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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637(2016)03-0143-06 当前,随着学术评价内涵和外延的变化,其影响范围早已从纯粹的学术质量的自我矫正活动拓展为参与学术资源和利益分配的权利行为。学术评价的方法大体分为两种:同行评议与量化评价。前者是同行专家从专业学术角度对学术成果的创新性、前沿性、应用性等方面进行定性的价值判断,历来是人文社会科学评价中最主要、最基本的评价方法;后者主要是学术管理部门根据量化指标对科研人员的学术表现进行评估。近年来,我国高校科研人员的职称晋升、科研绩效考核等评价行为被各种量化标准与成果载体分级制度所主导,同行评议机制未能充分发挥其功能,致使学术成果的质量难以保障,“学术泡沫”泛滥,“以刊评文”、学术不端等问题层出不穷。寻求科学的评价方法,建立合理的学术评价制度已经成为学术界与学术管理部门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人文社会科学评价,其目的均是通过评价的导向作用,有效地激励研究者提高科学研究的水平,推进学术创新,进而增进学术研究对国家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的贡献。没有科学、公正、合理的学术评价方法和制度设计,科学研究将变得愈发无序。 2011年11月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指出,新时期新阶段,以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改进科研评价,对树立良好学术风气,提升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意见》中特别强调,“确立质量第一的评价导向”及“大力推行优秀成果和代表作评价等各种有益做法”。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具有复杂性、创新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需要进行长时间的探索与检验。过度追求量化指标的评价方式从根本上违背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本质特性,违背了学术发展的客观规律。本质上属于同行评议的代表作评价制度作为让“学术评价回归学术共同体”的有益尝试,近年来逐渐应用到部分高校的教师科研评价过程,进而得到了学界的普遍关注与热烈讨论。 本文对当前代表作评价制度的实施现状及理论探索情况进行梳理,从实际操作程序中分析影响其评价效用的因素,并对完善代表作评价提出相关对策和路径。 一、代表作评价的实践探索 所谓代表作,是指能够体现和衡量科研人员学术水平的代表性成果。代表作评价制度是指对一至几个可以代表评价对象最高水平或最能体现评价对象风格和行为风范的成果进行评价的相关规则设计,作品的数量不再做硬性要求,数量再多也不加分[1]。当前代表作评价制度主要用于人才评价和成果奖励方面,聚焦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职称评审和职务晋升工作。这种制度的设计主要围绕被评价者提交的作品内容和效用来展开评价,是对当下学术界普遍采用的刚性十足的量化评价和同行评价有效介入不足的一次制度超越。代表作的内容评价主要是指同行专家对成果内容进行精读、分析,评价其是否在观点、研究方法、资料、论证等方面有所创新,在学理上、逻辑上是否合理。这种以专家评价为主的方式,对于消解学术评价中的行政化倾向具有直接的抑制作用。而效用评价则看成果是否具有学术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是否已被证明或部分证明,对于强化质量与创新评价意识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2]。 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原副主任俞吾金教授[3]曾指出,代表作制度主要是在文科教师职称晋升中,对只重视论文数量这一做法的纠正。为了破除单纯科研量化评价的弊端,由知名高校试点牵头,代表作制度逐渐被应用到我国文科类高校的学术评价中。2003年,南开大学最早开始在教师学术成果评定和职务晋升评审中试行代表作制度[4]。两年后,北京大学在中文系等院系试点实行论文代表作制度。即只要在聘期内发表一篇较大影响力的论文,经院系学术委员会认定在相关的学科领域里处于领先地位,对该学者的科研工作就不再进行量化考核[5]。