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五十年来语言学的发展(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语言学论文,五十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 语言的动态研究
对于使用中的语言,人们从不同的角度作动态的观察,因而开拓了语用学、语篇学、社会语言学等研究领域。
2.1 语用学(Pragmatics)
直观地说,语用学是研究语言具体使用的一门学问。但它的起源必须追溯到符号学。美国哲学家莫里斯(Charles Morris)在30年代提出符号学分为语构学、语义学和语用学。1946年他在《符号、语言和行为》中说明语用学研究符号的来源、用法及其在行为中出现时所发挥的功能(按:该术语包含希腊语词根pragma‘行为、行事’)。现代逻辑学不仅研究抽象的推理公式,而且力求顾及认识过程中真实存在的复杂情况;这使逻辑学和语用学建立起密切联系,即把注意力转向信息交流行为或言语行为。另一方面,语言结构方面的研究由于转换生成学派坚持只探讨人的语言能力(按即潜力,指关于语言结构的知识)而不管语言运用,越来越脱离实际,反过来却激发了对语言运用的研究。70年代以来,语用学因受到各派语言学家的关注而迅速发展,逐渐形成一个新的研究领域。1977年在荷兰正式出版了《语用学杂志》。1986年成立国际语用学学会。1983年列文森出版《语用学》,利奇出版《语用学原理》,为本学科提供了能与其他学科相比的高规格教科书。不过,语用学到底是语言学的一个部门还是一种功能研究视角,这问题并未解决。一般说来,语用学研究以下这些问题。
2.1.1 直示(deixis )。 卡纳普的学生巴尔—希勒尔(Y.Bar- Hillel
1954 )首倡在语用学中进行这类研究。 他把直示词语(deictic expressions)称为标引词语(indexical expressions)。如果不知道使用这些词语的语境,便无从得知其确切意义。按列文森所说,直示分为人称直示、时间直示、 处所直示、 话语直示(例如英语可用this指上面的一段话)、社交直示(敬语之类)。另外,必须区分直示语的不同用法,即指示用法(身势用法、象征用法)和非指示用法(非照应用法、照应用法)。
2.1.2 预设(presupposition,又译前提)。 语言哲学家们早就注意到预设与蕴涵和断言的异同。预设关系反映了语句的逻辑—语义关系;但只按逻辑—语义分析又不能彻底解释它,因为它也反映语句在不同语境中的语用关系。语用预设有两个特征:共知性(mutual knowledge)和合适性(appropriateness,felicity)。 共知前提是说话双方已知的常识,或至少是可以依据语境推知的信息。合适性常有赖于语境;但共知性有时只存在于说话双方之间,第三方仅依靠语境未必能了解。预设是一种半规约意义。
2.1.3 语用隐涵(implicature)。 它与逻辑蕴涵(implication)相关,常称为会话含意(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这是美国哲学家格赖斯(H.P.Grice)意义分类体系中的一种意义。 格赖斯从50年代到80年代提出了一整套意向意义理论。他将意义分为自然意义和非自然意义。非自然意义是有交际者参与的交际意义。会话隐涵的产生,是因为人们在说话时偏离了通常的行为原则。格赖斯提出:为了成功的交际,谈话双方都必须遵守“合作原则”。它包括4 条准则:数量准则(适量)、质量准则(真确)、关系准确(关联)、方式准则(简明)。但不同的说话人或在不同的场合把这些准则实行起来可能各有侧重,有时会出现违反某条准则的情形。这时说者可能有言外之意(隐涵意义);听者要能领会它,否则交谈就会失败。英国学者利奇(1983)提出:人们有时违反合作原则,最根本的考虑是他们要遵守另一条原则——礼貌原则。礼貌原则下有6条准则:圆通准则、大方准则、赞扬准则、 谦逊准则、同意准则、同情准则。利奇认为礼貌原则可以补救合作原则之不足。但为什么要有礼貌原则呢?列文森(和布朗)(1983)提出“面子”说,即人们都设法在交际中树立正面形象(有面子)、避免负面印象(丢脸),为此必须注意危及面子的行动。
