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电影是一个产业,其次,它是一门艺术_艺术论文

首先,电影是一个产业,其次,它是一门艺术_艺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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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电影的艺术性、商业性成为电影界内外议论甚多且看法纷纭的话题。它不仅关涉到电影创作的主旨、电影制片业的运作、电影发行乃至电影评论、电影观众等诸多方面。从根本上看这是一个电影观念的问题。本刊就这个专题展开讨论。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发表意见。

——编者

1995年11月8日至11日, 我应邀去南京参加了由长江六市电影发行公司主办的一个电影研讨会。参加这个会的人士,占多数的是并不研究电影的文化学人,他们的工作与电影(或影视)全然无关,只是对电影感兴趣或喜欢看看电影。然而,他们又不是普通电影观众,一般都喜欢用他们自己的专科知识来解释电影现象。在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从事其他人文学科研究的学者插足电影研究的事例并不罕见。但是他们的立论专业人士是从不听取的。原因很简单:这些学有专长的人士对电影(无论是作为一门工业或一门艺术)的历史和现状,都知之甚少或一无所知,这就很难想象他们的议论会对电影的发展有所裨益。在这样的会上,专业人士和非专业人士之间对话的可能性就很小,甚或形成聋子对话的局面。我是生平第一次参加这样的会,感到很不自在。由电影公司来主办这样的会,使我感到十分不解。

请不要误会,以为我想要剥夺电影界外的不研究电影的学者们谈论电影的权利。电影与其他传统艺术不同,它是面向大众的,是直接而且具体地反映生活现实的,其影响之大,也非其他艺术所能望其项背的。所以不论文化高低,对电影人人可得而谈之。再者,一部电影可以成为心理学的或社会学的剖析对象,可以佐证某个历史学的或哲学的观点。所以在专题性的、多学科的电影学术会议上,各方人士能够进行交流和争论。但这并不适用于专业性很强的诸如谈论西方电影与当代中国电影之类的话题的研讨会的。

不过,难却主人的盛情,我还是在会上发了言。发言的主旨基本上就是我在1995年第1 期的《世界电影》上为纪念电影诞生一百周年而写的《电影万岁》一文的核心论点:即电影首先是一门工业,其次才是一门艺术,以及由此而衍生的一系列观点:如电影艺术不能是个人化的艺术、电影中不存在商业与艺术的矛盾等等。以下是我发言的主要内容。

众所周知,电影作为一门艺术与其他传统艺术有一个本质性的不同点,那就是它首先是一门工业,一门由光学摄录系统和洗印放映系统构成的工业,其次它才是一门艺术。没有人反对这一点,但在把它作为一门艺术来对待时,却有不少人偏偏忽略了这一点。他们的基本论辩方式通常是强调这一工业产品的文化性或意识形态性,以此来否定它的商品属性。排斥广大观众的沙龙电影,为政治服务的国营电影与满足大众娱乐需要的商业电影之间的对立即由此而生。如今国营电影已基本上转向市场经济,沙龙电影早成强弩之末,唯有备受攻击的商业电影仍然根深叶茂。电影的商品性和文化性的纠葛事实上已告平息。反对商业电影的人只剩下最后的一块阵地:拒不承认面向大众的电影作品是艺术作品。

从历史的角度来观察,电影从诞生之日起便是一种面向大众的娱乐商品。欧美国家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已经进入发达的资本主义时代,电影在发明之初便与商业活动紧密相连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后来随着电影制作工艺技术的进步,电影从无声到有声、从黑白到彩色,它的表现能力也随之扩大,但始终没有离开其娱乐大众的原生目的,而娱乐大众也就无可争辩地成为电影的社会本性。我们完全可以断言,每一次重大技术进展,并不存在任何美学的动因。理论家可以在事后从艺术表现的角度分析出技术带给电影艺术的巨大可能性,我们也应当肯定艺术意识和探索精神在技术基础上的推动作用,但切不可离开电影艺术的发展必须在恪守电影的社会本性的前提之下这一根本性的制约原则,而去无限夸大艺术意识的作用。

在电影制作领域内曲解和夸大商业和艺术的矛盾便是一例。在电影的百年史上,种种曲折和混乱几乎都与这个“矛盾”有关。到底应当怎样来看待和解决这个“矛盾”呢?

