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转股”流行及审慎实施“债转股”的冷思考_债转股论文

对“债转股”流行及审慎实施“债转股”的冷思考_债转股论文

“债转股”热的冷思考——兼论谨慎推行“债转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债转股论文,谨慎论文,冷思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30.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00)04-0009-05

当前,“债转股”已成为经济理论界、实业界、新闻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甚至成了中国股市炒作的热门题材之一。许多人认为:“债转股”不仅能救活国有企业,而且能化解我国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它是解决当前中国国有企业和金融风险难题的济世良药,因此,应大力推广“债转股”。那么,抄录于西方国家化解银行不良债权,促进银行资产重组的做法,且我国早在90年代已经探讨过的“债转股”,真是我国化解金融风险,实现国企扭亏脱困的济世良方吗?我们认为,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债转股”只是我国当前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改革攻坚战的应急之举而非治本之策。“债转股”的积极作用十分有限,它既不能从根本上救活国有企业,实现国有企业解困脱贫的目标,也不能从根本上化解我国国有银行现存的大量不良资产;而且,盲目推广“债转股”还可能引发一系列道德风险,对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的改革和发展产生一系列副作用。因此,我们呼吁:在中国要谨慎推行“债转股”。

一、我国“债转股”政策出台的背景、目标

(一)我国“债转股”政策出台的背景

早在本世纪90年代初,在借鉴西方国家(主要是美国、日本)化解银行不良资产,实现银行资产重组,解救国际债务危机经验的基础上,我国理论界就提出过“债转股”的设想,当时称为“贷改投”(即主张将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改为银行对企业的投资)。但是,在1995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能直接或间接向企业投资后,“贷改投”政策未能出台。

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迫使我国政府开始认真关注由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无望收回的不良信贷资产所集聚的金融风险,同时,宏观调控虽成功实现“软着陆”,但相当多的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日益困难,下岗、失业工人人数增加,造成整个国民经济增长乏力。面对这一严峻局面,中央、国务院及时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搞好国有企业定为我国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从某种意义上讲,搞活国有企业和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因为:长期以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只对国有企业放贷,国有企业的借款占国有银行贷款余额的90%以上;由于近年来国有企业生产滑坡、经营严重困难,不能及时归还国有银行的贷款本息,使国有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的占比不断扩大,最终形成了我国金融风险的隐患。而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原因之一是国有企业负债率过高,财务费用负担太重,个别国有企业甚至存在“无本经营”现象,且负债大都由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所形成的。于是,一部分经济理论工作者便在借鉴美国、日本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收购、管理、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债权,并运用债转股、资产重组、上市、出售等手段盘活国有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这样做不仅能把大量的不良信贷资产从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出来,改善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防范金融风险,而且能绕过《商业银行法》、《公司法》等法律对银行债权重组的约束。中央领导和国务院在采纳了这个建议后,从1999年上半年开始,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先后组建了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并由国务院赋予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债转股和阶段性持股”在内的12项处理从银行接管过来的不良信贷资产的业务手段。从而标志着我国“债转股”政策的正式出台。

之后,为了规范和引导国有企业和银行的“债转股”行为,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并颁布了实施“债转股”的国有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1999年7~8月份,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北京水泥厂“债转股”协议的签订,标志着我国“债转股”政策的正式运作。此外,在很短的时间内,“债转股”成为地方政府和企业追逐的热点,截止到1999年11月20日,仅经国家经贸委严格审核同意并向资产管理公司郑重推荐的拟“债转股”企业名单就有394家,拟“债转股”的金额达到3587亿元人民币(注:数据来源:《金融时报》1999年12月11日第5版.)。

