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与施威策:具体人性伦理_孟子论文

孟子与施威策:具体人性伦理_孟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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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C91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245X(2012)03-0001-05

在古老的中国哲学中,仁慈待人的思想和无所不包的人道理想,都比西方中期斯多葛学派(巴内修)的传统要早得多。在孔子思想中,“仁”(有的现代翻译者也将它作为“人性”或“人道主义”)就已经成为最重要的思想[1]。然而,孔子本人在运用这一人道理想时,特别青睐并强调正当、正义或公正的内容,这些内容在根本上依赖于众所周知的“道德金律”[1]。

孟子在更实际的层面上,为德行、尊贵[2],以及人道价值和人类之爱辩护,他不拘于过分强调抽象的“义”、①“礼”概念(“义”和“礼”分别意味着正当或正义与阶层或礼仪),并且超越了功利主义的理由,而这种功利主义的理由就是阿尔贝特·施韦泽误认为在孔子身上普遍存在的方面。例如,施韦泽强调:人类之爱在孟子那里为人本性所有,纯粹由需要(这种需要来自于同情心)萌生。因此,尽管孟子的确依赖于孔子作品中所反映的孔子眼中的“圣王”或先贤和他们高尚的伦理道德,但他依然弱化了其各自的严格性,并且在不否认这种标准思想的前提下,强调了公正是人道理想的一个组成部分。事实上,正如孟子再三强调的:“有仁义而已矣”[2],也就是“人道”(或“慈悲”)和“正义”[2]。这些将是唯一的“主题”:“仁,人心也;义,人路也”[2]。事实上,“恻隐之心,仁也”[2]。“仁”或“人道”,即以人道对待他人、体恤所有人,而不仅仅局限于对待同胞,比之于颇有点儿抽象而普适的内容(如“道德金律”),这种思想无疑少了些严苛和形式。孟子将自己的学说概括如下:

“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有是四端而自谓不能者,自贼者也。”[2]

阿尔贝特·施韦泽认为,孟子在伦理学上超越了孔子:孟子比孔子“对人性谈论得多得多,也亲切得多”,“他使人道具备了更为深厚的基础”。孟子与墨子一样,也认为人类之爱直接来自于移情或同情,属于“真正的人性”。孟子还明确区分了“仁”与“利”[2],后者相对于仁或人道是第二位的(大致像“义”一样)[2]。但根据孔子的观点,(在行使正义时,汉斯·兰克注)“行吾敬,故谓之内也。”在施韦泽看来,这似乎是一场反对任何功利主义基础的道义争论,它使孟子成为康德的“前辈”,在本质上,康德普适先验的伦理学基础就依赖于“善良意志”的内在动机。对于道德的人而言,关键是“尽其心”,“尽其心”才能“知其性”,“知其性”才能“知天”[2]。“孟子曰:‘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乃所谓善也。’。”[2]

因此,正如施韦泽所强调的,孟子的人类之爱(包含关怀和同情)是自同情和通感直接流淌而出并面向全人类的。“恻隐之心,仁也”[2]。因此,同情、移情和怜悯,都是人类之爱的伦理学基础,它们扎根于人的本性。即使对于人的尊严,这也是真实的:“人人有贵于己者”[2];人天生就有仁和义[2]。尽管孟子在某种程度上继承了墨子所特别强调的普遍和一般的人类之爱的思想,但他明确批评了墨子兼爱理想的抽象性和一般性。关于施韦泽所言的“环境的逻辑”,孟子试图更加脚踏实地地制定一些具体的策略和劝诫以对待“其所不爱”(并非自己的亲人、朋友的人)[2]。然而,正如施韦泽强调的,尽管孟子禁止敌对和不友善的心态[2],然而“爱你的敌人”②的思想却在他的视野之外。

一般来说,每个人都必须“内省”其基本的善行、德行和人性,甚至智慧[2]。与墨子的兼爱这种普遍的人道主义相比,孟子的方法具有具体和实用的特点。因此,施韦泽认为,这些乐观、积极的肯定性的伦理学不仅超越了孔子的社会形式主义和公共道德的传统视野(如孔子所做的,无论是否自己的同胞,都以礼尚往来对待),而且也超越了墨子那普遍、全面的“兼爱”。

