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领导越轨行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领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594(2002)04-0049-06
越轨,是指行为超出规章制度所允许的范围,是一种行为变异现象。领导越轨行为,就是领导者在领导生涯中偏离或违反领导行为规范的行为,也即领导规范行为的变异。它对领导活动的效率、社会道德和规范的建构、领导体制的完善以及反腐倡廉都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对领导越轨行为进行研究具有很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我们常遇到的“打擦边球”、“钻空子”、“一念之差”、“撞红灯”等等,就带有越轨的成分。领导者作为普通的人,其越轨行为同一般人有共同性;但领导者所处的社会地位和所起的社会作用与一般人是不同的,因而其越轨行为又具有特殊性,领导越轨行为就是这种共同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从内容来看,领导越轨行为是人的异化与权力异化的统一。任何人都是有需要的,人的需要又可以分为自然性需要和社会性需要两大类。人的自然性需要,就其本性而言,与动物的需要相去不远。但是,人为满足这种需要而进行某种活动的动机,却体现了人的社会性本质。人们选择某些行为而不选择另一些行为来满足自身的自然性需要,即人有这样的动机而没有那样的动机,往往表现出人的社会化程度。人在社会化过程中习得了社会规范,就可能按照社会规范的要求来满足自身的自然性需要。因此,人的满足自然性需要的动机,应该是社会化了的、体现人的本质规定性的动机。如果这种动机不具有社会化色彩,也就是说不依规矩行事,而是随心所欲地以动物的活动方式来满足自身的自然性需要,那么,人的活动就会降格为动物行为,人性就会退化为兽性。单从这一方面来说,领导者也是一样的,人一旦异化,不管是领导者还是普通人,都有可能发生越轨行为。同时,领导者又不同于普通人,这就是掌权。我们研究领导越轨行为,如果离开权力,就不能真正把握其实质。领导越轨行为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权力发生异化,从而使用权陷入误区,以至权力腐败。权力腐败是领导者的最严重的一种越轨行为。用权陷入误区的表现很多,笔者曾经归纳出了十个方面[1],在领导活动过程中,只要出现其中一个方面,就有可能发生越轨行为。
从结构来看,领导越轨行为是领导者认知、情绪和意向三者的有机统一。领导越轨行为的认知成分是指领导者对越轨客体的知觉、理解及评价,不光对某事某物的知觉,也包括了理解和评价。如有些越轨的领导者就认为,我给你办事,你给我好处,是公平合理的等价交换。情绪成分是指领导者对越轨客体的情绪色彩,越轨过程中的领导者对越轨客体一般都是喜欢、爱慕、满意的。意向是指领导者对越轨客体意欲表现出来的行为,即越轨行为的准备状态。三者中,领导越轨行为的认知成分是基础,领导者如果不对客观环境是否符合自身需要的关系进行认识,是不可能有相应的情绪与意向的;情绪色彩是主要成分,往往起支配作用,当领导越轨心理形成之后,只要越轨客体一出现,主体往往使认知、情绪、意向服从它、趋近它,从而产生越轨行为。
从作用来看,领导越轨行为与其他社会成员的越轨行为一样,有积极与消极之分。例如,尹恩·罗伯逊将越轨的社会后果区分为“越轨的功能失调”和“越轨的作用”这两种不同的情形。“越轨的功能失调”,是指越轨所产生的不良社会后果。它包括:由越轨造成的对重要的社会规范的普遍背离使得社会变得不可预测,并在遵奉规范与背离规范这两种社会成分之间造成紧张和冲突,从而使社会秩序受到了破坏;越轨使得财力不得不被转移到进行社会控制的努力方面,而本来这些财力可被引入更能产生社会收益的渠道;越轨破坏了人际间的信任关系,给人们带来了不安和忧虑,等等。而“越轨的作用”,实际上专指越轨对社会所起的积极作用。它包括:越轨的存在有助于明确社会规范,并且表明社会所能承受的限度;被控制在合理限度内的越轨,能够起到维护社会的统一和团结的作用;越轨使社会避免了不满情绪的过多积累,从而起到缓和社会某些紧张因素的作用;越轨常常是社会变革的根源,等等[2]。这些研究应该说都是客观而细致的,但太笼统,没有区分两种不同的越轨行为,背离性越轨与超越性越轨。实际上,只有超越性越轨,才会产生推动社会发展等重要的正面功能效应;而负面功能效应,则主要是由背离性越轨所造成的。虽然背离性越轨也可能产生如尹恩·罗伯逊所说“越轨的作用”中的某些正面效应,但这与其所产生的负面效应相比,显然是微不足道的,我们研究领导越轨行为,主要就是为人们认识、预防和矫治背离性越轨行为,提供某种角度的理性参考。
