质管理
        二、 鉴定启动程序的现实困境与法律规制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医学基础
    第一节 医学概念、病因和病理学
        一、 有关医学概念
        二、 精神障碍的病因学
        三、 精神障碍的病理学
    第二节 精神障碍的诊断系统与鉴定标准
        一、 《CCMD-3》与《ICD-10》的比较
        二、 245 例刑事责任能力失能者的精神障碍诊断分布
    第三节 建立《司法精神病理学》的初步构想
        一、 体系的初步设计
        二、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司法精神病理学探索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通用原则
        一、 依法原则
        二、 科学原则
        三、 独立原则
        四、 公开原则及其限度
        五、 公正原则
    第二节 伦理准则
        一、 隐私保护政策
        二、 药物麻醉分析技术
    第三节 海布伦法则述评
        一、 基本结构
        二、 具体内涵
    第四节 标准化评定工具
        一、 国外主要的评定工具
        二、 标准化工具的改进与应用
    第五节 基本技术
        一、 合同评审
        二、 资料审查
        三、 鉴定调查
        四、 精神检查
        五、 心理测量
        六、 辅助检查
        七、 分析论证
        八、 文书撰写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实务难题
    第一节 伪装识别与诊断确立难题
        一、 概况
        二、 代表性案例:仇某伤人后诈病案
        三、 难点分析与对策
    第二节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一、 概况
        二、 典型案例
        三、 难点分析与对策
    第三节 有多名受害人的案件
        一、 典型案例
        二、 难点分析与对策
    第四节 犯罪行为与精神障碍无关的案件
        一、 典型案例:精神分裂症患者赵某盗窃案
        二、 难点评析与对策
    第五节 毒品所致精神障碍
        一、 代表性案例:吸毒后杀人案的三次鉴定
        二、 难点分析与对策
    第六节 其他难题
        一、 侵害非妄想对象的案件
        二、 抑郁症的鉴定难题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意见的查证
    第一节 几个基本问题
        一、 “鉴定结论”回归“鉴定意见”的意义探索
        二、 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意见书评价内容的澄清
        三、 当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司法应用现状
        一、 质证程序不健全
        二、 审查主体的专业化不足
        三、 认证标准不够明确
    第三节 审查方式和内容
        一、 构建多元化的审查方式
        二、 健全审查内容
        三、 完善质证程序
        四、 特殊事项的处理
    第四节 鉴定意见冲突及其应用对策
        一、 精神鉴定意见冲突的类型与发生率
        二、 原因分析
        三、 应用对策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一、 本研究的主要特色与观点
    二、 不足之处与今后的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2)精神病性障碍及其涉法特点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精神病性障碍概述
二、精神分裂症的涉法特点
    (一) 精神分裂症患者暴力行为的社会心理因素
    (二) 精神分裂症与危害行为
    (三) 精神分裂症的病理性症状、临床亚型与其涉法行为
        1. 凶杀、伤害等行为。
        2. 强奸、猥亵等性侵犯行为。
        3. 盗窃、抢劫、贪污等侵犯财产行为。
        4. 扰乱社会治安等危害行为。
        5. 民事纠纷。
三、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的涉法特点
    (一) 分裂样精神病 (schizophrenia-like psychosis)
    (二) 旅途性精神病 (traveling psychosis)
    (三) 妄想阵发
四、感应性妄想性精神障碍的涉法特点

(3)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颅脑损伤概述
    第一节 颅脑损伤的基本理论分析
    第二节 颅脑损伤的临床症状及其检查方法
    第三节 脑损伤的诊断依据
第二章 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要点
    第一节 头皮损伤
    第二节 颅骨损伤
    第三节 原发性脑损伤
    第四节 继发性脑损伤
第三章 颅脑损伤的鉴定标准
    第一节 颅脑损伤鉴定概况
    第二节 颅脑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评价与探讨
    第三节 颅脑损伤残疾等级鉴定标准的评价与探讨
    第四节 颅脑损伤导致精神障碍鉴定标准的评价与探讨
第四章 完善颅脑损伤鉴定标准的构想
    第一节 完善颅脑损伤鉴定标准的必要性
    第二节 完善颅脑损伤鉴定标准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情况

(5)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的法医学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的法医学应用研究
    (一) 中文摘要
    (二) 英文摘要
    (三) 前言
    (四) 材料与方法
    (五) 结果
    (六) 讨论
    (七) 结论
    (八) 参考文献
二、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的法医学鉴定研究进展
    参考文献
三、已刊文章目录
四、致谢