复旦大学自2010年起在几个文科专业试行代表作学术评价制度,到2012年逐步扩展到全校范围。这一制度下仅要求参评者可提交1~3篇代表作,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评估通过后,由学校随机选择5位校外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专家,匿名对申请人进行外审,学校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同意候选人参加高级职称竞聘[6]。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也在教师科研评价中引入代表作制度,以鼓励教师潜心治学[7]。此外,经过笔者调查,厦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大学等一批高校,江苏、四川、安徽等省教育厅都明确规定在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实行代表作制。其中,杭州师范大学发起该校的“人文社会科学振兴计划”,将学术代表作评价和知名同行评议制度作为旨在“提升具有鲜明特色的优势品牌学科”的重要考评体系[8]。大连理工大学在职称评审中也强调重点提交5项代表性成果,彰显了代表作评价的导向作用。 西方发达国家的学术评价机制虽然没有与“代表作制”相对应或类似的专用术语,但针对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评价大多采用相对成熟的同行专家评议制度,坚持成果质量第一的原则。例如,英国RAE和RAF体系中,对高校教师进行业绩考评和晋升审查时要求提交“高质量出版物”[9],荷兰大学协会的科研评价则要求科研人员提供5份有代表性的出版物及其质量和声誉的其他指标[10]。与国内“唯权威期刊”“唯核心期刊”相比,几乎没有高校对发表在SSCI的论文数量提出强制性要求。美国的科研成果评价走过了相对较长的发展历程,对主客观的评价方法各有侧重,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11];但在人文社会科学评价制度中,同行评议仍是得到最广泛认可、最通行的评价方法,同时将SSCI、A&HCI等引文指标作为必要补充。我国高校教师科研绩效考核与职称评定中大多要求各级别专著多少、论文多少、立项课题多少;相比之下,国外一些顶级大学在这方面基本上是粗线条的,例如只由系主任出具一个基本考核报告;前者被形象地比作我国高校科研人员的“挣工分”现象[12]。 二、代表作评价理论探索的成效 围绕学术评价和代表作评价问题,学术界已经做了一些较为深入的研究。 (一)对代表作制的支持性观点 叶继元[1]依据“三层次”(形式、内容、效用)、“六要素”(主体、客体、目的、标准及指标、方法、制度)的“全评价”体系,论述了代表作制度的有效性。胡乐乐认为此举有助于改变当前学术泛滥之风,突破核心期刊迷信,并从一定意义上打破高校职务晋升中论资排辈的禁锢,进而促进学术创新[13]。伍茂国[14]论证了代表作是学者个人学术研究方法、路径的原始意象,有针对性的评价能够减少同行评议与生俱来的低效率弊端;同时,代表作制度具有考量学术共同体学术高度、学术良知、学术敏感的功能,有利于健全学术发表制度,改善学术评价失范的现状。梁亚民[15]认为代表作制度能够改变目前学术评价中本末倒置的做法,是在学术发展规律指导下的科学的评价方式,值得在职称评审、科研奖励评审、业绩考核等领域大力推广;同时建议借鉴国家基金项目的通讯评议机制对代表作制度加以完善。 (二)对代表作评价方法和制度设计的探讨 学术界多强调代表作评价制度设计的重要性,如陈云良和罗蓉蓉[16]将评审专家的客观公正、“质”“量”相结合的原则、高校评估机制改革等作为实施代表作制度的必要条件,并针对专家选择与评审机制、反馈与申诉制度设计了可行的程序。杨兴林[17]从内外两个层面对代表作评价涵盖的内容进行了划分,认为外部特征有刊发载体的学术声誉与专业性、学术成果的引证与他引情况、专业收录及所获学术奖励等,内部特征包括选题、研究方法与框架、理论水平、学术价值、学术伦理等多方面内容。石晶[18]等将单一量化评价与代表作评价相比较分析了代表作制近年来受热捧的原因,认为学术代表作制度自身仍然存在局限性,我国现有学术环境对实施该项制度有制约因素,并从操作层面和制度层面提出有效实施学术代表作制度的策略。胡清华[19]等从办刊人的角度探讨了中文期刊如何更多地吸引高质量学术代表作,进而促进期刊品牌建设,并提出联合实行代表作制高校建立代表作刊源数据库,反过来据此设立新的期刊评价指标的设想。不同于传统评价机制中对成果信息的简单鉴定,叶继元认为代表作评价制度的核心是对学术成果的内容、效用进行深入的评定,这对评审专家而言是颇为费时费力的;引文、文摘、获奖等指标既体现定性又便于定量统计,因此这些定量的科学计量指标仍可以作为专家评审的补充[13]。 