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认知是否真实的标准是什么?_真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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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个论断,是毛泽东同志于1963年11月18日在审阅《在战争与和平问题上的两条路线——五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文章的小样时所加的批语,原文为“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转引自《关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总路线的实践》)。经过1978年的“真理标准”(“实践标准”)大讨论后,这个论断已经深入人心。从政治角度来说,这个论断不论是在1963年,还是在1978年都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从学术角度来说,它却是一个并不准确的命题。为此,我从1986年开始,曾先后发表了四篇文章,对“真理标准”进行再讨论。尽管如此,但我觉得还有许多话要说。

(一)

检验人们的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这是一个认识论中的哲学问题。古往今来,许多思想家、哲学家都努力地进行了各种探索。

我国战国初期的墨子,第一次提出了如何判断人们言论的真伪是非问题。他说,“言必有三表”:“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于何本之?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于事。于何原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于何用之?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墨子·非命上》)第一表说明是以过去历史记载中前人的经验教训为依据;第二表说的是以现在广大群众的感觉经验为依据;第三表说的是以某种言论主张在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是否符合国家、人民的利益为依据。墨子以历史的间接经验、众人的直接经验和社会效果与人民利益相符合为依据,来检验人们言论(认识)的真伪是非。这三表究竟是作为标准,还是作为办法,他并没有明确说。

循着墨子的思路,荀子提出了“符验”的观点。他认为:“闻之而不见,虽博必谬;见之而不知,虽识必妄;知之而不行,虽敦必困”(《荀子·儒效》)。这就是说,如果仅“闻”而不“见”,虽然听得多,也必有荒谬;仅“见”而不“知”,虽然经验多,也必有虚妄;仅“知”而不“行”,虽然了解得多而实,也还是会处于困惑的境地。因此,他强调:“善言古者必有节于今;善言天者必有征于人;凡论者,贵其有辨合,有符验。故坐而言之,起而可设,张而可施行”(《荀子·性恶》)。这即是说,对于一种言论,必须从各方面去考验。他以“辨合”、“符验”为比喻,说明凡一种认识只有在“行”中得到验证,证明它与客观实际相符合时,才是真知,否则,就是妄论。“行”可以理解为实践,通过实践来证明人们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是否相符合。“行”究竟是作为标准,还是作为手段、方法、途径,他也没有明确讲。

继承荀子的观点,韩非提出了“参验”的学说。他认为:“人主诚明于圣人之术,而不苟于世俗之言,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韩非子·奸劫弑臣》)这是说,真正懂得圣人之术的君主,不迁就于世俗言论,而是按照名实是否相符来判定是非,依据实际效果来审查言辞是否正确。他又说:明王“偶参伍之验,以责陈言之实,执后以应前,按法以治众,众端以参观。”(《韩非子·备内》)这是说,英明的君主,要判断一种意见、言论(“陈言”)是否正确,那就要用“参伍之验”的方法去考察。具体来说,就是明王要想了解事情的真相,就不能专从一方面看,而必须把许多方面的情况(“众端”)搜集起来,进行分类排队(“伍”),加以比较研究(“参”),看这种意见、言论是不是在各方面都能得到证实(“验”)。如能得到证实,那就是真的,否则就是假的。他还举例说,判断刀剑是否锋利,就要用刀剑去宰杀动物;挑选马匹,就要将马驾上车跑一跑(参见《韩非子·显学》)。可见,在韩非看来,名实是否相符,这是判断人们认识正确与否的标准,而分类排队、比较研究、多方证实其中包括实际功效的证实,则是检验人们认识正确与否的手段、方法。

汉代董仲舒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汉武帝所采纳,于是孔子就由儒家创始人上升为“素王”再上升到“神”,而圣人及其言论也就成为判断人们的言行是非的标准。扬雄也深受其影响,错误地认为“众言淆乱,则折诸圣”(《法言·吾子》)。但他又提出了“言必有验”的主张。他说:“君子之言,幽必有验乎明,远必有验乎近,大必有验乎小,微必有验乎著。无验而言之谓妄。君子妄乎不妄!”(《法言·问神》)他又说:“君子事之为尚,事胜辞则伉,辞胜事则赋,事辞称则经。”(《法言·吾子》)在他看来,凡是经过事实验证的就是真理,否则就是妄论;言辞不能尽量地反映事实的,则失之粗直,而言辞超过事实的,又失之虚浮,只有言辞与事实相称的,才是真理性的言辞。在此基础上,王充提出“效验”的观点。他认为:“事有验证,以效实然。”又说:“凡论事者,违实不引效验,则虽甘义繁说,众不见信。”(《论衡·实知》)在他看来,凡是能够取得事实证明的理论就都是真而可信的,否则就是“虚妄之言”,尽管说得甜言蜜语、繁花似锦,也是不可信的。他把实效、事实看成是检验认识是否正确的标准。王符则进一步提出“必效于实”(《潜夫论·考绩》)的原则,徐干则大力宣传“事莫贵乎有验,言莫弃乎无证”(《中论·贵验》)的思想。“必验”、“效验”、“贵验”都是强调要检验,但事实、实效究竟是标准还是手段,有的说得明确,有的则说得不明确。

