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洛哥的审计体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摩洛哥论文,体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摩洛哥为君主立宪制的伊斯兰国家。摩洛哥审计法院成立于1976年,它既不隶属于议会也不隶属于政府,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直接对国王负责。并于1976年7月国王任命爱尔·葛鲁依先生为院长。摩洛哥王国的审计法院是摩最高的、唯一的财政监督审计的司法机构。
1979年12月颁布的法律中规定:审计法院对国家的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最高监督,并撰写财经法规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就财政审计发表合规声明,并把上述两项报告提交议会。同时,每年把审计法院的工作情况以报告汇总的形式只向国王一人汇报。
1999年修改的宪法,扩大了审计法院的审计权限并进一步确定了审计法院的法律地位,明确指出“审计法院协助议会和政府工作”。同时,为了加强审计监督,宪法还规定审计法院可以在全国设立16个地方审计法院,负责对地方的公共资金使用的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本年度内将完成8个地方审计法院设立的工作。
人员组成和机构设置
审计法院系司法系列,所以由法官组成。现有人员150名,法官均首先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挑选产生准法官,在法院实习2年后,经能力测试,合格者才能成为法院的正式法官,能力测试不合格者,可延长一年的实习时间,经测试仍未合格者,则失去成为正式法官的资格。一旦成为审计法院的正式法官,则享受终身制。法官可分为以下几个级别:
(1)审计法院院长
(2)特级:秘书长和庭长(相当副院长)
(3)一级:高级法官,任分庭长或检察长助理的法官
(4)二级:中级法官
(5)三级:初级法官
另外,还有审计助理人员协助法官进行审计工作。
审计法院分为三个法庭,每个法庭又分为两个分庭,分别采用庭长和分庭长负责制。审计法院的院长由国王任命,在秘书长的协助下,负责法院的各项管理,并主持法院的全体会议或重大审计案件的讨论。
审计法院象所有的司法机构一样,要设有一名国王检察长。该检察长由其助理人员协助工作,负责协调法院同政府等部门的关系,如被审者提出复审或上诉等都要向检察长提出,由检察长视情况把案件提交审计法院;另外,审计法院的每份审计报告在提交法庭讨论前都要由检察院就其报告的合法性作出小结,以监督法官在使用法律政策的尺度的同一性和统一性。
职责的权限
根据法律规定,审计法院有权对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就财政审计发表合规声明,撰写审计报告;对公共财务收支进行合规审计,即对公共会计账目的司法性的审计对公共资金管理人员的财政预算纪律审计;对公共机构(行政、事业和企业)进行管理效益审计;每年向国王以书面形式汇报工作。
审计法院有权对拥有公共会计的国家政府各部门,地方政府各部门及其下设机构,公共事业单位进行司法性账目审计和管理效益审计;对由公共机构管理或国家给予特权的企业、国家、地方政府、公共事业单位、企业单独或联合、直接或间接拥有三分之一以上股权或资本的企业进行财务管理效益审计,可对任何接受国家、地方、公共机构补贴的企业、社会组织或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它的审计特点主要体现在对公共会计和公务人员的司法审计上。首先,审计法院对公共会计的账目每年进行送达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违反规定或账目有问题或错账时,判决公共会计不能解除会计责任。而对于违反规定或有差错的资金额则由公共会计用自己的资金来补足。预算纪律审计可以根据总理、议院的上下两院的议长、财政部部长、主管部部长和审计法院检察长的提议,审计法院开展审计调查,它的审计调查对象可以是除了部长和议员以外的所有公共机构的公务人员,如果有违反财经法规的情况,将视情节严重情况判处罚款,最高罚款额可以达到最高公务人员两年的收入。
为了保障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公共财产的正确使用,法律赋予审计法院法官在审计过程中有审查被审计单位的账目、资财和有关文件资料的权利;选择审计方式的权利;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向政府各部门、公共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私营机构及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上述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