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自由主义正义传统的批判性重构及其中国语境启示
张 蕴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065)
摘 要: 自由主义正义传统受制于历史唯心主义认识论和方法论立场,始终秉承维护特权阶级利益、服务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这一终极价值指向,终难摆脱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下具有抽象性和虚假性的“形式正义”的桎梏。马克思基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和无产阶级立场寻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之路径,以政治经济学为批判工具,揭示了自由主义正义传统的资本主义实现方式及其历史局限性,致力于从更高级的“异质社会”层面思考人类自由、平等、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实现问题。秉承“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价值旨归,马克思将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作为正义社会的实现路径,将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作为正义社会的根本分配方式,其正义观具有“实质正义”的性质,实现了对自由主义正义传统的批判性重构及超越。马克思正义观作为与时俱进的、科学的公平正义理论,对我国现阶段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关键词: 马克思正义观;自由主义;形式正义;实质正义
正义问题作为西方政治理论的核心内容,无论马克思恩格斯,或西方自由主义者均对其有过深入论述。近年来,受西方国家关于“马克思与正义”之争辩影响,正义问题愈发成为政治哲学及马克思主义哲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马克思作为近代自由主义启蒙传统的扬弃者,基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和无产阶级立场,积极寻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之路径,以政治经济学为批判工具,揭示了自由主义正义传统的资本主义实现方式及其虚假性,进而致力于从更高级的“异质社会”层面思考人类自由、平等、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实现问题。梳理马克思正义观的基本主张,辨明其正义思想对西方自由主义正义传统的反思、批判和超越,对于驳斥各种对马克思正义观的曲解,维护我国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马克思正义观作为一种蕴含着鲜明批判性质的无产阶级理论,要充分阐释其真理性与革命性,必须联系于对其批判对象的认识。鉴于此,本文在剖析自由主义正义传统之历史局限性的基础上,探究马克思对自由主义正义传统的批判及超越,揭示马克思正义观的辩护方式及其相较西方自由主义正义传统的先进性,进而联系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语境,探究马克思正义观对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意义及现实启示。
一、自由主义正义传统之价值内核: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桎梏下的“形式正义”
谈论一种正义观,首先必须明确该正义观的核心价值理念,即在其看来“何为正义”。霍布斯、洛克等西方自由主义正义传统的先驱围绕“应得”这一核心概念,深入分析了个体与个体、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主张人性和个人利益高于一切,强调人与人生而平等,并将对个体生活的规范视作人的自然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石,其思想彰显了每个人“得其所应得即正义”的核心价值理念。
寒假的第二天,天气清朗。冬日的阳光白白的,好像力度不够,晒在人身上,也还觉得暖洋洋的。陈浩的家和我家在同一条街上,吃完早饭,我就出发去他家了。
自由主义正义传统将对人性和个人利益的重视作为其思想的逻辑起点。自由主义者认为,个人作为自由实体,无论发生学或本体论角度皆具有优先性;社会源于个人的集合,而国家源于个人的普遍同意和平等让渡其部分权利,二者正义性的终极指向皆在于保护个人安全和利益;社会自由或国家自由以个人自由为前提和表现形式,相较个人自由居于次要位置。因此,判断制度或规则正义与否的首要标准是能否有效维护个人自由,有助于维护个人自由则是正义的,反之则是非正义的,这是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基石。比如,霍布斯、洛克在人性论的基础上阐释了政治“权力”和“权利”二者得以正当成立的哲学前设,从生活场景的差异出发对人的自然状态进行了设定。霍布斯在“人性本恶”的基础设定上强调“生命”的“持存”和“保全”,认为安稳的社会秩序的形成,必须以每一社会成员通过自由意志缔结契约让渡一部分个人权利,并以共同意志将治理权力赋予“绝对主权者”为前提。洛克将人性升华为赋予规定内容的“自由”,将自然状态理解为完备的“自由状态”,强调每一个体应当在自然法范畴内自由支配自身行为及处理自身财产。自由主义正义传统的以上假定皆是对“共同体”交往关系之基础的哲学设定,蕴含于将自由视作实现自然权利的先在条件之中的,是将一切人视作自主的理性主体,以及个人利益高于一切的内在主张。
自由主义正义传统将对人与人平等关系的坚持作为其思想的核心内容,并通过对自然权利的强调彰显对平等观念的重视。根据其主张,人人平等拥有出版、言论、信仰、集会、财产等先在的、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不因血缘、性别、宗教、种族等差异而有所区别。自由主义正义传统下的“平等”界定了权益分配方式,主张任何人应享有同等尊严和权利,彰显了对具有普遍性的“抽象人格”的推崇。比如,霍布斯反对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与生俱来便是统治者或服从者的正义观,将“自然平等”界定为自然状态学说和社会契约论的前提。他认为,个体之间在天赋、身体、智力、心灵的敏捷程度上没有实质差异,即人与人生来处于“自然平等”状态,不会依据德行或恶行按比例分配自然权利。由于任何自由人在利己主义心理支配下都竭力实现一切自然权利,从而要求每一个体在平等条件下放弃部分权利,这也成为个体自我保存、解决冲突和达成和平环境的首要法则。洛克则继承了霍布斯在自然权利上的“自然平等”理论,并从认识论上否定认识等级说,强调心灵是一块“白板”,从而肯定个体在认识潜力上的平等。他将进入政治社会后的平等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平等,国家如果不能保护甚至侵犯到公民权利,人民可依据契约将其推翻;二是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这是“个体的自然平等延伸至契约社会的产物”[1]77。无论霍布斯或洛克,在建构政治社会的逻辑预设上具有高度一致,均主张政治社会中的个体同样拥有自然状态下的平等,政治社会以个体缔结契约为根基,而契约的签订必须由个体独立作出选择。
