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正规部门就业——分散性就业”问题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散性论文,非正规论文,部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关于非正规部门与分散性就业
非正规部门与非正规部门就业是国际劳工组织在20世纪70年代的一项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它描述了当时在发展中国家存在的大量小规模、没有被有关政府管理法规所覆盖的小企业(劳动组织)和劳动者。这些企业(劳动组织)与当时人们所关注的大规模社会生产行业,如制造业相比,是一种“非正规”(informal)形式。当时人们认为,这种劳动组织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消亡,为正规(formal)部门所替代。所以,在这些部门就业就被称为“非正规部门就业”(Informal Sector Employment)。
这一概念在80年代被引入中国后,就直接按英文翻译为“非正规部门就业”或“非正规就业”。这一翻译从字面上讲是准确的,但是,从中文含义和该概念的历史背景看,又是不够妥当的。英文原意基本上没有“贬义”,但中文的“非”则通常是贬义的。再加上中国传统计划经济对就业概念的理解,一直认为只有到国有企业得到终身有保障的岗位才能算“就业”。因此,“非正规就业”的提法更加剧了人们的误解。鉴此,我建议尽快改变和统一这一概念的译法,以利于学术研究的深入和政策措施的推广。我认为可以将“正规部门”(Formal Sector)和“非正规部门”(Informal Sector),译为“大规模部门”和“小规模部门”,或者译为“集中部门”与“分散部门”。相应地,将在这些部门的就业称为“集中性就业”与“分散性就业”。另外,也可以保留正规部门与非正规部门的译法不变,只改变关于就业的译法。“集中性就业”与“分散性就业”的译法既没有任何褒贬之分,又恰当地反映了这两类不同就业形式的特点。本文以下部分将使用“分散部门”和“分散性就业”这一译法。
过去30年来,分散部门和分散性就业的就业者不仅没有像当初人们所设想的那样消亡,反而,不仅在发展中国家,而且在发达国家都在不断发展。相反,当初人们认为将会大量吸纳劳动力的集中部门,随着技术进步的加快,吸引劳动力的能力在不断下降,这就引起了国际学术界、政府、企业以及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需要指出的是,国际上对分散性就业的研究一般只涉及合法领域,而不涉及那些贩毒等非法的经济活动。
国际上对分散性就业的定义也一直存在争论。从目前来看,可以从企业(劳动组织)的角度,也可以从劳动者的角度来分析分散性就业。从企业的角度看,近10年来,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分散部门又可以分为传统的分散部门和现代的分散部门两类,他们的共同特点是:
——自雇佣或只有少量雇员,生产规模较小;
——独立生产,提供独特的产品和服务;
——所需要投入的资本量较小,容易进入或退出;
——多为劳动力密集型,包括体力劳动密集和脑力劳动密集;
——容易躲避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有些工作的流动性较强;
——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
——容易开拓新的就业领域。
传统的分散部门和现代的分散部门的差异是:
——劳动者教育水平的差异,现代的分散部门不再是低素质、低技能的劳动者;
——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含量的差异,现代的分散部门提供的往往是高附加值的产品;
——个人收入的差异,传统的分散性就业者往往是低报酬,现代的分散性就业者则不同;
——工作条件的差异,现代的分散部门的工作条件往往要优于传统的分散部门。
从两类从事分散性就业的劳动者个人的特点来看,传统的分散性就业与现代的分散性就业有以下区别:
传统的分散性就业者大多是城市中低技能,受教育水平低的劳动者;或者是失业和下岗工人;再有就是农村进城务工的劳动力。而现代的分散性就业者大多是与IT产业等高科技产业相联系的高智力劳动者;是那些掌握了特有的技能或资源的人。
从上述有关分散部门的定义和分散性就业的特点来看,这一研究对象完全不能用所有制的不同来划分,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中都可能存在分散性就业。个体劳动者除了不一定容易躲避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之外,基本上符合分散部门的特征和分散性就业的特征。所以,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分散性就业的研究对象应当包括三部分:(1)即已注册登记的个体经济劳动者;(2)未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或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从事有报酬工作的劳动者;(3)在集中部门工作,但没有按照集中性就业方式予以管理(如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未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等)的劳动者。这三部分人,可能来自城镇,也可能来自农村;同时,他们既可能是传统的分散性就业,也可能是现代的分散性就业。今后,特别应当加以关注的是现代的分散性就业。