孟子是真正将人道的思想落实到践行人道的具体观念中的第一人,即,他是第一位发展实践人性或具体人性的人道主义著作家,而这在西方传统中,一般会追溯到中期斯多葛学派的思想家巴内修或他的弟子,如波赛唐纽斯,波赛唐纽斯的学生西塞罗创造并宣扬了“人道的人”的思想。通常在西方,人道(仁慈待人)的理念被认为是由这些古代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所发展起来的。然而,中国的先行者们大约在此200年前就已经有了同样的思想并使其具备了实践性和具体性。特别是孟子,他一方面反对伦理学的抽象,另一方面抵制伦理学的形式主义,他赞成融入各种情境和社会环境的具体,却不带有功利主义或一点自私的倾向。

孟子甚至使同情和伦理超越了人的范围,将其扩展到对待动物也同样仁慈、怜悯,这就脱离了孔子以人为中心的伦理学。事实上,孟子试图区分“爱”和“仁”,“爱”即爱惜,是对动物而言的,动物不是在人的意义上被爱,“仁”是针对人的(即使没有亲缘关系),而完全意义上的爱则是保留给至亲的。

施韦泽对于孟子在人道主义伦理学方面的贡献评价如下:

“伦理学的顶点,在孔子的学说中是关于圣人的理想,而在孟子的学说中,变成了一个人的理想,这是一个已经达到了完美人道主义的人。在欧洲思想史上由斯多葛学派巴内修(约公元前180—100年)首次提出人道主义观念之前200年,这种观念就已经更加生动、更加深刻地体现在孟子的学说中。”施韦泽进一步阐明,只有在孟子这里,关于生活和世界的伦理主张才如此生动和深刻,一个文明国度的思想才呈现出伦理的品质。“孟子那文明国家的目标是道德的人”。当然,这个文明国家的观念并非孟子首创,“此前很久,它就一直在中国思想中发展,而且由关于生活和世界的伦理主张所确定。然而是孟子将这座大厦建造完成”。

因此,据施韦泽看来,孟子的伦理学是中国古代伦理思想的巅峰,它将扩大到所有人(包括“野蛮人”)甚至动物的伦理范围,与对功利主义和基于经验主义的伦理学的拒斥相结合,却不但没有置之不理反而强调了具体性和实践性。然而,依据施韦泽的观点,尽管孟子主张“以其所爱及其所不爱”[2],但他并不支持后来基督教关于即使自己的敌人都要“爱”的观点。尽管“内在的行为准则”仍然是人类之爱,但墨子仅仅笼统地主张爱;孟子与之不同,他在主张爱的同时,也考虑到了公正、正义(义)和责任,以便能够用某种方式确定各种关系。施韦泽认为,孟子不像其他人那样,他具有深入研究日常生活中的伦理问题的天赋,并一直保持着这种深入的研究。作为一位实践道德学家,他将功利主义视为伦理学的巨大威胁,由此可以证明他的研究深度……他以与康德一样严肃的态度,捍卫了伦理直接、绝对的必然性,并反对将这种伦理必然降低到有益的层次,即使是出于最好的目的也不能如此。

总之,在不否认包括任何人(实际上包括任何生物)的普遍伦理视野的前提下,孟子以具体的、面向实践的方式主张,在使伦理目标可行的过程中,不要拒绝组织的需要,也不要拒绝合乎礼仪的义务、正义和公正。

他甚至超越了施韦泽,施韦泽在《文明与伦理》一书中贬低了“社会伦理学”,“社会伦理学”与个人主义的“私人伦理学”完全不同,它或许是位于首位的“唯一真正的伦理学”[5]。

总之,孟子是第一位真正将伦理的普遍视野和人道观念(一种人道的伦理学),与人在思想、行为规范和行动中具体、实际的需要相结合的伟大思想家,这种结合正是施韦泽本人尤其强调的。因此,孟子是具体人性的发现者和先驱,是实践伦理学的发现者和创始人。不仅是施韦泽,孟子这位被施韦泽高度赞扬的先行者,也照亮了具体人性的理念和理想,这是以一种在真实生活的境况下面向实践或讲求实际、在范围上即使不是全体也是相当普遍的方式,人道地思考和行动的理念和理想。③

那么,简而言之,什么是具体人性的思想呢[6][7]?

