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与公平和效率的统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构建和谐社会论文,公平论文,效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要正确处理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动态平衡。公共政策的有效干预和协调运作,是建立公平和效率动态平衡机制的重要保证。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合理地运用公共政策,有效地发挥其整体功能,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一、构建和谐社会与社会公平
公平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只有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才能表现出来。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发展。人们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是利益关系。人们的利益诉求是有区别的,社会对不同人的利益要求满足的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利益矛盾不可避免。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协调好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形成和谐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是解决社会利益矛盾,协调好社会利益关系的前提,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
实现社会公平的一个难题就是对其如何界定的问题。社会公平曾被理解为体现在社会活动的起点、过程和结果之中。起点公平,也称为机会均等;过程公平,意味着规则一致;结果公平,就是回报适度。所有人的劳动都是平等的,等量劳动换取等量产品,等量资本换取等量收益,表面看来是再公平不过了。我们不去评论这种公平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能否真正存在,即便如此,其背后也隐藏着事实上的不平等。“起点平等即使作为一种理想,也不真正意味着一个人在进入每一个竞争时在所有四个因素中(出身、运气、努力和选择)与其他人都平等。”① 况且人在素质上是有差异的,仅此一点就带来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公平”大打折扣。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凌驾于一切社会制度之上的一般意义的公平,是不可能存在的。经济学力图描述这种“公平”,结果只能是一种单向度的独白。
既然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普适性的公平概念是无法界定的,人们就去追求公平的形而上的意义。从本体论意义上来理解公平,它反映的是人和人之间关系的一种状态。约翰·罗尔斯曾把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作为平等的第一前提,把利益作为衡量不平等的依据,而把人的权利是否平等作为衡量公平的根本尺度。② 本体论意义上的平等只有在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中才能展现出来。尽管人和人之间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会呈现出极为丰富的内涵,以显示公平作为一个历史范畴的实际意义,但它毕竟客观地存在于不同历史阶段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之中。这种关系是在作为主体的人的意识之外存在的,可以作本体论的解读。因此,能够用外在的尺度来衡量,只不过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这一外在尺度有所不同罢了。公平还表现为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主观把握,是存在于人们观念中的内在尺度,也可以从认识论意义上来理解。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人们对公平的理解是有差异的,有时还会相距甚远。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③ 当然,这并不是说对公平的认识就没有客观标准了。既然存在着公平的本体论含义,恰恰证明客观标准是存在的,只不过它本身也必须在历史的过程中才能理解其真实的内涵。对公平还可以作价值论意义的解读。公平作为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评价,同评价者的价值观密切相关,这就使它表现出浓厚的价值论色彩。虽然,罗尔斯曾非常肯定地说,正义即公平,但必须回到“原初状态”,“这种状态保证在其中达到的基本契约是公平的”④。但无论从什么意义上来理解,只能对公平作历史的解读。公平归根结底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最终只能从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中才能得到解释。
我们不去分析那种根本不存在的抽象的公平,也不进一步探讨公平的终极意义,只是对公平规定一个现实的衡量尺度,从而为进一步探讨公平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设定一个前提。更具有实际意义的是,为作为公共权力主体的政府运用公共政策调整社会利益关系,有效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提供依据。
实现社会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责。如前所述,公平归根结底反映的是人和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公共政策的本质恰恰是以权威性价值分配的形式对社会利益关系的集中反映,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调节器。这一本质特征,使公共政策成为政府用以实现社会公平的不可替代的工具。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同社会地位中的个体和群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要求。政府以公共政策为手段,对“全社会的价值做权威性的分配”⑤ 以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为公平确定一个能够把握的尺度。公平就是对能够满足人们利益要求的价值分配的合理性。当然,合理性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其含义和衡量的标准有所不同。但无论其含义和标准有多大的差异,特定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认同可以作为合理性的一个标志。用价值分配的合理性来界定公平,也不可能脱离它作为历史范畴的基本特征,其观念和衡量的标准,必然反映不同历史阶段人们的价值取向。