然而,“改进学术评价,诚所谓知易行难”[20]。由于评价行为与我国学术环境的双重复杂性,且未建立相对完善的配套实施制度,代表作制似乎不能成为解决当前评价顽疾的良方。有学者对代表作制度本身及可操作性提出了质疑:王向华[21]认为我国当前代表作制所依托的同行评议机制尚未成熟,同时代表作制自身存在缺陷,因此还不能骤然全面推行。李涛[22]坦言若在高校职称晋升过程中一刀切地推广代表作制度,将诱发诸多新的学术危机:误导研究人员对优秀成果的认知,过早固化年轻学者搞研究的学科保守情结,还可能破坏高校学术梯队的稳定性,加剧学术腐败。 三、代表作评价实施有效性的影响因素 当前代表作评价主要应用于高校文科教师职称评聘中。高校教师职称评聘是对竞聘者教学表现、科研水平、道德水准等多方面的综合考量,但职称评聘的目的直接决定了科研水平在评审过程中具有较高的影响权重。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职称评聘很大程度上变成了对参评人科研业绩与学术表现的评价过程。取消教师职称评聘中科研成果数量的最低要求这一门槛,是代表作制区别于以往高校学术评价制度的最大特点。在职称评聘中将评价重点由注重成果数量转移到学术质量上来,使得评价真正回归学术本身,这既符合学术自身发展规律,又能够促进学术事业的发展。作为改革高级职务评聘制度的重要试点,复旦大学经过探索形成了“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该做法使一些潜心钻研、“数年磨一剑”的优秀教师不再因文章或专著数量少而无法获得公正的学术评价;一些冷门学科的教师也不会因为研究成果无法在核心或权威刊物上发表而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因此得到许多文科教师的欢迎与认可。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代表作评价制度也不例外。鉴于有学者对代表作制的质疑,我们依据复旦大学新修订的《教师高级职务聘任实施办法》,从实际操作层面来把握代表作评价制度,分析影响评价效果的因素,并提出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表1列出了将代表作制应用到教师高级职务聘任时的典型操作程序。可以看出,从院系教授大会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到外审专家对代表性成果的评议,再到院系学术委员会的学术综合考察及学校评审专家组的学术终审,同行专家在整个评审过程中始终处于核心位置,因此代表作制本质上是以同行评议为核心的一种评价形式。这一过程涉及的因素较多,哪个方面没能做出缜密的考量,没有可行的推进和矫正机制,都有可能影响这一制度的实施成效。 (一)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复杂性对评价结果的影响 科学研究是一个复杂的智力成果创造过程。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具有客观性、实证性、可重复性、无阶级性等特点。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往往渗透了研究者的价值偏好,也要为一定的意识形态建设服务,是价值性和科学性的统一体。同样的问题,不同的人不同的学科会有不同的研究视角和研究结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不仅仅要体现出时代性和前瞻性,还要注重对经典的再阐释性。人文学科的研究和社会科学的研究也在研究方法、表述方式、价值取向、学术影响、社会影响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可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及其研究成果的特点决定了其评价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决定了评价主体对成果的创新性和质量的把握具有很大的难度。 (二)同行评议系统的复杂性对评价结果的影响 为了维护科学系统的良性运作,某一知识领域的专家学者要对科学研究的过程和结果的需要性、规范性、科学性和创新性等进行独立的学术评判。同行评议制度滥觞于西方自然科学领域,后来应用于包括人文社会科学评价在内更广泛的领域。以国外同行评议为例,尽管该制度推行已久,各方面条件机制也相对完善,但仍然被学术界诟病。例如同行专家对评价对象的“质量”“可靠性”“偏见”等问题的探讨从未休止。