施韦泽的伦理学,类似于孟子的伦理学,是一种在范围上普遍而广泛的伦理学,它有一个独立于功利主义源泉的先验理性主义伦理基础。同时,这是一种关于实际生活中的具体性和责任的伦理学。人道的观念如同指南针一样引导我们穿过“生命的丛林”:施韦泽仅仅增加了“敬畏生命”这个普遍的标签——他是具体人道主义的现代伦理学家。现在让我们面对这个问题:现在的和未来的具体人性的伦理学是什么?

在西方传统中,苏格拉底是第一位强调个人特殊价值,从而在哲学和实际生活中强调人的思想和美德的哲学家。中期斯多葛学派如巴内修及其后的西塞罗发展了“人道的人”(“homo-humanus”)的思想,显然,这种思想包括由教育所培养的人道思想,以及完善道德和智力发展的思想,例如,道德、高贵和尊严、高雅、品味、团结、大同、仁慈、善良、热情、宽容等。

在传统的现代西方哲学中,我们必须强调“人道”(沃夫纳格认为这是最高的美德)。J.G.赫尔德认为这个观念是一个特殊的伦理美德和一个基本理念。他发展了人道或人性的伦理学说,这种学说也包括实践人性(即面向情境的人性)在内,从而在实际上实现了日常生活中的人道,通过面向实践的伦理分析,在一种具体的和谐团结的意义上,超越了抽象而普遍的规则。④鉴于“人道的人”这个古老而传统的想法是相当稳定且富于教育意义的,赫尔德认为它是一个人类学和伦理学的基本概念;他也可能被视为康德那种过于依赖伦理和道德律令的道德严格主义的机智的反对者。在具体情况和现实背景下的实践人道和共同人道思想,甚至可以表达为一个明显矛盾的原则:“不要总是严格依赖抽象的道德法则和命令,而要践行一种更加人道的面向个人、面向情境的生活方式。”[5]应该在道德规范中成为指导思想的,并非法则和命令本身的严格强制执行,而是在基督教伦理所说的余德(即有职责外的言行的能力和准备,去做并非被要求的善行)的意义上,超出纯粹、严格的法律或道德准则,分别考虑人道的立场和道德的标准。也就是说,在实践人道的领域,人道具有的超出监管和超出职责的方面是特别重要的,根据共同人道(相互尊重的、共有的人性)的总的指导思想,允许有例外和特殊的照顾。这就是实践人性理论的思想(“具体人性”[6]),它可以追溯到赫尔德关于实践人性的理念,为此我创造了一个口号:“有疑问时,先肯定具体人性或实践人性。”这个原则的杰出、甚至最杰出的现代支持者当数阿尔贝特·施韦泽,他认为在伦理上正当的“只是与人性一致的内容”[9],以及在具体的日常情境下一个真正的人的实际责任。施韦泽还提出,人道或实践人性存在于这样的信念之中:在无论出于什么目的的祭坛上,都永远不应该有人被牺牲[9]。“抽象是伦理学的终结:因为伦理学是一种与实际生活之间的活生生的关系”⑤[9]。(令人惊讶的是,施韦泽并没有将其伦理的人道主义建立在赫尔德的人道主义之上,而是建立在了歌德的古典人道主义基础之上,当然,还以基督教关爱的教义为基础。)我们可以顺理成章地将这句话扩展为情境人道主义中的一句话:“抽象是实践人性的终结”。(施韦泽像孟子一样,甚至将这种实践人性的理念扩展至以“人道”的方式对待动物[9]。)

