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业企业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的制度亟待加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职论文,教师培训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行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制度是指人们共同遵守的规程或行动准则,行业企业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的制度是指行业企业参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活动的规章,由一系列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构成。在我国,影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制度因素有许多方面,但目前最突出的是行业企业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问题,而且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瓶颈问题之一。
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及职业教育教师培训在全世界已达成共识,各国都在这方面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文件。如职业教育举办最成功的德国,早在1969年8月颁布的《职业教育法》第一条第五款有关实施职业教育的部门,就将“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列在第一位,可以充分看出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同时在该法的第六条中对培训雇主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随后又在1981年12月23日出台了《职业教育促进法》。2004年7月为了更好地发挥职业教育在德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政府制定《职业教育改革法》,决定把1969年和1981年的两部法合并制定新的《职业教育法》,并于2005年5月在联邦参议院通过,2005年4月1日正式生效,新《职业教育法》的适应范围仍界定为企业职业教育,同时也确认青年通过多元化的方式实现良好的职业教育,在新《职业教育法》中,继续强化校企合作。正是由于德国在法律文件中对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的明确规定,使德国企业义不容辞地承担职业培训的义务,使企业对职业教育具有责任感,也促使企业重视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师水平,进而企业具有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训的积极性。可见,法律文件将企业确立为职业教育主体是形成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训制度的坚实基础。反观我国,行业企业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制度的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
一、我国行业企业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制度建设的回顾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国行业企业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制度建设的回顾
199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颁布,是我国建立职业教育制度的重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条规定“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这是我国在法律条文中正式提出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与职业教育教师培训。
2001年11月,教育部《关于“十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对于缺乏工作经验和技能的青年教师,要有计划地安排到对口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习和技能训练。逐步建立教师到对口企事业单位定期实习的制度。”这是我国首次提出要建立教师到行业企业实习制度。
2005年10月,《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十一五”期间,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和“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多处提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如“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再如“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
2006年9月,教育部又发出《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要求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文化课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考察、开展调研。这是我国教育部门第一次发布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专门文件,是我国正式开始行业企业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制度的建设。
2006年12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06]13号)出台,对实施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时提出,“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3万名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参加国家级培训。在谈到培训任务时,提出采取‘基地培训+企业实践’的模式进行,时间为两个月。要求“参培教师先在国家公布的培训机构进行一个月的专业理论和教育教法培训,然后到对口企业进行一个月的企业实践活动”;各省要完成专业骨干教师培训12万人,要求各省(区、市)通过“基地培训”、“企业实践”或“基地培训+企业实践”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这是为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提供经费支持的政策文件。
2010年7月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我们看到“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鼓励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等内容。可以看出,加大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包括职业教育教师培训制度的建设将是我国今后职业教育发展和改革的重点。
从上述一系列文件可以充分看出,从政府的角度,或者说教育管理部门的角度已经越来越关注行业企业在中等职业教育包括中职学校教师培训领域里的参与度,同时也深刻和迫切地认识到,如果不建立行业企业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的制度,建设高水平的我国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几乎无法实现。
2.行业企业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在2005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后,尽快建立行业企业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制度已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但是在实际推进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以下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我国尚缺乏明确的制约行业企业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行为的法律文件。到目前为止,除了前述这些带有指导性的文件以外,一方面我国仍缺乏在国家层面明确行业企业具有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义务的法律文件;另一方面我国几乎没有用于规范和指导行业企业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行为的相关配套法规或实施细则。因此,我国需要完善有关行业企业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的法律法规文件。
第二,行业企业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法律法规文件的用语力度有待加强。从前面所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法律文本中,涉及对行业企业要求时使用的是“应当”这种指导性的用语;而在其他文件中,对行业企业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的表述,往往是带有口号式的用语。这些用语强制作用不明显,不利于行业企业形成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的责任意识。