北宋的张载,尽管是杰出的唯物主义哲学家,但他却把“共见共闻”(《正蒙·动物》)作为真知的标准,而南宋的唯心主义哲学家朱熹却把“行”作为检验真知的标准,他说:“欲知知之真不真,意之诚不诚,只看做不做,如何真个如此做底,便是知至、意诚。”又说:“必待行之皆是,而后验其知至。”(《朱子语类》卷十五)明代的唯心主义哲学家王阳明则把“良知”看成为是非的标准。他说:“尔那一点良知,是尔自家的准则。尔意念着处,他是便知是,非便知非,更瞒他一些不得。”(《传习录》下)

明清之际的唯物主义哲学家王夫之,则是把“行”(“实践”)作为检验真知的手段。他说:“知之尽,则实践之而已。实践之,乃心所素知,行焉皆顺,故乐莫大焉。”(《张子正蒙注·至当》)这是说,通过实践证明自己预先的认识是行得通的,自己就会感到获得真理性认识的愉快。他又说:“知者非真知也,力行而后知之真也。”(《四书训义》卷十三)这是说,认识并非全是“真知”,只有在实践中得到预期的效果,才能证明这种认识是“真知”。颜元则是把“行”(“实践”)作为检验真知的标准。他说:“读得书来,口会说,笔会做,都不济事,须是身上行出,才算学问”。否则,“正是后世泡影学问也”(《习齐记余》卷四)。他以行医为例,认为,只有“习一科,验一方者之为医也”,只有亲身“从事方脉、药饵、针灸、摩砭”等医疗实践,才能证明是否“明医理”(《存学编》卷一)。

近代的进步思想家孙中山先生强调指出:“学理有真的有假的,要经过试验才晓得对与不对。”(《三民主义·民生主义》)“科学的知识,不服从迷信,对于一件事,须用观察和实验的方法,过细去研究,研究屡次不错,始认定为知识。”(《国民应以人格救国》)可见,他是把实践(“观察”、“实验”)作为检验认识之真假的方法。

在西方,贝克莱提出了“存在即是被感知”的命题,并把“集体的知”说成是“实在性的证据”(《人类知识原理》)。在逻辑实证主义者那里,有的主张用经验来实证;又有的主张用逻辑手段来实证,所谓只要逻辑上严密、清晰,排除了逻辑矛盾的就是真理;还有的主张真理的标准就是人们约定的信念。而实用主义者则公开宣称“有用即是真理”,美国的詹姆斯就强调:确定真理的唯一标准是有用和有效。一种观念只要能把新、旧经验联系起来,给人带来具体的利益和满意的效果就是真理;一个观念是不是真理,也不是看它是否符合客观实际,而是看它是否有效用(参见《真理的意义》)。黑格尔认为,真理是认识与“绝对精神”的“同一”,而这种“同一”又是要通过人的合目的的活动即实践来检验的。当然,他所说的实践,还不是人们的客观物质活动,不过是“绝对精神”自我意识的一种形式。而费尔巴哈则认为,真理的“唯一标准乃是直观”,也说过“理论所不能解决的那些疑难,实践会给你解决”的话,主张实践是真理的标准,不过他所说的“实践”主要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等。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他们都认为,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是需要检验的,至于检验的标准是什么,那又各不相同。其中也有不少哲学家谈到甚至强调“实践”,但究竟是把“实践”看成是标准,还是手段、方法、办法、途径,那也有所不同。

(二)

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后,十分明确地把实践纳入认识论范围,并强调实践是认识的基础。这个命题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是非常重要的。它又派生出许多子命题,其中就有所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关于它的形成,我在《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方法》(《社科信息》1992年第8期)一文中作了详细的阐述,这里只是概括性地简略提一下:

1845年春,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写道:“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马恩选集》第1卷第16页)在这里,马克思明明说的是应该在实践中得到证明,而根本没有说实践就是标准,但人们却认为马克思的意思就是以实践为标准。