公平同人们的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不同历史阶段的价值分配要与不同历史阶段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相一致,才是公平的。把绝大多数人的认同作为价值分配合理性的标志,进而作为公平的尺度,可以摆脱人们在追求适应一切历史条件的、绝对的公平过程中,所产生的无法摆脱的困惑和烦恼,也可以使其褪去令人目眩的形而上的光环,恢复其现实的、可操作的意义。绝大多数人是否认同是可以把握和测量的。当社会失去了公平,绝大多数人就不认同,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运用公共政策的调控功能恢复社会公平的话,政府的合法性就会大打折扣,构建和谐社会也成为一句空话。为了使绝大多数人认同政府的公共政策,建立社会的公平机制,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必须避免强势群体的单向度话语左右政府的公共政策。在现存的任何社会,强势群体都只是少数,但是,却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资源,在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中,与弱势群体相比享有更多的政策话语权。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出现政府的公共政策向少数强势群体倾斜,而忽视作为多数的弱势群体的偏颇。认真分析社会各个群体的利益诉求,尤其是要高度重视弱势群体的政策话语权。有效发挥公共政策的调控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形成保证公平的社会机制。
二、构建和谐社会与社会效率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是一个使人的创造力得以充分发挥的,充满活力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社会的高效率。只有建立在高效率的基础上,才能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社会的和谐。在一个没有效率的社会,即使建立了某种和谐,那也只能是低层次的。
对效率问题可作如下剖析:投入产出效率界定了效率的初始内涵,揭示了资源投入与生产产出之间的比率关系。阿瑟·奥肯认为:“效率意味着从一个给定的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⑥ 帕累托效率把社会资源的配置达到的一种境界展现在我们面前。对于帕累托效率,尼古拉·阿克塞拉作了如下的表述:“从帕累托原则的概念我们可以推出帕累托最优概念。”“如果从社会状态a移动到其它状态, 提高社会中某一社会成员的福利不可能不使至少一个其他成员的条件恶化,那么社会状态a就是帕累托‘最优的’。”⑦ 这也可以称为帕累托效率。对社会整体效率的把握,更能体现社会效率的意蕴。社会整体效率是指社会产出对提高社会全体成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发展的能力。这里所说的产出是指包括经济、政治和文化在内的全方位的产出。也就是说,社会效率既包括经济效率,也包括政治效率和文化效率。当然,经济效率是基础,它决定政治效率和文化效率。然而,不管是什么效率,对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是我们理解效率范畴的核心价值,或者说,是衡量效率的根本标志。
人类在把握效率的历史过程中,曾经历了仅仅从经济意义上来理解效率的时期。自由主义效率观和功利主义效率观各自从一个侧面,揭示了经济效率的根源。自由主义认为,自由竞争是经济得以产生高效率的原动力。正是市场的高度开放给人们提供了自由竞争、自由创造和自由发展的无限机会。每一个主体要想赢得市场利润,都必须创造性地生产,以提高生产力,同时也必须尽可能地降低成本,以增加竞争力。竞争的结果是资源配置的优化和效率的提高。功利主义则把“功利原则”或“最大幸福原则”作为理解效率的基本前提,并把“功利”界定为当事者趋利避害的特性。功利是一种实质性的价值,其价值的大小,取决于给当事人带来的苦和乐的感受。依据这样一些基本理念,功利主义认为,由于苦乐感受实际是制约人类行为的两种最基本的情感,因而决定了人类行为趋利避害的天然本性,也构成了人类行为的根本法则。获取尽可能多的利益,也就成为人类永恒的追求。效率的最大化是功利主义惟一的价值目标。在功利主义的论证中,其基本的推理逻辑规则仍然是市场经济的逻辑规则。人类就是在这种趋利避害的行为中,获得了越来越高的效率。功利主义对效率的理解同自由主义一样,两者都只注重从价值的生产方面来理解效率。帕累托效率原则同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效率观的一个显著区别,是把效率问题拓展到分配领域。一个社会是有效率的,不仅表现为该社会比其他社会具有更高的生产性效率,而且同时具有更广泛的分配性效率。分配性效率衡量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准,就是随着生产性效率的提高,不仅使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生活状态得到改善,而且能够保证人们之间生活改善的差异程度保持在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认同的范围内。
不能把效率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必须对效率有一个整体的把握。从更高意义上理解效率概念,可把效率规定为人作为主体通过实践活动作用于客体,把自身的力量物化在客体中,使客体向适应主体需要方向改变的程度的标志,是主体改造客体的实践能力的现实表现。在这个意义上,效率范畴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关系范畴,反映了人与客观对象之间的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体现了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过程中所具备的水平和能力。效率反映的是与社会生产力相联系的,社会系统活动功能的状况。一切社会活动,无一不在追求效率的最大化,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和文化活动皆如此。在社会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如何实现经济资源、政治资源和文化资源的有效配置,就成为关键性的问题。有了有竞争力的社会效率,不仅可以有效地利用存量资源,还可以吸引更多的外部资源。当然,效率的高低不仅仅依赖于资源的多寡,也依赖于资源配置的结构。
从社会整体上把握社会效率,才能够避免仅仅从经济意义上理解效率的偏颇。只把经济效率看作是一个社会内在的东西,而把政治效率和文化效率看作是某种外在的东西,这是导致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无休止的争论的重要原因。实际上,政治效率和文化效率同经济效率一样,也是内在于一定的社会之中的。经济上的高效率可以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政治上的高效率可以创造出更多的政治价值,文化上的高效率可以创造出更多的文化价值,它们都是社会总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通过公共政策在对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的过程中,分配的不仅仅是经济价值。经济上的自由、政治上的民主和文化上的百花齐放与百家争鸣,在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引入竞争机制,这才是最有效率的发展模式。政府的公共政策在构筑这种发展模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效率作整体的理解,为提高社会的整体效率创造更为合理的条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三、构建和谐社会与公平和效率的动态平衡机制