2.1.4 言语行动(speech acts)1。50年代, 英国的语言哲学家始创这项研究。 先是斯特劳逊(P. Strawson )提出要区分语句(expression)、语句的使用(use of expression )、 语句的讲说(utterance of expression )三个概念。 接着奥斯丁(John Austin1962)提出要区分讲述性言语和施为性言语,并最后形成说话就是行动的完整理论。他认为一句话可以包含多个行动,即发话言行(locutionary act)、示意言行(illocutionary act )和成事言行(perlocutionary act)。奥斯丁和斯特劳逊的弟子、美国学者塞尔(J.R.Searle 1969)修正了奥斯丁的理论并使之具体化;他精细分析了言语行动的内部结构,并提出了实现言语行动的适意条件(felicityconditions),包括命题内容规则、先决性规则、真诚性规则、实质性规则。塞尔还提出间接言语行动之说,即人们可能用“间接施为句”表示某个言外之意(也就是行动)。这又分规约性间接言语行动和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动两种情况。言语行动理论揭示了:单靠用逻辑——语义分析判定命题真值的办法去理解言语(这是一个传统观念)是不够的;许多话语并无分别真假的必要和可能,但它们在适意条件下是有意义的,并且会产生一定的效果(这是语用的效力force/effect)。因此, 这个理论提出后便成了语用学的重要组成部分。70年代末,巴奇(KentBach)和哈尼什(R.Harnish)提出言语行动图式说, 从说者的意图和(特别是)听者的推论两个方面进行了模式化的描述和解释。
但是在关联理论(见下)出现之后,人们认识到言语行动问题未必能在语用学中占据太突出的地位;因为许多示意言行的含意可以归入明示意义(与隐涵意义相对,见Blakemore 1992)。2
2.1.5 推理学说(theories of inference)。学者们一般认为:在各种非自然意义中,语义学研究规约意义,语用学研究隐涵意义。但这一来“规约隐涵”就成了一个交叉地带。经过一段时期的反复研讨,人们看到格赖斯的所谓规约隐涵实际上是预设,它既有规约意义又有非规约意义。在试图修正格赖斯的隐涵意义和语用原则的过程中产生了几个有代表性的学说;研究重点也从特殊化会话隐涵转到一般化会话隐涵以致整个隐涵意义,并且越来越突出本来已为格氏看到但未得到发展的交际推理问题。
荷恩(L.R.Horn 1988)在保留格氏质量准则的前提下把他的4条准则简化为两条原则:Q原则(提供足够多的信息)和R原则(只提供必要的信息)。在实际应用中Q原则有时与共同社会规约发生冲突,这时R原则就会发挥主导作用制约听者按常规推断出R隐涵。 荷恩的理论已开始重视听者的推理。前述巴奇和哈尼什的言语行动图式则更进一步强调了这一点。列文森在80年代后期批评了荷恩的理论;他(也在保留格赖斯质量准则的情况下)提出了新的原则:数量原则、信息原则和方式原则。这些原则下面都有明确的说话人准则和听话人推论规则。以此说为代表的理论被称为“新格赖斯隐涵理论”。新说的原则可以取代间接言语行动理论,也可以把乔姆斯基制约回指的条件纳入语用学的框架,扩大了语用学的研究范围(使之包括了衍推和适意条件)和解释力(参看张绍杰1995)。