1908年,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一书的第二章第六节中,引证了马克思在1845年春的论述,还有恩格斯在1888年(实为1886年)和1892年的有关论述之后,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把实践标准作为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础”,还把“认识论中的实践标准”列为标题(《列宁选集》第2卷第137页)。马克思和恩格斯本来是把实践作为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础,现在却变成了实践标准是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础,这里理解并非恰当。尽管如此,但列宁还只是把实践作为区分唯物主义认识论与唯心主义认识论的标准,也并没有明确说实践就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可人们却一直认为列宁的原意就是把实践看成为检验真理的标准。

1937年7月,毛泽东在《实践论》中写道:“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只有人们的社会实践,才是人们对于外界认识的真理性的标准。”“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84页)1940年1月,他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又继续写道:“只有千百万人民的革命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尺度。”(同上第2卷第663页)1963年11月,他再进一步写道:“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从这些论述中,我们可知:毛泽东是沿用马克思、列宁的有关论述的,并作出了自己的理解,特别是越来越强调实践标准的重要地位和巨大作用。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吗?我认为:不是。

第一,实践不能作标准。标准,按照《辞海》的解释是衡量事物的准则,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尽度、准绳。它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是固定的、不变的。实践,是人们能动地改造和探索现实世界的一切社会的客观物质活动。相当于中国哲学史上“行”的概念。毛泽东本人则称之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它是流动的、发展的。具有动态性特点的实践是不能作具有稳定性特点的标准的。何祚榕先生也认为:“作为检验真理标准的东西”,“不是实践本身”(《实践标准与生产力标准》,《人文杂志》1993年第5期)。既然不是实践本身,又怎么能说实践是标准呢?!

第二,检验真理的提法也不准确。真理是经过检验的理性认识(有人主张叫真理性认识),要说检验的话,那就是继续检验的问题。单说检验真理也不全面,难道谬误就不要检验吗?准确的说法应该是检验人们的认识是真理还是谬误以及真理性、谬误性程度,或者说检验人们的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或者说检验人们的认识正确与否。

第三,对于实践也要进行具体分析。为了反对唯心主义,人们强调实践的地位和作用这是应该的,但对于实践也要作具体分析:单独的个人实践、集体的单位实践、大规模的群众实践;改造自然的实践、改造社会的实践、改造主体的实践;顺向促进型实践、循环保守型实践、逆向倒退型实践;自发的盲目性的实践、一般的重复性的实践、自觉的创造性的实践;历史的实践、现实的实践、未来的实践;等等(参见拙作《在实践分类中应使用“三分法”》,《广西社会科学》1993年第2期)。我认为,并非任何一种实践都具有检验真理的作用。

在学术界,曾经也有人觉得以实践作标准并不恰当,因此就认为,“检验真理的实践标准,准确点说,是指的实践结果”(见《真理问题论集》第279页)。把实践结果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不妥当的。因为:

第一,对于实践结果的评价要进行具体分析:除了成功和失败之外,还有既不能说是成功、也不好说是失败的情况,或者说既有成功方面、又有失败方面的情况;除了有效劳动和无效劳动之外,还有负效劳动的情况;除了全部达到和根本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之外,还有部分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况;此外,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在当前来说,就局部来说是成功,但对于长远来说,就全局来说是失败,反之亦然。

第二,对于实践结果的认识会受到观念的影响。正如恩格斯所说:“在任何一门科学中,不正确的观念,如果抛开观察的错误不讲,归根到底都是对于正确事实的不正确的观念。”(《自然辩证法》第193页)常有这样的情况,对于同一个实践结果,人们“横看成岭侧成峰”,得出的结论差异很大甚至完全相悖。

第三,导致实践结果的因素是多样的。人们的认识正确与否,对于实践结果是成功还是失败,确实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既可以说是前提,又可以说是灵魂,也可以说是指导思想。尽管如此,但它终究不是导致实践结果的唯一因素。所以,有了正确的认识并不等于就会有成功的实践结果。实践结果之所以是成功的,除了人们的认识是正确的之外,还需要人们“自觉的能动性”,即主动性与积极性,创造精神与斗争力量,以及其他条件。在改造社会的斗争中有力量对比问题,在改造自然的斗争中,也有能力(实力)大小、条件成熟与否、技术规程正确与否等问题。英国动物病理学家贝弗里奇就说过:“出现差错的最常见的原因是技术上的错误。实验人员必须对自己使用的技术规程极端熟练,否则就不能信赖实验的结果。”(《科学研究的艺术》中译本第24页)既然这样,那我们就不能单纯地根据实践结果是成功还是失败来判断认识、理论是正确还是错误。

