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酒税管理的经验与借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管论文,西班牙论文,经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酒类产品是西班牙重要的农产品深加工产品之一,以葡萄酒为例,该国现有葡萄酒生产企业约3000家,2003年葡萄酒总产量达到48亿升(相当于中国年产量的16倍)。正是因为酒类产品在其国民经济中居于重要地位,所以西班牙政府对酒税非常重视,在制度的设计与管理方面做了许多文章,有许多经验可供我们借鉴。
西班牙酒税制度的主要内容
西班牙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特别消费税、公司所得税等,其中,特别消费税(Specific Consumption Tax)类似于中国的消费税,是对少数特殊消费品征收的、起特殊调节作用的消费税,其课税对象是有选择、有限制的,征税对象为酒精类饮料、烟草、能源产品和汽车、财产保险等。酒精类饮料是其主要的征税品目,包括四个子目:啤酒、葡萄酒、半成品酒、高度酒。酒精类饮料同时也是欧盟成员共同开征特别消费税的产品。
(一)征税制度
根据欧盟的统一指令,对于欧盟各成员国共同征税的产品,虽然各国可以自行设定税率,但要在统一指令规定的范围之内而不能高于或低于这一范围。税率如有调整,要按照规定及时向欧盟委员会通报税率变更情况,以便于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协调。根据欧盟消费税法的规定,酒税属于从量税,高度酒的税率一般按照酒精度设置,需换算成纯酒精,按每百公升纯酒精739.97欧元征税;葡萄酒以每100升20度为计税单位,税率一般为5-6%。在西班牙,由于葡萄酒加工是该国的重要产业,是出口创汇的主要来源,因而政府在税收上为了体现对该产业的扶持,规定葡萄酒税率为0%(欧盟指令的下限)。
根据西班牙税法,酒税以生产者、窖藏人或进口人为纳税义务人,采取单环节征收、一次课征制,一般在货物离开生产企业或窖藏时征收。当酒类产品储藏在酒窖中时,如满足一定条件,经批准可在保税条件下进行储藏、运输及进一步加工。在此情况下,对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必须进行严格监管。运输该货物必须提交相关文件等证明材料,同时,纳税人必须对该保税货物分账登记并定期提交应税货物基本情况的报告。酒税一般实行按季申报,申报和缴纳期限为发生消费税纳税义务季度次月起20日内。
(二)管理制度
1.税源管理
西班牙对酒税没有进行直接管理,而是强化税源管理,对酒类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根据规定,酿酒企业要建立原料、半成品、产成品领用或销售台账,记录原料、半成品、产成品的流向,定期做成报表报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据此掌握生产企业的生产和财务状况。
西班牙对酒精度为22度以上的酒实行贴花管理,目的是控制生产数量。由于消费市场相对成熟,一般来说酒厂的生产数量与销售量是相对固定的,并且为税务部门所掌握。当酒厂的生产数量超过正常水平时,税务部门将派员去实地考察与监督其生产情况。
2.凭证管理
为了防止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税务部门对酒类产品生产与销售情况会进行全过程管理,其主要措施和手段就是实施凭证管理。
凭证格式由欧盟统一制定并具有法律效力,在欧盟25个成员国及2个候选国(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之间相互承认。凭证记载了交易双方税务编码、名称、产品数量、价值、运输车辆牌照号码等信息,一般一式四联,由生产企业(销售方)在销售时开具并自留第一联,其余联次与货物同行,购货方收到货物与凭证后对货物实际数量和凭证上载明的数量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签章确认并自留第二联,其余两联报送当地税务部门,经其盖章后将第三联返回生产企业或是销售方,第四联由当地税务部门留存。出口货物的凭证与内销货物的凭证略有不同,但其主要项目内容是相同的。出口货物凭证的传递过程是:生产企业自留第一联,第二、三、四联随货物传递到出口商,出口商留存第二联后,其余二联在货物报关时由海关确认并盖章,盖章之后将第三联返回生产企业,第四联由海关存档备查。
无论是生产企业(销售方)还是购货方,均要每月一次收集汇总所有凭证信息,以报表形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申报纳税,税务部门对交易双方的报表进行稽核比对,从中发现虚假和错误的信息,及时予以纠正处理。交易双方分属两个不同税务部门的,税务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对交易双方凭证进行稽核比对。如果被查出有偷漏税的问题,纳税人将受到极为严厉的处罚。
3.发票开具
酒类产品销售的发票开具适用西班牙法律规定的发票一般开具要求。如果有保税或免税的情况,法律强制要求发票上必须注明该情况,同时还应注明保税和免税依据的相应西班牙消费税法或其他法律条文,发票上必须分别注明产品的价格、适用税率和应纳消费税额。
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一)我国酒类消费税征管现状