和谐社会只有在公平和效率的统一中才能构建起来。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效率是公平的基础,效率的积累为公平在内容和程度上向更高层次发展提供依据;二是公平是效率的前提,公平的协调整合功能,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并服务于社会的发展。对公平和效率的统一要作为过程来把握。公平与效率只有保持动态的平衡,才能逐步实现两者的统一。
公平和效率的统一需要建立一种机制,这就是动态平衡机制。政府在建立这种动态平衡机制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政府通过公共政策的调控作用既可以促进社会公平,也可以提高社会效率。政府公共政策的这种作用,是通过对社会价值所作的权威性分配实现的。公平和效率的动态平衡机制的形成,有赖于公共政策体系的整体功能的发挥,有赖于公共政策各种功能的协同动作。公共政策体系在纵向上是由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构成的;横向上是由经济政策、政治政策、文化政策等构成的。公共政策的功能可以分为激励功能、约束功能和协调功能。
公共政策通过对社会价值的分配,来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以实现社会公平。社会是由不同的群体构成的,不同的群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要求,可以把具有不同利益要求的群体称为利益群体。政府在通过公共政策对社会价值进行分配的过程中,必须统筹考虑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提升分配的合理性。重要的问题是要建立不同利益群体公平反映自己利益诉求的机制,更重要的是还要形成对各种利益诉求进行合理整合的机制。在利益失衡时,必须有灵敏的平衡恢复机制。通过上述机制的完善,实现公平,促进效率。
公共政策体系只有纵向一致,横向协调,才能有效地发挥其整体功能,为提高社会效率服务。按照传统经济学的观点,经济效率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否定了传统的保守主义经济学的观点,为政府通过公共政策干预市场,获得经济的高效率提供了舞台。政府可以通过产业政策、价格政策和行政管制政策等,克服市场的机能性障碍,减少外部效应和不确定性,实现公共物品的最佳供给。建立在经济效率的基础上,并作为经济效率集中表现的政治效率,是社会效率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效率的实质表现为社会的政治安定,人们之间的政治权力关系、法律关系虽有矛盾但不发生剧烈冲突,而是处在一种和谐状态,从而保证了社会的政治秩序。”⑧ 政治效率虽然从根本上说是由经济效率决定的,但政府政治政策功能的有效发挥,是推动政治效率的强大动力。政府可以通过民主和法制建设方面的政策,通过行政体制改革方面的政策,为提高政治效率服务。文化效率作为社会整体效率的一部分,对文化政策的依赖性更是不言而喻的。社会文化事业繁荣的程度是衡量文化效率的尺度。没有“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就不会有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
从公平和效率动态平衡的角度,可以把具有激励功能的公共政策称为效率性政策;可以把具有约束功能的公共政策称为公平性政策;可以把具有协调功能的公共政策称为公平和效率的平衡性政策。为了创造更多的财富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公共政策的激励功能,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公共政策的激励功能,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形成良性机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使人们的激情最大限度地迸发出来,使人们的潜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就可以创造前所未有的高效率。
公共政策的约束功能,有效地发挥其对差距过分悬殊的干预作用。政府通过公共政策进行干预,既要对起点进行干预,也要对过程和结果进行干预。三种不同的干预形成三种不同的机制。科尔曼指出,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之间的关系多少有些不同,因为它意味着两种不同的国家干预。机会平等意味着国家干预是为了向每一个人提供资源让他们享有同等的机会,去获得生产活动中产生的物质和精神报酬,而结果平等意味着国家在这些报酬的分配中进行干预,以便向每个人提供等量的报酬。对起点进行干预,主要是通过教育等方面的公共政策,为人们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提高人们的素质;对过程进行干预,主要是制定一视同仁的“游戏规则”,通过公共政策营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对结果进行干预,必须出台相应的分配政策和再分配政策,调节过分悬殊的收入差距,恢复社会公平。发挥公共政策的协调作用,使中等收入群体逐渐扩大。主要是要通过合理的社会保障政策,适当地加大社会救济的力度,适当地提高最低工资额度,提高社会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使之逐步跨入中等收入群体的行列。同时,要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对部分过高的收入群体加大调节的力度,以使再分配后的差距逐步缩小。随着中等收入群体的不断扩大,可以较好地解决社会收入过分悬殊的问题,保持社会稳定。这样,社会就会在发展中保持稳定,在稳定中加速发展,从而在公平和效率的统一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注释:
① [美]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90页。
②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0—61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2页。
④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7页。
⑤ [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6页。
⑥ [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⑦ [意]尼古拉·阿克塞拉:《经济政策原理:价值与技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页。
⑧ 苏敏:《关于公平和效率的哲学思考》,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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