从存在来看,领导越轨行为是社会依存性与相对独立性的有机统一。领导越轨行为与其他社会成员的越轨行为一样,一方面依赖于它所作用的对象,即领导行为规范;另一方面对自己作用的对象又具有相对独立性。领导越轨行为受领导行为规范的制约,它产生于领导行为规范不符合主体需要之时,并不是无缘无故的,当需要得到满足时,则不会产生。同时,领导越轨行为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它不是领导者对领导行为规范简单被动的“逆动”,而是经过加工改造的能动的“逆动”。这有两种表现:其一是对同一种客观存在,不同领导者的行为表现是不一样的。比如,对于金钱的诱惑,利欲强的就可能不择手段搞权钱交易,产生越轨行为,而利欲淡薄的却不一定产生这方面的越轨行为。其二是已经形成的越轨行为可以支配主体的行动,反作用于客观存在,从而产生或好或坏的影响。
从特征来看,领导越轨行为更具有消蚀性、无序性和传染性。大家知道,设立社会规范,本来是源于既存社会关系的客观需要。而越轨行为对于规范的违反,则直接冲击了现在的社会关系。诸如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道德关系等等,都可能受到越轨行为的冲击。由于领导角色的特殊性,领导越轨行为较之于其他社会成员的越轨行为,对于社会关系的消蚀作用也就越大、越明显。一般地说,越轨是以无序为极限的,越轨的过程,就是不断向无序趋近的过程。虽然真正的、彻底的无序一般不会达到,但每向无序趋近一步,都会给社会增加一分危险或风险。越轨行为越严重,持续时间越长,则社会秩序就会越混乱。越轨行为的传染性,是指个体对于他人的背离性越轨的无意识、不自主的遵从。这种传染性,可能发生于某群体内部,也可能发生在群体与群体之间,而且不限于反社会性质的群体,在大体上遵循社会规范的群体内或群体间也可能发生。例如,领导干部队伍某些成员的腐败行为,可能在领导干部内扩散,也可能“传染”给领导干部之外的其他成员。并且,由于领导干部队伍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该群体成员的背离性越轨行为往往比一般群体中类似行为更能“传染”开来。
领导越轨行为与其他社会成员的越轨行为一样,除了表现质的(分超越性越轨与背离性越轨)不同外,还表现有程度差异。虽然一切偏离了领导行为规范的行为,都可以称之为领导越轨行为,但其偏离领导行为规范的距离不可能是一样的,有的可能偏离少些,有的则可能严重偏离,而且,领导行为规范本身也有轻重之别,不能一视同仁。这还不够,还要注意其所产生的社会后果的严重程度。从这个意义来说,领导越轨程度的差异,实质上就是领导越轨行为可能导致的社会或组织向无序状态的逼近程度,领导越轨导致的社会或组织无序状态与越轨的严重程度成正比。此外,领导者越轨的范围也与越轨的程度有一定关系。一般而言,领导者越轨的发生范围越大,则越轨所产生的社会后果也越明显。这就告诉我们:要及早发现领导者越轨行为的端倪,不要都等到罪大恶极了才来打击、处理,因为发现越早,越轨的作用范围就可能越小,等到罪大恶极了,危害和影响就大了。对于某种领导越轨行为,即使不能马上消除,也要设法把它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
领导越轨行为与人的其他行为一样,不会无缘无故地发生,而是取决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或因素。勒温指出:“人们可以说行为以及行为的发展取决于个体及其所处环境的状况,即B = f(P,E)。在这个公式中,个体P以及他所处的环境E必须被看成是两个彼此互相依赖的变量。换句话说,要理解或描述行为,人和他所处的环境必须被看成是一个相互依赖的因素丛。”[3]勒温的这一公式被广泛运用于描述各种行为,但这里我们主要用之于讨论背离性领导越轨行为。在导致背离性领导越轨行为的“因素丛”中,笔者认为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价值取向的扭曲。价值反映的是每个人所需求的东西,它所提出的是道德的、伦理的、美学的和个人喜好的标准。价值取向是人们将价值运用于一定的事物或状态,从行为目标、方向、标准对其进行取多或取少的选择。从一定意义上讲,有什么样的价值取向,就有什么样的行为。每个人都会选择某种价值取向,不是这样的,就是那样的。选择一种价值取向,就在于为自己树立一种思想和行为规范,并落实在自己的人生行动上。领导干部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劳动者,当然有其自己的个人利益和价值追求,如个性发展、家庭幸福等,但作为领导干部,人民把权力交给了他,自己的价值取向就应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价值核心,以人民群众为价值主体,以为广大人民群众谋福利,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为价值目标,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为价值评价标准,以依靠群众发展生产力为价值实现的根本途径。然而,我们有些领导干部却在价值取向上出了问题,他们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人民所赋予的权力,趁体制转换之机为个人谋利;甚至干着一般人所不敢干也不能干的坏事、丑事。这些领导干部仅以满足个人的利益需要作为价值标准,甚至以声色享乐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根本抛弃了国家和人民的价值目标与理想追求,有的领导干部,虽然有几十年的党龄,也曾为人民勤恳工作过,但最后还是经不起考验,背离了原来所确立的人生价值观,“末路而失节”,以至于堕落成为人民的罪人。事实证明,价值观的蜕变,价值取向的扭曲,是领导干部走向越轨的根本原因。