第四,实践结果的成败与认识正确与否有时还会出现相反的情况。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就有过这样一件事: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制定的哥达纲领是一个充满拉萨尔主义观点的极其糟糕的会使党堕落的纲领,为此马克思抱病写了《对德国工人党纲领的几点意见》。可是,该纲领竟然取得了“极其有利的结果”、“很大的成功”,即得到工人群众从革命的本能出发的拥护,而阶级敌人也领会出其中所没有的共产主义的东西,这就使得马克思、恩格斯改变斗争策略,“保持沉默”,“没有公开声明不同意这个纲领”(《马恩选集》第4卷第416、415页)。15年之后,《哥达纲领批判》才公开发表。在实际生活中也常有这种情况:错误的理论由于实践中的“歪打正着”,而获得成功;正确的方针政策由于实施中的失误,却导致失败。

实践也好,实践结果也罢,都不能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样说来,岂不是要否定实践的作用吗?不。实践的作用在于它是检验人们的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根本办法,或者说是根本方法、根本手段、根本途径。毛泽东在1963年5月写的《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一文中,深刻地论证了人的正确思想是从社会实践中来的道理,详细地阐述了认识发展过程的两个阶段和两个飞跃,即“由客观物质到主观精神的阶段”和“由精神到物质的阶段”;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和由理性认识到实践的飞跃。他强调指出:第二次飞跃比第一次飞跃的“意义更加伟大”,“因为只有这一次飞跃,才能证明认识的第一次飞跃,即从客观外界的反映过程中得到的思想、理论、政策、计划、办法等等,究竟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此外再无别的检验真理的办法。”(《毛泽东著作选读》甲种本下册第839-840页)毛泽东早年在转引马克思、列宁的论述时用了“标准”一词,而在后来自己单独阐述问题时用了“办法”一词。我主张尊重毛泽东关于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真理的办法的论述。

长期以来,人们错误地把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办法、方法、手段、途径说成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我主张从现在起改正过来。黄楠森教授认为:“‘实践标准’中的‘标准’这个词,同普通所说的‘标准’不是一回事”。“普通所说的标准很多,如区别香花和毒草的标准……这种标准往往是一些规定、定义、条文(有些法律条文是量型标准)。我们说的真理的标准不是这个标准,不是指真理的定义或真理应与之一致的东西,而是检验我们的认识是否与客观世界一致,是否真理的方法或手段。”他又说:“没有必要把这个词改过来”,“改译可能引起更多的混乱”(《〈哲学笔记〉与辩证法》)。黄教授同意我多年来所阐述的观点,但不主张改译是出于政治的策略的考虑,我觉得在理论上特别是在哲学原理上最好不要通用“约定俗成”的原则。理论要求科学、纯洁、准确、深刻,这是最高的原则。

为什么说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根本办法呢?由于篇幅有限和主题有别,所以在这里就从略(请参阅拙作《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真理的根本办法》,《江苏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实际上,把人们解释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的“理由”用来论证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根本办法,那倒是比较恰当的。人们总是这样说,检验认识是否真理,就是检验主观认识同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是否相符以及符合程度。那么,只停留在主观范围内兜圈子是根本无法解决的,同时,客观世界本身也不会把主观认识与客观事物加以对照。而实践则是把主观与客观联系起来、沟通起来的“桥梁”、“纽带”、“交错点”,并具有普遍性、直接现实性的特点,因此,只有实践才能充当检验真理的标准。我们只要把“标准”一词换成“办法”一词或者把“唯一标准”换成“根本办法”也就行了。可见,过去犯了张冠李戴、牵强附会的错误,时至今日,难道还不应该把它改正过来呢?!

(三)