(二)我国“债转股”政策的目标

按照“债转股”政策设计者的初衷,“债转股”的政策目标包括三个方面:(1)减轻国有企业负担,实现国有企业扭亏脱困的目标。当前,部分国有企业负债过多,财务费用太高,严重影响到国企的扭亏脱困,实施“债转股”后,企业不用还本付息,负担大为减轻,同时资产负债表也趋于健康,有利于企业的发展。(2)强化对企业经营的监督,保全信贷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国有企业的资金严重依赖国有商业银行,但银行的债权人地位无法有效约束和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实行债转股后,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的大股东,取得了对企业经营的监督权,能增加对企业债务的约束力度,防止企业行为的短期化,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保全信贷资产。(3)转变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和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重组。债转股能推动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建立公司制内部治理结构;通过对国企股份(股票)的收购、出售、重组并借助公司上市,可以实现对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

总之,“债转股”的根本目标是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因为,只有债转股后,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盈利能力提高了,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国有企业减亏脱困和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的“双赢”目标。

二、“债转股”政策效应的辩证分析

“债转股”的政策目标能否实现,关键取决于债转股后能否促进企业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的提高。如果债转股能使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提高,则能使国有企业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如果“债转股”只是做表面的文字、数据游戏,不能从根本上提高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则“债转股”的政策目标不仅不能实现,而且还会产生一系列负作用。

(一)“债转股”只对极少数国有企业有效

“债转股”只对那些有成长和发展潜力、制度和管理比较健全规范,只是由于缺乏资本金,企业负债率过高,财务成本过大造成现时企业经营亏损而且无法形成自我发展所必须的良性企业积累机制的特定国有企业有效。比如:某国有企业属资本密集型企业,组建之初只有20%~30%自有资本金,其余全靠银行贷款。现有总资产4亿元人民币,其中向国有商业银行借款3.2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0年,年利率为10%,企业生产技术先进、产品质量高,有市场、有竞争力,每年能实现税前利润2500万元人民币,但每年需要归还银行利息3200万元,致使企业近年连续亏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根本无法形成内部积累,无力进一步改进技术装备。对这种企业实施“债转股”则能立即减轻企业财务负担,马上实现扭亏为盈;而且,由于注入了资本金,改革了企业的资本结构和投资主体结构,能使企业建立起自我发展所必需的良性自我积累机制,显然有利于提高企业未来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但是,对于大多数生产技术水平低、经营管理落后而又负债累累的国有企业实施“债转股”,却不能实现预定的“债转股”政策目标。因为,对这些企业实施“债转股”,把大量的国有银行贷款利息转变为企业的利润,从表面上看国有企业实现了减亏或盈利。但是,这种减亏或盈利只是财务数据调整所致,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生产经营效率并未提高。因此说“债转股”的积极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二)“债转股”难以从根本上提高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

如前所述,“债转股”的政策目标能否实现取决于债转股后能否提高国有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而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企业自身的条件,如:人员素质及潜力、生产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市场状况等;二是资产管理公司(企业债转股后的阶段性持股人)改善企业经营的能力。对于大多数需要实施“债转股”的企业来说,其自身的条件不容乐观。而资产管理公司改善企业经营的能力又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①资产管理公司能否有效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或者说资产管理公司是否有权力更换债转股企业的管理层;②资产管理公司派驻企业的董事的经营管理的能力和经验。首先,我国的国有企业有多个债权人,比如国有企业往往既从工商银行借款又向农业银行借款,既向建设银行贷款又向中国银行借款。在当前我国分设信达、华融、东方、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处置建行、工行、农行、中行不良贷款的条件下,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对该国有企业实施“债转股”,可能会因其所占比重较小达不到控股或派遣董事的地步,那么,怎么能有效监督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呢?如果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都对国有企业实施“债转股”,则势必产生四大股东(或董事),则他们之间如何协作才能建立起债转股企业生产经营的有效监督机制呢?其次,即便是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了对债转股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有效监督机制,取得了对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控制权和决策权,资产管理公司及其派出的董事、总经理是否有能力使国有企业起死回生、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仍然是一个未知数。即使资产管理公司及其聘任的人员都是企业管理天才,指望经过他们的个人努力使我国大批长期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在较短时间内搞活、搞好也是很不现实的。所以说,“债转股”很难从根本上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三)“债转股”前景渺茫