不过也有相反的意见,认为合作原则缺乏解释力(包括不适用于解释跨语言/文化交际),因而不必建立这种语用原则,将它不能解释的种种隐涵划入语义学就行了。另一方面, 在语用学阵营内, 卡舍(A.Kasher )在1976年曾提出用理性原则(Rationality Principle)取代合作原则。10年后斯波柏和威尔逊(D.Sperber & D.Wilson )更提出合作原则及其准则可以用关联原则(Principle of Relevance)一以概之。关联理论由于抓住格赖斯关于有意向交际的核心思想加以发挥而显得青出于蓝。人们的交际是有意向(意图)的。说话人必须着意使听话人意识到说者有意使听者意识到他的交际意图,并使这个意图本身确实得到辨识。辨识必须依赖理性,推理按一定思维规律集语言知识和非语言知识于一体,先建立前提,再推出结论。这种推论不能保证绝对正确无误,但可以根据输入信息的变化作出调整。交际推理是一个认知过程,任何推理交际行动必须保证其最佳关联性(即以最小的处理努力去获得足够的认知效果)。由于客观和主观的原因,人们虽然拥有共同的世界,但却建立了互有差异的认知环境——心理上可以显映(即感知和推理)的事实或假设的集合。人们的认知环境互为显映,便能达到意图的传递和理解。互为显映的认知环境不同于旧说的共有知识;前者更符合交际心理,而且突出了交际的目的在于不断认识世界获取新知,而不是要交流已是旧信息的共有知识。关联理论认为整个语言交际(包括明示意义和隐涵意义)都应该是一个推理过程,而不是为要理解(特殊化)隐涵才需要推理。此外,格赖斯的会话准则偏多并有要求过高的倾向,把它们归结为关联原则更能体现语言交际的模糊性和灵活性。关联理论在加强语用学理论的系统性和严谨性方面作出了贡献。它强调认知,这是有意义的;但是也应看到,交际的认知性并不能完全代替其社会——文化性。
2.2 语篇学(Text Linguistics)
语篇学(又译篇章语言学、话语语言学)是在句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又称为篇章语法(text grammar )或语篇分析(discourseanalysis,一译话语分析)。语篇研究是句法研究发展的自然延伸。在这方面起步较早的国家有苏联、捷克、东德、西德。苏联学者波斯别洛夫(N.S.Pospelov)和菲古洛夫斯基(I.A.Figurovskij)都在1948 年就发表文章探讨“复杂的句法整体”(后来通称超句统一体)或“篇章句法”。西德的哈特曼(Peter Hartmann)、哈尔维克(R.Harveg)、裴多菲(J.S.Petōfi)、瓦恩利希(H.Weinrich)、施密特(S.J.Schmidt)和东德的伊森堡(H.Isenberg)等一批人从60年代起为开拓这一学科作出了重要贡献(索温斯基认为,篇章语言学可以说是唯一的德国自己的语言学)。法国人从文体学中开始语篇分析,美国人则从社会学中着手。尽管哈里斯早就提倡话语分析,但只是在法位学派那里才有人认真从事这一工作。70年代伊始,语言学在世界范围内发生了从静态(结构)研究到动态(功能)研究的大转移,语篇学在各国蓬勃发展。这也与各门科学的交叉渗透及各界从应用出发对语言研究提出的要求相适应。80年代,相继创办了专门研究语篇学的3种国际杂志。1985 年出版了荷兰学者范代克主编的《语篇分析手册》4大卷。1987年在第14届国际语言学家大会上语篇研究成为最引人注目的部门。
范代克《手册》4卷包括:语篇的各个学科领域、 语篇的各个方面、语篇和对话、社会中的语篇分析,范围相当广泛。德语国家的学者倾向于划分篇章语法学、篇章语义学、篇章语用学。他们对前二者的研究相当深入。下面我们暂且分三个方面对语篇研究的主要领域作一综览。
2.2.1 篇章的语法和语义研究。 语法方面的研究作为一种“言语的语法”早期多循着结构主义路子进行,偏重静态考察。苏联和德国的研究都是这样,不过稍为拓宽了传统句法的范围。捷克丹奈什(1970)的主位推进模式(1970,尉文珧译1986)和法位学篇章分析开始了动态研究。功能语法兴起后动态篇章研究也趋于活跃。韩礼德和哈桑(1976)对英语语篇的研究是个示范。 篇章语法学重点解决篇章的结构衔接(cohesion)问题。近来对语音和时态在语篇内作用的研究,可认为是动态研究的发展。范代克作为开拓欧洲语篇学新阶段的人,对篇章语义学作了全面探讨,以其“宏观结构论”而出名。在语义研究方面,法国学者格莱玛(A.J.Greimas)也曾起过先导作用。