2.欲望的非理性勃发。人是理性的存在物,领导者尤其如此。理性是领导者所应必备的一种能力。在领导活动过程中,理性表现为领导者作为主体对于外部事物的理智审定。如果不对外部事物予以理智审定,那么,就无从发现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律性、必然性,也就不可能对于外部限制做出合乎规律性、必然性的选择,领导活动也就无法开展。欲望作为一种本能,是人人都有的,领导者也不例外,但都必须受到理性的节制,没有一定程度的节制,每个人都只追求自己欲望的最大满足,就势必会与他人形成激烈的冲突,因为能为人们共享的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往往不能同时满足每个人的最大欲求。如果这种激烈冲突无法遏制,“人对人是豺狼”,则会导致作为社会动物的人类个体自身的无法存在。但若要将冲突遏制在最低限度内,每个人就须对自己的欲望有所节制。节制就是规范,就是将欲望纳入规范统辖之下。只有这样,人们之间的比较稳定的社会关系,才能得以形成和维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也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作为一个领导者,从走上领导岗位的第一天起,就不同于普通人了,他们不仅要节制作为一个普通人所必须节制的不当欲望,而且还要对自己有更高的要求:要求普通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普通人不能做的自己不做,有些普通人能做的自己也不能做或不能先做。否则,如果任自己的欲望非理性勃发,就会蜕变为普通人,甚至动物。领导者的越轨行为,往往就是由欲望的这种非理性勃发,并胜过理性因素,各种各样的冲动淹没了其衰弱不堪的理智所引起的。当然,领导者的欲望与普通人的欲望一样,既不能拼命禁止,又不能恣意放纵,正确的选择,就只能是让欲望理性化,不越出合理规范的栅栏。
3.权力的野性驱使。权力,从本质上讲,都是为“公”的。但是,如果一个领导者手中的权力“野性”发作,而得不到控制,就很容易产生越轨。权力的“野性”首先表现为强制性。权力是一种政治强制力,这种政治强制力,主要是以军队、法庭、监狱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权力靠这一后盾作为一种威慑力量,要求人们来服从,如果有谁敢不服从权力的支配,那么强制性就会显示力量。权力不仅是一种强制力,而且是一种强大的物质力量,因为谁占有了权力,谁就具有了对物质财富的分配权,对社会的管理权,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权,所以,在传统社会里,人们都千方百计地想占有权力,并以此为终身追求,这是权力的占有性。著名政治家霍布斯说过:永无休止地追求权力乃是世界人类普遍的偏向。中国有一首民谣说得好:“爬到了知县位,又说官小势位卑;爬到了阁老位,每天想着要登基。”有了权力还要追求更多更大的权力,这是权力的扩张性使然。此外,权力还有排他性。不管通过何种途径获得权力。一旦成功,就获得了相对独立性。几乎没有一个掌握权力者,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不想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愿意受到外部力量的干涉,愿意接受监督和制约。权力尽管具有以上这些“野性”,但抽象的权力犹如金钱,它本身无所谓善,也无所谓恶。然而权力的主体是人,权力体现人的意志,而人又有着人格不完善的特点,因此掌握权力的人就很容易滥用权力,权力一旦滥用势必使掌权者蜕化变质,从而发生越轨。正如英国著名历史学家艾克顿讲的那样:“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腐败就是一种严重的领导越轨行为。
