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筷从一侧鼻腔捅入致死1例
陆高升,林龙
(温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浙江 温岭 317500)
关键词 :法医病理学;创伤与损伤;鼻;蛛网膜下腔出血;竹筷
1 案 例
1.1 简要案情
某年9月7日12:00许,邵某(男,55岁)与妻子文某(50岁)纠纷过程中,文某手中的竹筷不小心戳入邵某的鼻孔,邵某随即自行拔出竹筷,并于当日入院治疗。入院后查体:深昏迷,两侧瞳孔直径5 mm,对光反射无,鼻腔有活动性出血,四肢无活动。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损伤当天颅脑CT平扫(图1)示:筛窦见大量积液,颅底积气,考虑颅底骨折,脑室内积血,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以颅底显著,脑肿胀。
图1 损伤当天颅脑CT平扫
A:筛窦见大量积液;B:脑室内积血,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肿胀
1.2 尸体检验
尸表检查:头皮未见损伤,右侧鼻孔外缘见轻度擦伤,鼻腔见血迹,左侧鼻腔黏膜未见损伤,右侧鼻腔黏膜见少许破损。
尸体解剖:头皮未见损伤,颅盖骨未见骨折,全脑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积血伴血凝块,右侧额叶底部见0.7cm×0.5cm类圆形脑组织缺损,对应颅底筛骨及蝶骨处见1.2cm×1.2cm类圆形骨折,伴少许骨碎片,少许脑组织疝入骨折孔内。经由右侧鼻腔探入可达骨折处(图2),距右鼻孔深约8.0cm,脑血管未见明显畸形改变。
图2 从鼻腔探入颅底骨折处
毒(药)物检验:损伤当日血液中未检出乙醇、甲胺磷、地西泮、毒鼠强成分。
1.3 鉴定意见
选取我院2015年9月-2018年3月收治的106例采取输尿管软镜治疗的肾盂旁囊肿合并肾结石患者进行研究,随机分为对照组53例和观察组53例。对照组中,男、女各有29例、24例,平均年龄(54.6±2.3)岁,囊肿平均直径和肾结石平均直径分别为(3.2±0.3)cm、(1.4±0.2)cm。观察组中,男、女各有30例、23例,平均年龄(54.8±2.4)岁,囊肿平均直径和肾结石平均直径分别为(3.3±0.2)cm、(1.2±0.2)cm。对比两组上述各项基本资料,差异不明显(P>0.05),有可比性。
(3)检查货槽实货与系统信息的准确性。质检部人员每天对主货槽的准确性进行随机抽查,若出现货物对调,则让分拣人员把货物对调回来,若出现货槽内实货数量与系统不符,则去寻找问题的来源,看是否是拣错,还是系统还未跟进等等,到最后做报备。
2 讨 论
蛛网膜下腔出血是指颅内血管破裂后,血液流入蛛网膜下隙的现象。从出血机制上可分为外伤性和非外伤性(自发性)两大类。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其主要原因来自脑挫伤时皮质静脉和软脑膜血管的破裂。非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是指脑部自身的病变或疾病状态引起的出血,主要包括脑的血管病变(如动脉瘤、血管畸形等)破裂和脑实质内出血(如高血压性脑出血等)后血液进入蛛网膜下隙[1]。
邵某系脑室积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脑疝死亡。
本例中,通过医院内抢救时拍摄的颅脑CT平扫,已确定其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临床诊断,但无法确诊其出血的类型及机制。通过尸体解剖,其脑内血管未见畸形,排除其自身脑血管畸形导致的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不符合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结合邵某血样的理化检验,也排除了乙醇在蛛网膜下腔出血过程中的促进作用。
从解剖结构上分析,颅前窝由额骨眶部、筛骨筛板和蝶骨小翼围成,正中线上由前至后,有额嵴、盲孔、鸡冠等结构[2]。鼻腔与颅前窝仅以筛骨水平相隔,筛板上有筛孔通鼻腔[3],颅前窝骨质均十分薄弱。本例中,右侧鼻孔外缘见轻度擦伤,右侧鼻腔黏膜见少许破损,判断致伤工具表面相对粗糙;其颅底骨折形态呈类圆形,判断致伤工具有类圆形小平面;骨折面距右侧鼻腔深约8.0 cm。综合判断该致伤工具为有类圆形小平面的长条形物体,符合竹筷从右侧鼻腔捅入的调查情况。分析竹筷从右侧鼻腔进入,捅破颅前窝颅骨[4],深达右侧额叶底部,形成额叶脑组织卵圆形缺损,并伤及颅底血管后,血液进入蛛网膜下隙,造成颅内压逐步增高,引起脑疝死亡。
综上所述,胃癌组织中miR-320a和CYLD低表达与患者病情发展有关,检测miR-320a和CYLD表达量有助于早期诊断及预测患者预后,同时基于miR-320a和CYLD在肿瘤中发挥重要作用,二者可能成为肿瘤治疗的新靶点。但miR-320a和CYLD在胃癌中的作用机制,miR-320a和CYLD在胃癌中是否存在相互作用,有待进一步研究证实。
参考文献 :
[1]闵建雄.法医损伤学[M].2版.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159-160.
[2] 郑先平. 竹筷捅鼻自杀1例[J].法医学杂志,1998,14(4):231-232.
[3]柏树令.系统解剖学[M].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25.
[4]吴军.用竹筷从一侧鼻腔刺入自杀1例[J].法医学杂志,1995,11(3):116.
中图分类号 :DF795.4
文献标志码: B
doi: 10.12116/j.issn.1004-5619.2019.03.023
文章编号 :1004-5619(2019)03-0367-02
作者简介 :陆高升(1987—),男,法医师,学士,主要从事法医病理学及法医临床学鉴定;E-mail:514679648@qq.com
(收稿日期 :2018-04-04)
(本文编辑:张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