2.2.2 篇章语用研究。柯特哈德(Coulthart 1977 )之书第一章就讨论言语行动分析。现在这项研究一般认为是语用学的一部分(有人持相反看法,认为整个语用学应该隶属于语篇学)。但也有人(如冯特利希D. Wunderlich )认为那里面很多是语义问题。会话分析(conversation analysis)是近年发展起来的, 在语用学和语篇学内都是一个研究重点。它要研究会话的结构(如话轮、邻对语列、修正),也要研究影响会话的因素。近来对各种语体和文体的篇章分析也很重视,成果迭出。
2.2.3 篇章本体论研究。早在70 年代初施密特著《篇章理论》时,就提出:篇章理论是一种语言交际的外部理论,它研究具有交际功能的篇章的产生及对篇章的理解(在他看来篇章语言学仅是篇章理论的一部分。)美国学者坦能(D.Tannen)在1987年就试图通过对篇章的研究重新认识语言系统的本质特征;例如他提出:可能根本不存在相对独立于篇章话语的所谓句法成分和句法规则。此说若能成立,那是非同小可的事(陈平1987)。近来对认知和语篇产生的关系有不少研究(胡壮麟1993)。对语篇性(texture)的探讨从一开始就受到人们的重视, 因为那是语篇学在传统句法学之外的自立之本。但这一点也可归入广义的本体研究。
2.3 社会语言学(Sociolinguistics)
早在19世纪就出现了把语言看作一种社会现象并且研究社会因素对语言之影响的潮流。20世纪20—30年代,苏联学者拉林(B.A.Larin 1893—1964)等就探讨了一些社会语言学问题,乃至提出建立社会语言学的计划。苏联时代在语言规划方面有不少研究并付诸实践。到50年代,方言学和包含语言研究的民俗学、人类学、社会学在欧美各国均已相当发达。1958—59年美国社会学家费什曼(J.A.Fishman )在宾州大学首次开设“语言社会学”课程。1958—1964年,英国社会学家伯恩斯坦发表多篇文章论述语言和阶级地位问题。1964年美国人类学家甘柏兹和海姆斯合编出版了《交际民俗学》一书;1966年语言学家拉波夫出版《纽约市英语的社会层次》;1964—1967年以上数人先后进入美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社会语言学委员会。70年代欧美各国出版了许多社会语言学著作(教科书、专著、论文集);各大学普遍开设社会语言学课程。50—60年代,转换生成语法学者宣称:为了科学研究的需要,只研究纯粹语言社群里的理想说话人的语言能力。这种对待语言的态度是社会语言学者不能接受的;它起了一种反作用,推动社会语言学者加强对语言社会性的研究。他们认为:世界上不存在纯粹的语言社群和理想的说话人。事实上,语言社群并不纯一,问题很多。海姆斯在60年代就指出:人的语言能力不仅包括语言结构的知识,还应该包括实际使用语言的能力,即语用能力(Pride & Holmes eds.1972)。
社会语言学是联系社会来研究语言的学科,它强调实地调查,强调量化分析。这是个交叉学科,近50年来在下列领域内已取得不少成就。
2.3.1宏观的社会语言学。 这种宏观研究又称为语言社会学(sociology of language), 它探讨语言在社会中的地位和社会对语言的选择,也研究语言的演化。语言政策问题就是社会语言学要探讨的问题。语言政策的制订需要语言规划。例如增加阿拉伯语为联合国工作语言,以色列复活了古希伯莱语,新西兰采取措施保护毛利语,中国一直推行语言文字工作的三大任务(推广普通话、简化汉字、推行汉语拼音方案);这些都收到了成效,其中也包含着社会语言学的研究成果。英语势力的不断增强,各国不时调整对待英语的政策,其间有法意语言同盟和保卫法语委员会的成立。世界语者不断努力推广这一国际辅助语。鄙准语(洋泾浜语)和混合语研究得到不少学者的重视。这方面的研究不但有实际意义, 而且对探讨语言的形成和演化也有价值(石定栩1995)。
2.3.2 社会文化语言学(sociocultural linguistics)。近年较受到注意的是交际民俗学,研究特定社会文化集团中的语言交际习惯和规范。海姆斯提出言谈民俗学(ethnography of speaking )来研究言语事件(活动)。会话分析通常采用民俗方法学(ethnomethodology,又译人类文化方法学)的原则和技术,即根据当地人的直觉去解释他们的语言和社会行为。