4.对象的刺激或诱惑。这里的对象,是指领导越轨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它既可能是物,也可能是人。某物或某人若具有满足某领导者的某种需要的属性,则该物或该人就可能对该领导者形成一种外部刺激或诱惑,可能引发其背离性越轨。在其他因素确定的情况下,对象引发领导者背离性越轨的可能性与其刺激或诱惑的强烈程度成正比。即:刺激或诱惑越强烈,则领导者背离性越轨越有可能发生。现在,我们所处的客观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同计划经济特别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比,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自我主体利益的确立,金钱财富对个人的价值地位的提升,各地区、部门和个人之间的经济联系变得极为多样和复杂。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由于将发展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片面地理解为“全民经商”,人人“下海”捞钱。一阵阵地刮风,使人际关系也出现“经济化”的现象,情感的、友谊的因素减弱,而经济的功利的因素增强,金钱在交往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亲友之间表达亲情的“礼尚往来”、经济业务活动中的正常交往,同权钱交易的请客送礼之间的界限也变得模糊不清。特别是由于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的泛滥,各种金钱、名位、美色等的刺激与诱惑多了起来,如果自己又有这方面的嗜好,就很容易发生越轨行为。据报道,十五大以前的五年中,共有78名省部级党员干部,1673名厅局级党员干部受到处分。1998年又先后查办了湖北省原副省长孟庆平、广东省人大原副主任于飞等十几名省部级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在查办这些案件中,人们发现目前一些领导干部,主要就是在金钱、名位、美色、人情等方面犯错误、栽跟头,走上严重越轨道路的。
5.缺乏有效的教育。每个领导干部越轨的具体原因尽管各不相同,但放松学习、忽视教育却是共同的。思想教育一直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我们党永葆本色和活力的重要方法。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思想教育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政治斗争的中心环节。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江泽民同志也深刻指出:“严重的问题在于教育干部”。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确实存在着许多缺陷和薄弱环节,在教育的内容、方式上都存在形式主义,不讲效果,体现不出时代特色,很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等问题。无论是对党还是党的干部来说,理论上的成熟都是政治上成熟的基础。而我们有些领导干部不是挤时间多学习,不断加强理论和道德修养,而是沉湎于觥筹交错、轻歌曼舞之中,甚至与某些庸俗的、低级趣味的活动混在一起。领导干部不学习,缺少科学理论的武装,必然缺乏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以致美丑不分,是非不辨,使自己的缺点日积月累,最终越轨而酿成大错。组织上的批评教育乏力,也为领导干部越轨提供了适宜的土壤。目前,在党内的一些组织中好人主义盛行,致使低级的、错误的倾向得不到及时有力的制止。现在有一种说法,“腐败分子有很多表现,一看就知道”。这话虽有不准确的地方,但也符合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许多越轨的领导干部平时就有违背党的性质、宗旨和廉洁自律规定的“异常”表现,领导和同事也看在眼里,就是不提醒、不教育、不制止,看着他最终堕落到严重越轨违法犯罪的地步。
6.领导制度的弊端。我们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成为越轨滋生蔓延的土壤。邓小平同志曾深刻地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党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4]陈希同、王宝森案件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王将上亿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动用巨额资金建筑豪华别墅,在五星级宾馆常年包房等等越轨犯罪行为,都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的。