酒类消费税是我国消费税的重要税源。现行消费税的征收依据主要是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由于酒类行业管理比较混乱,无序竞争严重,企业生产能力盲目扩张、产大于销以及地方保护等原因,酒类消费税的征管比较困难,税收流失比较严重。少数规模较大的企业普遍存在通过设立销售公司转移价格逃避消费税,大多数规模较小的企业则采取无账经营、季节性生产的方式,很容易游离于税务机关监控之外。据保守估计,我国酒类产品税收流失每年超过百亿元。
为了堵塞收入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白酒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在维持现行按出厂价依25%和15%的税率从价征收消费税办法不变的前提下,加征每500克0.5元的从量税;适当调整啤酒的单位税额,按照啤酒的出厂价格(不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为两档税率,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上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50元;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20元。同时,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其外购酒和酒精已纳税款或委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的政策。此次政策调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税收征管的需要,规范了征税秩序,保证了税基的稳定性,但由于行业管理没有改善,深层次问题仍未解决,因此,目前酒类消费税管理仍然面临很大困难。
(二)启示
1.积极推进消费税税制改革,制定严密、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为依法纳税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欧盟对酒税有统一指令,这些指令建立在对成员国多年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因此比较符合客观实际和税收规律,也便于欧盟内部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协调。我国消费税是比较年轻的税种,对于酒类产品来说,税收政策应该根据现实情况做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调整,要注意与征管能力相协调,同时兼顾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在目前来看,对于同一类产品依据原料划分税率档次的做法,如白酒,给纳税人通过混淆税目而偷逃税收留下了较大空间。从量税的开征固然使得税基变得容易掌握,但实际情况是我国酒类产品计量单位和包装规格不够统一、规范,价格档次差异很大,使得从量税的政策效应并不理想。这些问题均应及时得到解决。
2.研究引进凭证管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根据2001年酒类产品征税政策调整的意见,我国停止执行了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其外购酒和酒精已纳税款或委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的政策。政策调整的初衷是为了解决不征也扣、少征多扣的问题,但其副产品却带来了重复征税问题:同一宗酒类产品在进入下游继续加工环节之前,有可能已经是含消费税的产品,但这些产品在经过再次加工投放市场之前,又要缴纳消费税,因此增大了产品成本和企业负担,违背了消费税税不重征的原则。在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上,可以借鉴西班牙的做法,借助凭证的流转对酒类产品的生产流通实现全过程监管,从而把握住征税的关键环节,实行单一环节课征制,而不是道道征税,这样就使得采取不同生产方式的纳税人之间税负变得更加公平。
3.条件成熟时,对白酒实行贴花管理。西班牙对高度酒实行贴花管理,借此可以很容易地掌握白酒的生产数量和完税状况。除西班牙外,世界上不少其他国家,如美国,也对酒类产品实行贴花管理。总的来看,贴花管理比较适合包装规格比较单一、价格差异不太明显、计量单位规范的产品,是建立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之上的,而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这些条件。但酒类产品是我国传统上的大众消费品,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积极探索对酒类行业实行综合治理的方案。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待酒类行业变得更加规范之时,贴花管理将会大有用武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