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问题与对策_收入分配论文

转型期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问题与对策_收入分配论文

转轨时期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问题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收入分配论文,对策论文,差距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作者认为,当前,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出现了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问题,其类型有六种: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扩大;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的收入差距扩大;不同所有制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灰色行为造成的收入差距扩大。针对这些问题,作者提出了以下对策:深化工资改革,纠正平均主义;深化市场改革,保证公开、平等的市场竞争;加强和优化宏观调控,抑制通货膨胀,缩小“剪刀差”;调整和完善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稽征;坚持反腐败斗争,反对一切“寻租”行为。

8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获得快速增长。但在前进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成为人们议论的热点和政策抉择的难点,其中之一就是收入分配的差距变化。一项项社会调查表明,很多人都认为收入分配的差距在扩大,导致分配不公,而自己正是吃亏的一方。对此进行研究是必要的、有益的。这里所说的分配,是指城乡居民的收入,不包括广义的宏观分配在内。

所以出现收入分配的差距扩大,不能离开历史背景和现实趋势。历史背景是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在收入分配上也由计划管理,强调公平,其实是绝对平均主义;现实趋势是10多年来推进市场取向的改革,逐步把市场机制引入分配,而目前还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期。因此,总的情况是双轨并存: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如学校以及多数国有企业,基本上采取工资制或工资加奖金制,以按劳分配为原则;在个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更广泛的其他领域,则采取多种分配方式,包括“按资分配”的部分在内。两者之间,不仅分配水平不同,分配结构也大相径庭。所谓“造导弹者的收入不如卖茶叶蛋者的收入”,反映了两者的不可同日而语。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的抽样调查,1988年计划内系统的基尼系数为0.232,计划外系统为0.493。大体表明,计划内系统仍带有平均主义倾向,而计划外系统已经超过了一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基尼系数。后者的收入,除了工资外,更多的属于拥有资金或资本和房产、地产等生产要素者在参与社会分配中所取得的收入。这在90年代以来,随着生产要素的进一步商品化、市场化,所占份额继续提高。本文拟以工资收入和其他劳动收入为主,研究其差距扩大的动态、原因和应否采取适当对策。

1.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在中国,职工和农民是“基本群众”,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其收入分配的变化决定着人群关系的大局。根据国家经贸委信息中心预测分析处新近完成的调查报告,1994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为3179元,比上年增长36%,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8.8%;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20元,增长32%,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5%。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1978年为2.37∶1,1985年缩小为1.72∶1,1993年扩大为2.54∶1,1994年进一步扩大为2.61∶1。这取决于10多年来城市工商业发展很快而农业发展相对滞后以及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也与农民收入主要靠农业生产而城镇居民收入却日益多样化有关。近几年来的“民工潮”(农民自发到城市打工)愈演愈烈,根源在此。同时,在城镇居民内部,1994年10%最高收入户人均全部收入为6838元,比上年增长39.4%;10%最低收入户人均全部收入为1735元,比上年增长27.6%。两者之间的差距,也由1993年的3.6倍扩大到3.9倍。

2.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中国是一个发展很不平衡的大国,东、中、西部或沿海、内地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扩大。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3万多户城镇居民家庭的抽样调查,1994年东部地区居民人均收入同中、西部地区的差距由1993年的1.37∶0.93∶1扩大为1.41∶0.95∶1(以西部地区为1)。增长最快的前5个省、市是广东、上海、北京、浙江、广西。同时,在一个省内,收入差距也有相似情况。如发展较快的江苏省,按南部、中部、北部分,1994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为4605元、4060元和3247元,北部比中部、南部分别低20%和30%左右;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102元、1877元和1259元,其差距为2.46∶1.49∶1(以北部为1),比城镇更大。“民工潮”的流向,无论就全国或一个省看,都是从收入低的地区涌往收入高的城镇和农村。

3.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的收入差距。这是一个饶有兴趣的命题,由于界定不同,结论也异。过去盛行平均主义,两者之间的收入差距不大,相对于智力投资,脑力劳动者的收入偏低,与某些重体力劳动者比,出现“脑体倒挂”。从各行业分析,也有类似迹象。统计资料表明,从1978年到1992年,在国有系统内,脑力劳动者密集的教育、文化部门职工,其平均工资一直低于整个国有系统职工的平均工资,在12个行业中位列倒数第三(仅高于农业和商业)。近年来采取奖励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的工资制度,上述情况有所改变。与此同时,由于在中国,一般劳动力供大于求,而专业人才非常短缺,当市场机制进入分配后,脑力劳动者的收入在不少领域逐步提高,而体力劳动者的收入往往提高较慢,应当认为,“脑体倒挂”现象已经或即将得到扭转。另一方面,在推行承包制的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开始出现白领阶层(尤其是供销人员和科技人员)的收入增长很快而蓝领阶层的收入增长不多的情况。至于企业家(所谓“金领阶层”)承包后的收入更多。一个突出案例是某乡镇企业的厂长1994年收入28万元,而工人最低收入只2800元,恰恰为100倍(虽然按规定,承包者的收入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3至5倍)。