1.粉葛粉与提取液(30%乙醇)的比例对葛根素含量的影响。由表2知,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粉葛含量越高,提取液中的葛根素含量越高,达到每100ml中含153mg。
另一方面,谈论一种正义观,在明确其“何为正义”这一核心价值理念之基础上,更须剥离纷繁复杂的外在表象,揭示其思想的存在根基。不难发现,西方自由主义正义传统受制于历史唯心主义认识论和方法论立场,始终秉承维护特权阶级利益、服务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这一终极价值旨归。究其实质,终囿于难以真正改变人的社会现实处境的“精神镇痛剂”,难以从根源摆脱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下具有抽象性和虚假性的“形式正义”的桎梏。
其次,秉承“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价值旨归,马克思将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作为正义社会的实现路径。马克思视财产权问题为政治社会的最高问题,在政治经济学的批判语境中重新梳理自由主义财产权的发展史逻辑,并在劳动与资本的关系中重新思考私有财产权的本质,确立了财产权批判的存在论基础。在其看来,“私有财产的关系是劳动、资本二者的关系。”[3]117因此,对财产权本质的揭示必须以对劳动和资本真实关系的理解为基础,而资本逻辑主导下的财产权“在劳动能力方面体现为将劳动者自身劳动产品视作他人财产的义务,在资本方面则体现为无需支付等价物而对他人劳动及产品的占有权利”[5]450。可见,自由主义正义传统下的财产权阐释方式脱离了劳动与资本的真实关系,否定了人的自由个性得以实现的客观条件,掩盖了资本通过私有财产权名义使剥削穿上政治合法化外衣的事实。他通过对财产权理论的法哲学前提的解读,论证了自由主义正义传统在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制度下的意识形态特征,阐明了私有财产权与正义截然相反的价值向度,最终揭示了财产权问题正是导致“实质非正义”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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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早在《莱茵报》工作时期,便通过与劳动人民的深入接触和对社会现实的广泛调研,认识到无产阶级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遭受的非正义待遇,从而促使其对自由主义正义传统展开反思与批判。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病理学诊断,从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和政治经济学的批判视阈揭示了自由主义所谓“自由”的资本主义实现方式,剖析了自由主义所谓“正义”的虚假性及其社会经济根源,并致力于在更高的“异质社会”平面上思考“实质正义”的实现问题,最终实现了对自由主义正义传统的批判性重构及超越。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经典文本的解读不难发现,其正义观和自由主义正义观的根本区别在于阶级立场和价值指向的变化。在马克思看来,正义即社会的正义,是对一种社会的“品德”评价,而只有以人类社会为立足点并致力于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谋利益的正义社会才是“实质正义”的社会。
二、马克思对自由主义正义传统的反思与超越: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旨归的“实质正义”
概言之,自由主义正义传统聚焦于对财产权的“合法性证明”构建契约社会,根本目的并非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谋利益,而是基于特权阶级立场,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剥削行为的“正当性”寻求“合法”凭证,为维护资本主义经济秩序和政治统治寻求契约支持。该种以立法为途径、以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为旨归的正义原则,正如康德所批驳的“形式正义”的道德法则一样,难以为实现所有人的自由平等提供实质的正义保障。
首先,马克思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其正义观的终极价值指向。在其看来,正义社会即是依据“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进行社会制度安排和资源分配的社会。马克思从经济关系上剖析了自由主义正义传统下作为自然权利的“自由”并非真正的天赋人权,其实质仍是以资本交换为现实基础的统治阶级特权观念。他认为,要理解自由主义的自由理念与现实的悖论,则必须从生产关系的表层交换领域深入生产领域。资本积累要求不断再生产丧失一切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自由”工人,工人在资本逻辑支配下,最终沦为整个资本链条的附庸。这种依赖于资本权力和交换制度的“自由”具有形式性和虚假性,是自由主义者用以掩盖资本增殖规律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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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工业革命的蓬勃兴起,统治阶级既需要牢牢掌握对财产权的主导地位以维系统治群体对经济的充分支配,也需要具有充足的应对策略以解决生产社会化条件下由财产权归属所引发的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泛滥、阶级对抗尖锐、社会失序等问题。基于该现实背景,自由主义正义传统下对个体一切自由、平等关系的坚持,对规范有序的个体生活的追求,皆落脚于对财产权的“合法性证明”这一核心问题。比如,洛克、斯密等先驱均将财产权视作最根本的“应得”所指和“自由”的实现方式,认为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是“最难容忍之暴行”,凡有助于维护财产权的分配制度和理论即为正义,违背该原则即为非正义。洛克等从自然状态出发将对人与人“自然平等”的维护关联于“自我所有”的观点,通过“自我所有”和劳动理论肯定劳动与财产权的直接关联,强调个体劳动是获取财产权的唯一途径,个体正当地具有支配自身劳动成果的排他性权利,并主张通过政府立法将未被开发的自然资源以个体劳动纳入私有财产。然而,“自我所有”的观点看似因体现了部分按劳分配原则而合乎一定程度的正义标准,实质却是掩盖资本逻辑对财产权归属的绝对支配作用的手段。