瑞典学者Christine Wenneras[23]曾在Nature上撰文指出,同行评议容易造成两种不公平现象——裙带关系和性别歧视。美国社会心理学家Herbert W.Marsh[24]等人认为作为学术成果评价的守门员和仲裁者的同行评审专家在对论文的评审过程中存在着夸大事实和容易偏见等问题。瑞士著名社会心理学和高等教育专家Bommann通过分析《心理科学期刊》和《个性与社会心理学报》期刊在不同季节的来稿数量和评审标准,指出了同行专家的评审存在不公平现象[25]。Bohannon曾以一篇存在明显科学问题的研究论文进行了大型投稿调查[26],结果显示304种开放存取期刊中退稿量仅占32.2%,即同行评议存在严重的有效性问题。 同行专家的认知偏差对评价的影响也不能忽略。这些认知偏差主要体现在专家的主观局限性、思维惯性和评价情境的复杂性。代表作制是典型的定性评价方法,是评价主体(评审专家)对评价客体(代表性成果)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过程。同行专家的主体地位毋庸置疑,但也存在由于主观性偏差而导致有失公正的风险。包括同行专家在内,我们每个人由于固有的认知水平会形成一定的思维定式,即按照积累的思维活动、经验教训和已有的思维规律,在反复使用中形成一种比较稳定的、定型化的思维方式、程序与模式。导致的一个结果是,专家在评价前就形成一个先入为主的观念或不可逃避的结论固化在头脑中,这无形之中造成了认知的偏差,导致了评价的不公正。认知偏差还包括同行专家对评价对象真实质量判断的偏差、作者身份特征的影响、作者基于社会分层的学术声望差异产生的影响、基于内容理解的影响,地域、语言、文化、性别等差异带来的影响。期刊审稿、学位论文评价实践中我们会发现,同一作品在不同时间和地点由同一专家评价,都可能带来不同的评价结果。这显然与评价者所处的情境不无关联。再者,由于评价专家在价值取向、知识结构、学术视野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产生非共识问题,即不同同行专家对同一作品(代表作)的学术意义、创新性、可行性等看法不一,进而可能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 学科划分与同行专家的选择对评价结果造成影响。目前学术评价活动基本按照学科领域来划分的,合理的学科划分是保障学术评价机制发挥效用的重要前提。一门成熟的学科对应着一门“常规科学”,拥有相对独特的研究范式。由于遵循同样的范式,具有相近的科学追求与价值认知,同一学科领域的研究人员构成了一个科学共同体,真正的同行[27]应该来自这样一个科学共同体。就人文社会科学而言,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间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这些差异使得评审专家难于把握本学科以外研究的前沿和热点,甚至学术价值。即使同一一级学科,甚至同一二级学科,不同专家所擅长的领域差异也很大。代表作制的操作程序表明,更多的情况是由来自不同学科的专家委员会成员通过投票的方式进行评判,这种看似合理的程序,本质上却是由“外行”主导,因而必将影响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反过来讲,专攻某一研究方向的顶级专家数量是稀缺的,让有限的专家参与既费时费力又相当繁密的高校职称评聘工作显然不现实。为此,我国高校应充分发挥学术评价自主权,可以根据自身的科研实力、学术影响建立相对“高水平”的专家库。这样既能解决专家数量有限的问题,又能减小参评成果质量与专家学术期望之间的落差。同时,科学研究的复杂程度带动了学科的交叉融合,而研究的不断深入又加深了学科的细化程度,如何对跨学科、冷门学科的研究成果进行学科归属划分与专家遴选,将是代表作评价面临的又一难题。 (三)社会文化因素对评价结果产生的影响 除了上述来自人文社会科学自身特点和同行评议内在机制影响外,社会文化作为一个巨大的文化场域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代表作制的良性运行。由于我国学术共同体科学评价的制度规范不够完善,缺乏深厚的评价文化底蕴,加之东方文化的人际关系所扰,导致在带有竞争关系的职称评聘中,人情关系(上下级关系、朋友关系、师生关系、亲属关系、老乡关系等等)对代表作评价的干扰程度可能被放大。其实,不仅仅在具有差序结构特征的我国社会文化中,人情关系导致评价的失信,即使在学术评价文化相对规范的西方,仍然存在被称之为“老伙计”和“老小孩”的学术圈子。长期以来量化评价在我国学术评价领域能那么持久,其实一方面与同行评议机制的设计滞后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学术界对专家信誉的普遍质疑有关,这也折射出学界关于人情关系对评价破坏力的担忧。