4.不同所有制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去在国有企业实行统一的工资标准,行业和地区之间的差别很小;实行承包制后,一般是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直接挂钩,经营好坏的企业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步扩大。这应当是合理的。但在同工种的职工之间,难免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把企业选择称为“第二次投胎”。这一问题,现在更明显地表现在不同所有制之间。国有企业原则上已经取消了统一的工资标准,但是还有一定影响,特别是调整工资实际上仍旧按照上级规定,所以差别不大;行业和企业之间由于经济效益不同而导致收入差别,主要反映在奖金上,有的相去几倍甚至十几倍;目前部分国有企业陷于停工、半停工和亏损,职工只领基本工资、最低工资或生活费,差别更大。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集体企业,分配的自主权较大,差别也较大,一般取决于地区、行业和企业经营状况,但其供销人员和科技人员的收入很高。外商投资企业着眼点之一是中国工资水平较低,但对职工素质的要求较高,收入也高于上述企业,只是工人差别小于职员差别。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从业者的收入约为国有企业的1.3倍和乡镇企业的2倍。总之,这三类企业的收入差距是明显的,导致各类人员流向外资企业,而供销人员和科技人员还流向乡镇企业。

5.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与前述农业、商业、教育文化业的收入偏低相比,有些行业的收入明显偏高。以全国平均工资水平为100,1994年运输邮电业为120.4,建筑业为113.9,金融保险业为110.4(而工业为102.8,接近于平均水平)。这是仅就公开的工资而言,如果加上奖金和其他收入,差距要大得多。金融保险业和对外经贸业之所以成为择业和择学的热门,根源在此。是由于这些部门的经济效益很好或最好吗?未必。这类部门中的有些单位,即使有钱造高楼大厦,其实也属暗亏。究其奥秘,有人认为,主要与这些部门的垄断地位有关,但不一定靠垄断价格。这也是转轨期的特殊现象,不能从市场机制或宏观失控来给以解答。

6.灰色行为造成的收入差距。谈到“分配不公”,人们最有意见的是一部分人靠灰色行为甚至黑色行为致富,与广大群众的差距越来越大。在旧社会,个体商贩仅能糊口,而近年来与私营企业一起,成为最先富起来的“大款”;其中有靠合法经营致富的(群众对此意见不大),但不排斥有靠不正当竞争致富的,特别是制造和贩卖假冒伪劣产品和逃漏税等。同时,还有另一批“大款”,不少靠“寻租”行为致富,其手段和方式有通过双重价格、进出口配额、外汇额度和项目、贷款、物资、房地产审批以及回扣、佣金等。这两类人往往相互勾结,实行权钱交易。我国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靠辛勤劳动和合法经营致富,而上述两类人的暴富,严格地说,是有违初衷的。

针对当前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问题,大家认为,应当采取适当对策,切实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并辅以其他分配方式的原则,真正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精神,防止两极分化,以便最后实现“小康”和共同富裕。可供选择的建议是:

——逐步深化工资改革,继续纠正平均主义,在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拉开工资档次;特别是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和作出重大贡献的脑力、体力劳动者,必须给以相应报酬,使能通过积极和创新劳动,成为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

——逐步深化市场改革,完善市场体系,健全市场机制,保证公开、平等的市场竞争,让经营好的各类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能够获得好的经济效益和不断提高的分配水平;与此同时,必须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暴利,坚决取消和惩处各种非法经营。

——加强和优化宏观调控,继续抑制通货膨胀,缩小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并注意掌握和调节利息率、地租率等生产要素价格,为各阶层之间的公平分配提供合理的外界变量。

——调整和完善区域经济发展政策,真正把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实行全方位的对外开放;并在取消优惠政策向沿海地区倾斜后,改为向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倾斜。有人认为,某些政策还必须向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倾斜,以促进产业转移,加快这些地区的开发和发展。

——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稽征,重点不在一般工资收入,而在其他收入特别是隐性收入;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和奢侈性消费税。此项税收,主要用于政府的转移性支出(扶贫、解困、救济、救灾等)和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包括对农民的养老和医疗保障的补助)。

——坚持反腐败斗争,反对一切“寻租”行为。治本之道,更在逐步做到政企分开,减少政府垄断,根除各式各样的权力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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