不同于自由主义正义传统将财产权视作自然权利或自由意志,马克思在其正义观形成和发展的全过程中,始终以长远的世界历史眼光思考财产权的社会意义,并基于异质的理论平台对自由主义者视为最高权利的财产权进行积极扬弃。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他论证了生产资料私有制正是资本主义社会各种非正义问题的根源,劳动者在创造大量社会财富的同时,也承受着非正义的剥削、奴役和压迫。然而,“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无产阶级不可能仅仅诉诸批判方式,而是必须以革命手段消灭阶级、分工和私有制,才能真正获取自由、平等、财产权等各种权利。在《共产党宣言》中,他针对为何革命、革谁的命、谁来革命等问题,呼吁全世界无产阶级团结起来实行武装斗争,以暴力夺取政权,推翻私有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资本论》中,他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矛盾的剖析,从物质基础层面阐释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私有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历史发展规律。他指出,资本不断追逐剩余价值的本性要求不断进行资本积累和扩大再生产,而伴随社会绝大多数生产资料逐步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社会矛盾也愈加激烈。尽管资本家也致力于采取适当改良措施缓和社会矛盾,但变革终因局限于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本经济制度的既有社会框架内无法触及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根源,资本主义社会也必将伴随改良措施的逐渐枯竭而解体。只有从资本主义社会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通过生产资料公有制摆脱私有财产对社会生活各部门的控制,实现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平等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才能消除人与人之间矛盾冲突的总根源,实现“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化。
最后,秉承“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价值旨归,马克思将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作为正义社会的根本分配方式。马克思在剖析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的基础上指出,分配正义是实现“实质正义”的基本要求,分配正义并非自由主义者声称的通过商品等价交换实现分配权利的平等,而是必须通过变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产品分配方式,从根本上达成以“人的自我实现”为目标指向的按需分配。他通过对剩余价值和剥削产生过程的分析,揭示了资本权力支配下自由主义者所谓“平等”的表象与实质的二元背离,揭露了自由主义正义传统所产生的商品交换基础及其追求交换上的“形式平等”的本质。他指出,资本在生产过程中从直接生产者身上所榨取的一定量的剩余劳动是通过“未付等价物”而获取的。即是说,尽管资本在商品交换领域通过工资形式对劳动力价值进行了等价补偿,但在生产领域,资本家通过生产资料所有权拥有了支配工人剩余劳动的权利,工人为获取生活资料被迫出卖劳动力,在被剥削、奴役的生产环境中承受非人的劳动负荷。与此同时,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也被资本家未经等价交换无偿占有,在社会财富分配中相较特权者处于不利地位。随着再生产过程中资本自身权力的扩大,劳动本身愈加对象化和客体化,劳动产品的私有性质就越强,不平等程度就越高,这与马克思所追求的“实质正义”严重背离。
秉承对人性、个人利益及人与人平等关系的追求,自由主义正义传统强调对个体生活的规范是其理论体系下自然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石。自由主义者通常在权利范畴内将自由大致等同于自然权利。比如,霍布斯将追求自足的自然权利作为其政治哲学的核心价值理念,将作为自然权利的“自由”理解为“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情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所愿意做的事情”[2]163,即能够依照自身理性判断,自主选择“保全自身的适当方式”。洛克进一步将霍布斯抽象的自然权利具体化为有关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等权利的现实内容,并指出财产权具有保障其他自然权利的优先性。无论霍布斯或洛克,都强调自然权利的实现先在地依赖于个体生活的规范,主张缔结契约是实现个体生活有序运行的必由路径,重视社会契约与保障正义的必然关联。霍布斯指出,人性的自私决定了任何人都是决定采取何种措施以自我保全、采取何种措施以实现自身“善”的“唯一裁决者”。因此,任何人对绝对自然权利的坚持所确证的只是自我满足欲望的合法性,这必然导致人与人的力量较量。为避免人与人在相互较量中陷入自我毁灭的危险,必须基于每一个体的“同意”,以契约方式建构国家,将部分自然权利让渡给共同意志下作为“绝对主权者”的国家和法律。同样,在洛克看来,只有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社会,以法律的“权力”和“权威”协调个体之间“权利”的矛盾冲突,才能从根本解决自然状态下绝大多数人并不严格遵守正义原则所引发的现实困境。