也许曾经有过检举揭发,或者是有些知情者想检举揭发,但按原来的制度,这些都必须首先通过同级党委,也就是要通过陈希同的批准才能立案侦查。试想,如此一来,还有谁敢检举揭发,还有谁的检举揭发会收到实效!这种制度如不改变,类似案件就难以揭破。我们现在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许多旧制度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许多应该建立的制度尚未建立或很不健全,这就使越轨有了可乘之机。首钢的管志诚因腐败被处决,继位者差不多因相似的原因再次跳入火坑;铁道部一名副部长因腐败被判刑,不久其继任者也“重蹈覆辙”。这样的例子还能举出很多。如此“前仆后继”,显然不仅仅是这些人个人品质方面的原因,而更重要的是制度方面存在着严重缺陷。尤其是经济领域里,权力过分集中,缺乏必要而有效的监督机制,不仅使一些坏人“任意横行”,甚至使动摇者越轨“走向反面”。
三
在常态社会条件下,大多数领导越轨行为(背离性越轨)都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矫治,否则,任其发展,就会滑向人民的审判台。
1.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关。越轨,从文化学的角度考察,即为“规范文化的个体变异”[5](P107)。因此,要防止领导越轨行为,首先就必须保证从事领导工作的个体优良。这里的道理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对领导行为规范要求是一回事,而干部人事工作在实际选拔任用干部中则是另外一回事,那么前者所进行的一切努力,都将化作毫无意义的徒劳。一个贪懒、庸劣的个体对于由优秀个体组成的群体来说,本身就是一种“变异”。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有些地方和用人者还对干部德才标准掌握不严,对干部的思想作风、道德素质考察不力,以及对干部的培养、考察途径设计不周。这样就难免鱼目混珠,保证每个个体优良。大家知道,“德为才之帅”。然而,对“德”的检验和认定,从古至今都是一个大难题。这是因为“德”,尤其是其观念形态,并不都是直露外显的,因而靠一般化的平面的静止的考察了解是很难透达其里的。这就要求我们在选择任用领导干部时,不能只讲考察,而不讲考验,应在坚持干部德才标准,认真执行干部考察制度和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严格的、制度化的考验程序和考验内容。对经过考察合格,准备任用的领导干部,要增设考验程序,要特意把他们下放到那些工作基础薄弱、人事关系复杂、环境条件艰苦、各种诱惑强烈的地方,“疾风知劲草,板荡识诚臣”。正是这样的地方,才能对领导干部产生一种严格的“压力场”,锻炼和考验他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和从政道德,从而保证组成领导群体的个体优良。
2.加强规范意志的磨炼。意志是人们自觉地确定目标,并有意识地支配、调节自己的行为,努力克服困难,实现预定目标的心理过程。当我们专门结合规范行为来讨论意志时,意志可以界定为个体按照一定规范来支配、调节自己行为的心理过程,亦称为规范意志。在领导活动过程中,这里的支配与调节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规范意志在发动领导行为中的作用,表现为排除领导规范行为的外部干扰和阻力,使领导行为方向坚定不移地指向规范目标。如果没有意志的这种作用,领导规范行为就可能因受阻而半途而废,领导活动目标就可能付诸东流。另一方面,规范意志在抑制领导行为中的作用,具体表现为抗拒外界的诱惑,不让欲望通过非规范的形式获得满足,即阻止、禁止领导者的各种越轨行为的出现。如果没有意志的这种作用,欲望就可能因经不起诱惑而的挣脱规范的控制,领导越轨行为就不能得到有效的阻止。有句名言说得好:“高尚的人不是没有卑下的情感,而是不被卑下的情感所征服”。领导者要“不被卑下的情感所征服”,就必须加强规范意志的磨炼,坚持做到自省、自控、自治。自省,出自《论语·里仁》篇,“见贤思齐焉,见不贤内自省也”。自省,就是自己反省和检查自己,看自己有没有与“不贤者”相同的地方,提醒自己不越轨,不犯过错。每个领导者都要坚持“每日三省吾身”,这样就可以少犯错误(越轨)。自控,就是自我控制。自控有两个职能:一个是“记录职能”,即记录领导者行为与愿望的结果是否相符,以保证完成原订的领导活动计划并实现自己的愿望;另一个是“调节职能”,即调节全部言行举止,在开始领导活动之前,充分考虑个人与社会的因素,选择正确的领导行为方式。自治,就是自我矫治,即排除外来的负刺激,祛逐邪气,恢复心理平衡。