当前,我国债转股的实施主体是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我国规定资产管理公司的存续期仅有10年,也就是说资产管理公司是“债转股”形成的股权的阶段性持有者。他们必须把债转股形成的股权在10年之内要么出售给企业、个人、外商;要么通过证券市场包装上市,卖给广大的股民。那么,在10年期限内,这些基于不良资产基础上的债转股形成的股权能否顺利转让呢?我们认为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①最重要的是这些股权能否给买主或投资者带来良好的收入预期;②10年内企业、个人和外商有无实力购买数量巨大的国有企业股权。可以预见,建立在不良资产基础之上,资产管理公司又很难搞活搞好的这部分债转股形成的国有企业股权不会给投资者带来理想的收入预期。在短短的几年内我国的企业和个人很难积累起足够的资本购买大量的国有企业股权;届时外商虽有能力购买,但他们会优选股市上的优良股权而不购买这些“准垃圾”证券。那么,将它们包装上市如何呢?显然是不妥的。因为把这些“准垃圾”包装上市,一方面是对老百姓的一种不负责行为,另一方面我国股市中上市公司的质量已令人堪忧,如果再将这部分数量不菲的“准垃圾”包装上市,对中国脆弱的股市无疑是雪上加霜,极可能引发股市动荡或危机。如果是这样的结果: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指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反而引发和加剧了金融风险(指股市风险),那么,我们何苦进行“债转股”呢?所以说,我国当前不宜大力推广“债转股”,而“债转股”的推行一定要“慎之又慎”。

(四)“债转股”可能引发三重道德风险,产生巨大的消极作用。

在当前的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在社会信用机制不健全、人们信用观念淡薄,国有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思想没有彻底根除的大环境下,盲目大力推行“债转股”,会引发国有企业、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三重道德风险,产生一系列消极作用。

1、使国有企业不思进取,而是尽最大可能赖账,骗取国家的“债转股”优惠。因为“债转股”不仅能使国有企业不改进生产经营也能做到减亏或扭亏为盈,而且还可以获得一大笔可供长期使用,可以名正言顺、合理合法地拒付成本的资本金。尽管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制定了严格的债转股条件和标准,但在当前造假风盛行的情况下,这些严格的“条件和标准”往往会失效。因为,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能找出足够的理由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国有企业长期亏损说成是因为负债率过高,企业缺少资本金造成的。甚至许多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把“债转股”看成是政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提供的20世纪末最后一顿“免费午餐”!在不到3个月时间里,有上千家国有企业到北京跑“债转股”,仅经过国家经贸委审查同意并已向资产管理公司推荐的“债转股”企业就有394家,拟“债转股”的金额为3587亿元便是证明。债转股以后,由于没有了硬性的还本付息压力、也没有破产清算的可能,“反正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有了困难国家肯定想办法解决”,国有企业更用不着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只需耐心等待国家提供更美味可口的“免费午餐”就行了。因此说,“债转股”很可能助长国有企业的赖账逃债,等、靠、要和继续吃国家大锅饭的思想。

另外,也是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大力推行“债转股”会对所有企业产生“鞭打快牛、鼓励落后”的效应。根据现行的“债转股”条件,那些占用国家银行贷款不是很多(本已吃了亏)、或者虽占用大量的国家银行贷款,但因经营管理有方、深化改革锐意进取而盈利的国有企业不能实行“债转股”。它们活该永远背负沉重的利息负担,而且还必须归还巨额的国有银行借款本金。国有小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尽管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而且正在作出巨大贡献,但仍然没福气享受如此美味的“免费午餐”。这种负效应很有可能使我国近20年的企业改革功亏一篑!