作为“经济自由主义”开拓者的斯密拓展了自由观念由抽象到现实的转化路径,将霍布斯满足个体自然欲望的“自由”拓展至经济领域,把自由具象化为市场环境中个体秉承本性对私利的最大追求,并强调“自由企业制度”能够保障市场条件下个体收益最大化和经济活动效益最大化,是实现分配正义的“绝对自由制度”。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设想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不同发展阶段的分配原则,对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两种分配方式的正义性进行了深刻阐释。社会主义作为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由于“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他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3]304,社会财富分配只能依照按劳分配原则。尽管按劳分配原则在人类财富分配史上具有跨越性意义,但究其内涵仍具有“形式正义”和“实质非正义”的双重特性。“形式正义”体现在按劳分配原则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摒弃了资本主义分配方式中不对等的权力支配关系,任何人除“按同一尺度计量”其贡献外再无其他计量标准,保证了人与人的平等权利;“实质非正义”则体现在该原则遵循的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等价交换原则,未充分考虑个体在能力、智力、体力等各方面的差异。基于此,他指出,按劳分配仅作为生产力欠发达条件下的最优分配原则,最终将实现向按需分配的跨越。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旧的社会分工消失,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高度发达,劳动不再作为谋生手段而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该阶段再采用“同一尺度”计量不同人的所得分配则不利于人的个性化满足。进而,他从“现实的个人”出发,以“人的自我实现”为目标指向对共产主义社会的按需分配原则作出解读,强调该原则既真正满足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需要,也体现了对个体差异性的重视,彰显了分配的“实质正义”。
马克思上升到异质于自由主义市民社会的人类社会的层面思考公平正义,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目标蕴含于对人类理想社会本质的刻画中,贯穿于其正义思想形成和发展的全过程。在《莱茵报》工作时期,他便在实践中充分认识到劳动人民的苦难根源,提出“相互教育的自由人联合体”的观点,立场鲜明地为劳动人民争取自由、平等和财产权等权利辩护;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他运用异化劳动理论解释了“对人的本质的占有”是“自由人联合体”的根本特征;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指出,“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实现真正的个人自由”[3]119;在《共产党宣言》中,他提出,“真正的共同体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条件下的联合体”的观点[4]666;在《资本论》中,他通过剖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弊端,再次阐明,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形式取代资本主义社会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区别于过去一切运动的地方在于:它推翻了一切旧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基础,第一次自觉地将一切所谓自发形成的前提作为前人的创造,消除了这些前提的自发性,使联合起来的个人能够支配这些前提。”[3]574共产主义社会的“自由”已不再局限于抽象权利或交换范畴的“形式自由”,而是具有了“实现人的生命本身”这一更高层级的的本质特性,这意味着人们扬弃了盲目的异己命运,从令人生厌的异化劳动和不可掌控的经济力量中解放出来,从经济上的强制转向基于自身选择规划从事劳动,使自由日益表现出对自然力的控制,同时愈发彰显人性化特征。他指出,通过“自由人联合体”的共同计划和民主决策控制实现自由的历史前提,使资本主义原子式个人的偶然性得以克服,从而在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最终实现一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为达成对财产权的“合法性证明”并“合法”解决源于财产权归属的各种伴生问题,自由主义者将解决路径诉诸于“共同意志下的契约社会”的构建。受启蒙思潮影响,自由主义的先驱们也不断宣称,基于政治自由让渡个人权利建立契约国家和政府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维护个体“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即以公民之间、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正义保障规范有序的个体生活,保障政治社会中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个体的一切自然权利。然而,自由主义者片面强调法律的至上权威,强调资本逻辑支配下的分配制度一旦满足法律上的机会平等、程序平等便具有了正义性,其关注点在于法律制度的正义程序,而非实际的正义内容,回避了法律是否能够真正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分配这一关键问题;其对平等的刻画赋予了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任何经济差距以“平等权利”的外衣,使生产资料所有者“合法”取得无偿占有劳动者成果的资格,具有鲜明的“形式正义”特征。
在不断强化科研经费管理的实践中,尤其是审计实践中,工资费不再属于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如《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直接费用不再包含人员费,只有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