3.培养积极的道德人格。现实生活中,我们有些领导者越轨,往往就是从败坏人格开始的。人格,乃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但高挂于人格之树并常开不败的人格之花,首推不是性格,不是气质,也不是能力,而是道德和品质。讲人格要首先讲品德。领导者的道德人格,就是领导者的道德尊严、道德品质、道德境界以及所理解与实现的社会道德价值的总和,它是领导者在社会生活、特别是职业生活中地位与作用的统一,是其长期的习惯性的道德行为的升华。对于执政党的领导干部来说,首先要讲党性,也要讲人格。如果一个领导干部连人格都不讲,要说他有坚强的党性那是不可思议的。人格的核心是品德,而品德的核心是襟怀坦白,公正无私,言行一致,全心全意为大多数人谋利益,这正是干部队伍党性所要求的。每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都会有所追求,但无论追求什么,都不能忘记了人格。加强领导人格修养,重在努力做到毫无自私自利之心,万事出以公心。因为多一分公心就多一分人心,而多一分人心就多十分力量。人格连着事业,连着生活,也连着人心。人格的巨大力量,归根到底在于它能够赢得人心。领导干部要赢得人心,不仅要正确对待权力,正确对待群众,还要正确对待荣誉和名声。经验表明,荣誉与名声虽然也能牵动人心,但要真正获得人心,离开高尚人格是绝对不可能的。美誉、美名只能附着于高尚的人格之上。人格美,荣誉和名声才会美,人格不美,即使已经得到的美誉与美名,也终有一天会随风而去。也正因为如此,江泽民同志才告诫我们:“领导干部一定要堂堂正正地做人”。他还分析说,党员领导干部不论职务高低、党龄长短,如果放弃世界观改造,背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就会身败名裂。
4.坚持依法行政。法律是对于人们行为领域中比较重要部分的强制性规范,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违背法律,往往被视为较为严重的越轨行为。依法行政就是指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要依法进行。它主要包括法无授权不得行,法有授权必须行,行政行为程序化,以及违法行为必受追究等含义。由此可见,把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职权行使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将是防止其违法类越轨行为的治本之举。严肃立法是严肃执法的前提,而有法不依等于无法,在一定意义上,甚至比无法的影响还要坏,因为它破坏了法制的尊严和人民群众对法制的信心。虽然法律、法规不能说已经完备了,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当前,重要的是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要着力增强全社会的依法行政意识,要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制教育,要正确处理勤政、廉政与依法行政的辩证关系,要认真解决行政执法不严的问题。确立和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培养,有赖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实践和社会主义建设所形成的强大的现实教育感染力、影响力,有赖于整个社会风气和党风、政风的根本好转。这是需要几代人的努力的。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只要我们更加重视各级领导者的法律意识的增强与提高,并带头身体力行,就可以把违法类领导越轨行为减少到最低限度。如果一个领导者事事处处都依法行政(办事)了,那么这个领导者的这类越轨行为也就消除了。
5.发挥社会制裁功能。所谓社会制裁,就是运用社会力量对于做出且被认定为越轨行为的领导者进行一定的处罚。当领导者由于不自觉而做出了越轨行为之后,就必须诉诸外在的社会控制力量,使其受到适当的惩处。如果不对已经发生的领导越轨行为施以一定的处罚,无疑就会放纵领导越轨行为,领导越轨现象就可能愈演愈烈。现实生活中,有些越轨现象之所以得不到有效控制,就是因为社会制裁不力,从各地查处的腐败分子中可以看到,好多腐败分子都是因为当初的越轨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社会制裁而一步一步走向深渊的。对于那些已被社会有关方面确认为越轨的行为,如果不得到应有的社会制裁,还可能使越轨者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从而产生一种“示范效应”,促使他人仿效。社会制裁要考虑越轨成本,也就是要考虑越轨者通过越轨行为所取得或将要取得的功利。进行社会制裁时,要有一种悲剧性打击后果相威胁,否则就不足以使越轨行为者有所收敛。社会制裁包括物质性制裁和精神性制裁两种方式,物质性制裁主要表现为物质利益的剥夺,精神性制裁则主要通过舆论谴责、名誉剥夺而使越轨者感受到强大的精神压力,这两种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社会制裁具有外部强制性,是对于领导越轨行为的一种外部矫治(即迫使领导者不得不改变当下的越轨行为外观),但这种外部矫治是通过影响越轨心理而实现的。因为社会制裁表现为各种具体的惩处形式,无论何种惩处形式,总是对越轨者的某种需要的限制和剥夺。因此,惩处必然要引起越轨者的厌恶、痛苦和恐惧的内心体验。这样,外在的惩处就转化为越轨者内在的心理压力,有了这种心理压力,就使得社会制裁不局限于矫治越轨者的外部行为,还可能进一步起到心理矫治的作用。