施韦泽是一个情境人道主义的道德天才——无论在他的行动上还是在他的思想上都是如此。施韦泽的人道主义肯定不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在具体情境下的切合实际的人道,是一种实践的人道,或称为“具体人性”或者“具体人道”[6]。在他的道德实践中,并没有因为理论的含糊、变化或困境而尴尬或被误导。在他的道德实践中,他真正地作为一位人文和人道主义实践的“道德天才”而始终不渝地追求自己的方式,坚定而不受任何干扰。在这一点上,他是矢志不移的,尽管他并不能成功地为普遍的伦理理论建立全面理性的基础[10] [11]。就伦理实践而论,他依然不仅是伦理的思想方法和令人印象深刻的伦理广泛性的典范,而且也是一个传统伦理的重要批判者和伦理学理论家,虽然在这方面肯定不会像他在实践伦理学中和他的具体人性思想那样富于独创性。(在永远以人道对待每一个人甚至其他众生的意义上)他是我们可称之为“具体人道主义”或“具体人性”的最优秀的实践者和理论家。如前所述,我们可以创造一个口号来概括他的人文思想:“有疑问时,先肯定具体人性!”(在良心、决定和行动都不确定的情况下,始终将实践的和具体的人道放在首位——即使有时会违反人道主义的抽象原则和传统或合法的价值观。)事实上,伦理学并非仅仅或并非主要是关于伦理律令或严格通用的处方、绝对的规范或诡辩的象征主义的问题,而主要是关于实际决定的问题,这些实际决定为具体生活所固有且在具体生活之中表现出来;在以人道行为对待所有人和所有生物(其他所有人和所有生物都在我们的责任和行动所能达到的范围之内)的总体思想下,我们的良心所做的决定也许就建立在面对面的基础上或其它“次要”的相互作用下,有时甚至包括察觉不到或微乎其微的(现在还包括一些跨越洲际的)依赖关系。

关于“具体人性”的思想,我们可以说,所有被孟子、巴内修、赫尔德和施韦泽所持的具体人道主义的态度、德行和道德价值观也大量汲取了狭义上真正的伦理关照或真正的道德动机所具有的职责外的特点;从扩展了的实践人性的角度来看,这些态度、德行和道德价值观超越、有时甚至违背了严格强制执行的规则。特别是,宽恕的高尚思想和实践其实就是人道主义和真正人性的极致。关于实践人性,一个众所周知的典范是《圣经》中仁慈的撒马利亚人。实践人性绝对不是形式主义的,我们在《古兰经》、佛教和如上所述的儒家思想尤其是《孟子》中都能发现类似的例子。

实践人性强调的不仅是以充分的、以人为本的方式塑造、灌输并传播态度和评价等,而且还保留着一个公认的自由领域以发展和培养自我,这是孟子和孔子的一个基本思想。它集中于全面待人的观点,反对把人分成部分并划分到角色和片面的职责中。在这种意义上,具体人性和真正的宽容尽管始终在一个实际环境中,但它们是以人为本的、是全面的。它们也与罗尔斯一样把正义作为公平,还在日常生活中践行某种公平的行为。实践人性强调群体中的共同人道,这种共同人道存在于日常生活中,不因评价、感情和愿望而有所不同:实践人性强调,就像明确包含社会组成部分的“仁”一样,共同人道不仅是一种认识方式,而且也是一项慈善事业(这种慈善事业表现着共通情感、乐于沟通和富于同情心的人的特点)。在具体社会和日常情境中对待同伴的个人责任,以及对社会系统和生态系统的个人责任,都是人道地处理环境挑战和社会挑战的新的方面。在这个意义上,切实人道地对待除人以外的生物也是实践人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施韦泽所强调的,他比孟子强调得更加尖锐。

今天的具体人性有以下特征:

1.始终尊重人的特点,自愿接受的(“贤明的”)节制;

2.在实际情境中始终以合理的立场重视条件和限制;

3.不将人分裂成部分角色和部分职责,而是从整体的观点出发待人;

4.尽可能主张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及其态度和评价;

5.为别人的行为、观点和决定留下开放的空间;

6.宽容待人;

7.也为自己培养各种自由;

8.作为公平的正义(罗尔斯):不仅仅在运动中公正,在日常生活中也保持公正;

9.在不同的群体中并在不同的群体面前尊重人性、践行人道;

10.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对穷苦人展示仁慈;

11.在自己实际的活动范围内承担个人责任;

12.宽恕是人道的真正顶峰;

13.把所有人都视为能共通感情的、富于同情心的、乐于沟通的人;

14.尊重所有人的基本人权;

15.为一个值得生活其中并有体面生活质量的环境采取行动并做出奉献;

16.人道地对待其他生命(如驯养了的动物和灵长类动物);

17.拥有并践行对生命的敬畏,肯定他者的生命意志与自己的一样(与阿尔贝特·施韦泽一致);