2、可能诱发国有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阻碍国有商业银行信贷体制改革。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1)经办行为了降低不良信贷资产占比,提高本行的资产负债比,在将来获得更多的新增贷款,会把一些经过努力有望收回的贷款划给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实现“债转股”。(2)资产管理公司大量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并对其中有成长潜力的部分实施“债转股”,可能助长商业银行信贷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的放贷行为。比如:不认真执行贷款发放标准和程序、给关系人发放贷款等。这不利于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也会阻碍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机制的建立。(3)“债转股”也可能为商业银行对自己的关系企业(如以前国有商业银行经办的实体)变相注入资本造成可乘之机。总之,“债转股”的盲目大面积推广可能使国有商业银行产出新的不良资产。

3、可能诱发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道德风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过程中的道德风险主要有:(1)由于债转股对企业来说基本上是“免费午餐”,企业向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债转股”政策的过程中,很可能运用不正当手段;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很容易在审批过程中“寻租”,从而产生败德行为。(2)债转股后,资产管理公司成为国有企业的大股东或董事单位,在资产管理公司派驻企业的董事与企业经营者之间进行的监管与反监管的“博弈”过程中,很易产生败德行为,形成道德风险。(3)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转股企业的阶段性持股人,在其出售或转让股权或对国有企业包装上市的过程中,很易产生机会主义倾向,形成道德风险。如:在出售、转让股权的过程中人为压低价格,在股市上市过程中,与券商串通,人为实施对投资者或国家不利的行为等。许多人士担心:通过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资产流失可能是中国未来最大的隐患,也是最便捷的国有资产流失。(注:江其务:“关于中国金融资产盘整问题的理论思考”,《上海金融》1999年第9期.)

三、谨慎推行“债转股”的对策思考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债转股”只对极少数特定国有企业有积极效果;盲目大力推广会引发三重道德风险,产生诸多负效应,不利于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的改革和发展。因此我们建议:在现阶段我国应谨慎推行“债转股”。我国应采取下面对策:

1、坚持先试验后推广,现阶段只搞试点

我们认为:“债转股”作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搞好国有企业的措施之一,虽然在外国曾经有过成功的经验,但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它的实施对中国经济的改革和发展究竟是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多,还有待实践的检验。因此要坚持“先试验后推广”的原则,现阶段只作试点,不加以推广。在当前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普遍把“债转股”当成最后的“免费午餐”,象当年“跑上市”那样“跑转股”的条件下,决策层保持清醒的头脑至关重要。

2、严格标准,从严把关,防止一哄而上一起失败

国务院多次强调:债转股是帮助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管理和制度比较规范,只是因债务负担过重才陷入困境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减轻债务负担的一项新措施,必须严格把关、规范操作,从严审查,绝不能一哄而上,草率行事,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消极影响。因此,(1)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要从严掌握标准,严格、公正、客观、科学地评审企业债转股申请,优选试点单位;(2)新闻宣传单位要客观公正地宣传报道“债转股”政策,既要宣传债转股给国有企业带来的好处,也要宣传债转股后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必须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如:交出企业经营监管权、妥善处理资产重组过程中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等。(3)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严格把关,防止“债转股一哄而上、一起失败”。

3、站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高度,看待和操作“债转股”

这就要求国家有关部委、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要通力合作,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严防债转股过程中道德风险的生成。“债转股”既要化解和盘活国有银行现已存在的不良信贷资产,更要注意从制度、体制、政策方面防止国有银行出现新的不良资产;既要防范和化解我国银行业风险,也要注意防范和化解我国证券市场风险,还要特别关注金融风险在体制内的转移和积聚。

4、把“债转股”与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重组结合起来

“债转股”作为搞活国有企业、搞好国有经济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措施之一,必须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为指导,把债转股与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重组相结合。在国有企业“债转股”试点单位的选择上,也要遵循“国有企业有进有退,国有企业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站在搞活整个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调整的高度优选国有企业“债转股”名单。

5、把“债转股”的工作重点放在国有企业重组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上

“债转股”能否成功实现预定目标取决于两个因素:①债转股企业的选择是否科学合理;②债转股后能否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有效重组、能否切实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科学选定债转股企业名单后,最为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对债转股企业的资产进行有效重组,并在此基础上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因此,对已经同意“债转股”试点的国有企业,工作重点应放在资产重组和转变经营机制上。

收稿日期:200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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