从产业分布上看,分散性就业多在第三产业,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在第二产业之中。所以,从产业分布角度研究分散性就业难度较大。
二、分散性就业的发展及所受到的制约
一些国家的研究发现,分散性就业增长很快,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例如,拉丁美洲分散性就业从1980年的1600万,占劳动力的19%,增长到1992年的2800万,占劳动力的24%。在解决发展中国家就业问题上起到了很大作用。
中国的分散性就业在改革开放以来也有很大的发展,城镇个体劳动者从1978年的15万人增长到1998年的2259万人(《中国统计年鉴,1999》),这还不包括那些没有能统计到的分散性就业人员。同时还应当指出的是,近几年来,每年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都在8000万人左右,其中有不少人是分散性就业。农村劳动力在城镇的分散性就业很可能会加快推进中国的城市化进程。需要指出的是,现代的分散性就业者在城市中也已经越来越多。
分散性就业在发展中受到的制约是:
——信用度较低,或很难建立信用,竞争力较弱。由于规模小,他们在经济活动中很难与大企业竞争;由于经营活动领域也经常发生变化,难以在顾客群中建立长期的信用关系,影响其发展;
——政府的有关政策往往容易歧视分散部门,如政府采购项目、政府优惠贷款、关键资源的分配等,分散部门和分散性就业的劳动者很难得到;
——分散部门对其雇员的劳动保护较弱,法律有时难以监督,如最低工资、劳动条件等。由于对雇员的保护较差,分散部门往往难以招用到高素质劳动力。
分散性就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因此,需要理论界和政府进行认真研究。研究的目的是通过相应的政策帮助分散性就业的发展,而不是要束缚其发展,也不是将其纳入已有的集中性就业的管理框架之中。
三、分散性就业与贫困
传统的分散性就业者往往就是城市的贫困者。例如,在拉丁美洲,城市贫民在分散部门就业的比例很高,巴西达到66.4%,玻利维亚为66.2%。而现代的分散部门就业者并不一定是城市贫民。
城市贫困问题比分散性就业问题更复杂。从中国的情况看,城市贫困者中相当一部分是无劳动能力者,对这部分人,是无法通过分散性就业来解决的。对于有劳动能力而无就业机会的城市贫民来讲,分散性就业确实为他们提供了摆脱贫困的重要途径。但能否吸引或帮助他们实现分散性就业,就需要政府政策给予支持。
四、发展分散性就业的政策建议
1.关注分散部门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多渠道为分散性就业提供支持,如资金与贷款。应当考虑设立更多的政府购买计划和建立政府担保的小企业发展基金或贷款项目,对分散部门的发展给予实质性支持。
2.政府应加大对低技能劳动者的培训,可以通过各种公共媒体,为分散性就业劳动者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培训。
3.对分散部门和分散性就业在政策上需要规范化运作,但应当注意其特点,不能简单套用集中部门和集中性就业的政策,而应当予以差别对待。例如:
税收优惠 包括经营税收和个人所得税。不能鼓励分散性就业者不纳税,也不能听之任之,放任自流。而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清晰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优惠税收政策。优惠政策的出发点是鼓励分散性就业的发展,同时,不形成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社会保障负担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正在改革,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保障相比,改革后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和个人都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缴费负担。这样一套体系显然不适用于分散性就业。因此,有必要对分散部门和分散性就业制定相应的特殊政策。例如,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比例应当降低,个人缴费比例应当更灵活。失业缴费则可以减免。
减少工伤风险 要保护分散性就业者的劳动安全。但同时在工作时间问题上可以体现更大的灵活性。在劳动保护水平上,也只能要求分散部门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而逐步完善。
这里需要提出的是:分散性就业的重要特点之一是会出现多重劳动关系现象,如家政服务领域等。多重劳动关系是一个新课题,它对目前多适用于集中部门和集中性就业的劳动法规和政策是一个挑战,应当尽快研究适应分散性就业的多重劳动关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