检验真理的标准问题,我国学术界一直有不同意见:在六、七十年代就有一种意见认为,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转引自《真理问题论集》第278页);1978年张德成同志发表文章认为,“真理标准只有一个,没有第二个,除了社会实践,不可能再有其他检验真理的标准”(《人民日报》1978年3月26日)。在稍后的一个月中,《人民日报》编辑部就收到20多件来信、来稿,其中,完全赞成的只有一封信,在5月11日《光明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的文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之后,尚未公开进行的学术范围内的研究探讨就完全停止了,所进行的则是意识形态领域和政治领域中的两条路线斗争;在尔后的十多年,对真理标准提出不同意见的人确有不少,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绝大部分的文章都没有得到发表。1992年7月,宋伯勤同志撰写的《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问题的再认识》发表了,文章认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能是客观事物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理论学刊》1992年第4期)。1993年10月,何祚榕同志发表《实践标准与生产力标准》,也认为,“作为检验真理标准的东西,既不是实践本身,也不是撇开实践而孤立地把客观事物本身看作检验的标准,而是以实践过程制造出来的产物(结果),即以实践所捕获的客观事物本性的变化过程为标准。”(《人文杂志》1993年第5期)与此同时,汤文曙、房玖两同志发表《真理及其检验标准再探》(《安徽师大学报》1993年第4期),黎群武、陈大有两同志也发表了《关于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与非根本标准问题》(《毛泽东思想研究》1994年第1期),都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提出了质疑。

我仍然坚持自己一贯的观点,即认为,人们的认识与认识对象及其本质和发展规律是否相符合以及符合的程度才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唯一标准。为什么这样说呢?

第一,用“认识对象”取代“客观事物”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人们不仅要认识客观事物,而且要认识“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实践,还要认识这个认识本身。如果把认识对象仅仅归结为或局限于客观事物,尽管是大量的,那也还不够全面。

第二,符合恩格斯有关论述的精神。1892年4月20日,恩格斯在为他的著作《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的英文版所写的导言中说:“只要我们注意正确地训练和运用我们的感官,并把我们的行动限制在正确地形成和正确地运用的知觉所限定的范围之内,我们就会发现,我们的行动的结果证明我们的知觉是和知觉到的事物的客观本性相符合的。”(《马恩选集》第3卷第387页)行动的结果即是实践的结果,它起着证明的作用,证明我们的认识与客观事物及其本性是否相符合以及符合的程度怎样。恩格斯在这里实际上谈到了人们的认识是否正确的标准问题,那就是:人们的认识与客观事物及其本性是否相符合以及符合程度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标准。

第三,列宁有着十分明确的论述。1894年4月,列宁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主义者?》中写道:“马克思认为理论符合于现实是理论的唯一标准。”(《列宁选集》第1卷第30页)又写道:“马克思主义者从马克思理论中无疑地只是借用了阐明社会关系所必需的宝贵方法,所以他们在评判自己对社会关系的估计时,完全不是以抽象公式之类的胡说为标准,而是以这种估计本身的正确性及其与现实的相符合为标准的。”(同上第59页)1914年9-12月,列宁在《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中写到:“主体和客体的一致,对主观观念的检验,客观真理的标准。”(《列宁全集》第38卷第234页)又写到:“真理的标准(概念和实在的统一)”(同上第246-247页)。以上论述是明确的,应该引起人们重视。

第四,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标准应该具有唯一性的特点。关于真理标准问题,毛泽东同志加“唯一”二字是正确的、深刻的。人们的认识与认识对象及其本质和发展规律是否相符合那是具有唯一性特点的,而实践作为检验认识是否正确的办法、手段、途径,只具有根本性的特点。过去人们把办法、手段、途径说成是标准,进而又强调唯一性,于是就有人提出逻辑证明的问题:在一定条件下、一定程度上,逻辑证明也可以检验一种认识是否正确,特别是有些理论,不能直接用实践来检验是否科学,更是只有依靠逻辑论证来检验其是否正确。这样一来,唯一性就动摇了,于是人们又进行修补,把实践检验称之为最高标准,逻辑证明称之为辅助标准。我认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应该具有唯一性的特点,用实践去检验认识正确与否在实际上不具有唯一性的特点,所以不能作唯一标准,但可以作为根本办法、或手段、途径。

第五,检验标准从实践转移到人们的认识与认识对象是否符合之后,就可以使人们避免简单地以成败论是非,避免一味地追求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避免轻视理论的指挥作用,从而防止一切以“结果”为转移的倾向,防止急功近利的毛病,防止实践中的盲目性,防止因苏联解体、东欧剧变而怀疑马克思主义的正确性。

第六,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也正是运用主观认识与客观事物是否相符合作为标准去说明认识正确与否的。群众中的朴素语言是这样说的:你的意见不符合事实;事实并不象你所说的那样;毫无根据的胡说八道;等等。毛泽东也说过:“一切根据和符合于客观事实的思想是正确的思想”(《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477页)。

总之,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标准是,人们的认识与认识对象及其本质和规律是否相符合以及符合的程度,而检验的根本办法或根本手段、或根本途径则是社会实践,至于社会实践之外的其他办法、手段、途径,本文就不去论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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