三、马克思正义观之中国语境启示:夯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正义根基
人类社会制度完善的过程,是社会制度的内在公正性愈发增强以符合人类发展的过程。我党历来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民生福祉作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准则,作为社会改革和发展的落脚点。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6]马克思正义观作为与时俱进的、科学的公平正义理论,对我国现阶段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指导意义。
首先,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体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价值目标贯穿于其正义思想形成和发展的全过程,并基于对人类理想社会本质的刻画,从个人需要、能力和个性的满足及发展等方面阐释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正如马克思所主张的,只有能够给所有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的社会制度,才是能够提供“真正而充分的自由”的制度,而社会主义制度相较以往一切社会制度的先进性正在于此。结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仍有待提高,劳动仍作为第一谋生手段的现实条件,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保障。具体而言,应进一步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有效破除“官本主义”与“权力主义”的桎梏,加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并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等民主权利;应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健全以宪法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立法执法全过程彰显公平正义,形成全社会自觉遵法、守法、学法、用法的正义风气;应完善党和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以健全的民主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合力,保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以畅通的民主监督渠道保障人民意愿及时送达;应办好民生实事工程,构建更加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消解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结构性障碍,在发展起点、竞争过程直至社会综合扶助系统等方面取得新进展,在解决教育、医疗、社保、住房、养老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取得新突破,不断推进社会民生领域的公平正义。只有结合我国现阶段发展实际,从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保障及管理体制建设等多方面综合施治,才能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全面支持,使人在机会、起点、过程和结果上享有真正平等并共享发展成果,实现个人需要、能力和个性的公平正义满足及发展。
其次,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马克思基于长远的世界历史眼光,对财产权的社会意义作出科学严谨的批判性思考。正如马克思所强调的,共产主义所要消灭的私有制是已无任何“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的所有制,只有通过生产资料公有制实现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平等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才能消除社会矛盾冲突的总根源,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严厉批判中,蕴含着对社会经济运行规律和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的深刻论证。在社会发展史上,生产方式的性质和状况决定着分配的性质、方式和状况,在此基础上不难理解,公平正义作为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但不充分发达的产物,具有动态性。公平正义由社会生产方式决定,以生产力发展为导向,其内涵伴随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不断进步而丰富,其评价标准也随之不断重塑。只有使公平正义保持与生产方式的和谐性,才能发挥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发展经济的首要任务在于将社会财富的“蛋糕”做大、做好进而分好,而将“蛋糕”做大、做好是解决广大民众最直接、最关心的现实利益问题的前提,为社会公平正义奠定物质保障。鉴于此,必须围绕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这一核心任务,不断积累社会物质财富,完善生产资料公有制形式,完善公有制内部各社会团体的地位及相互关系,通过对生产关系的变革破除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藩篱。