6.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我们结合规范行为探讨监督制约机制,当前需要着重解决这样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做好“无规范区域的规范引申”[5](P294)。在现实生活中,有些领导者收受了别人的钱物,受审时有的还认为自己没有错,说什么我替他办了事,得点报酬应该,或者认为是礼尚往来,人之常情。这在早些年也许是块“无规范区域”,还无法可依,但尽管如此,也并不是就没有基本的规范理性。所谓规范引申,是指在规范真空区域或规范不清场合,个体参照曾经习得的规范,创造性地、自主地推衍出新的行为规范。规范引申,必须借助于个体的规范理性。因为只有规范理性,才能够反映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要求,并在此基础上正确地把握一般规范的实质和创设目的。因此,这就要求领导者要树立一以贯之的规范文化精神,并内化到自己的领导行为之中。二是要增强领导规范的权威性。任何社会规范,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才能为人们所遵从。领导规范尤其如此,如果领导规范没有权威,就不可能支配领导行为,不可能为领导者所遵从。现在我们对领导干部的有些规范就明显的“心太软”,不具有惩罚性,不足以阻止领导越轨行为的发生。三是要强化监督检查工作。要把领导者从政行为的监督、监察的法制、体制、机制等问题纳入政治体制改革的设计全局,认真研究解决。对因越轨而受到惩处的领导者,要对其越轨的思想原因进行剖析和究根寻源,以利矫正。此外,还要从上至下地全面建立对各级领导者的“三岗”(上岗、在岗、离岗)教育制度,使其在不同任职阶段都能受到及时提醒与帮助,防止越轨行为发生。
7.努力改善客观环境。客观环境具有“染缸”的性质。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墨子,曾经由物之所染引申出人之所染:“子墨子言,见染丝者而叹曰: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所入者变,其色也变;五入必,而已则为五色矣。故染不可不慎也”。“非独染丝然也,国也有染”。“非独国有染也,士也有染。”(见《墨子·所染》)墨子由染丝联想到染国,又由染国说到染人。染料不同,所染之丝色亦不同。而人之所染,则与其所交往的对象的品性有关。常言道:近墨者黑,近朱者赤。在经济、政治和文化全面转型的社会中,道德危机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我们要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认真落实社会化单位的思想教育功能,提高文化的整合程度,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消除越轨行为滋生的道德基础。无数事实证明,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道德观的产生和蔓延,既与政党和社会团体的思想教育功能弱化有关,更与新型组织(私人企业、三资企业、租赁承包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很少承担思想教育功能有关。落实社会化单位的思想教育功能,需要克服以往那种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形式主义过多的缺陷,扎扎实实地围绕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在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和文化素质上下功夫,帮助人们从把市场经济等同于钞票经济,把效益观念等同于惟利是图,把竞争观念等同于弱肉强食,把 致富观念等同于为富不仁,把发展观念等同于个人财富的集聚,把收受贿赂等同于利益补偿等等错误认识中解放出来。
收稿日期:2002-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