因此,如何让社会文化因素起到促进而不是阻碍评价的作用,是一个相当具有挑战性的课题。 四、代表作评价的完善之策 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尤其是科研人员职称评聘中推行代表作制度,是提升学术研究质量和创新水平的需要,是尊重知识生产、传播和应用规律的需要,也是培育良好学术生态的需要。国外的评价实践、国内部分高校试行代表作制的实践经验、学界的理论研究都为在高校和科研机构全面推行这一做法提供了重要借鉴。评价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评价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评价系统包含的要素多,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复杂,外部因素以不同形式影响着评价效用。只有深刻理解代表作评价的内涵,分析代表作评价的运行机制和影响因素,才能在评价实践中不断地通过优化和完善制度设计,进而实现甄选学术精品、选拔优秀人才、激励学术创新的作用。 (一)代表作评价量化方法不可越位但仍不能缺场 代表作评价既是学术评价向学术共同体定性评价的回归,又是对以往量化主导评价的超越和扬弃,是一种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创新。学术评价切不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从以往过度依赖量化走向完全的定性评价。科学研究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以及专家固有的认知局限性决定了代表作评价必须充分发挥两种评价方法的优点。特别注意借鉴吸收量化评价相对客观和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常见的量化评价指标有作品是否发表在权威期刊、核心期刊,著作发行量、版次、出版社级别、所获项目资助水平等等,还包括一些文献计量指标,如论文评价中的被引频次、期刊影响因子、下载次数、转载量与文摘量等。这些定量指标最大的优势在于结果的客观性,它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又易于统计获取,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纠正代表作评价中由同行专家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偏差。对于任何对学术评价有所了解的人,无论你愿不愿意接受,但是不能不承认,经过同行专家严格把关得以发表出版在权威期刊、核心期刊和权威出版社的作品,通常学术质量和创新性高于其他载体。从历届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获奖名录看,也可以印证这一点。当然,评价中“没有绝对的标准,只有合适的标准”,这些量化指标的合理性也是相对而言的。对于成果载体分级标准的弊端,学界内已有一些探讨,在此不再赘言。接下来主要讨论将科学计量方法应用到学术代表作评价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最常用的科学计量方法是引文分析法和期刊影响因子法。引文分析结果可以反映在某一时期内成果(主要是论文)被引用的情况,进而作为评价成果质量的依据之一。人们直观上认为文献被引用的次数越多,它的质量就越高,这种没有考虑引用内容的简单计数评价方式显然不妥。事实上,被引次数主要体现的是成果的影响范围,而非绝对的学术质量概念。而引文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其中不乏无关痛痒的礼节型、解释概念型等无效引用甚至是负面引用。前者与被引文献的学术价值关系不大,后者在人文社科领域表现得较为突出。由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具有更大的复杂性与开放性,往往将引用对象作为对立面加以讨论甚至批判,来彰显本方研究的价值。看似合理的期刊影响因子作为论文成果质量的评价依据同样值得商榷:第一,影响因子反映的是期刊的引证行为,其潜在的评价对象是一份期刊而不是一项研究成果,同一期刊上发表的所有论文在质量上无差异,这种预设前提显然不合理。第二,与大多数SCI源刊具有较为清晰的学科边界相比,一种中文人文社科期刊,即使是专业性期刊,也往往刊载多个学科的论文,而不同学科的论文被引次数存在较大差异[28],简单地效仿SCI来计算中文人文社科期刊的影响因子,显然没有考虑我国学术期刊的实际情况。