伴随我国经济由高速度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阶段性转变,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已成为我国当前阶段面临的攻坚任务,必须以新发展理念为引导,加快转变重数量而轻质量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增强发展后劲,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应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创新体系建设,加大科技发展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发挥好科学技术在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第一生产力作用;应建立更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推进更合理的区域布局,促进生产力的协调发展;应加强复合型人才培育,为生产力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为生产力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应加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多领域配套制度建设,为生产力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从而通过一系列综合举措,推动生产力良性增长,推动社会公平正义迈向更高阶段。
最后,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调整好收入分配格局。马克思在对分配正义原则的设想中,说明计量平等的“同一尺度的劳动”并不否认受制于个体智力、体力、环境等条件的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其所主张的“按同一尺度计量”的分配正义标准并不等同于绝对平等。在社会生产力尚未高度发展的条件下,劳动作为人们获取生活资料以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首要手段,这就决定了对社会财富的分配只能依照按劳分配原则进行。另一方面,按劳分配原则在保证人与人的平等权利的同时,其所遵循的仍是等价交换原则,仍具有一定的“实质非正义”特性。鉴于此,必须在既有分配制度框架内科学处理好各经济主体内部及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分配制度的完善保护社会生产,促进人类生活所必须的自由、平等、幸福、尊严的实现。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一方面,必须切实贯彻按劳动和贡献程度的分配原则,大力倡导诚实劳动,提升国民财富中劳动收入比重,大力整治财富分配中劳而不获、不劳而获、多劳少获、少劳多获等非正义现象,保障劳动者应得利益和公平回报,维护劳动者权利与尊严,不断增强劳动者获得感,激发劳动者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应结合我国社会阶层差异进一步完善现有收入分配制度,科学布局初次分配与再次分配的关系,做到效率与公平并举。同时,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等配套机制,以完善的社会福利和慈善制度体系作为调节再次分配的工具,通过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以稳定社会秩序,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在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张力中促进分配正义,使人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结 语
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经典文本的解读,不难发现,其正义观和自由主义正义传统无论在立场、方法路径和价值旨归等方面,皆存在着显著区别。自由主义正义传统对人性及个人利益的重视,对人与人平等关系的强调,以及对规范有序的个体生活的追求,均彰显了每个人“得其所应得即正义”的核心价值理念。但受制于其历史唯心主义认识论和方法论立场,仍难以从根源摆脱服务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形式正义”的桎梏。马克思以人类社会为立足点并坚持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谋利益的阶级立场,最终实现了对自由主义正义传统的批判性重构及超越。马克思将正义作为对社会的“品德”评价,强调只有实现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实现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平等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才能消除人与人之间矛盾冲突的总根源;只有秉承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原则,才能真正满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需要,实现“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化。在当代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当以马克思正义观为指导,遵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价值旨归,大力发展生产力,调整好收入分配格局,不断实现个人需要、能力和个性的公平正义满足及发展,推动社会公平正义迈向更高阶段。
马太太笑道:“易先生你太太不像你说话不算话,上次赢了不是答应请客,到现在还是空头支票,好意思的?想吃你一顿真不容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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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B0-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2-7408( 2019) 09-0085-07
基金项目: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马克思主义生态哲学理论的继承与创新研究”(18SKSJ063);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校级科技协同创新平台项目“‘互联网+’青少年德育协同创新中心”(2017XJPT06)。
作者简介: 张蕴(1981-),女,重庆人,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责任编辑 ∶闫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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