18.拥有自尊,承担起对自己的责任;

19.以符合美学的文雅的方式,对品味、个人经历和自己价值观的形成进行自我培养(包括真正人道的、尊重伴侣的性爱生活);

20.可以将“有疑问时,先肯定具体人性”扩展为这样的口号:“有疑问时,先肯定具体人性以及实际的宽容。”

在这样一个包罗万象的全球化时代,情境依赖和行为导向以及责任都已经发生了剧烈的变化:我们曾经认为,绝大多数不幸的人离自己都很遥远,而现在,有了全球范围的沟通和经济的相互依赖,他们就是我们“真正的邻居”,他们依靠来自世界上享有特权的地区的帮助,才能够获得基本的生存机会(如食品、医疗等)和最低的福利。即使饥荒、食品供应不足和卫生保健缺乏这些问题不能轻易地通过现有的政治、法律或经济措施予以解决,从全球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的方面说,这种状况也要求新的道德责任,而且无疑要重新定义“依赖”、(真正的)“邻居”和“具体”甚至“情境导向”的概念:即使不(只)从尊重法律的角度出发,我们也必定需要发现一种新的途径来扩展应用伦理学的方法,以强调新的世界范围的功能毗邻、相互依赖和相互作用。在更显著的情境依赖下,我们需要在基于功能的意义上,通过定义并应用社会“情境”的“具体性”、相互作用的“具体性”、相互依存的“具体性”等新概念,在具体人性的意义上对人道主义形成新的认识。从伦理上来说,在我们这颗存在着资源有限、人口过剩、供应不足以及分配不均等问题的有限的地球上,这种剧烈变化了的情形真地“呼唤一场发生在我们伦理思想领域的革命”[12],以及在我们的伦理实践和人道主义实践中的革命。

(本文由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李政楠、王伟翻译)

注释:

①但即使“义”(经常只被翻译为“公正”或“履行义务”)所涵盖的范围可能也比西方所说的补偿性正义要大得多。至少,它包含了分配(与亚里士多德一样主张分配公平)和彼此有益或在具体“生活状态下”的“关怀”举动,实际上就是“人道行为”[3]。即使义与墨子那无所不包的兼爱相比还是更加务实,但是,义仍然是共同人道(仁)的实践。然而,孔子强调,礼与仁相联系,而孟子则相反,“在仁—义—礼的关系中,与后一个比较起来,他强调前两个规范”。

②斯威德勒甚至会将对“敌人”的爱列入对“不被爱的人”的爱之中[4]。

③施韦泽只是增加了“连你的敌人都要爱”,这是孟子没有像耶稣那样强调的,当然,孟子也要求爱其所不爱。在某种意义上,耶稣有着爱护每一个人的无所不包的理想,相比之下,似乎比孟子更加接近墨子以及墨子所主张的“兼爱”思想。

④事实上,早在1793年5月,赫尔德就强调了和平、面向社会或面向大众(欢乐、友善)、供人分享和共通情感的方面,以及同情、人的尊严、爱和仁慈,正义和义务(义务与权利对等并与权利结合),还有余功思想(这是超越形式上的责任和义务的)[8]。他还明确提到宽容,认为宽容就是尊重并承认其他民族、其他个人的观点、态度和评价。宽容不会与人道分离,尤其不会与实践人道分离,反之亦然。可以说,宽容是一个人、一种态度和一种自由多元的思想方式和评价方式的基本价值。根据赫尔德的观点,宽容(是一种态度,通常,这种态度在实际情境中与对个人和他人的尊重密切联系)是现代最重要的美德,它应该通过教育逐渐渗透、灌输。宽容是对其他个人的观点、信仰、人生观以及包括其宗教在内的文化的尊重,正是宽容仅次于共同人道和人类团结、仁慈的思想,表现着博爱主义(包括以相互尊重、同情、移情、一同感动等形式践行共同人道的方式)的重要特征。因此,赫尔德开始追求“一个真正的和强大的完美统一的道德品格”并为之抗辩。

⑤然而,这两个陈述都是抽象的,它们并非真正具有可操作性,因为仅凭这些说法不能实现其面向情境的具体性和实践性。必须有价值观、美德和可行的规范,我们才能拥有“具体的”人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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