第三,当前通用的计算标准是两年或五年影响因子法,但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的引用特征也存在学科差异。笔者曾对我国人文社会科学各学科的引文峰值、被引半衰期等规律做了计量分析,发现不同学科引文峰值年龄存在明显的差异,文史哲等学科成果的引文评价应在成果发表5~8年后进行,而经济学等应用性较强学科在3~5年后为宜[29]。 为了更好地实现科学计量等定量方法对学术代表作的辅助评价功能,需要出版界、科学计量、图书情报等多领域成员的共同努力。期刊出版专家要致力于打造学科特色突出的专业期刊群;期刊编委、审稿人应扮演好学术“守门人”角色,严把论文质量,强化“初始评价”的首要功能[30],将“以刊评文”的误差降到最低。科学计量专家应透过被引次数的表面,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深入开展基于引文内容、动机分析、情感分析的引用类型研究,筛选出真正推动学术研究发展进步的高影响力成果,还应改进对期刊质量的测算方法,使其兼顾学科差异,适用于我国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现状。除了具体量化指标,知识图谱等科学计量工具能够识别某领域的研究前沿、热点内容,帮助评审专家准确把握某项学术成果在其相关知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此外,还需加强图书引文数据库建设,建立适用于学术著作的评价指标体系。 (二)代表作评价的关键是构建科学的评价治理体系 代表作评价是一个包含多元评价主体,主客体间存在复杂关系,评价客体满足评价主体需要程度的过程。仅仅把代表作评价看作是评价方法的创新是远远不够的,它还应该是一次评价治理体系的制度创新。评价治理体系强调评价主体的多元性、评价关系的委托代理性、评价方法的多样性、评价信息的充分性和透明性,强调评价结果的共赢性。 在代表作评价系统中存在多个主体,除了行政评价机构、学术委员会、同行权威专家、一般学术同行、编辑、文献数据提供者外,被评价者也是评价主体之一,因为被评价者在选择提交代表作的时候必须要经过对自己所有成果的甄选和评价过程。当然,社会公众包括网民都应成为必要的补充主体。因为社会公众作为纳税人和知识的受众,有权利知晓成果的价值。诸多主体在评价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代表作体现了作者对某一问题的系统深入研究,凝集了作者的思想智慧。这种专深成果的评判者必须不是一般的主体,而必须由权威同行专家承担。权威同行专家既可能存在于与被评价者同属一个机构内,也可能存在于其他机构。一般学术同行主要是指学术成就尚未达到较高水准,但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学者。高校和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教授会、学术委员会、评聘委员会都可能只会从一般的学术规范层面和成果外在特征(文献特征)对代表作的优劣做出判断,却不太可能对成果的内在价值做出实质性评价。行政机构的评价更不可能承担对代表作质量的评价,但仍不可缺位,其更多承担的是组织者、监督者和在代表作形式审查的职能。学术期刊编辑和出版社编辑的作用更多体现在初始评价阶段,在代表作评价过程中更多起到信息展示作用。高水平负责任的学术期刊和出版社更容易为其他评价主体所认可。文献数据提供者通常就是第三方的评价机构,如数据库商、图书情报机构和科学计量研究机构。他们的作用主要是提供代表作的定量指标和数据,如被哪些权威数据库收录、被引频次、引文与代表的关联性、载体影响因子、下载次数、评论次数、转载情况、再版次数、可视化知识谱图中的位置等。这类机构提供的客观数据在代表作评价中主要起配合同行专家对代表作质量和创新性的印证作用。 在代表作评价治理体系中直接或间接存在多种委托代理关系。如高校人事部门与评聘委员会、文献数据提供者、学会协会就是委托代理关系,前者是委托者,后两者是代理者;同行专家与学术期刊之间也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同行专家一般会认可权威期刊的发表成果至少不差,这要求学术期刊要尽责且承担起代理角色。上述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有些是显在的,有些是潜在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与运行或者需要建立一套正式制度,通过制度契约来保障双方责任的履行,如代表作评价的正式文件;或者通过潜在的非正式的心理契约来履约,如专家声誉和第三方机构独立性。