第三,行业企业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法律法规文件制定和发布的主体不完整。在上述文件中,除个别法律法规文件是人大或国务院颁布外,其他几乎是教育部单独制定和颁布,而非联合劳动部门共同制定和发布。教育部门单独出台的法规文件对行业企业行为的影响有限。因此,这种行业企业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的法律法规文件制定和发布的主体不完整,一方面使得这些法律法规文件对行业企业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的规定变成了教育部门单方面对行业企业提出的要求,另一方面这些法律法规文件对行业企业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的约束效力降低。因此,要促使行业企业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必须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第四,激励行业企业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的政策不完善。在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除了可以实现国家在税务方面的特惠外,还可以从国家的中央基金中获得占其净培训费用50%~80%的培训补助;如果企业培训的职业符合发展趋势,企业可获得100%的培训补助。我国在此方面的政策较少。2006年11月,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2006]107号《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规定》的文件,2007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企业按照财税[2006]107号文件规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扣除”。这些文件虽然说明我国在激励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政策方面有了良好的开端,但是政策力度仍然不够,一方面颁布的奖励政策适用面窄,只适用于职业院校和高等学校的学生,未适用于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训;另一方面还缺乏对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训经费资助方面的优惠政策。
总之,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吸引行业企业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等方面,有待加强制度建设。
二、我国行业企业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制度建设的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文件,加强行业企业参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的可操作性
改进和健全现有法律法规文件,是规范行业企业参与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的保障。在制定和修订我国职业教育及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的法律法规文件时,要充分考虑教育部门以外的因素对此的制约和影响作用。一方面在修订我国已有法律文件时,要着重增补行业企业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的内容。我国目前正在开展《职业教育法》修订研讨工作,该法自1996年颁布后,对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21世纪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职业教育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该法的许多内容已显得滞后,难以适应我国新形势下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对该法的修改势在必行。因此,我国在修改职业教育法时,应增加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训的内容,明确行业企业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的地位、权利与义务。另一方面完善行业企业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对一些操作性不强的涉及行业企业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的法律法规文件,应采用制定实施细则加以补充和完善。实施细则的条文要清晰、明确,教育部门与劳动部门的职责分工应清楚,并配有相关的奖励与处罚措施,真正做到既促进企业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的积极性,又对企业具有约束力或强制性,从而加强法律法规文件的可操作性。
2.建立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文件共同发布制度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中等职业学校由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中等技工学校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学校分属不同的上级管理机构,其中职业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属教育部门管理,技工学校则主要由劳动部门管理。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教育由教育部门统筹管理,但对技工学校教师培训管理不到位的现象的确存在。因此,为保证我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的有效开展,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为主要管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部门应形成职业学校教师培训文件共同发布制度,对涉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内容的文件,共同作为发布主体。这种制度的优越性在于,一是文件的要求和措施面向全体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对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管理具有同等的指导作用。二是有利于统一和规范中职学校教师培训工作,保证我国中职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水准。三是由于劳动部门是文件发布主体之一,而且劳动部门是行业企业的主管部门,文件中涉及行业企业参与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的规定和要求,会直接传达到行业企业,大大增强对行业企业参与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的约束作用。
3.建立高等学校与行业企业联手培训中等职业教育教师的机制
目前,我国高等学校仍然是中职教育教师培训的主力军,因此,建立高等学校与行业企业联手培训中等职业教育教师的机制是我国建立行业企业参与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制度的关键因素。为此要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要依靠政府搭台,进一步完善激励行业企业参与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的政策。尽管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说明我国已开始建立激励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制度,但是要真正解决行业企业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的问题,还应加大行业企业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的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明确行业企业承担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的义务及社会责任,以货币补贴或减免税收等方式激励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为高校与行业企业联合培训人才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高等学校要加强内部环境建设,增强自身对行业企业的吸引力。一方面,高等学校要制定制度,完善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培训的一体化人才培养平台。另一方面,高等学校要重视提高自身的社会服务能力,通过服务企业,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吸引企业签订合作协议,通过“请进来、走出去”双赢互动,逐步建立与行业企业合作的关系,形成与行业企业联合培训人才的长效机制。
综上所述,行业企业参与中职教育教师培训制度的建设是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是制约我国中职教育教师水平的关键因素,必须重视对这个问题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