美国学者沃尔夫的语言相对性假说在战后广为传播,虽则也时时受到质疑和批判。这个假说认为语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文化和思维的特点。德国学者中以魏斯格贝尔(Leo Weisgerber)为代表的“新洪堡特主义者”也有这个倾向。70年代以来苏联(俄国)学者提出语言国情学,强调语言有一种文化积累的功能。 与此接近的是语言的美学功能(poetic function)研究, 在各个功能学派中都长盛不衰(一般同文体学研究相结合)。80年代以来文化语言学在中国受到一些学者的重视和提倡。
2.3.3 社会语言学主体(sociolinguistics proper)。这里涉及的问题有语言社群、社群团结性和忠诚感、语言的社会分层和社会身份符号性、言语调节,等等。有人认为这里才是“真正的社会语言学”。
伯恩斯坦提出“语码论”:有些人掌握精致的语码,他们能灵活运用语码有效地进行各种交际(包括用语码进行简单交际);另一些人掌握有限的语码,只能进行有缺陷的简单交际,不能进行复杂的有效交际。对掌握有限语码的人要实施补偿性教育(参看萧川译1988)。拉波夫(1966)反对这种语码论。他认为语言事实上存在社会性层次的区分,而且社会层次(身份)和语言层次(表现为语言结构的异体)是互相对应的。例如纽约大众化档次商场的售货员说话较少带结尾-r音;而高级商场的售货员则常发出-r,因为他们认为发出这个音表明自己的英语纯正,而这又表示自己接近社会高层的身份。但是拉波夫认为:不同层次的语言异体(语码)并无优劣之分,都能胜任各自的交际任务。
然而拉波夫还是持静态的观点来看交际语码(事实上他的分层说有助于解释语言的历时变化)。后来的研究注意到,说话人会根据情况调整语码,无旁听者在场用一种方式说话,有旁听者在场、有偷听者在场……又用别种方式说话。对不同性别、不同身份(上下级之类)、不同亲疏的人都要进行语码切换(code-switching )或言语调节(accommodation)。向受话人的言语特点调整称为言语会聚,反之称为言语分离;但也可以维持自己的言语不作调整。70—80年代间,英国学者米尔罗伊夫妇(Lesley & James Milroy )在研究这类交往行为时提出语言的社会网络理论,对语言的维护和切换进行动态描写,作出比拉波夫的分层说更细致的分析(参见李嵬1995)。
言语调节可以是短时的(对付临时情况),或是长期的(适应新的环境)。如果长期调整已经完成,一个人的语言就会归化于新的环境(但是语言获得会受年龄的限制)。双语现象(同时掌握两种语言)和双重语体现象(diglossia, 同时掌握雅言和俗言之类)都属言语调节现象。80年代以来许多社会语言学家(P.Trudgill,L.Beebe,H.Giles,N.Coupland,L.Shockty等)都对言语调节作了卓有成效的研究。
社会语言学当然仍旧要考察语言的结构方面。可以说,在社会语言学和别的部门(例如语用学)发生纠缠的时候,只有那些实际涉及语言结构形式的内容(例如为了交际需要而选择带-r音的方式)才确定无疑地属于社会语言学的研究领域。
附注:
1 译名从徐烈炯说, 不译作“行为”(这个词我留下来对译behaviour)。
2这也说明把illocutionary act 译作“言外行为”、 把illocutionary force译作“言外之意/力”是不确切的。〔更正〕
本文(上)21页11行第四版应为第四次印刷;23页17—18行杰肯道夫就著文应为有人就;25 页倒4 —5 行书名后半应为for LinguisticTheory,1993。
本文(中)12页6行L.X.应删去X.。又理念功能、 概念功能应为观念功能。
收稿日期:1997年11月1日
本刊修订稿,199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