(6)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相互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前言
第一章 刑事责任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关于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观点
        一、道义责任论
        二、社会责任论
        三、心理责任论
        四、规范责任论
        五、人格责任论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一、年龄与刑事责任
        (一) 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二) 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
        二、聋哑人和盲人与刑事责任
        三、精神病人与刑事责任
    第三节 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
        一、医学—生物学标准
        二、心理学—法学标准
        三、医学—法学标准
    第四节 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标准
        一、辨认能力
        二、控制能力
        三、各国责任能力的法定标准比较
        (一) 单一制
        (二) 择一制
        四、英美法国家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第五节 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级
        一、二分制
        二、三分制
第二章 行为能力、精神症状与刑事责任
    第一节 行为能力概说
        一、认识与认识能力
        (一) 故意犯罪中的认识
        (二) 过失犯罪中的认识
        (三) 认识活动的生理学和心理学基础
        二、意志、控制能力
        (一) 故意犯罪中的意志和心理决断
        (二) 过失中的意志
        (三) 意志活动的生理学和心理学基础
    第二节 精神症状
        一、认知障碍
        (一) 感觉障碍
        (二) 知觉障碍
        (三) 记忆障碍
        (四) 思维障碍
        (五) 注意障碍
        (六) 智能障碍
        二、情绪障碍
        (一) 情感性质的障碍
        (二) 情感波动性障碍
        (三) 情感协调性障碍
        三、意志行为障碍
        (一) 意志障碍
        (二) 本能行为异常
        (三) 动作行为障碍
        四、意识障碍
        (一) 对周围环境的意识障碍
        (二) 自我意识障碍
        五、人格障碍
    第三节 精神症状和责任能力的关系
第三章 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
    第一节 精神疾病的界定和分类
        一、"精神疾病"的界定
        二、精神疾病的分类
    第二节 我国刑法中责任能力规定
        一、我国对责任能力的认定采取了医学与法学的双重标准
        (一) 刑法中的"精神病"
        (二) 择一制
        二、责任能力的分级
        (一) 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三)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第三节 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一、精神分裂症
        (一) 临床表现
        (二) 精神分裂症的临床类型
        二、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一) 抑郁障碍
        (二) 恶劣心境
        (三) 双相障碍
        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一) 阿尔茨海默病
        (二) 脑血管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三) 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
        (四) 颅内感染所致精神障碍
        (五) 脑肿瘤所致精神障碍
        (六) 癫痫性精神障碍
        (七) 梅毒所致精神障碍
        (八) AIDS所致精神障碍
        四、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一) 躯体感染所致精神障碍
        (二) 内脏器官疾病所致精神障碍
        (三) 内分泌疾病和代谢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
        (四) 系统性红斑狼疮所致精神障碍
        五、精神发育迟滞
        六、酒精与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一) 酒精所致精神障碍
        (二) 阿片类、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七、反应性精神病
        (一) 急性应激障碍
        (二) 创伤后应激障碍
        (三) 适应障碍
        八、其他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一) 持久妄想性障碍
        (二) 急性短暂性精神病
        (三) 感应性精神病
        (四) 分裂情感性精神病
        (五) 周期性精神病
    第四节 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
        一、神经症
        (一) 恐惧性障碍
        (二) 焦虑性障碍
        (三) 强迫症
        (四) 分离(转换)性障碍(旧称癔症)
        (五) 躯体形式障碍
        (六) 神经衰弱
        二、心理因素相关生理障碍
        (一) 进食障碍
        (二) 睡眠障碍
        (三) 性功能障碍
        三、人格障碍
        (一) 偏执型人格障碍
        (二) 分裂样人格障碍
        (三) 反社会型人格障碍
        (四) 冲动型人格障碍
        (五) 表演型(癔症性)人格障碍
        (六) 强迫型人格障碍
        (七) 焦虑型人格障碍
        (八) 依赖型人格障碍
        四、性心理障碍
        (一) 性身份障碍
        (二) 性偏好障碍
        五、冲动抑制障碍
        (一) 间发性爆发障碍
        (二) 单发性爆发障碍
        (三) 纵火狂
        (四) 偷窃狂
        (五) 病理性赌博
    第五节 精神疾病与责任能力的关系
总结——司法精神病学的考察
参考文献
后记

(7)癫痫所致精神障碍违法者的犯罪学特征及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论文正文
    前言
    材料及方法
    结果
    讨论
    结论
参考文献
文献综述
附录 A: GAF
附录 B: PANSS
附录 C: SDSS
个人简历及在读期间发表的文章
致谢