在电影制作领域内,商业和艺术从根本上说并不存在矛盾。从电影的发展进化过程来看,商业实际上对艺术起着有益的促进作用。我们很难想象,如果没有商业竞争的动力,电影的艺术表现能力能拥有今天这样巨大的可能性。商业和艺术的矛盾只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才存在:制片商为牟利而粗制滥造。能够解决这个矛盾的并不是艺术家而是观众,不是艺术规律而是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所以归根结底,主导的一面恰恰是商业而不是艺术。其实,电影作为文化商品,更主要的矛盾是商业与道德的矛盾。诲淫诲盗、引人堕落的影片在艺术上很可能是精致的,甚至完美的,在商业上是十分有利可图的,然而在道德上是异常有害的。但电影中商业与道德的矛盾唯有通过健全的、符合国情的法制,而不是某种“艺术改造”所能得到解决的。

在这里,我们必须着重指出,电影是一种与其他传统艺术极不相同的艺术。使电影与其他艺术发生分离的真正原因,在于上文已经强调指出的“电影首先是一门工业,其次才是一门艺术”。“首先”和“其次”这个次序至关重要,因为电影既然首先是一件工业产品,这就决定了它的商品属性是根本的,是第一性的,搞电影首先是一种商业行为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电影既然其次才是一门艺术,电影需要的艺术就必然要服从商业的需要,即为数巨大的文化消费群体的需要,而不能是什么非世俗化的、“属而和者仅数十人”的艺术。质言之,电影的艺术是为商业服务的艺术,是使一件工业产品更乐于为群众所接受的艺术。电影与商业的关系一旦被切断,电影便无法生存,也就不存在什么艺术了。

对商业电影抱有偏见的人大抵是这样一些人,他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传统的文化价值观使他们无端贱世俗文化或消费文化,拒不承认人类社会进入机械复制时代之后由文化消费者群来衡定艺术的价值的合理性,拒不承认当代社会文化活动和文化产品的商业化大趋势。他们的艺术观念实际上仍停留在上世纪的时间隧道里,把大众视为艺术的敌人,强调艺术作品的“超凡脱俗”和观赏者的“精神贵族”身份。当这种人插手电影制作时,便希冀电影能像其他传统艺术那样由保护人豢养,成为摆脱市场羁绊的个人化艺术。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天马行空式的主观随意性(个人化)和艺术家在作品中的个性显现(个人风格)混为一谈。他们否认客观的必然的制约对艺术创作的激励作用,相反地夸大商业气压制甚至扼杀电影天才的可能性,不切实际地幻想着所谓理想的创作环境。他们十分可笑地一方面抨击商业电影“沾满铜臭”,另方面却又希冀找到满身铜臭的保护人来保护他们的电影不沾铜臭。为这种荒谬现象的存在制造合理根据的,便是把电影分成所谓“艺术电影”和“商业电影”两类。这种分类尽管在世界影坛已被普遍接受,但其不合理性和有害影响是不可否认的。在语义学的层面上,它必然造成艺术与商业绝对对立的假象,从而引发人们对商业电影的假性贱视。实际上,在西方发达国家里,只存在进入商业发行渠道和不进入商业发行渠道这样两类电影。这里并不存在一条所谓艺术与非艺术的界线。事实证明,这种分类已在中国大陆的电影创作人员的思想上造成混乱:明明是在市场上求售的影片却偏要自命为艺术片,或者明明是由于不合消费者要求而被冷落的失败之作,却偏要用“我拍的是艺术片”来遮羞。结果电影的质量标准被严重搞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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