这些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降低了评价“交易成本”。为避免评价主体之间形成利益共谋,因此有必要建立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为了实现评价的公信力,也有必要建立结果公示机制、反馈机制、争议投诉机制。在评价治理体系的建构中,要注意发挥专家同行评议和科学计量评价方法的优势。要根据评价的需要,合理选择同行评议的方式(盲审、函审、会议审等),评价指标的数量、评价数据的来源、评价指标的权重等。代表作评价治理体系构建的目的在于形成以权威同行专家为核心的多元评价主体,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最大限度地满足多方利益诉求,实现评价结果的共赢,进而通过代表作评价这一制度变革,真正实现学术评价目的的理性回归,推进学术的健康发展。 (三)代表作评价的根本在于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代表作评价目的和效用的实现,仅仅聚焦评价方法和评价机制的改进是远远不够的。评价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任何一种评价制度的设计都难免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代表作评价制度也远非是解决学术评价各种问题的一剂灵丹妙药。评价工作不是评价与被评价的简单关系,也不是做好怎么评就能评好的问题。做好学术评价尤其是代表作评价,必须意识到根本还在于培育和谐的学术生态,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学术界乃至全社会都应该形成这样一些共识,如学术乃天下公器,学术创新是驱动学术发展的唯一路径,敬畏学术、学术自律是学者为学的本分,学术民主、学术包容是学术共同体运行的保障,学术评价权乃公权而非私权等等。在学术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约束下,各利益主体在评价中准确定位,不缺位、不越位。近期国务院颁布的《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任务要求等方面为学术环境优化提供了政策保障。 特别强调的是,代表作评价主要应用于职称评聘领域,其核心是发挥同行专家和学术共同体的作用。但不等于说他们发挥了作用,就必然会得出共赢的结果。因为即使权威同行专家对代表作的质量和创新性给出了极高的认定,学术委员会也会基于职称名额、年龄平衡、学科平衡等因素未必给出有利于被评价者的投票。被评价者应该具有大局和长远意识,淡泊与职称关涉的名利意识。学者在漫长的学术之旅中,重要的是自己的代表性成果被承认,而非单纯的身份性承认——职称晋升。只要学者秉持对学术创新的执著和守望,有一个包容的胸怀,建立在学术成就被承认基础上的身份性承认则一定水到渠成。 五、结语 以质量和创新为导向的代表作评价制度是评价主动权回归学术共同体的有益尝试。随着过度量化评价暴露出弊端,在教育部等部门的倡导下,代表作评价逐渐应用到文科院校的教师职称评聘、科研绩效考核等学术评价机制中。学术界对代表作评价进行了相关探讨,其中不乏对其自身缺陷或可操作性的质疑。本文结合代表作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分析其在实际应用中的影响因素,认为代表作制的局限性首先是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复杂性决定的;其次,同行评议的有效性、评审专家的认知偏差、学科划分、同行选择难题、人情关系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影响了代表作制的实际应用效果。最后,从破解代表作评价难题这一目的出发,尝试提出在完善代表作评价的评价方法、评价治理体系建构和营造良好学术环境等方面的对策建议。学术代表作评价是人文社会科学评价的主要趋势,虽然存在不足,但只要我们严守质量和创新的评价导向,加强相关制度设计与评价方法研究,培育良好的学术评价文化,就能不断提高学术代表作评价效能,使评价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代表作品评价:探索之路与完善之策_量化管理论文
代表作品评价:探索之路与完善之策_量化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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