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合伙为事务所“松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有限责任论文,事务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前不久,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修改,“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再次被写入草案,并成为新法的灵魂。有专家指出,这将对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和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起到重要制度支撑作用。
合伙还是公司,成本计算的结果
“从历史的发展过程看,合伙制可能和会计行业的某些特点比较契合。会计专业是个突出个人职业能力的行业,这个能力体现在三个环节,首先是专业技能,然后是信誉,最后是职业魅力。而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是人的职合、技能的联合,能够彰显会计师行业的特点。公司制
是资本的联合,它有助于组织的发展壮大,但对早期的行业发展作用不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燕博士说。
在《合伙制与会计职业之间关系的几个基本问题》一文中,刘燕博士写道:“从根本上说,选择哪一种形式通常是当
事人进行收益———成本计算的结果。合
伙与个人经营、公司长期以来并列为三
种基本的组织形态。从历史上看,专业人
士之所以选择合伙这种组织形式,是因
为,合伙相对于公司而言是一种法律成
本更低的执业方式……对于早期的专业
人士而言,合伙或者人执业是一种比较
理性的选择。合伙的灵活性、自主性、不
受法律约束等特征,使其比公司组织形
式更能满足专业人士的需要……但是会
计职业对执业方式或组织形式的选择,
相对于其他职业来说还有其特殊性,因
为会计职业与规模化的经济组织之间有
着内在的联系。……会计职业活动的这
一特点,导致合伙与公司之间关系的天
平发生了倾斜。对于大会计师行而言,合
伙组织形式传统上的优势不复存在。……而公司组织形式所具有的明确、清
晰、队层化的管理框架则具有显著的优
势。”1969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紧急修
改了《职业道德守则》,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在某些条件下,改制为公司形式开展
审计以及其他业务,成为向公司制靠拢
的标志性事件。
有限责任合伙的诞生起因于“80年
代末出现的储蓄与信贷协会危机以及随
之而来的诉讼爆炸”,刘燕认为,储贷协会危机不仅是美国金融业的一场灾难,
同时将那些为储贷协会进行审计与法律
服务的会计师和律师拖入深渊。500多家
破产的储贷协会留下上千亿美元的损
失,面对巨额的赔偿,那些并不从事金融
业务审计的合伙人也无法逃脱责任,连
带损及个人财产,尽管他们可能对这些
审计业务毫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1991
年德克萨斯州颁布美国第一个《有限责
任合伙法》,它规定:“一个专业合伙中的
合伙人对另一个合伙人、雇员或合伙代
表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不作为、疏
忽、缺乏能力的或者渎职的行为,除其在
合伙中的利益外,不承担个人责任。”
有限责任规避过度责任
就法定责任来讲,刘燕认为有限责
任合伙相比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
伙,有两个方面的特点:
1、合伙人对合伙的侵权债务或全部
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的核心是合伙人对合
伙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承担责任的财
产是其在合伙中的权益。合伙的债务可
以分成合伙的契约债务和侵权责任。那
么,合伙人对合伙的哪些债务承担有限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此有不同的规
定。1991年德州立法规定:“一个专业合
伙中的合伙人对另一个合伙人、雇员或
合伙代表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不
作为、疏忽、缺乏能力的或者渎职的行
为,除其在合伙中的利益外,不承担个人
责任。”
2、债权人或被侵权人不得对合伙人
提起个人诉讼
美国《统一合伙法》第307(f)节规
定,如果一个合伙人对一项对合伙的求
偿权不负个人责任,该合伙人不是该项
针对合伙的诉讼的适当的当事人。
此外,有限责任合伙并不意味着合
伙人完全解除了对合伙债务的责任。从
各州有限责任合伙法的规定看,在以下
三种情形下,合伙人需要对合伙债务直
接承担个人责任:
(1)合伙人本身的不当行为(2)合伙
人如果参与了合伙的雇员的不当行为,
或者负有监管责任的合伙人参与受其监
管的雇员或其他合伙人的不当行为、渎
职行为,或者明知其有不当行为或不行为而未能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制止时,该
合伙人要承担个人责任。(3)对于合伙在
一般商业环境下发生的、法律明确排除
在有限责任保护范围以外的行为,如未
能偿还贷款,交付租金或履行其他契约
义务等,合伙人依照传统合伙法的规则
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是事务所壮大的契机
有限责任合伙的意义在于,它规定
各合伙人仍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但仅对本人负责的业务或过错所导致的
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因其他合伙
人过错造成的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
而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有限责
任合伙,只规定了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因此,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服务机构法的发展受到很大限
制,规模普遍偏小,很难和国外的专业服
务机构展开竞争。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
究员刘俊海在接受某媒体采访时说,有
限责任合伙对做大做强我国会计师事务
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行业意义重大。“我国百人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寥寥无
几,就更难以想象如普华、德勤等‘四大’
那样多达上千人的合伙企业了。美国之
所以产生出‘四大’,很大程度上得益于
有限责任合伙制带来的制度优势。”
对国内会计师行业来说,有限责任
合伙不是新概念,1993年《合伙会计师事
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中就出现了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字眼,但由于业界对
有限责任合伙一直存在模糊认识,官方
文件也一直未对有限责任合伙做出更明
确的界定,所以作为一种组织形式,有限
责任合伙仍然是个新事物。刘燕说,随着
新合伙企业法的制定,有限责任合伙这
种组织形式给专业人士提供了一种有利
于发展壮大的途径,又不同于公司,它把
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限制在自身的业务
范围的过错,使这些专业服务机构的合
伙人避免承担过度风险,有利于其发展
壮大和在异地发展业务。是对现有法律
体系的突破和创新。
名词解释:
有限责任合伙,简称LLP,是近10年来流行于美国并刚刚在英国获得承认的一种新的商业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