(8)刑法的心理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第一章 刑法的心理学分析概述
    一、分析背景及意义
    二、分析方法
    三、整体构想与创新
第二章 罪刑法定原则的心理学分析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
        一、费尔巴哈心理强制说的基本内容
        二、罪刑法定原则与费尔巴哈心理强制说
        三、费尔巴哈心理强制说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心理基础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与行为主义心理学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古典行为主义
        二、罪刑法定原则与新行为主义
    第三节 罪刑法定原则与精神分析心理学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弗洛姆的社会潜意识
        二、罪刑法定原则与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
    第四节 罪刑法定原则与人本主义心理学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人本主义心理学的成长假设
        二、罪刑法定原则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
    第五节 小结
第三章 犯罪的心理学分析
    第一节 犯罪主体的心理学分析之一——刑事责任年龄与儿童心理发展
        一、辨认能力与儿童认知的发展
        二、控制能力与儿童自我控制能力的发展
        三、儿童心理发展与刑事责任年龄
    第二节 犯罪主体的心理学分析之二——刑法上的“精神病”分析
        一、关于精神障碍、精神病的概念
        二、刑法中“精神病”概念的涵义
    第三节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学分析之一——罪过的构成因素分析
        一、罪过的构成因素与心理过程
        二、罪过与显意识
        三、罪过与前意识
    第四节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学分析之二——罪过的心理机制分析
        一、犯罪故意的心理机制
        二、犯罪过失的心理机制
    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学分析之三——对情绪犯罪的分析
        一、关于情绪犯罪责任评价的争论
        二、刑法评价情绪犯罪的考察因素
        三、情绪犯罪的刑法评价现状与完善
    第六节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学分析之四——目的犯的目的分析
        一、关于目的犯目的的争议
        二、目的的心理学分析及应用
    第七节 小结
第四章 刑罚的心理学分析
    第一节 刑罚的心理学分析之一——刑罚的必要性分析
        一、刑罚是罪犯行为改变的必需:行为主义的视角
        二、刑罚是抑制一般人犯罪的必需:社会学习理论和精神分析的视角
    第二节 刑罚的心理学分析之二——刑罚的强度分析
        一、刑罚强度问题之一:刑罚惩罚强度的下限问题
        二、刑罚强度问题之二:刑罚惩罚强度的上限问题
    第三节 刑罚的心理学分析之三——死刑观念的心理学分析
        一、分析之一:死刑的社会态度分析
        二、分析之二:死刑观念与荣格的集体无意识
    第四节 量刑的心理学分析——人身危险性评估分析
        一、人身危险性及其刑法评价
        二、我国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及其完善
    第五节 小结
第五章 刑法分则的心理学分析
    第一节 刑法分则的心理学分析之一——罪状的认知评价
        一、罪状与人的认知
        二、罪状认知评价功能的基础:罪状的明确性
        三、罪状认知评价功能的应用:刑法分则罪状的修改与完善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心理学分析之二——词语的心理学分析:伪造
        一、刑法理论上对“伪造”的理解分歧
        二、“伪造”与生活涵义的背离及其心理影响
    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心理学分析之三——个罪的心理学分析:非法经营罪
        一、非法经营罪及其所受质疑
        二、非法经营罪的心理学分析
    第四节 刑法分则的心理学分析之四——类罪的心理学分析:对合犯
        一、对合犯及相关理论争议
        二、对合犯的心理学分析
    第五节 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9)损伤导致精神损伤程度评定标准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材料与方法
2 结果
    2.1 性别与年龄分布见表1
    2.2 损伤相关资料
        2.2.1 损伤原因
        2.2.2 致伤工具
        2.2.3 损伤部位
    2.3 损伤与出现精神障碍相距时间
    2.4 精神障碍种类与性质
    2.5 身体检查情况
    2.6 损伤与精神障碍相关关系及精神损伤程度评定
3 讨论
    3.1 颅脑外伤所致的精神病
    3.2 颅脑外伤所致的痴呆
    3.3 颅脑外伤所致的遗忘综合征
    3.4 颅脑外伤所致的人格改变
    3.5 颅脑外伤所致的神经症综合征(含颅脑外伤后癔症)
    3.6 颅脑外伤后其它精神障碍
    3.7 反应性精神病

(10)48例脑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的临床资料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1.2 方法
2 结 果
    2.1 诊断分类数据 (见附表) 。
    2.2 阿尔茨海默病 (Alzheimer)
    2.3 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9例
    2.4 其它脑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碍28例
3 讨 论

四、一过性意识障碍司法精神医学鉴定10例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研究 ——以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及其疑似者为对象[D]. 孙大明. 华东政法大学, 2012(05)
  • [2]精神病性障碍及其涉法特点分析[J]. 陈立成. 法治研究, 2012(06)
  • [3]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D]. 崔晶晶. 甘肃政法学院, 2012(05)
  • [4]病理性半醒状态杀人案1例报告[J]. 张丽华,余成民,王晓明,张琴辉. 川北医学院学报, 2009(02)
  • [5]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的法医学应用研究[D]. 兰云殿. 昆明医学院, 2009(10)
  • [6]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相互关系研究[D]. 吕萍. 复旦大学, 2008(07)
  • [7]癫痫所致精神障碍违法者的犯罪学特征及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影响因素研究[D]. 林勇. 四川大学, 2007(05)
  • [8]刑法的心理学分析[D]. 袁彬. 中国政法大学, 2006(11)
  • [9]损伤导致精神损伤程度评定标准的研究[J]. 袁尚贤,袁江帆,刘子龙. 中国法医学杂志, 2003(06)
  • [10]48例脑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的临床资料分析[J]. 魏晓云,朱兴义,吴仙桃. 四川精神卫生, 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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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性性意识障碍法医精神病鉴定10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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